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範
前 言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1819:1977《連續搬運設備——安全規範——總則》的一般安全要求,重點結合我國煤礦帶式輸送機設計、使用的特點和特殊安全要求,首次製定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範標準、以提高煤礦帶式輸送機的安全性能,防止不必要的02manbetx.com 發生。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雲海、陳驥、侯紅偉。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負責解釋。
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以下簡稱輸送機)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主要適用於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也適用於有爆炸性危險的露天煤礦、選煤等工作場所用帶式輸送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1—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 3836.3—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
GB 3836.4—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T 13561.3—92港口連續裝卸設備01manbetx 01manbetx 帶式輸送機
MT 113—1995煤礦井下用聚合物製品阻燃抗靜電性通用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MT 147—1995煤礦用阻燃抗靜電織物整芯輸送帶
MT 450—1995煤礦用鋼絲繩芯輸送帶阻燃抗靜電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ZB D93 008—90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技術條件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正常工作條件normal working conditions
由使用輸送機的有關各方一致同意的規定條件。它是由用戶規定並在訂貨時製造廠同意的,或者是在製造廠印刷標準產品樣本時規定的條件。
3.2 人員personnal
操作輸送機本身的人員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員。
4 基本要求
4.1 輸送機的設計和使用等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並符合GB/T 13561.3中的通用01manbetx 01manbetx 。
4.2 輸送機的技術要求應符合ZB D93 008的規定。
4.3 輸送機的使用條件必須滿足其正常工作條件。對有特殊要求的輸送機,應另行規定相應的專用安全規則。
4.4 輸送機產品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標誌的規定。
5 安全規則
5.1設計和製造階段
5.1.1 應保證輸送機在所有正常工作條件下的穩定性和強度,確保輸送機工作的可靠性。
5.1.2 在整個輸送機線路上,特別是在裝載、卸載或轉載點,應設計成能盡可能地防止輸送物料的溢出,並考慮適當的降塵措施。
5.1.3 輸送機的輸送傾角應充分考慮到輸送物料的特性,使輸送機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應發生滾料、灑料現象。
5.1.4 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其安全性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MT 147和MT 450的規定。對非金屬材料的零件,其安全性能應符合MT 113的規定。
5.1.5 輸送帶應具有適合規定的輸送量和輸送物料的寬度。如果需要,在裝載點或卸載點裝設導料板或調心裝置。
5.1.6 與輸送機配套的電動機、電控及保護設備必須符合GB 3836.1~3836.4的規定,並具有指定單位發放的防爆合格證明。
5.1.7 輸送機任何零部件的表麵最高溫度不得超過150℃。機械摩擦製動時,不得出現火花現象。
5.1.8 輸送機必須裝設打滑、煙霧、堆煤、溫度保護及防跑偏、灑水等裝置。
5.1.9 在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輸送機應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5.1.10 輸送機長度超過100m時,應在輸送機人行道一側設置沿線緊急停車裝置。
5.1.11 所有會發生超速或逆轉的傾斜輸送機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製動裝置或逆止裝置。此類裝置的性能要求應符合ZB D93 008中3.11的規定。
5.1.12 在一台輸送機上采用多台機械逆止器時,如果不能保證均勻分擔載荷,則每台逆止器都必須滿足整台輸送機所需的逆止力距。
5.1.13 采用多電機驅動其大規格的逆止器應盡量安裝在減速器輸出軸或傳動滾筒上。
5.1.14 固定型大功率輸送機應考慮采用慢速起動和等減速製動技術,以確保輸送機的起(製)動加(減)速度在0.1~0.3m/s2範圍內。
5.1.15 礦用安全型和限矩型偶合器不允許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質時必須確保良好的外循環係統和完善的超溫保護措施,並持有煤炭工業部安全主管部門同意下井使用的證明。
5.1.16 張緊裝置應保證輸送機起動、製動和正常運轉時所需的張力。
5.1.17 輸送機電控係統應具有起動預告(聲響或燈光信號)、起動、停止、緊急停機、係統聯鎖及沿線通訊等功能,其他功能宜按輸送機的設計要求執行。
5.1.18 電氣設備的主回路要求有電壓、電流儀表指示器,並有欠壓、短路、過流(過載)、缺相、漏電、接地等項保護及報警指示。
5.1.19 輸送機的前後配套設備應采用聯鎖裝置,不允許任何一台設備向另一台非工作狀態或已滿載的設備供料。
5.1.20 輸送機可移動部件(如伸縮機構或張緊裝置等)在極限位置上,必須設置安全擋塊以限製其規定的行程。用於升降的移動部件及裝置必須裝有能防止意外降落的安全裝置,並嚴禁人員進入其下方位置。
5.1.21 輸送機應避免銳利的邊緣和棱角。
5.1.22 所有常用的潤滑點和檢查孔應易於接近,並在作業或檢查時不需拆卸防護罩。
5.1.23 輸送機結構應保證:易損部件和零件便於更換;驅動裝置不需拆除驅動滾筒即可安裝和更換(電動滾筒除外)。
5.1.24 在輸送機運動部件(如聯軸器、輸送帶與托輥、滾筒等)易咬入或擠夾的部位,如果是人員易於接近的地方,都應加以防護。
5.1.25 如果輸送機線路上存在剪切、擠壓點或擠壓區(如凸弧段處或接近固定部件處),也應加保護裝置(如固定柵格等)。
5.1.26 輸送機的製造必須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允許出廠和使用。
5.2 安裝階段
5.2.1 所有零件、部件必須經檢驗合格,並進行組裝調試後方可出廠進行安裝,輸送機的安裝質量必須符合ZB D93 008—90的規定。
5.2.2 所有動力設備或全套裝置應在明顯易見的地方裝有永久性和法定的標牌,並標明:
a)製造或供貨者名稱;
b)製造年份和出廠號。
5.2.3 設備的所有工作台或司機室應保持水平。
5.2.4 所有通道、扶梯、階梯或平台最少應有0.5m寬的通道,如果輸送機的可移動部件與固定障礙物之間的通道寬度小於0.5m,應設防護裝置。
5.2.5 高於地麵1.5m以上的平台、地板或類似結構物應設有固定的通道。其通道最好為帶板條的斜坡或階梯,階梯與水平的夾角不超過60°,否則,梯子應裝有堅實的扶手。
5.2.6 所有平台或通道的地板和階梯及台階的踏麵應適合輸送機的工作條件,且應有防滑措施。
5.2.7 在輸送機距地麵2m高度以下,人員可以進出的區域內,應避免鋒利的突出棱角。否則應加設保護措施。
5.2.8 如果設備下方淨空高度小於1.9m,建議采用跨越設備的通道。
5.2.9 如果輸送機設備伸進坑內或穿過樓層而出現孔口時,應在孔口處設保護欄杆和腳擋板。
5.2.10 如輸送機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應設置適當的防護裝置,防止輸送物料意外掉落。
5.2.11 重錘張緊裝置附近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人員進入重錘下麵的空間。
5.2.12 防護罩應定位牢固,在移動或更換時不需拆卸其他零部件。
5.2.13 所有通道、扶手拉杆、階梯、梯子、護柵等均應在輸送機投入使用以前裝好。
5.2.14 在輸送機巷道內禁止燒焊,輸送機機頭、機尾前後10m的巷道支護應用非燃性材料支護。
5.2.15 輸送機巷道內應敷設消防水管,機頭、機尾和巷道每50m處應設有消火栓,並配備水龍頭和足夠的滅火器。
5.3 使用和維護階段
5.3.1 輸送機不應用來完成設計規定以外的任務,也不應在非正常工作條件下使用。
5.3.2 用戶應注意保證輸送機有規律地加料,盡量避免超載。尤其不允許用戶在不與設計、製造單位協商的情況下改變裝料點位置或增大其輸送量以及進行其他影響設備性能的改動,以防產生不良後果。
5.3.3 嚴禁輸送機乘人。對乘人專門設計的輸送機,應符合有關運人的專用規則。
5.3.4 輸送機的所有保護裝置必須齊全,並設專人定期檢查和校驗,保證其工作的可靠性。
5.3.5 輸送機及其主要部件應按製造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良好的保養,對運動部件和清掃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調整、維護和清掃,這些作業應在設備靜止並關閉驅動裝置後才能進行。所有裝載點、工作站和通道應保持整潔。
5.3.6 輸送機運轉時不允許打開檢查孔。
5.3.7 嚴格輸送機專職司機責任製,經常巡回檢查輸送機的運行狀態,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特別是所有起動操作必須由經過考核並持有上崗證的人員執行,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隨意操作或幹擾設備的正常運轉。
5.3.8 沿線停車裝置必須讓全部工作人員了解其功能,裝置應操作方便,並定期校驗。
5.3.9 輸送機正常停機前,須將輸送機上的物料全部卸完,方可切斷電源。
5.3.10 輸送機意外或02manbetx.com 停車再重新起動之前,須預先進行詳細檢查,弄清停車的原因,並排除故障。
5.3.11 嚴格禁止人員跨越輸送機設備或從設備下麵通過。
5.3.12 輸送機在運轉或使用中的檢查和調整作業在裝有防護裝置的情況下進行,在防護裝置不卸掉無法進行所述作業的情況下例外。如果某些防護裝置不得不卸掉,則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嚴格禁止接近有咬合危險的部位。
5.3.13 如果拆除防護的部位位於工作區域或過道處,這些區域在設備運轉時必須圍住,防止人員靠近。
5.3.14 在修理防護裝置時,必須在輸送機停車,驅動裝置不能起動以後才能進行,重新起動前應裝好防護裝置。如果不得不在無防護裝置的運轉設備上進行維修,必須有一個守護人守護著正在工作的人員,守護人應熟悉在意外的情況下采取何種措施,並應緊靠著一個隨時可以停車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