工傷保險責任的劃分
1、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2、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3、企業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02manbetx.com ,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02manbetx.com 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工傷保險事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承辦;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參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人大公告第24號)
發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執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