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旋式局部通風機技術條件
前 言
對旋式局部通風機是一種高效率、低噪聲的局部通風機。該風機經過多年的研究和推廣使用,其規格已係列化。因此有必要製定一個標準,為對旋式局部通風機的設計、製造和使用提供依據。
本標準以MT 222—1996《煤礦用局部通風機》為參照,吸取了其中適合對旋式局部通風機的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凡新研製的或改型的對旋式局部通風機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起草。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元銀、刁文慶、劉擁軍。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旋式局部通風機(以下簡稱對旋式通風機)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用隔爆型電動機驅動的對旋式通風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1236—85 通風機空氣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GB/T 2888—91 風機與羅茨鼓風機噪聲測量方法
GB 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T 6388—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
GB/T 9438—88 鋁合金鑄件技術條件
GB/T 10111—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B/T 13306—91 標牌
GBl3813—92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JB 2759—80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TQ 339—84 通風機 產品外觀質量與清潔度
JB/T 6445—92 通風機 葉輪超速試驗方法
JB/T 6886—93 通風機 塗裝技術條件
MTll3—1995煤礦井下用聚合物製品阻燃抗靜電性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222—1996 煤礦用局部通用機
ZBJ72 038—90 通風機 焊接質量檢驗
ZBJ72 039—90 通風機 鉚焊件技術要求
ZBJ72 042—90 通風機 轉子平衡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對旋式局部通風機
具有旋轉方向相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葉輪的局部通風機。
3.2 壓入式對旋局部通風機
使新鮮風流通過通風機送入局部通風地點的對旋式局部通風機(以下簡稱壓入式對旋通風機)。
3.3 抽出式對旋局部通風機
使乏風通過通風機抽出並排放的對旋式局部通風機(以下簡稱抽出式對旋通風機)。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對旋式通風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並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或按供需雙方協議要求進行製造。
4.1.2 對旋式通風機所用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自製件、外協件應檢驗合格後才能裝配,外購件應具有合格證並經驗收後方可使用。
4.1.3 對旋式通風機的機號以葉輪直徑的分米數冠以符號“No”表示。其機號與直徑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對旋式通風機機號和葉輪直徑
機 號
No
葉輪(葉片外緣)直徑
mm
機 號
No
葉輪(葉片外緣)直徑
mm
△3.1.5
3.55
△4.0
4.25
4.5
4.75
△5.0
5.3
△5.6
6.0
315
355
400
425
450
475
500
530
560
600
△6.3
6.7
7.1
7.5
△8.0
8.5
9.0
9.5
△10.0
630
670
710
750
800
850
900
950
1 000
注:帶“△”為優先選用機號。
4.1.4 對旋式通風機一般按水平安裝設計,其使用壽命不少於4a,且第一次大修前的安全運轉時間應不少於12 000h。
4.1.5 對旋式通風機的傳動方式一般為電動機直聯傳動。
4.1.6 對旋式通風機主要由集流器、葉輪、機殼和電動機等部分組成。
4.1.7 葉輪一般采用軸流形式,葉片可為機翼型或圓弧板型。
4.1.8 機殼為圓筒形,並在機殼的適當位置設置供吊掛安裝用的孔或鉤,也可裝滑架。
4.1.9 對旋式通風機的連接尺寸應符合MT 222中4.3條的規定。
4.2安全要求
4.2.1 對旋式通風機的電動機電氣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83和GB 3836.2—83的規定,並取得國家指定部門頒發的防隔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安全標誌準用證。
4.2.2 製作壓入式對旋通風機葉輪葉片的鋁合金材料、抽出式對旋通風機葉輪葉片(葉輪和葉片不應采用鋁合金材料製造)和殼體(或保護圈)的金屬材料,都應按GB 13813的規定,由國家指定部門進行摩擦火花安全性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4.2.3 對旋式通風機的集流器、葉輪、機殼等主要零部件為非金屬聚合物製品時,其抗靜電和阻燃性能應符合MT 113的規定,由國家指定部門進行抗靜電和阻燃性能試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4.2.4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葉輪與機殼(或保護圈)之間的徑向間隙應大於2.5mm。
4.2.5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在電動機不轉動的條件下,密封安裝電動機的隔流腔與大氣相通的孔道,向隔流腔內充氣,壓力為100Pa,5min後其壓力不得低於30Pa。
4.2.6 對旋式通風機電動機定子繞組的冷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為380V時,應高於0.38MΩ;額定電壓為660V時,應高於0.66MΩ;額定電壓為1 140V時,應高於1.14MΩ。
4.2.7 對旋式通風機的進氣口應加裝固定的保護柵,防止粒徑大於50mm的異物進入通風機內。
4.2.8 對旋式通風機的旋轉部件應固定牢固,並具有防止鬆動的措施。
4.2.9 對旋式通風機應有接地裝置,並具有永久性的接地標誌。
4.3 質量要求
4.3.1 對旋式通風機的外觀質量應符合JB/TQ 339中除1.7、2.2條以外的各項規定。
4.3.2 對旋式通風機的鉚焊件應符合ZBJ 72039的規定。
4.3.3 對旋式通風機用鋁合金鑄件應符合GB/T 9438的規定。
4.3.4 對旋式通風機的油漆質量應符合JB/T 6886的規定。
4.3.5 壓入式對旋通風機葉輪與機殼之間的徑向間隙應為葉輪直徑的1.5‰~3.5‰。
4.3.6 對旋式通風機組裝後進行整機和分級機械運轉試驗,運轉應平穩、無異常聲響。有軸承箱的對旋式通風機,其軸承溫升不得超過40℃。
4.3.7 對旋式通風機電動機的最大輸出功率應不大於額定功率的95%。
4.3.8 產品性能:
4.3.8.1 對旋式通風機應進行空氣動力性能試驗,並繪出空氣動力性能曲線。
4.3.8.2 對旋式通風機應有穩定的空氣動力性能。在工作區域內,其性能曲線應平滑。
4.3.8.3 壓入式對旋通風機的最高全壓效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壓入式對旋通風機的最高全壓效率
機號
No
全壓效率
%
≤No 5.0
≥75
>No 5.0
≥80
4.3.8.4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其靜壓效率應符合表3的規定。
機號
No
靜 壓 效 率
%
≤No 5.0
≥60
>No 5.0
≥65
4.3.8.5 在額定轉速下,在經濟工作區域內,批量生產的對旋式通風機的實測空氣動力性能曲線與產品說明書或企業標準給定的性能曲線對比,應符合下述規定:
a)在規定的流量下,所對應的全壓或靜壓偏差為±8%;
b)壓入式對旋通風機全壓效率偏差不得低於其對應點效率的5%;抽出式對旋通風機靜壓效率偏差不得低於其對應點效率3%。
4.3.9 對旋式通風機應進行噪聲測量,繪製A聲級噪聲特性曲線,並在產品說明書和企業標準中標出在最高效率工況點時出口部位的比A聲級LSA和機殼噪聲的平均A聲級LA。其在最高效率工況點的比A聲級LSA應符合下述規定:
a)當機號小於或等於No5.0時,LSA≤30dB;
b)當機號大於No5.0時,LSA≤25dB。
4.3.10 對旋式通風機在自由進出氣工況運轉時的振動速度有效值(均方根速度)應不大於6.3mm/s。
4.3.11 對旋式通風機葉輪動平衡品質等級應不低於G6.3。
4.3.12 對旋式通風機葉輪超速試驗結果應符合JB/T 6445第6條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安全要求檢驗
5.1.1 用分度值不大於0.05mm的量具按4.2.4和4.3.5的要求檢查葉輪葉片與機殼之間的徑向間隙。
5.1.2 用分度值不大於0.5Pa的壓力計按4.2.5條的要求測量抽出式對旋通風機隔流腔的壓力。
5.1.3 用1 000V兆歐表按4.2,6條的規定進行電動機定子繞組冷態絕緣電阻檢查。
5.1.4 用直徑為50mm的鋼球檢查防護柵。
5.1.5 用目測法按4.2.8條和4.2.9條的要求進行旋轉部件緊固和接地裝置與標誌的檢查。
5.2 質量要求檢驗
5.2.1 對旋式通風機的外觀檢驗按JB/TQ 339的規定進行。
5.2.2 對旋式通風機的焊接質量檢驗按ZBJ72 038的規定進行。
5.2.3 對旋式通風機的塗漆質量檢查按JB/T 6886的規定進行。
5.2.4 對旋式通風機機械運轉試驗的連續運行時間不應少於30min。有軸承箱的對旋式通風機,其軸承溫升應在軸承熱平衡20min後,用分度值為o.5℃的溫度計在軸承座或軸承附近的機殼上測量。
5.2.5 產品性能檢驗:
5.2.5.1 對旋式通風機空氣動力性能試驗按照GB/T 1236中的風管式進氣試驗方法進行,其中流量測定以采用進口集流器測量為準。進、出氣口橫截麵積按GB/T 1236表1中的規定計算。
5.2.5.2 對旋式通風機噪聲測量按照GB/T 2888的規定部位進行測量。其比A聲級按MT 222的規定進行計算。
5.2.5.3 對旋式通風機在額定轉速條件下,在電動機連接板中部所對機殼表麵的垂直和水平方向上進行振動速度的測量,以最大值為測量值。
5.2.5.4 對旋式通風機葉輪動平衡試驗按照ZB J72 042的規定進行。
5.2.5.5 對旋式通風機葉輪超速試驗按照JB/T 6445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6.1.1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2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應按表4規定的項目進行。
表4對旋式通風機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1
徑向間隙
4.2.4、4.3.5
5.1.1
○
○
2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電動機隔流腔
4.2.5
5.1.2
○
○
3
電動機定子繞組冷態絕緣電阻
4.2.6
5.1.3
○
○
4
進氣口保護柵
4.2.7
5.1.4
○
○
5
旋轉部件防鬆措施
4.2.8
5.1.5
○
○
6
接地標誌
4.2.9
5.1.5
○
○
7
外觀
4.3.1、4.3.2、
4.3.4
5.2.1、5.2.2、5.1.3
○
○
8
機械運轉
4.3.6
5.2.4
○
○
9
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
4.3.7
5.2.5.1
△
○
10
風量
4.3.8
5.2.5.1
△
○
11
全壓(靜壓)
4.3.8
5.2.5.1
△
○
12
全壓效率(靜壓效率)
4.3.8
5.2.5.1
△
○
13
噪聲
4.3.9
5.2.5.2
△
○
14
振動速度有效值
4.3.10
5.2.5.3
○
○
15
葉輪動平衡品質
4.3.11
5.2.5.4
*
*
16
葉輪超速
4.3.12
5.2.5.5
-
*
注
1 表中“○”表示應進行檢驗的項目。
2 表中“△”表示應進行抽檢的項目。
3 帶“*”的檢驗項目是指對旋式通風機的葉輪部件。
4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檢驗項目為靜壓和靜壓效率。
4 抽出式對旋通風機檢驗項目為靜壓和靜壓效率。
6.2 出廠檢驗:
6.2.1 對旋式通風機由製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發給產品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6.2.2 每台對旋式通風機應按本標準6.1.2條表4所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6.2.3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本標準6.1.2條表4所列的抽檢項目進行抽樣檢驗。每10台產品應抽檢1台(不足10台按10台計)。若檢驗結果有1項不合格,則應查找原因進行返修,然後加倍抽樣檢驗。若仍然不合格,則應對該批對旋式通風機逐台進行上述項目檢驗。
6.3 型式檢驗:
6.3.1 按本標準6.1.2條表4所列型式檢驗項目進行。
6.3.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試製、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成批生產時,每2年進行1次;
d)產品停產1年後,恢複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3 抽樣
批量生產的產品,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GB/T 10111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樣本應不少於2台。樣品應不少於2台。上級或技術監督部門的抽樣方案,由上級或技術監督部門確定。
6.3.4 判定原則
根據抽樣檢驗結果,若主要檢驗項目(風量、全壓(靜壓)、效率、噪聲、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電動機定子繞組冷態絕緣電阻、抽出式對旋通風機徑向間隙、抽出式對旋通風機隔流腔壓力、振動速度有效值)有1項不合格或一般檢驗項目(外觀、壓入式對旋通風機徑向間隙、機械運轉、葉輪動平衡品質、葉輪超速等)有2項不合格。則應另取1台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檢,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4 對旋式通風機新產品應由國家煤礦防塵通風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
7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誌
7.1.1 每台對旋式通風機應在外殼明顯部位固定產品銘牌,並有葉輪旋轉方向和風流方向標誌、凸紋防爆標誌“Ex”、安全標誌“MA”;接地符號和其他標誌。
7.1.2 產品銘牌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其材質應為銅或不鏽鋼,銘牌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型號;
b)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風量範圍,全壓範圍,電動機額定功率、額定電壓、額定電流、轉速,重量等;
c)製造廠名稱和商標;
d)出廠日期和出廠編號;
e)右上方有明顯標誌“Ex”;
f)隔爆標誌“dI”,防爆合格證號和安全標誌編號;抽出式對旋通風機還應有摩擦火花安全性合格證號;
g)電動機接線方式,絕緣等級。
7.1.3 標牌上的字跡應清晰、耐久,標牌的固定應牢固、可靠。
7.1.4 包裝、貯運和收發貨標誌應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有關規定。
7.2 包裝
7.2.1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了B 2759的要求。
7.2.2 包裝箱內應附有裝入防潮口袋內的下列文件: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7.3 運輸和貯存
7.3.1 產品運輸方式不限,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和受潮。
7.3.2 產品應貯存在防雨淋、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的地方。
7.3.3 在需方遵守產品的保管、使用、安裝、運輸等規定的條件下,從供方發貨之日起1年內,產品確因製造質量問題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供方應免費為需方修理或更換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