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嚴厲打擊非法煤炭開采
一是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開采行為。對證照不全或過期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一律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對證照齊全,在停產整頓期間未經驗收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的,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超能力、超強度和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停產整頓,並依法處以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對煤礦法人和負責人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款;對超層越界開采的,一律實施關閉,並依法處以10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造成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嚴厲打擊一切非法開采行為。對關閉煤礦和一切非法盜采的礦窩、礦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炸毀、填埋,拆除一切設施;對非法盜采組織者,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沒收一切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4至5倍罰款;對非法盜采組織者,構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從重嚴懲;參與非法違法開采活動的務工人員,不受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是嚴厲打擊為非法開采提供服務的行為。為非法開采提供火工品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事實,依法按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罪論處,並處罰金;為非法開采提供井下生產、運輸工具和電力設施的,設施一律沒收銷毀,並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為非法開采提供運輸的,一律扣押沒收車輛及所載煤炭,並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為非法開采提供場地儲煤的,沒收儲煤,對儲煤場予以取締,恢複地貌,並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對非法煤礦所產原煤,進行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的,一律按銷贓論處。
四是嚴厲打擊各類參與、包庇、保護非法開采的行為。對參與非法開采的國家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包庇非法開采行為,或為非法開采充當保護傘的國家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嚴肅懲處國家公職人員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失職瀆職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及時報告、查處違法非法開采的,一律予以撤職或開除。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投案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頂風作案或經調查被發現的一律從重處罰。
同時,鼓勵對非法違法開采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按臨汾市政府《關於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進行舉報的通告》規定給予獎勵。
(楊玨)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