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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作者:未知 2009-02-19 01:19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晉安監煤字[2003]2號發布
第一部分 國有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煤礦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製定本規定。
第2條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國有煤礦和外商投資煤礦,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有煤礦是指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縣營及其以上(包括縣、市營改製為國有控股公司)的煤礦企業(簡稱煤礦企業,以下同)。
第3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監督、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其行政處罰。
第4條 煤礦企業必須把“一通三防”作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著“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專門管理機構,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
第5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2.礦井抽放瓦斯管理製度
3.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4.防滅火管理製度;
5.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6.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7.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8.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9.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0.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1.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2.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第6條 煤礦企業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7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必須設總工程師分管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處(部),通風處(部)下設管理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安全監控等職能科室,編製人數根據需要設定;應設立“一通三防”調度機構,配齊調度人員。
第8條 煤礦必須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科(區),通風科(區)下設負責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安全監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隊組;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
第9條 市(地)、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總工程師分管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並明確負責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配齊工作人員。
第三章 管理責任製
第10條 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適時主持召開 “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每季度、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
第11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技術主管,下同)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技術責任。
第12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的 “一通三防”工作,對分管業務範圍內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責。
第13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通風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管理責任。
第14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安監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和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監督責任。
第15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其它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各自部門範圍內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責。
第16條 煤礦各采掘區(隊)長對本區(隊)責任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17條 煤礦企業各級領導每年必須逐級進行“一通三防”責任任務書的簽定工作,保證“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第四章技術措施與現場管理
第一節 礦井通風
第18條 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各煤礦企業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多生產采區的礦井,應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第19條 改變礦井通風係統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其措施需報送所屬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由各礦、井(區)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20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現生產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21條 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第22條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23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4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第25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第26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1周之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上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27條 各煤礦企業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第28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具備反風功能,並每年進行1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和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29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30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31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進風巷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回采工作麵上隅角仍存在瓦斯頻繁超限時,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因采用專用排瓦斯巷而易造成自然發火事故時,不宜采用。
第32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第33條 采、掘進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對於串聯通風,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第34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35條 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通風區(隊)幹部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
第二節 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36條 生產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有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初審彙總後,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並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37條 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38條 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 m3/min時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時,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第39條 抽放瓦斯應使用水環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2套,1套運行,另1套備用。第40條 幹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第41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
第42條 抽放的瓦斯利用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第43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44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
第45條 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於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第46條 有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要設專人對抽放、利用管路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區、隊長和工程技術人員,每月要對全礦的抽放瓦斯係統進行1次全麵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7條 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凡進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48條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通風部門技術主管審核。
第49條 抽放工程竣工後,由礦分管通風的領導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三節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
第50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安設防雷電保護裝置;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自動報警、全電壓(即各等級電壓)斷電、故障閉鎖功能和斷、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第51條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並實現就地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或設置甲烷斷電儀。
第52條 裝備有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並由通風部門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業務管理。
第53條 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第54條 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彙報。
第55條 每班由瓦斯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並將結果彙報通風部門,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0—1%,±0.1%;1%—2%,±0.2%;2%—4%,±0.3%),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負責在8h之內調校完畢。
第56條 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03manbetx 整理,並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幹部審閱。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57條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麵分開供電。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58條 任何開掘工作麵都必須實現“風電閉鎖”。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積極推廣使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沒有裝備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實現瓦斯電閉鎖。
第59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有專人管理,不得隨意停、開。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60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第五節 瓦斯排放
第61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斷開進入井下巷道內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
第62條 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
第63條 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64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第65條 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第66條 開掘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進行排放;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2.0%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第67條 停風時間超過8h,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的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隊的隊幹(或班長)進行排放。
第68條 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采空區),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麵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通風部門的領導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第69條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70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第71條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六節 防滅火
第72條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第73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第74條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75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係統時,必須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76條 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
第77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然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礦通風部門的技術主管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03manbetx 報告。
第78條 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第79條 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80條 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81條 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82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第七節 綜合防塵
第83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84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主要進回風巷、上山與下山、皮帶運輸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巷、開拓巷、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運煤轉載點、裝載點等產生粉塵和有可能粉塵堆積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膠帶運輸的巷道內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 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地麵靜壓水池的容量不得小於200 m3,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的水質符合要求。
第85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匹配。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 Mpa。
第86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87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采掘工作麵設置的淨化風流水幕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大於50m(采煤工作麵淨化風流水幕應設在該工作麵回風巷內);采煤工作麵應實行煤層注水;在煤、岩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
第88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89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第90條 各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1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及時進行衝洗,不得有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91條 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絕煤塵爆炸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 安全培訓
第92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都要製定各級幹部、職工的培訓計劃,並認真落實。
第93條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
第94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各級幹部、職工進行以 “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95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經理、煤礦礦長必須具備“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第96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分管安全、技術、生產的領導幹部應接受省、國家組織的安全培訓。
第97條 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要通風機司機等工種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各生產井、科(區)、隊級領導幹部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或縣級以上培訓部門進行培訓。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98條 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煤礦(井)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必要的資金投入。每年用於“一通三防”工作的安技措專項資金不得少於噸煤1元。
第99條 “一通三防”安技措專項資金必須用於防治瓦斯、煤塵、火災等重大事故的安技措項目,保證通風儀器、儀表購置,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以及通風係統改造等方麵的基本投入,做到專款專用。
第100條 “一通三防”安技措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嚴格規範的審批程序。屬於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掌握的安技措資金,使用時應由基層單位通風部門提出項目建議和資金預算,經審查後形成年度計劃,批準後執行。資金投入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101條 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第102條 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第103條 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104條 本規定與上級法規抵觸時,按上級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105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二部分 鄉鎮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章 管理責任製
第四章 技術保障及裝備
第五章 礦井通風係統
第六章 現場管理
第一節 局部通風
第二節 瓦斯檢查
第三節 排放瓦斯
第四節 瓦斯抽放
第五節 瓦斯監測監控
第六節 防塵管理
第七節 防滅火及火區管理
第八節 巷道貫通
第九節 井下爆破管理
第十節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鄉鎮煤礦瓦斯、煤塵及火災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製定本規定。
第2條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鄉鎮煤礦,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鄉鎮煤礦,是指在鄉(鎮)、村開辦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以及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簡稱鄉鎮煤礦,下同)。
第3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鄉鎮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鄉鎮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對鄉鎮煤礦進行安全監督、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其行政處罰。
第4條 鄉鎮煤礦“一通三防”(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下同)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把“一通三防”特別是瓦斯治理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建立和落實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保證“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員、資金和技術裝備。
第5條 “一通三防”工作堅持“誰辦礦,誰受益,誰負安全責任”的原則。瓦斯治理實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方針。
第6條 鄉鎮煤礦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
第7條 鄉鎮煤礦必須建立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有關“一通三防”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2.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崗位人員的“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3.風量計算細則及測風製度;
4.瓦斯檢查製度;
5.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6.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7.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8.盲巷管理製度;
9.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0.主要通風機(簡稱主扇,下同)管理製度;
11.瓦斯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12.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製度;
13.防塵管理製度;
14.防滅火及火區管理製度;
15.通風設施管理及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第8條 鄉鎮煤礦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9條 鄉鎮煤礦必須設立礦技術負責人(技術副礦長、技術主管、總工程師,下同)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礦井“一通三防”管理的具體工作。通風部門負責人必須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市(地)以上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第10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轄區內鄉鎮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幹部和內設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11條 縣(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總工程師分管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並明確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配齊工作人員。
第三章 管理責任製
第12條 鄉鎮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是本企業“一通三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一通三防”工作負有全麵責任,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員、資金和技術裝備。
礦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一通三防”工作負有技術業務管理責任。
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在各自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分別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13條 鄉鎮煤礦通風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會同生產技術部門合理確定采區、采掘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提出礦井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測定礦井及各供風地點的風量;彙總、審查、上報各類通風、瓦斯報表;提出通風工程計劃及“一通三防”技術裝備購置計劃,提出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井下瓦斯檢查、防塵、防滅火、瓦斯監控、通風設施構築、巷道維修等具體工作;負責瓦斯檢查工、瓦斯監測工、防塵人員、巷道維修人員等的統一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調度、機電、物資供應等部門以及各生產隊組必須執行本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14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製度、爆破管理製度的規定,認真履行瓦斯巡回檢查及“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下同)職責,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工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生產隊組必須無條件服從。
安全檢查工、爆破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在崗位責任的範圍內,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四章 技術保障及裝備
第15條 開采實體煤田的鄉鎮煤礦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不能布置正規工作麵開采的,必須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16條 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必須明確規定工作麵風量、風速、通風設施的位置、規格,甲烷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防塵及防火的安全措施。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還需明確工作麵局部通風係統,選擇局部通風機(簡稱局扇,下同)的型號、風筒規格,明確巷道貫通措施。
第17條 每一礦井必須繪製通風係統圖,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通風設施(設備)和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通風係統圖按季繪製按月補充修改。
第18條 鄉鎮煤礦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明確規定安全措施的種類、編製部門和審批程序。下列安全措施必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因地質條件等因素,回采工作麵確實不能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安全措施;
2.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3.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係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4.采煤工作麵采用專用排瓦斯巷的安全技術措施;
5.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預防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
6.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所製定的安全措施。
第19條 煤礦每年必須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組織全體職工學習、貫徹。根據井下具體情況的變化,要按季進行修改。
第20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通風管理部門存檔的日報必須有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的簽字。
第21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測定規範和鑒定程序另行下達。
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或開拓新煤層時,必須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22條 瓦斯湧出量達到瓦斯抽放條件時,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瓦斯抽放應編製專門設計及安全措施,並符合《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
第23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數量、設置地點、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定。
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24條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麵的局扇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扇可靠運轉。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第25條 礦井必須建立防塵灑水係統。地麵靜壓水池容量不得少於200m3(兼顧消防用水),礦井主要運輸巷道、采區進、回風巷道、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巷道等均須敷設防塵管路,安設淨化水幕,每隔100m(皮帶巷50m)安設支管和閥門。所有轉載點必須有噴霧設施。
第26條 在鄉鎮煤礦推廣使用便攜式瓦檢儀、瓦斯報警礦燈、移動抽放泵站和對旋局扇等裝備。
第27條 甲烷傳感器、光學甲烷檢測儀(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瓦檢儀、風表等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配足、配齊,並按要求定期進行強製檢定、檢驗或調校。
第28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井下供電係統必須有合格的過流保護、短路保護、檢漏保護和接地保護。井下不得選用非防爆設備。
第29條 井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下配電峒室、爆破材料庫必須備有滅火器材。井口生產設施的構築、井下有關巷道及峒室的支護材料必須滿足防火要求。
第五章 礦井通風係統
第30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31條 礦井各采區、各采掘工作麵、井下爆破材料庫、井下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
采區內兩個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采用串聯通風。
井下嚴禁出現2次串聯通風。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前確需與生產水平串聯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32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簡稱主扇,下同),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扇必須能在10min內投入運行。嚴禁“以局代主”。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改變主扇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礦井主扇必須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
主扇必須設專職司機看管,每小時填寫1次運行記錄。主扇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部的電話。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應懸掛上牆。
第33條 新安裝主扇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主扇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34條 風井出口必須安設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按井筒全斷麵設置,每6個月檢修1次。
第35條 鄉鎮煤礦的風量計算細則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製定,至少每5年修訂1次。各礦根據風量計算細則的規定進行配風。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第36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懸掛記錄牌。通風部門應製定測風報表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礦井測風報表應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礦井內、外部漏風率。
裝有主扇的風井,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漏風率超過規定時,必須采取封堵漏風措施。
第37條 鄉鎮煤礦必須製定通風巷道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38條 沒有形成合理通風係統的采煤工作麵不得回采。嚴禁在獨頭巷道利用局扇通風安排回采。采煤工作麵必須確保2個安全出口,嚴禁采煤工作麵利用采空區通風(非實體煤田殘采、回收煤柱,地質構造複雜地段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在此限)。
第39條 礦井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並相應建立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永久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築永久性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永久密閉(永久風門牆垛、調節風窗的牆)采用雙牆夾灰土砌築。牆厚根據巷道高度及服務年限分別確定,頂部厚度不低於1—1.5m。前後牆用料石或磚等不燃性材料砌築,厚度不小於30cm,牆間灰土必須層層夯實。砌築閉牆要見實幫實底,煤巷見實幫後必須掏槽,掏槽規格不低於30×30cm 。
永久風門不得少於2道,互相連鎖,門框要沿口包邊、有襯墊,門扇厚度不低於4 cm ,中間夾墊或用鐵皮包。
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於2道。
永久風橋通風斷麵不得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於30°,呈流線型。
第六章 現場管理
第一節 局部通風
第40條 局扇入井,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第41條 局扇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保證24h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掘進麵,局扇由專職瓦斯檢查工負責管理,其它地點所使用的局扇,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42條 局扇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入風口瓦斯濃度、負責人等,並注明填寫人姓名和時間。
第43條 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扇的吸入風量,避免循環風。
第44條 局扇啟動前,必須檢查瓦斯,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扇。
第45條 1台局扇隻準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1個掘進工作麵一般隻允許由1台局扇供風。
第46條 局扇的安裝、拆除、遷移都必須經通風部門負責人和礦分管領導批準。
安裝局扇要求離軌道距離大於50cm,離地高度大於30cm,局扇周圍要清理幹淨,無雜物堆積。
局扇移動後,礦必須組織有關單位對“三專兩閉鎖”、通風係統及設施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
第47條 嚴格局扇風筒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頭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風筒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5m。嚴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靜電的風筒。
第48條 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一律不得停風。停風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停風時間超過24h要在盲巷口臨時封閉,並設檢查點。
第49條 井下盲巷必須立即封閉,暫時不能封閉的,必須保證局扇正常供風。
第50條 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應采用抽排式風機,鋼性風筒排放。禁止在工作麵內安設局扇處理上隅角瓦斯。
第二節 瓦斯檢查
第51條 生產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檢定器(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52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麵的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麵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53條 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製度,其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1.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道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瓦斯檢查工對所負責區域的各種峒室、巷道冒頂處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進行檢查,發現有瓦斯超限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4條 通風管理部門及其專業隊組要根據通風係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區域,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區域的巡回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並製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
第55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采掘工作麵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
1.回采工作麵入風、工作麵風流、煤幫、上隅角、回風、尾巷、混合回風等。高落式回采還應包括工作麵頂部。
2.掘進工作麵入風、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和分區回風等。
3.采掘工作麵區域內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所負責區域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控斷電裝置讀數都要進行檢查、對照。
每班由瓦斯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並將結果彙報通風部門。
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56條 井下其它通風巷道,特別是瓦斯檢查巡回路線以外的無人工作的閑散巷道,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和檢查點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
第57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嚴禁2個工作地點共用1塊瓦斯牌板。瓦斯牌板必須懸掛在工作地點20m範圍內(瓦斯檢查牌板上注明工作麵名稱、瓦斯檢查點、瓦斯濃度、檢查時間、檢查人姓名等)。
第58條 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製度。班後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瓦斯報表由通風管理部門彙總報礦領導審閱簽字。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當日審閱瓦斯報表,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第三節 排放瓦斯
第59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必須首先打開防爆蓋(門)或井上其它風門。主扇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
通風係統正常後,主扇出風口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狀況,隻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峒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才可以向井下送電,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第60條 局扇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必須由班組長或安全檢查工配合進行。進入停風區,兩人必須一前一後,由外向裏邊走邊檢查,瓦斯濃度達到3%時,按原路返回。
當停風區內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由瓦斯檢查工直接進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瓦斯檢查工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領導提出安全措施,指定專人,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斯檢查工必須向主管領導彙報,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指派專人進行排放。
第61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62條 排放密閉區內的巷道瓦斯時,由礦提出專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63條 排放瓦斯時,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嚴禁超過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必須執行先進風後回風,由外向裏逐段加風筒,或采用其它手段控製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第四節 瓦斯抽放
第64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堅持“多鑽孔、嚴封閉、綜合抽”的原則,提高抽放效果。
第65條 抽放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03manbetx 抽放效果,研究改進抽放技術方案。必須有專門的抽放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和抽放參數的觀測等,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同時要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66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其吸氣側管路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2.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3.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67條 抽放瓦斯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台帳。
第68條 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幹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9條 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進行漏氣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於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第70條 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或專用排瓦斯巷內。在對敷設在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抽放管路進行維護或檢查抽放濃度時,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第71條 井下使用移動泵站抽放瓦斯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移動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
第五節 瓦斯監測監控
第72條 沒有安裝甲烷傳感器和甲烷斷電裝置或安裝數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麵,一律不準安排生產。
第73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產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 “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第74條 礦井安裝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正規設計。
第75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並根據井下實際部署及時修改。
安全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時,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第76 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低瓦斯礦井必須在采煤工作麵設置甲烷斷電儀。
2.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斷電儀。
3.高瓦斯礦井必須在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4.高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5.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扇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6.井下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設置。
第77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68條規定要求。
第78條 由於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第79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
第80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安裝在堅固的支護處,防止冒頂以及其它的機械損傷。安設在采掘工作麵中的甲烷傳感器,爆破時由爆破工將其移到安全防護地點,爆破後再按要求移回規定的位置。爆破工以外人員不得擅自移動甲烷傳感器。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人為封堵甲烷傳感器。
第81條 通風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必須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第82條 通風安全監控中心站必須配備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每天必須將瓦斯報表打印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2—3人)對監控係統進行日常維護。
第六節 防塵管理
第83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消塵製度,定期清洗煤塵和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大巷要定期衝洗、刷白。
第84條 沒有敷設防塵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安排生產;在煤、岩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
第85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運輸機轉載點必須安設噴霧灑水裝置,巷道安裝的水幕必須霧化良好。
第86條 凡鑒定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第87條 刮板輸送機及皮帶輸送機的轉載落差不得超過0.5m,如果超過0.5m應安裝合適的溜槽或導向板。
第七節 防滅火及火區管理
第88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確需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焊接,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由礦長審批。
第89條 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使用電爐。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後不得亂扔、亂放、亂倒。
第90條 井下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當中明確作出規定,並予以保證。除緊急情況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91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明確規定煤層自然發火的預測預報方法。回采工作麵要出盡浮煤,不得留有設計以外的煤柱、頂煤、底煤。
第92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進行永久封閉。
第93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進行處理。
第94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95條 每一礦井都要建立火區管理檔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96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經熄滅,達到《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啟封條件後,方可啟封或注銷。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安全措施,並在救護隊的監護下進行。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八節 巷道貫通
第97條 掘進巷道不得與采空區、老窯破壞區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如因采掘布署等確需與采空區、老窯破壞區及情況不明的巷道的貫通,必須采用鑽孔預貫通,並控製風向和風量,在貫通之前,必須製定貫通巷道的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執行。貫通時,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安全、瓦斯檢查工等必須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
第98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報告,通風部門必須事先做好調整風量,改變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99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平行巷道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貫通,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於橫貫間距,貫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經掘出的盲巷。
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時,隻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要到對麵工作麵(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隻有當對方工作麵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設好警戒,方可裝藥爆破。
3.正、副巷和橫貫的施工,不得同時裝藥爆破,每次裝藥爆破都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警戒。
4.橫貫貫通後應停止掘進工作,對後一橫貫立即組織封閉,並隨即進行改道移局扇。
5.貫通工作由安全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督措施落實,進行貫通。
第100條 對掘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2.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等情況,隻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
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01條 回采工作麵切眼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隻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內情況不明,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
第102條 礦井的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生產采區的采區主要進、回風巷之間不得補打貫眼,如確需貫通,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防止風流短路。
第九節 井下爆破管理
第103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發爆器要隨身攜帶。
第104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嚴禁使用蓋藥、墊藥。
第105條 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1%時,才準裝藥爆破。
第106條 掘進爆破必須執行先掏槽、二刷邦、再壓頂“分打、分裝、分放”和“放一次炮出淨一次浮煤”的要求,每次爆破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嚴禁一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數量。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07條 井下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由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帶班長三人連鎖。
第108條 嚴格執行爆破停電撤人製度。回采麵爆破必須停工作麵及回風巷電源;掘進麵爆破必須停掘進巷內電源。雙巷掘進時,正巷爆破,正、副巷和回風必須停電撤人;副巷爆破,副巷和回風必須停電撤人。人員必須撤到進風側的安全地帶。
第109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有無瞎炮、殘炮等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方可恢複生產。
第十節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第110條 機電設備入井前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其“產品檢驗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齊全,並檢驗其安全性能,合格後,方準簽證入井。
第111條 井下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和非阻燃電纜,杜絕一切電氣設備失爆。
第112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未使用煤電鑽綜合保護的工作麵禁止生產施工。
第113條 井下的電氣設備要台台上架掛牌管理,並定期對設備整定,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定,井下機電設備峒室要專人管理,用具要全,防火設施要全,並有運行記錄。
第114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
第115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檔板、有接地裝置。
“兩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峒室清潔整齊。
“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116條 鄉鎮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礦通風工程、“一通三防”設施及裝備的資金。必須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維簡費,其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所占的比例不得少於30%,重點用於“一通三防”項目。資金缺口較大時,可以擴大使用比例。
第117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或其它投資人在檢查、考核所轄或所屬煤礦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的同時必須檢查、考核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必須督促企業按規定提取、使用維簡費。“一通三防”投入嚴重不足的,辦礦單位或投資人必須在企業上繳利潤中予以解決。
第118條 鄉鎮煤礦必須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送審安全技措經費年度使用計劃。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119條 新工人上崗,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上崗必須重點了解“一通三防”的基本知識,掌握本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對本工種的基本要求。
第120條 瓦斯檢查工及爆破工、安全檢查工、電工等相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安全技術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121條 通風部門負責人、通風隊組負責人、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經市(地)以上安全技術培訓機構進行“一通三防”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礦技術負責人還須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122條 通風技術員、測風員、機電防爆檢查員、主扇司機、瓦斯抽放泵司機、瓦斯抽放工(鑽機工、接管工、觀測工等)、瓦斯監測工(中心站工作人員、維修標校人員)必須經縣以上安全技術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第123條 縣、市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分管領導和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輪訓。
第124條 承擔上述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必須針對各類人員的崗位特點,認真製定教學計劃,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學員確實掌握本工種、本崗位的“一通三防”知識。
第九章 附 則
第125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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