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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帶式輸送機易熔合金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通用技術條件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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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是在《KG3009型自動灑水滅火裝置產品標準》(草案)、《ASMH—50型井下自動滅火裝置技術條件》、《RFMH型礦井自動防滅火裝置企業標準》(草案)、《MZS—1型煤礦自動灑水滅火係統產品標準》(草案)等企業標準基礎上參考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有關消防方麵的標準而製定的。

  易熔合金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由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控製閥、噴頭以及管網組成,還可以附加水力報警器、壓力開關等部分,是采用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對煤礦井下帶式輸送機火災進行監視,當發生火災時自動啟動控製閥並進行灑水或噴霧的完全靠壓力水動作的滅火係統。這種滅火係統從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受熱動作時打開控製閥使壓力消防水通過噴頭噴水的過程可分兩種方式:1)當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因受熱熔化時立即排出控製閥壓力腔中的壓力水,使供水管中壓力水頂開隔膜迅速打開控製閥的方式(以下稱隔膜型結構);2)當易熔合金棒受熱熔化導致帶易熔銷封的鋼索的拉力消失,使平時用於關閉控製閥的杠杆自動下落迅速打開控製閥的方式(以下稱杠杆型結構)。本標準對上述兩種結構的帶式輸送機易熔合金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提出了基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中提出的總體設計要求應通過設計資料03manbetx 計算進行審查;對構成係統的主要組成部分——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控製閥、噴頭和水力警鈴、壓力開關提出了基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芳雄。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帶式輸送機易熔合金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以下稱係統)基本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以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對煤礦井下帶式輸送機火災進行監視,當發生火災時自動進行噴水滅火的不用電力完全以水力為動力的自動滅火係統,也適用於煤礦帶式輸送機電氣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中與噴水滅火有關的控製閥和噴頭。

2 引用標準

  GB 797—89 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濕式報警閥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2423.5—8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和導則Ea:衝擊

  GB/T 2423.10—8l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試驗方法

  GB 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4—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 5135—85 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灑水噴頭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10111—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A 33—92 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水霧噴頭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基本技術要求

  3.1 工作環境條件

  a) 溫度:0~40℃;

  b) 相對濕度:<95%(+20℃);

  c) 周圍無腐蝕性氣體;

  d) 無顯著振動、衝擊的場合;

  e) 工作水壓:隔膜型結構 0.4~1.6MPa;

  杠杆型結構 0.7~2.5MPa。

  3.2 總體要求

  3.2.1 係統應包括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和受它控製的控製閥、灑水噴霧噴頭和相應管網,並可包括靠水力動作的水力警鈴和提供本質安全型控製用電接點的壓力開關。

  3.2.2 係統應保證在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附近提供40m2麵積的消防保護,設計流量應達到500L/s。

  3.2.3 係統應設有手動開啟控製閥的裝置。

  3.2.4 係統動作時管路內的水流速不宜超過5 m/s,局部管路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應大於10m/s。

  3.2.5 係統的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應安裝方便、可靠,並應盡量靠近被保護的設備或場所。

  3.2.6 對因生鏽引起密封不良的部件應采用不鏽材料。

  3.3 易熔合金定溫火災探測器

  3.3.1 探測器動作溫度

  3.3.1.1 公稱動作溫度宜在45~70℃範圍。

  3.3.1.2 按靜態動作溫度試驗方法測定探測器靜態溫度時其結果不得超出式(1)規定的溫度範圍:

  X±(0.035X+0.62)℃  

  ……………………(1)

  式中:X——公稱動作溫度,℃。

  3.3.2 探測器易熔元件強度

  探測器易熔元件經強度試驗後應無變形和損壞。

  3.3.3 探測器抗振動性能

  隔膜型結構中的探測器經振動試驗後應無損壞,經密封試驗不滲漏。

  3.3.4 探測器抗衝擊性能

  隔膜型結構中的探測器經衝擊試驗後,應無損壞,經密封試驗不滲漏。

  3.4 噴頭

  3.4.1 噴頭流量特性係數

  a) 灑水噴頭流量特性係數應符合GB 5135中4.2要求;

  b) 水霧噴頭流量特性係數應符合GA 33中4.1要求。

  3.4.2 噴頭布水性能

  a) 灑水噴頭布水性能應符合GB 5135中4.3要求;

  b) 水霧噴頭布水性能應符合GA 33中4.5要求。

  3.4.3 噴頭耐高溫性能

  噴頭經高溫試驗後應無變形和損壞。

  3.4.4 噴頭抗振動性能

  噴頭經振動試驗後應無變形和損壞。

  3.4.5 噴頭抗衝擊性能

  噴頭經衝擊試驗後應無變形和損壞。

  3.5 控製閥

  3.5.1 控製閥耐滲漏變形性能

  控製閥經控製閥滲漏變形試驗後應無滲漏或永久變形。

  3.5.2 控製閥水力摩阻損失

  控製閥在水力摩阻損失測定試驗時壓力損失應不大於0.02MPa。

  3.6 水力警鈴

  3.6.1 水力警鈴啟動壓力

  經水力警鈴啟動壓力測定試驗,在水力警鈴噴嘴進口處壓力不大於0.035MPa時水力警鈴的鈴錘應開始動作。

  3.6.2 水力警鈴響度值

  按水力警鈴響度值測定試驗方法,當水力警鈴噴嘴進口處壓力為1MPa時,響度值應不小於85dB(A),當壓力為0.05MPa時,響度值不應小於70dB(A)。

  3.7 壓力開關

  3.7.1 壓力開關動作壓力

  按壓力開關動作壓力測定方法測試,壓力開關動作時的水壓應不大於0.06MPa。

  3.7.2 壓力開關防爆性能

  壓力開關電氣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和GB 3836.4有關本質安全的規定要求,且應符合同類型其他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探測器靜態動作溫度的測定

  按GB 5135中5.5.1和5.5.2的方法進行。

  4.2 探測器易熔元件強度試驗

  a) 對隔膜型結構,對探測器中易熔元件施加相當於10MPa水壓狀態的壓力條件下經5min後,觀察有無損壞和變形;

  b) 對杠杆型結構,對易熔合金棒施加3kN拉力經5min後,觀察有無損壞和變形。

  4.3 振動試驗

  按GB/T 2423.10進行。振動頻率為10~150Hz,加速度幅值為50m/s2,位移幅值為0.35mm,振動循環次數不低於5次。

  4.4 衝擊試驗

  按GB/T 2423.5進行。峰值加速度為300m/s2,脈衝持續時間為11 ms。

  4.5密封性試驗

  在係統最高額定工作壓力條件下保持5rain後,觀察有無滲漏情況。

  4.6 噴頭高溫試驗

  按GB 5135中5.18條的規定進行試驗。將噴頭直立放入溫度為800±20℃的試驗爐中,受熱15rain後,夾住噴頭進水口的螺紋部位,取出灑水噴頭,立即浸入溫度為15±1℃的水中,待噴頭冷卻後進行檢查。

  4.7 控製閥滲漏變形試驗

  按GB 797中7.7.1的方法進行。將控製閥安裝在試驗裝置上,堵住閥門各開口,再將閥瓣關閉。充水、排出空氣後,給閥瓣係統側加2倍最高額定工作壓力的靜水壓,保持5min,觀察有無滲漏和變形。

  4.8 水力摩阻損失測定

  按GB 797中7.8和附錄A的方法進行。

  4.9 水力警鈴啟動壓力測定

  按GB 797中7.11.1的方法進行。

  4.10 水力警鈴響度值測定

  調節水力警鈴噴嘴進口處壓力分別為0.05MPa和1 MPa,記錄正前方距離水力警鈴3m處的響度值3次,取最小值。

  4.11 壓力開關動作壓力測定

  使壓力開關進口處的水壓從零逐步上升,觀測壓力開關動作壓力,共測定3次,取最大值。

5 檢驗規則

  5.1 鑒定檢驗

  5.1.1 檢驗實施

  由國家指定的質檢部門進行。

  5.1.2設計定型審查

  由國家指定的質檢部門對係統全套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3.2.1~3.2.6各項進行審查。

  5.1.3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包括3.3~3.7。5.1.4 檢驗規則

  5.1.4.1 試樣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 3.3.1項目,在不少於30個試樣中按GB/T 10111規定隨機抽取2個進行檢驗;

  b) 3.5.1、3.6.1、3.7.1項目,每台均需檢驗;

  c) 3.3.2、3.3.3、3.3.4、3.4.1~3.4.5、3.5.2、3.6.2項目,由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一個試樣進行檢驗,抽樣基數不少於3台,按GB 10111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5.1.4.2 符合以下要求,即為鑒定檢驗合格:

  a) 對係統技術文件進行審查結果應符合3.2條各項要求;

  b) 對3.3.1~3.7.1各項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允許出現不合格;

  c) 對3.7.2檢驗結果應符合GB 3836及其他有關規定。

  5.1.4.3 鑒定檢驗中隻要有1項不合格,必須查明原因,消除弊病,對產品進行修改,並重新進行鑒定檢驗。

  5.2 出廠檢驗

  5.2.1 檢驗實施

  出廠檢驗由製造廠質檢部門負責進行。

  5.2.2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包括3.3.1、3.5.1、3.6.1、3.7.1各條。

  5.2.3 檢驗規則

  a) 3.3.1項目抽樣數量及抽樣方法應按5.1.4.1中a的規定,應全部合格;如有一個不合格,則加倍抽樣複檢,如仍有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b) 3.5.1、3.6.1、3.7.1項目應逐台進行檢驗,應全部合格。

  5.3 型式檢驗

  5.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 正式生產時,應每2年進行1次檢驗;

  c) 產品停產2年後恢複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產品轉廠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3.2 檢驗實施

  由國家指定的質檢部門及製造廠的質檢部門進行。

  5.3.3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包括3.3~3.7各項。

  5.3.4 檢驗規則

  a) 試樣數量及抽樣方法應符合5.1.4.1要求,當符合5.1,4.2中b、c要求時判為合格;

  b) 試驗中如有某項不合格,則應取加倍數量對該項目進行複試,如仍有一台不合格,則型式檢驗不合格,必須消除缺陷並經檢驗合格後才能繼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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