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風筒塗覆布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風筒塗覆布產品的技術要求、測定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玻璃纖維織物、玻棉織物、合成纖維織物等為骨架材料,以橡膠、塑料或橡塑混合物為塗覆層的風筒塗覆布(以下簡稱塗覆布)。
2 引用標準
GB 5572 膠布扯斷強力和扯斷伸長率的測定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B 10720 橡膠或塑料塗覆織物塗覆層粘附強度的測定
3 技術要求
3.1 規格尺寸和外觀質量
3.1.1 塗覆布的幅寬不得小於900mm,塗覆布的厚度不得大於0.80mm。
3.1.2 塗覆布的骨架材料不得有斷裂、死折;塗覆布不得產生塗覆物脫層和缺覆蓋膜等現象。
3.1.3 直徑不大於3 mm不脫落的覆蓋膜疙瘩、不破皮氣泡和麵積不大於1 mm2的雜質在1 m2麵積的塗覆布上總計不得多於5處,其中不破皮氣泡不得多於2處。
3.2塗覆布的物理機械強度
3.2.1 塗覆布的經、緯向扯斷強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
3.2.2 塗覆布的經、緯向撕裂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
3.2.3 塗覆層與骨架材料的粘附強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序號
項目名稱
指 標
Ⅰ級
Ⅱ級
1
經、緯向扯斷強力,N/50mm
≥2000
≥1300
2
經、緯向撕裂力,N
≥200
≥150
3
塗覆層與骨架材料的粘附強度,N/25mm
≥30
≥20
3.3 塗覆布的阻燃性
3.3.1 酒精噴燈燃燒試驗時,試樣的有焰和無焰燃燒時間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s
序號
項目名稱
指 標
1條試樣
6條試樣總和
1
有焰燃燒時間
≤10
≤18
2
無焰燃燒時間
≤60
≤120
3.3.2 酒精燈燃燒試驗時,試樣的有焰和無焰燃燒時間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s
序號
項目名稱
指 標
1條試樣
6條試樣總和
1
有焰燃燒時間
≤12
≤36
2
無焰燃燒時間
≤60
≤120
3.4 塗覆布的抗靜電性
塗覆布的表麵電阻應不大於3×108Ω。
3.5 塗覆布的耐熱性
塗覆布經耐熱性試驗後,其表麵應無裂紋、無發粘等異常現象。
3.6 塗覆布的耐寒性
塗覆布經耐寒性試驗後,其表麵應無折損、無裂痕等異常現象。
4 測定方法
4.1 塗覆布的規格尺寸及外觀質量的測定
4.1.1 塗覆布的幅寬用最小分度值為1 mm的鋼板尺測量,塗覆布的厚度用最小分度值為0.01 mm的厚度測定儀測量。
4.1.2 塗覆布的外觀質量用目測法檢查。
4.2 塗覆布物理機械強度的測定
4.2.1 塗覆布經、緯向扯斷強力的測定按照GB 5572的規定進行。
4.2.2 塗覆布經、緯向撕裂力的測定按照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
4.2.3 塗覆層粘附強度的測定按照GB 10720的規定進行。
4.3 塗覆布阻燃性的試驗
4.3.1 酒精噴燈燃燒試驗按照MT 113的規定進行。試樣的點火時間以點燃為準,但不得超過10s。
4.3.2 酒精燈燃燒試驗按照MT 113的規定進行。試樣的點火時間以點燃為準,但不得超過20s。
4.4 塗覆布抗靜電性的測定
塗覆布表麵電阻的測定按照MT 113的規定進行。
4.5 塗覆布耐熱性的試驗
塗覆布耐熱性的試驗按照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進行。
4.6 塗覆布耐寒性的試驗
塗覆布耐寒性的試驗按照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5.1.1 產品由製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5.1.2 按表4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
5.2 型式檢驗
5.2.1 型式檢驗按表4規定的項目進行。
表4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全檢
抽檢
3.1.1
√
—
√
3.1.2
√
—
√
3.1.3
√
—
√
3.2.1
—
√
√
3.2.2
—
√
√
3.2.3
—
√
√
3.3.1
—
√
√
3.3.2
—
√
√
3.4
—
√
√
3.5
—
—
√
3.6
—
—
√
注:“√”表示應檢;“—”表示不檢。
5.2.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製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後,如材料、工藝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1次;
d. 產品停產1年後,恢複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2.3 批量生產的產品和新產品必須由國家煤礦防塵通風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型式檢驗,合格後發給檢驗合格證或井下試驗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1年。
5.3 抽樣方法與組批規則
5.3.1 出廠檢驗的抽樣方法
產品應逐批(每投料一次為一批)按GB 10111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樣品數量不少於3m2,粘附強度樣品為300mm×300mm。
5.3.2 型式檢驗的抽樣方法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GB 10111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樣品數量不少於6 m2,粘附強度樣品為300mm×300mm。抽樣基數不少於500m。
5.4 判定原則
5.4.1 出廠檢驗項目3.2.1,3.2.2,3.2.3,3.3.1,3.3.2,3.4中如有1項不合格,應在同一批產品中加倍抽取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複測仍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5.4.2 型式檢驗項目3.2.1,3.7.2,3.2.3,3.3.1,3.3.2,3.4中如有1項不合格或3.1.1,3.1.2,3.1.3,3.5,3.6條中有2項不合格時,應在同一批樣品中加倍抽取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複測仍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誌
每卷塗覆布上都應有標誌。標誌可采用塗刷、印燙等方法,內容包括:
a. 產品名稱;
b.安全標誌及其編號;
c. 產品品質級別;
d. 檢驗合格證印章;
e. 製造廠名稱;
f. 生產日期或批號。
6.2 包裝
每卷或多卷塗覆布可用編織袋等材料包裝,其包裝外表麵應標明:
a. 產品名稱;
b. 顏色及品質級別;
c. 幅寬和每卷長度;
d. 製造廠名稱;
e. 生產日期或批號;
f. 貯運圖示標誌。
6.3 運輸
產品在搬運中不得與尖硬物撞擊,不得在地上拖拉。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曬、雨淋。
6.4 貯存
6.4.1 產品應貯存於通風良好的庫房內,禁止與有損於橡膠和塑料品質的物質接觸,避免陽光直射,並距熱源1 m以外。
6.4.2 產品在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下,製造廠應保證產品自生產日期起,貯存期1年內,其物理機械強度;阻燃性和抗靜電性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