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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技術專家工作規則

作者:佚名 2008-12-29 13:45 來源:不詳
  一、礦山安全技術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應具有礦山安全生產相關專業本科以上文憑或中級以上職稱,從事礦山(或尾礦庫)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身體狀況適應礦山現場工作需要。

  二、專家由各市安監局和有關單位商專家本人同意後推薦,省局根據所推薦專家的專業特長、地域及審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並發文公布專家名單。並根據工作需要和專家具體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參加省局組織或省局委托的單位組織的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和省局備案的礦山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工作,以及礦山安全檢查、谘詢、評估等活動。

  四、本工作規則所涉的專家身份隻體現在按本辦法參與的有組織的工作活動中。專家按照本辦法參加工作活動的待遇,參照社會同等情況,由組織單位確定,並由組織單位支付。專家應依法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費。

  五、根據工作需要,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單位臨時組織專家組,並指定專家組長。專家組一般由3到5名專家組成。其中: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專家組,應有1到2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專家;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審查和“三同時”審查,應有采礦和地質專業的專家;尾礦庫發證審查和“三同時”審查,應有2名以上選礦或相關專業的專家。

  六、除安全評價報告評審以外,由組織單位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在專家庫中隨機挑選合適的專家。專家庫中專家不能滿足工作要求的,另行確定專家。安全評價報告評審的專家,由該報告備案單位參照相同的辦法產生。專家的產生還要遵循如下要求:

  按照工作內容對專業的要求,確定參加的專家。

  按照方便的原則,確定參加的專家。一般以被審查項目的當地專家為主,也可以適當交叉。

  實行專家回避製度。安全評價報告、開采設計編製單位的專家,不得作為本單位評價報告或開采設計的評審專家;驗收評價報告或現狀評價報告編製單位的專家,不宜作為竣工驗收與換發證審查的專家。

  七、需組織專家審查的項目單位,應提前三天通知有關專家,並將有關材料送專家預審。

  八、專家應保證審查質量,客觀公正地發表專家意見,並對其出具的書麵意見負責。專家審查後,形成專家組意見和專家個人意見。專家組意見一般應是專家一致意見,專家之間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專家組意見,並附有爭議的情況說明。專家組意見由組長簽字後,提供給組織審查的單位,專家個人意見由組長保存,並提供給被審查單位參考。專家組意見一般應包括:審查基本情況、審查的主要內容、審查的結論意見以及需要整改的問題。

  九、本工作規則適用於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單位組織的礦山安全技術專家審查等工作活動。

來源: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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