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409—1995 甲烷報警礦燈(二)
6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a. 溫度:15~35℃;
b. 相對濕度:45%~75%;
c. 氣壓:86~106kPa。
6.2 測試報警性能的電壓為直流4.04-0.2V。
6.3 試驗用的計量器具
6.3.1 直流電壓表的準確度不低於0.5級,測量範圍0~10V;聲級計的分辨率不低於1dB;
6.3.2 采用不確定度小於3%的空氣中甲烷標準氣體。
6.4 外觀及裝配質量檢查
用手感及目視檢查。
6.5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測量
用符合準確度要求的工量具進行測量。
6.6 裸露金屬件無電檢查
照明和報警電路在工作狀態下,用直流電壓表測量裸露在外部的金屬件,其電位差均應為零。
6.7 短路保護器檢查
按5.4條的要求將樣品對照圖樣進行檢查。
6.8 燈頭安全性能試驗
6.8.1 燈頭內設有自動斷電裝置時,須進行下列試驗:
a. 穿刺試驗
按GB 7957第3。9條規定進行。
b. 自動斷電試驗
按MT 26第5.3條規定進行。
6.8.2 燈頭內無自動斷電裝置時,其試驗方法為:將燈頭(不連電纜)從2 m高處自由落於水泥地麵上,試驗4次。
6.9 機械閉鎖裝置檢查
用專用工具拆卸,檢查機械閉鎖裝置。
6.10 蓄電池容量試驗
按MT 26第5.8條規定進行。
6.11 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用準確度為0.5級的電流表測定照明和報警電路工作時(報警狀態)的電流值,將蓄電池額定容量除以電流值之和,即得連續工作時間。
6.12 照度試驗
按GB 7957第3.5條規定測定試樣工作狀態時的照度。
6.13 燈泡光通量測定
6.13.1 在測定之前,將被測燈泡接到直流穩壓電源上,使燈泡在115%額定電壓下點亮20min。
6.13.2 將測光標準燈泡裝入積分球內,控製其電流,得光電讀數陰:。
6.13.3 取下測光標準燈泡,換上被測燈泡,加上額定電壓得光電讀數m2。
6.13.4 被測燈泡的光通量F按下式計算:
其中:Fn——標準燈泡光通量值1m;
m1——標準燈泡光電讀數;
m2——被測燈泡光電讀數。
6.14 電纜拔脫試驗
將燈頭(或報警部分)固定,使蓄電池(帶電解液)懸垂,然後把蓄電池從最低點升高0.7 m再自由落下,每盞甲烷報警礦燈試驗3次。
6.15 燈麵玻璃衝擊試驗
燈麵玻璃衝擊試驗按GB 3836.1中第21.1條規定進行。衝擊能量為3J。
6.16 甲烷報警性能試驗
6.16.1 報警點誤差試驗
6.16.1.1 工作氣樣濃度範圍
工作氣樣濃度範圍為產品標定報警點濃度的85%~110%。
6.16.1.2 測定步驟
將試樣置於測試裝置中,接上試驗電源,打開電源開關,通入標準甲烷氣樣,氣樣濃度依次為產品標定報警點的85%、90%、100%、110%遞升,每個梯級的氣樣濃度在穩定後維持不少30s,直到出現報警效果為止。該氣樣濃度值即為試樣的報警點。
6.16.2 響應時間試驗
在確定試樣報警點後,通入高於其報警點濃度值10%的氣樣,試樣從通氣至報警時的時間,即為響應時間。
6.16.3 電壓波動影響試驗
6.16.3.1 測試步驟
將試樣置於測試裝置中,接通試驗電壓3.5V,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3.2 取出試樣,在空氣中恢複5min,接通電源,調整電壓為4.5V,按6.16.1.2條規定,測試警報點。
6.16.4 穩定性試驗
將試樣放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接通試驗電壓,調整報警點後,通以0.3%~0.7%CH4的氣樣,每天通電11 h,共通電7d,在通電全過程完畢前的1 h,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5 工作溫度試驗
將試樣放到試驗箱內,加溫到40±2℃,穩定2 h,采取適當保溫措施並立即放進測試裝置中,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將試樣保持在6.1條規定的環境條件下恢複2h,然後放進試驗箱內,降溫到0±2℃,穩定2h,采取適當保溫措施並立即放進測試裝置中,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6 風速影響試驗
將試樣置於通風試驗裝置中,試樣的傳感器件迎向風流,接通試驗電源,以8m/s的風速向通風試驗裝置通入甲烷試驗氣樣,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7 交變濕熱試驗
按GB 2423.4進行,嚴酷程度:溫度為40℃,周期數為2d,經試驗後,各零部件不應出現鏽蝕現象,在6.1規定的環境條件下恢複2h,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8 高、低溫貯存試驗
低溫試驗按GB 2423.1中試驗Ab方法進行,嚴酷程度為-40℃,持續16h。
高溫試驗按GB 2423.2中試驗Bb方法進行,嚴酷程度為+60℃,持續16 h。
高、低溫試驗後,均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恢複12h,再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9 振動試驗
按GB 2423.10試驗Fc方法進行。
嚴酷等級:
頻率範圍10~150Hz;
加速度20m/s2(2 g);
每軸線上的掃頻循環次數為20次。
試驗步驟:
試樣應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和正常工作位置放在振動台上作振動試驗。試樣經振動試驗後即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6.10 跌落影響試驗
將正常點亮的甲烷報警礦燈(燈頭與蓄電池水平相距0.5~0.8m),從1.2m高處自由落於30mm厚的白鬆板上(木板鋪在水泥地上),每盞燈以3種不同方向各試驗1次,樣品經跌落試驗後即按6.16.1.2條規定測試報警點。
6.17 報警方式試驗
6.17.1 在暗室中使甲烷報警礦燈處於主光源報警狀態,使用電子秒表計時,測試明暗交替閃爍時的頻率和通斷比。
6.17.2 在環境噪聲不大於30 dB的條件下,在距試樣訊響器0.2 m(報警訊響器佩人體腰間的為0.5 m)遠處測量其聲級強度,測量三次,取平均值。
6.18 甲烷報警電路本安性能試驗
按GB 3836.4規定進行。
6.19 傳感器件外殼隔爆性能試驗
按GB 3836.2規定進行。
6.20 防護性能試驗
按GB 4942.2規定進行。
7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二種。
7.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由製造廠質檢部門逐台進行,檢驗合格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產品出廠檢驗內容按表1規定。
表1
序號
試 驗 項 目
技術要求
1
外觀及裝配質量
5.1
2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5.2
3
裸露金屬件
5.3
4
報警點允許誤差
5.13.1
5
響應時間
5.13.2
6
電壓波動影響
5.13.3
7
穩定性
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