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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爆破員的職責

作者:佚名 2008-12-29 13:48 來源:不詳
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2.領藥時必須持《爆破作業證》、帶火藥兜,無證無兜不得領取。
3.炸藥與雷管應分裝在兩個背兜內,嚴禁混裝或用導爆管和導火索捆綁炸藥。
4.領到爆破器材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別放在有鎖的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放或混放。
5.掘進及二次爆破(破大塊)地點的每一個入口處都必須有人站崗。隻有在確認爆破危險區無人的情況下,方準起爆。
6.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導火索的長度不得短於1.2m。
7.每次爆破後,至少經過15分鍾,經專人檢查安全、通風情況,最後由班長或隊長批準,才準許人員進入工作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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