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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對照

作者:未知 2008-12-01 02:40 來源:本站原創

《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對照

序號

瓦斯治理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條款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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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推進我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控製各類瓦斯02manbetx.com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01manbetx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及《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製定本規定。

製訂的目的與主要依據。隨著我省煤礦生產向高強度、集約化方向發展以及開采深度的不斷加大,煤礦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劇,瓦斯問題嚴重威脅安全,製約生產,根據多年來我省煤礦企業瓦斯治理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定,達到進一步規範我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實現安全發展的目的.

2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安徽省境內的各類煤礦。

適用範圍。

3

第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設計措施的審批及處理,國有重點煤礦由礦業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其他煤礦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技術管理的審批權限。充分考慮到工作實際,既能嚴格把關,又能便於執行,同時,進一步落實地方監管責任。

4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

《原國家局21號令》第2條第一款:國有煤礦(包括國有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以下統稱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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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係,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責任製,強化對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原國家局21號令》第2條第二款:煤礦主要負責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抽采指導意見》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煤礦瓦斯先抽後采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全麵貫徹執行瓦斯先抽後采的各項規定,健全機構,配齊人員,保證投入。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十)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有建立企業內部安全指標考核體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製度,充實安全管理人員,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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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係,完善責、權、利相統一的體製和機製,明確總工程師在決策層中的職責地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體係的作用。

《原國家局21號令》第2條第二款:煤礦總工程師對瓦斯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五、加強和改進安全技術管理 (十五)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係。總工程師對技術工作全麵負責,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必須設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測、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負責落實技術管理工作。集團公司對各礦總工程師、公司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的任命,要征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開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產係統調整,技術規範、標準措施的製定,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由總工程師負責決策。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方案。采、掘、機、運、通、安監、地測等基層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和實施。
《抽采指導意見》 :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先抽後采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瓦斯先抽後采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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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機構,每個專業機構必須配備不少於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逐步建立防突專業化施工隊伍,突出煤層石門(井筒)揭煤應由防突專業隊伍施工,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施工隊伍必須相對固定。

四大礦業集團公司基本配齊通風副總,有的礦井還配備了地質或技術副總,有的配備了通風礦長。淮南礦業集團對各礦打鑽、防突掘進專業化隊伍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這些經驗和做法應該推廣,規範執行。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立“一通三防”專業機構。原則上,四大礦業集團公司的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的隊伍要達到科級區隊,小煤礦要成立獨立的班組;同時,高瓦斯、突出礦井要設立“一通三防”的業務管理部門,如通風科、防突科、瓦斯辦公室等。
國有重點煤礦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一通三防”副總,突出礦井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小煤礦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一通三防”副總,具體負責業務指導和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
四大礦業集團公司要培育專業化的鑽孔施工、突出煤層采掘作業的隊伍,並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各類礦井的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由技術好、經驗豐富的隊伍施工,小煤礦要由經專門培訓的隊伍(隊伍培訓工作由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和石門揭煤工作。
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難度不斷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不斷提高對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監管水平、能力的同時,要積極向地方政府反映轄區礦井的實際情況,爭取政府支持,增加專業技術人員,切實加大安全管理和監管力度,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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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煤礦必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設立瓦斯治理專項資金,並明確噸煤提取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的數額,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隱患。 (二十七)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費用必須用於安全生產,重點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瓦斯抽放設備和工藝先進,防火、防塵、監測監控係統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設備到位,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工藝。安全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對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費用、投入不到位的行為,要追究責任。
《抽采指導意見》 :13.加大投入,確保先抽後采工程實施。應抽采煤礦企業要建立先抽後采持續投入機製,用好安全費用、稅後利潤和其他自有資金,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先抽後采的投入比例,為先抽後采提供資金保障。所提資金要重點用於先抽後采的地麵鑽井(孔)、井下專用抽采巷道、抽采鑽孔、抽采係統、裝備及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於8元,其中: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產企業噸煤不低於15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5元。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三條:企業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小型煤礦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2.低瓦斯礦井噸煤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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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煤礦要製定瓦斯治理規劃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要貫穿於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到工作麵移交的各個環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等內容的安全專篇,並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二、合理界定項目類型,分級負責,共同做好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煤礦建設項目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新建項目,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係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的,擴大煤層開采範圍的,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的項目)。 四、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遇以下情形,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後實施。其他方麵變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設、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依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抽采指導意見》:7.把瓦斯抽采納入礦井設計,為先抽後采創造條件。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必須包括瓦斯先抽後采的內容,並納入安全專篇;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瓦斯先抽後采專章(節)。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麵,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24.把瓦斯抽采納入煤礦改擴建工程的主要內容之一。應抽采瓦斯的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必須同時建設瓦斯抽采係統,把提高瓦斯先抽後采能力作為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的主要內容之一。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建設項目設計和“三同時”設計時,要同時審查瓦斯先抽後采係統、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標。竣工驗收時,要同時驗收瓦斯抽采係統建設和首采區的首采煤層瓦斯預抽情況,抽采未達標的礦井一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由於煤礦生產技術、工藝不斷改進,國家的規定、標準都在不斷提高,因此,原水平、采區設計及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水平延伸、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瓦斯治理方案,嚴格審查備案製度。已通過安全專篇審查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補充瓦斯綜合治理的安全專篇,並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國有重點煤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經委煤炭辦,小煤礦報轄區監察分局和縣市級煤炭監管部門。沒有通過安全專篇審查(原國家局六號令未實施前)的礦井延伸水平設計,或者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改變原安全專篇設計的改建項目的延伸水平開采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局煤安監監察〔200744號文的規定,編製安全專篇,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後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改建項目安全專篇分級審查,國有重點煤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後確定審查單位,小煤礦直接報轄區監察分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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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留足預抽時間,做到先抽後采(掘)。瓦斯抽采要納入礦井生產接續,保證礦井“抽、掘、采”平衡;堅持執行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麵一策”製度(即煤礦根據瓦斯預測資料,對年度內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麵,必須提前製定有針對性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

《抽采指導意見》:三、瓦斯先抽後采要納入礦井設計和生產規劃。6.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先抽後采、不抽不采。煤礦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製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實施抽采規劃的各項保障措施等。礦井生產計劃的編製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安排生產計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該條也是對近幾年全省煤礦瓦斯治理經驗的總結,繼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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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做到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防突專業人員(預測預報工、效果檢驗工、抽采計量工)必須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複訓一次。培訓工作由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編製教案,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每次複訓時間不得少於7天。

《抽采指導意見》:11.加強抽采人員培訓,提高抽采隊伍素質。應抽采煤礦企業應建立瓦斯抽采專業工種培訓製度,並定期對瓦斯抽采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瓦斯抽采工進行技能培訓;煤礦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瓦斯抽采的相關人員進行參觀學習、經驗交流。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三十三)盡快變招工為招生,三年內實施到位。從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須接受技工學校至少1年的正規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上崗後要與老工人簽訂至少一年一對一的師徒合同,發揮老工人的技術“傳、幫、帶”作用。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符合資質條件的培訓機構正規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細則》第17條: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防突、抽采工種技術含量較高,對從事這些專業人員有文化程度要求是必須的,有些企業已經把這些工種列入特殊作業人員管理,這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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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井田勘查報告要做到地質資料詳細,煤層瓦斯含量、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真實可靠;礦井設計部門要嚴格執行瓦斯治理有關規定,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說明書中必須有瓦斯防治專門章節,提出礦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抽采指導意見》:7.把瓦斯抽采納入礦井設計,為先抽後采創造條件。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必須包括瓦斯先抽後采的內容,並納入安全專篇;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瓦斯先抽後采專章(節)。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麵,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
01manbetx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四款: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細則》第13條:地質勘探單位在防突工作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查明瓦斯地質條件,在井田地質報告中必須提供確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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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建立石門(井筒)揭開(穿)突出煤層、新建礦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區)揭穿各煤層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批製度。揭煤設計由煤礦組織會審後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揭煤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批,並組織現場驗收。

01manbetx 》第一百九十九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細則》第57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即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的全部過程,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並編製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揭煤措施應報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應掌握措施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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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突出煤層巷道及工作麵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施工時,製訂安全措施並嚴格實施,煤礦有關管理人員要現場帶班,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細則》第2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防突措施。
《規程》第一百七十七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八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並加強瓦斯地質預測。
《煤礦負責人級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隊級以上管理人員現場帶班。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三、依法治礦、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製。(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製度16、管理人員下井和帶班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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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質探查等鑽孔的考核驗收製度。所有鑽孔必須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施工,實行掛牌管理,並嚴格落實考核驗收製度。

《抽采指導意見》: 12.建立健全目標考核體係。應抽采煤礦企業要建立嚴格的先抽後采考核、獎罰製度,保證裝備、人員、資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確、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獎罰分明的工作機製和考核體係,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進行年度考核,地方國有、鄉鎮煤礦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年度考核。目標考核製度主要包括:先抽後采目標逐級考核製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考核辦法、瓦斯抽采管理實施細則、先抽後采工程檢查驗收製度、先抽後采例會製度、先抽後采獎懲製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製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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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完善和落實瓦斯檢查與管理製度。煤礦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八條:煤礦必須建立和落實瓦斯檢查製度,采取防突措施。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定人、定時進行瓦斯巡回檢查,要製定瓦斯檢查計劃,並采取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的措施。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高瓦斯區域的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17

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定瓦斯檢查巡回路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煤礦每月瓦斯檢查的地點由煤礦總工程師簽字確定,當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進行調整。

18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瓦斯檢查員發現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停止作業。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瓦斯檢查員有權禁止電鑽打眼、禁止放炮;達到1.5%時,有權禁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四條第二款: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使用電鑽;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 20m 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 20m 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三百一十六條: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四條: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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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必須加強對盲巷和密閉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規定及時予以封閉,封閉前方瓦斯積聚、密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瓦斯超限、啟封密閉等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製定專門措施並認真落實。

《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 20m 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四十一條: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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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的規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製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3.0%及采掘工作麵瓦斯長期處於臨界狀態的,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處理。

《規程》第四百九十八條:製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四條:煤礦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發現瓦斯超限作業的,應當追查處理。
明確瓦斯超限實行三級排放、三級追查處理製度。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排放,並追查處理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達到1.5%3.0%及采掘工作麵瓦斯長期處於臨界狀態的,礦總工程師負責查明原因,編製安全排放措施,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不僅要報告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由他們提出處理意見後,製定瓦斯排放措施在礦山救護隊參加時排放,由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追究責任或將瓦斯排放及責任追究情況報他們處理。堅決控製瓦斯超限,嚴格瓦斯排放,加大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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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煤礦必須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及時探明采掘工作麵前方地質構造,掌握煤體結構、瓦斯湧出量等情況。積極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科學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檢驗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國有重點煤礦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安監總煤調〔200768號): 二、加強瓦斯地質工作,加大構造區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並標明采掘進度、開采層被保護的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
《細則》第14條第1款、第3款。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八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並加強瓦斯地質預測。
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的指標不得少於兩個,企業要和有資質的科研機構積極開展突出敏感指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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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礦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在施工鑽孔過程中,出現頂鑽、吸鑽、夾鑽、噴孔等異常現象,以及瓦斯壓力、防突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並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細則》第24條:突出煤層開采過程中,如果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並且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由礦總工程師圈定煤層在不同區域的突出危險程度,經局總工程師批準後,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域內,可不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原國家局21號令》第三條:對已經發生瓦斯動力現象但未明確瓦斯等級的礦井,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應完成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申請鑒定期間按照突出礦井管理。
非突出煤層出現(打鑽噴孔等)異常情況和動力現象的要及時采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並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突出危險性鑒定、突出區域劃分一律由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不得以聯合科研、研究、技術測定報告等形式確定危險性,必須是資質部門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否則不予認可。同時發現有突出預兆時,在未鑒定前應采取防突措施
目前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機構分別為中國礦業大學礦山開采與安全教育部重點實驗室、重慶煤科分院、撫順煤科分院、河南理工大學。

23

新水平、新采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的,必須先按突出煤層管理,並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突出敏感性指標接近臨界值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礦井要和科研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適合本礦井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係。

加大突出預警力度,嚴防突出事故發生。雖然《細則》規定四項指標全部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才劃為突出煤層,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非突出煤層的采掘麵發生過突出事故,一些預測無突出危險的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也發生過突出事故,這些突出事故的發生充分說明使用多年《細則》的有關規定已不適應現今防突工作的實際,預測煤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參數的臨界指標已不能準確確定煤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目前提高煤層、預測標準,加大突出預警力度顯得尤其重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理。隻有煤的堅固性係數超過臨界指標或煤的破壞類型屬於Ⅲ、Ⅳ、Ⅴ類的可結合實際煤層瓦斯賦存情況,可先采取措施,搜集相關資料,初步03manbetx 原因,屬於瓦斯原因導致的,與其他兩個指標超限同等處理,即有一項超標的,一律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再由資質部門鑒定。發生動力現象的,一律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並請資質部門鑒定,或者按照突出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要求,直接申請省經委鑒定批複為突出礦井。

24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要進行采掘應力集中區範圍的研究。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掘進工作麵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任意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確定,但必須符合《規程》的規定。

《細則》第5867條。
《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現在實際相向的兩個采掘麵間距多數由煤礦自身確定,提高到集團公司一級批準,有利於安全生產。

25

第十六條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 50m 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抽采指標》:6.2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 50m 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

26

第十七條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規程》規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區的放頂煤工作麵,必須停止開采。

《規程》第六十八條。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十條:煤礦必須加強對放頂煤工作麵的管理。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法。
  放頂煤開采必須製定防火、防塵、防瓦斯、頂板控製等安全技術措施,並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製放頂煤開采設計;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建立火災監測係統、配置一氧化碳濃度傳感器,並采取有效的綜合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必須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隱患未徹底消除,嚴禁恢複生產。

27

第十八條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暫緩開采。

《國務院446號令》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

28

第十九條認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礎工作。煤礦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嚴格現場管理,加強煤礦“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及考核評定工作。

《國有煤礦指導意見》:(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的“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防突、電氣設備防爆、水文地質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八)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十九)嚴格執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29

第二十條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

《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 5m3 /min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 3m3 /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
.大於或等於 40m3 /min
2
.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 30m3 /min
3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 25m3 /min
4
.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 20m3 /min
5
.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 15m3 /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原國家局21號令》第五條:煤礦必須落實瓦斯抽放的規定。《規程》規定應當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者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並實行先抽後采。
《抽采指標》:3必須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4瓦斯抽采應達到的指標。

30

(一)一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 5m3 /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 3 m3 /min的;

31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抽采條件的;

32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

33

瓦斯抽采指標及指標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抽采指標》:4.1突出煤層工作麵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製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 8m3 /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4.2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1規定,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麵前方範圍內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滿足表2規定。

34

第二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凡符合《煤礦地質規程》開采條件的、經論證具有保護效果的煤層必須開采;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經礦業集團公司(或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認證後,方可以石門等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範圍處預抽不少於3個月。

《規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細則》第4551條。
《原國家局21號令》第五條:煤礦必須落實瓦斯抽放的規定。突出礦井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預抽,並確保預抽時間和效果。
參照《保護層開采技術規範(草案)》,均采用瓦斯參數和抽采時間雙指標控製。 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所有區段都必須預抽符合條件後方可進入煤層掘進。石門揭煤預抽時間從探煤抽采到完全揭露煤層計算,揭露煤層前必須有礦業集團公司(市級煤炭管理部門)關於預抽效果的認證文書。

35

在被保護層工作麵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岩巷預抽掩護,岩巷超前 100m ,預抽時間不得少於4個月;回采工作麵形成後,施工回采範圍的煤層網狀鑽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預抽範圍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規程》第一百九十三條: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參照《保護層開采技術規範(草案)》,均采用瓦斯參數和抽采時間雙指標控製。岩巷掩護的煤巷掘進,要保證施工地點的預抽時間達到4個月,且岩巷平距超前煤巷 100;工作麵預抽時間從順層孔預抽到開始回采計算,不得少於6個月。

36

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製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製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麵應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細則》第9條: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和有突出煤層的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的措施計劃。
《抽采指標》:6.1礦井必須綜合抽采瓦斯,並且提前35年製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製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37

第二十二條保護層工作麵開采前,保護層工作麵的瓦斯抽采工程應能保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中規定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層的保護層開采,其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和保護範圍必須進行考察。實施首采保護層開采的塊段或工作麵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礦業集團公司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經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保護範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細則》第48條:5.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層保護效果及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完善資料,以便盡快得出確定本礦保護層有效作用參數。

38

第二十三條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計劃,並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並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麵、采區、煤層由礦井、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彙總,明確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製和責任追究製。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處理假鑽孔、假抽采、假計量。

《抽采指導意見》:6.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先抽後采、不抽不采。煤礦企業必須統一組織編製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時下達、同時實施、同時考核。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采時間,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實施抽采規劃的各項保障措施等。礦井生產計劃的編製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安排生產計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20.加強瓦斯預抽管理。煤礦企業要定期測定、收集瓦斯基礎參數,建立瓦斯基本參數數據庫,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和突出危險區域預測;加強抽采係統維護管理,嚴格鑽孔的設計、施工、驗收;按要求安裝排渣器、自動放水器和計量裝置;鑽孔、鑽場、管路係統等主要作業地點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測量負壓、流量、濃度等參數,並及時調整。實施先抽後采的礦井每月至少03manbetx 一次預抽情況,適時評價預抽效果,提出區域性預抽評估報告,預抽評估報告作為石門揭煤、采掘工作麵編製施工組織措施的依據。
《抽采指標》:6.1礦井必須綜合抽采瓦斯,並且提前35年製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製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39

第二十四條礦井抽采係統能力必須滿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瓦斯抽放泵,抽采係統的管路應與抽放泵相匹配。煤礦必須保證瓦斯抽采係統正常運行,防止抽采係統因故停止運行造成瓦斯超限。

《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三)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現場經常出現因抽放係統,尤其是移動抽放係統因故停止運行而造成瓦斯超限。地麵抽采係統至少一台備用,移動抽采係統保證一台備用,備用泵能力均同等或超過運轉能力。

40

第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對不同煤層、不同水平、不同區域抽采鑽孔進行抽(排)采半徑測定。

《細則》第70條第5款:超前鑽孔孔數應根據鑽孔的有效排放半徑確定,鑽孔的有效排放半徑必須實測確定。
不同的地質條件,抽采半徑不同。為了提高抽排設計的科學性,實現有效抽排,防止造成抽排盲區,煤礦對抽采半徑進行測定是必要的。

41

第二十六條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並閉鎖和掘進工作麵停風斷電並閉鎖。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安全監控規範》41瓦斯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監控係統。
《原國家局21號令》第六條:煤礦必須建立運行可靠的監測監控係統。

42

第二十七條除按照《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係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等規定設置傳感器外,還應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43

(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複電濃度<1.0%,斷電範圍與工作麵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於 800mm ,距頂板不大於 300mm

《安全監控規範》:62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44

(二)長距離巷道掘進,每達 500m 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和複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安全監控規範》:64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長度大於 1000m 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鑒於蘆嶺煤礦“ 5.13、潘一煤礦“ 1.20瓦斯爆炸事故,主要針對煤巷掘進工作麵做出此規定,巷道長度以盲巷通風距離計算。

45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麵過老巷、采空區、鑽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 15的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麵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這是對特殊地帶應加強監測的要求,具體安裝地點及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46

(四)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麵瓦斯抽采幹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安全監控規範》:615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規程》第一百四十六條:(五) 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47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和生產調度係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嚴格按《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係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要求,加強監控係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係統正常運行。

《安全監控規範》:921地麵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製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並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的通知》:五、加強係統中心站值班工作 。要吸取河南鄭煤集團公司大平煤礦2004年“10.20“事故和遼寧阜新礦業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2005年“ 2.14事故教訓,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執行24小時值班製。

48

所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實現全省聯網。

《安全監控規範》:46原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礦務局(公司)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必須實現縣(市)範圍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
《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21號):三、做好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工作,強化網絡運行管理1.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工作。目前,全國重點產煤縣(市)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聯網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省(區、市)聯網工作牽頭部門應繼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資金,在認真總結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有效推進其他產煤縣(市)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工作。已完成聯網且條件成熟的地區,應逐步開展低瓦斯礦井監控係統的聯網工作,積極擴展安全監控覆蓋範圍。

49

第二十九條礦井日常的瓦斯監控日報表,要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安全監控規範》:921(同上)。
《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50

第三十條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係統。

望峰崗建井時發生突出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報及有關文件中反複強調。

51

第三十一條煤礦必須有完善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嚴禁“剃頭”開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之間不得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湧出的岩巷供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高瓦斯區域、突出區域和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主、備風機能夠自動切換。

《規程》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第一百一十三條: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 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提高局部通風係統抗災能力,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保證掘進回風係統獨立,減少回采麵災變影響範圍擴大;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施工聯絡巷必須經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批;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嚴禁施工聯絡巷。規範采區設計,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多水平開采,在水平係統形成以前,不允許進行采掘作業,杜絕下山開采。
局部通風管理得到重視,大多數礦井已具備該條要求,雙電源、自動切換。
根據《規程》第113條規定“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采區內係統(生根)巷道未按設計施工到位,不得進入煤層采掘作業。

52

新建礦井要做到“三優先”。即,優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優先施工安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係統、瓦斯抽采係統、安全監控係統、防火係統、防塵係統。在進入煤層掘進之前,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

在落實“三同時”製度同時,優先具備安全條件,從源頭上保障安全建設。

53

提高高瓦斯、突出礦井通風係統的防災抗災能力。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後,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規程》第113條: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為提高高瓦斯、突出礦井通風係統的防災抗災能力和增加“三量”保證生產正常接替。

54

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下達原煤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勞動定員。核定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經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能力生產。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麵,必須立即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係統,把產量降到核定能力範圍內。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06819號):第26條煤礦應依據登記生產能力,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第27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和煤礦的上級主管單位不得向煤礦下達超過登記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以超登記能力為基礎的其他技術經濟指標。否則,煤礦有權拒絕執行。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 第三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當局部風速超限時要求立即整改,當整條巷道風速超過設計最大風速或整條巷道風速基本超限的,均定為超能力生產。如果是回采麵巷道,則定為該回采麵超能力生產;如果是采區係統巷道,則定為該采區超能力生產;如果是礦井主進回巷道,則定為該礦井超能力生產。

55

第三十三條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的過程中,煤炭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並給予經濟處罰;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二款規定了煤礦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又將其細化,形成了十五項67條,《安徽省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監察辦法》(皖經煤炭〔2006274號)第六條依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把“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細化為10條,從而形成煤礦安全生產共計76條重大安全隱患。

56

(一)瓦斯治理責任製不落實的;

如:發現本規定第(十九)項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和第(二十一)項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的,均屬於重大安全隱患“瓦斯超限作業”第()款“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依據《國務院446號令》的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的規定,對煤礦企業和煤礦企業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罰。
如:發現本條第(五)項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依據《國務院446號令》的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和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的規定, 對煤礦企業和煤礦企業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罰。
如:發現本條第(二)項“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係的”等違反有關文件要求的,監察、監管部門可以做出“立即改正”、“限期改正”等執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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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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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

59

(四)瓦斯治理的管理製度不健全的,規劃或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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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

61

(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62

(七)專用回風巷不符合要求的;

63

(八)采區係統不完善進行回采作業的;

64

(九)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實行獨立通風的;

65

(十)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上下順槽或掘進工作麵之間違反規定設置聯絡巷的;

66

(十一)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沒有開采的;

67

(十二)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又沒有抽的;

68

(十三)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湧出的岩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麵供風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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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達不到要求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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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煤礦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不能實時監控各類傳感器運行狀態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的;

71

(十六)煤礦瓦斯監測監控係統未實現與生產調度係統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並實現全省聯網的;

72

(十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安設傳感器的;

73

(十八)井筒揭煤,未安設瓦斯斷電儀的;

74

(十九)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

75

(二十)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員的;

76

(二十一)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的;

77

(二十二)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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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綜采放頂煤工作麵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造成瓦斯超限重大隱患的,回采工作麵管理上存在盲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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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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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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