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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煤廠安全規程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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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起草單位: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選煤分會

  批準單位:國家標準

  前言

  引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

  5.1 工業廠區

  5.2 作業場所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6 卸煤和貯煤

  6.1 卸煤

  6.2 貯煤

  6.3 給煤

  7 篩分、破碎和磨碎

  7.1 篩分

  7.2 破碎

  7.3 磨碎

  8 煤炭分選

  8.1 手選

  8.2 跳汰選煤

  8.3 重介選煤

  8.4 浮遊選煤

  8.5 幹法選煤

  8.6 搖床選煤

  9 脫水與幹燥

  9.1 離心脫水機

  9.2 過濾機

  9.3 壓濾機

  9.4 火力幹燥

  10 澄清、濃縮和水煤漿

  10.1 分級設施

  10.2 濃縮設施

  10.3 室外沉澱池和尾礦場

  10.4 水煤漿

  11 廠內外運輸

  11.1 膠帶輸送機

  11.2 刮板輸送機

  11.3 鬥式提升機

  11.4 架空索道

  11.5 機動車運輸

  11.6 鐵路運輸

  11.7 裝車

  12 矸石處理

  13 輔助設備

  13.1 溜槽和管道

  13.2 泵類

  13.3 風機

  13.4 龍門吊車及橋式抓鬥機

  13.5 電梯

  13.6 堆取料機

  14 技術檢查

  14.1 采樣

  14.2 製樣

  14.3 浮沉和篩分試驗

  14.4 化驗

  15 機械設備檢修及安裝

  15.1 一般規定

  15.2 電焊、氣焊和氣割

  15.3 起重工作

  15.4 高空作業

  15.5 設備安裝

  15.6 砂輪機

  16 電氣安全

  16.1 一般規定

  16.2 變(配)電所

  16.3 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

  16.4 車間電氣

  16.5 電氣試驗與測定

  16.6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16.7 照明、通信和信號

  16.8 電氣設備操作和維護

  17 自動監控和計算機信息管理

  17.1 一般01manbetx

  17.2 集控室

  17.3 計算機集中控製

  17.4 計算機信息管理

  18 工業衛生

  18.1 一般規定

  18.2 職工健康管理

  18.3 防粉塵、防噪聲、防廢氣、防汙水汙染

  18.4 防放射源傷害

  18.5 工業救護

  18.6 職工安全培訓

  附錄 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前言

  本標準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01manbetx 標準為依據製定的。標準的總體結構以選煤廠的主要生產環節為基礎,規定了各生產環節在安全生產上應遵循的規定。本標準的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對選煤廠安全生產問題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選煤分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單忠健、張殿增、嶽勝雲、蔣誌偉。

  本標準為首次製定。

  引言

  選煤廠是煤炭行業對生產原煤進行篩分和洗選以提高煤炭產品質量的加工廠。選煤廠一係列加工生產環節中,大量機電設備的操作和管理都涉及人身安全,為保證選煤廠能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製定出適應選煤廠生產安全和客觀規律,體現選煤行業科技進步、保護環境和現代化進程的標準。

  目前,煤炭行業執行的《選煤廠01manbetx 01manbetx 》是1991年3月由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製定並頒發的。為適應10多年來選煤行業發生的巨大變化,本標準對原《選煤廠01manbetx 》進行了修訂。

  選煤廠01manbetx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選煤廠(包括篩選廠)在生產、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篩選廠、選煤廠,也適用水煤漿廠。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煤礦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也適用於本標準。

  3.1

02manbetx.com 隱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違章指揮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強迫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製度01manbetx 進行作業的行為。

  3.3

  違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職工不遵守規章製度,冒險進行操作的行為。

  3.4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職工因受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由國家以法規形式規定並經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

  3.5

  防護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為避免職工在作業時身體的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采取的隔離、屏蔽、安全距離、個人防護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因素。

  3.7

  動篩跳汰機 ROMJIG

  支撐被處理物料床層的跳汰篩板在水中可作上下運動的跳汰機。

  3.8

  數控風閥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稱電控氣動風閥。用電子數控裝置和電磁閥控製跳汰機進氣和排氣的風閥,其頻率和特性曲線可以任意調整。

  3.9

  浮選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無攪拌葉輪、空氣由柱形機體底部經充氣器進入與煤漿混合,形成礦化泡沫的浮選設備。

  3.10

  絮凝劑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體的液體中,使細顆粒聚集形成絮團的藥劑。它適用於各種汙水淨化處理。

  3.11

  深錐濃縮機 deep cone thickener

  機體高度大於直徑,上部為圓筒,下部為錐角較小的倒圓錐形澄清、濃縮設備。

  3.12

  洗水閉路循環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經過充分濃縮、澄清後,煤泥在廠內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環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礦場 slurry pond

  又稱尾煤場。是處理尾煤水的構築物。

  3.14

  加壓過濾機pressure filter

  將過濾機裝人特製的密閉壓力容器內,充人壓縮空氣在過濾介質兩側產生壓差而進行過濾的設備。

  3.15

  水煤漿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劑混合製備而成的一種流體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劑1%左右。

  3.16

  撈坑 dredging sump

  又稱鬥子撈坑。構成洗水循環係統之一的水池,沉澱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脫水鬥式提升機連續地排出,水池的周邊或旁側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層或塌陷區上覆蓋土壤造田的過程。選煤廠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溝、窪處,再覆蓋好土,達到種植的目的。

  3.18

  數控無線調車係統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機車司機、調車員和調度室調度員三者采用對講機指揮調車作業。代替長期沿用的燈、旗信號調車作業。

  3.19

  警衝標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動車輛碰撞停放在站線上車輛的標誌。

  3.20

  調車絞車 dispatching winch

  選煤廠用於受煤坑和裝車倉下調度車輛。

  3.21

  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3.22

  粉塵 dust

  粒度細到足以在空氣中懸浮的固體物料顆粒。

  4 總則

  4.1 為規範選煤廠的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減少02manbetx.com ,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製定本規程。

  4.2 從事選煤生產和選煤廠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4.3 選煤廠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4.4 選煤廠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以及安全生產獎懲製度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製度等各項規章製度。

   選煤廠廠長是本廠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本廠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車間主任、班組長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直接負責。

   礦務局(集團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監督選煤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投入,並對選煤廠的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

  4.5 選煤廠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4.6 選煤廠必須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指標。安全生產內容必須納入經濟承包責任中,並定期檢查考核。

  4.7 選煤廠必須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職能機構製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選煤廠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必須列人企業財務、供應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不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要求的設計,不得批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程,不得驗收投產。

  4.10 選煤廠必須編製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凍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4.11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

  4.12 選煤廠發生02manbetx.com 後,礦長(礦井型選煤廠)和選煤廠廠長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

  5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

  5.1 工業廠區

  5.1.1 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杆。

  5.1.2 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5.1.3 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5.2 作業場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台、走橋必須加設欄杆(高度105 cm)。進出口處,欄杆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後可以及時恢複。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麵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恢複原狀。

  5.2.2 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2 m。

  5.2.3 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 m,次要通道不得小於0.7 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台。行走路麵應當防滑。

  5.2.4 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紮。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築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5.2.6 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於50 mm×50 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鬆緊適度。

  5.2.7 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並設專人監護。

  5.2.8 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衝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2.9 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走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鑽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5.2.0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在設備檢修、吊裝或進人設備底部和機內清理雜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狹窄工作場所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廠區、生產廠房及倉庫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幹燥、浮選、於選、原煤準備車間及各類煤倉、油脂庫、氧氣庫、汽車庫、機車庫、配電室、集控室等重點防火區,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

  5.3.2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業場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潤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槍必須存放在專用的隔離房間。

  5.3.3 重點防火區,禁止明火及吸煙。確因維修或其他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接時,必須經防火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

  5.3.4 煤倉和原煤準備、幹選、幹燥車間等煤塵比較集中的地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定期清理地麵和設備,防止煤塵堆積。

  b) 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業(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和吸煙。

  d) 空氣中煤塵含量不得超過10 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倉(原煤倉、精煤倉和緩衝倉)及與其相通的房間和走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檢查製度,製定檢查圖表。

  b) 煤倉設置高出房頂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電設備和照明。

  d) 煤倉內瓦斯濃度達到1.5%時,附近20m範圍內的電氣設備立即停止運轉。

  e) 房間和走廊內瓦斯濃度達到0.5%時,立即切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含照明電源)。

  5.3.6 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物帶入車間或混入煤料。一旦發現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藥,必須立即謹慎取出,並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築必須設置集水池,裝設相應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超過雨季最大湧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倉及其他建築物周圍應當開挖排水溝渠,並保持通暢。

  5.3.9 選煤廠的高層建築及其他需要防止雷擊的建築和設施,必須安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測定。

  5.3.10 浮選藥劑庫的罐體、閘閥、地下管路,應當經常檢查。

  6 卸煤和貯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須蓋有堅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於300 mm×300 mm。卸煤時,箅子不準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點,必須設置聲、光信號。

  6.1.2 煤車卸煤時,不準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開閉車門;開閉車門前,必須通知煤車上及煤車下的有關人員。

  6.1.3 卸煤工下煤車必須從車廂的腳蹬上下車,不準從車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員和卸煤機在同一車內同時作業。

  6.1.4 發現車內有大塊矸石、鐵器、坑木時,卸煤工應當配合卸煤司機共同處理,不準將其卸入倉內。在處理大塊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拋向軌道兩旁時,作業前必須向車下人員發出警告,待車下無人後方可作業。

  6.1.5 卸煤機工作時,人不準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機司機作業時,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操縱室外。操縱室門必須安裝閉鎖保護裝置。

  6.1.6 卸煤機絞龍檢修時,必須將其綁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絞龍時,必須預先與站調度室聯係,經同意後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車機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煤車車型符合翻車機的要求。

  b) 翻車機在運行中,不準無關人員靠近作業區;放空車時,給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c) 清掃車底時,先切斷電源,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準調車人員乘車輛進入翻車機房。

  6.1.8 使用絞車牽引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絞車牽引煤車啟動時,首先拉風,並按規定車數牽引。

  b) 卸煤機運轉時,卸車工及其他人員離開危險區。

  c) 卸完車後,及時清道。

  6.2 貯煤

  6.2.1 煤倉的檢查孔必須加蓋板,入料口必須設置堅固的箅格防護,箅格網眼不應大於200 mm×200 mm。非特殊情況,不準拿掉箅格防護。

  6.2.2 原煤粒度細、易起拱的煤倉,應當配備風力或機械破拱和清倉設施。

  6.2.3 人工清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部門批準,組織清倉人員學習並經本人簽字。

  b) 煤倉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c) 進倉清理人員身體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聾啞病、心髒病、癲癇病、深度近視等疾病和其他不適宜清倉的人員,不得進倉清理或從事倉上監護工作。

  d) 進倉清理人員穿戴安全鞋帽,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的繩子固定在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並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

  e) 進倉清理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一般不得少於2人;倉內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監護人員站立的位置能看見工作人員的動作,聽清倉內人員的喊話。每30 min進倉清理人員與倉外監護人員通訊聯係一次。

  g) 如倉壁有60°~70°的陡坡積煤,進倉前先將陡坡積煤清除。

  h) 清理煤倉時,倉上輸送機及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並斷電。清倉過程中需要卸煤時,倉內清倉人員撤離作業地點或站在安全地點,待倉內散煤卸淨、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後,方可繼續清倉。禁止爆破清倉或破拱。

   i) 清倉人員輪流分班工作;清倉完畢,清倉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一切無誤後,關閉倉口。

  6.2.4 落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落煤前,仔細觀察落煤點是否有人員或車輛,確認無人及車輛後方可落煤。

  b) 落煤時,禁止人員或車輛在落煤點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時,關閉落煤點的倉口或溜槽口。

  6.2.5 在貯煤場進行貯煤、推運時,不得形成高差較大的煤壁。落煤時,不得在落煤點推運。確因工作需要在落煤點推運時,應當停止落煤或將落煤點改在其他地點。

  6.2.6 貯煤場的貯煤量較多時,煤堆上必須有一條推土機能進出煤場的安全通道,路麵坡度低於25°,寬度在5 m以上。

  6.3 給煤

  6.3.1 煤倉堵塞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時,應當站在平台上進行;不準站在欄杆、電機或設備上操作。不準在倉口捅煤。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著工具。

  6.3.2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給煤機各轉動部位的銷子、螺釘必須牢固。使用葉輪給煤機時,發現鋼絲繩纏繞在主軸上或大塊矸石、鐵器、木材卡住輪子,必須緊急停車處理。

  7 篩分、破碎和磨碎

  7.1 篩分

  7.1.1 篩分機(包括脫水篩)應當空載啟動。不準篩分機超負荷運行。篩分機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

  7.1.2 篩分機運行中,工作人員不得跳到篩板上打楔子、緊篩板螺釘和擦激振器。清理篩孔及處理事故,必須停車。

  7.2 破碎

  7.2.1 破碎機必須在密閉狀態下工作。破碎機的旋轉部件必須設防護罩。不準運轉中打開破碎機箱蓋。不準操作人員站在破碎機上。

  7.2.2 破碎機保險銷不得用其他金屬銷代替。液聯易熔塞,不得隨意更換或不用。

  7.2.3 大塊煤破碎前,必須使用除鐵器和進行手選,嚴防金屬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進入破碎機內。

  7.2.4 清理破碎機中的雜物或者進行檢修,必須停電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清理、1人監護。

  7.3 磨碎

  7.3.1 磨碎機的滾筒兩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磨碎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在傳動裝置和滾筒下麵進行作業,不得從入料端向機體內加鋼球。

  7.3.2 球磨機入料必須除雜。

  7.3.3 清理磨碎機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製度,並設專人監護。

  8 煤炭分選

  8.1 手選

  8.1.1 手選輸送帶的兩側必須加設防護板。手選作業點應當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監護。手選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帶式輸送機兩側的護板上作業。

  8.1.2 帶式輸送機的帶速不得超過0.3 m/s,傾角不得大於12°。輸送帶寬度超過0.8 m時,應當在兩側分別設手選台。

   帶式輸送機必須安裝緊急停車按鈕。

  8.1.3 嚴禁在手選輸送帶上行走、跨越或坐臥。操作人員不得在原煤分級篩篩口下1.2 m範圍內和下料溜槽口處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倉作業,必須製訂安全措施並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8.1.5 工作人員發現雷管、炸藥、金屬、木料、特大塊矸石等物品,應當及時謹慎選出,必要時可以停機處理。選出的雷管、炸藥,不得私自保管、轉移或銷毀。

  8.2 跳汰選煤

  8.2.1 在跳汰機運轉中,工作人員不得用手在風閥排氣口試探風量或者直接用手潤滑滑體。

  8.2.2 采用氣動風閥的跳汰機,其高壓風壓不得高於0.6 MPa,風閥係統不得在油霧器缺油情況下運行。

  8.2.3 檢修風箱內部需要使用電焊時,必須將其內部油汙清理幹淨並保持通風良好。

  8.2.4 檢修和處理跳汰機機體下部梯形溜槽和法蘭處漏水時,必須搭設腳手架。操作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

  8.2.5 風動排料係統的風壓超過1.5MPa時,安全閥應當能自動放風。

  8.2.6 清理跳汰機體時,必須先將床層篩板清理幹淨。進入機體清理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2.7 隔膜跳汰機在運轉中,不得任意調整衝程。調整衝程時,應當在設備啟動按鈕上掛停電牌,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監護、1人調整衝程。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拉傳動三角膠帶。

  8.2.8 進入動篩跳汰機作業,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

  8.3 重介選煤

  8.3.1 重介質分選機與給料、產品脫介、介質係統必須實行閉鎖運行。

  8.3.2 禁止超過規定的鐵器或大塊矸石進入斜輪分選機。禁止用木棒壓著排矸輪傳動帶強製運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選,應當嚴格控製入料粒度。禁止金屬物件和雜物進入旋流器。

  8.3.4 檢查、清理磁選機、分選槽或提升輪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設專人監護,並製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嚴禁磁粉進入電機內部。磁介質粉堆放地點與電動機之間應當保持一定距離;若距離難以保證,應當選用防護等級為IP44以上的電機。

  8.3.6 介質桶上麵必須設置算子,箅子的孔徑不得大於10 mm。操作人員清理箅子上的雜物時,必須係好安全帶。

  8.4 浮遊選煤

  8.4.1 清理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及礦漿準備器時,應當將煤泥放空,並在操作櫃上掛停電牌。操作人員進入機內工作,必須係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4.2 浮選機的加藥點必須布置在安全位置,並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選藥劑。

  8.4.3 啟動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前,工作人員必須逐台巡視,查看機體內是否有其他檢修人員,轉動部位是否有障礙物,待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

  8.5 幹法選煤

  8.5.1 幹選設備必須在密閉狀態下進行作業。分選過程中,禁止打開箱蓋。揚塵點必須密閉並配有除塵設施。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8.5.2 清理幹選機床麵(篩孔堵塞)、旋風集塵器和通風管路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清理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8.5.3 嚴禁工作人員攜帶各種火種進廠和在廠內吸煙。在廠內進行電焊作業,必須停止生產。

  8.6 搖床選煤

  8.6.1 激振箱上電動機電源線應當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絕緣套管。

  8.6.2 設備發生故障,應當立即停車處理。禁止操作人員站在床麵或激振箱上處理故障。

  9 脫水與幹燥

  9.1離心脫水機

  9.1.1 離心脫水機不得超負荷運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軟、硬雜物及大顆粒物料。

  9.1.2 離心脫水機的油泵電機、振動電機和回轉電機之間必須實現閉鎖。

  9.1.3 設備運行中,工作人員不得爬到離心機上作業。

  9.1.4 沉降式離心機的固定螺栓必須緊固,嚴防隔振彈簧斷裂變形。

  9.1.5 沉降式離心機必須裝設安全保護裝置及傳感器。

  9.1.6 沉降式離心機的主斷閥、入料閥、衝洗閥的開度指標應當準確。

  9.2 過濾機

  9.2.1 過濾機及緩衝漏鬥的操作和巡視平台周圍必須設置保護欄杆。縫補或更換濾布時,必須搭設安全架。

  9.2.2 在加壓過濾機的壓力容器壁上,禁止撞擊、焊接和開孔。

  9.2.3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必須根據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製定年度檢驗計劃,並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及檢驗單位,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9.2.4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入口門,必須設置機械、電氣閉鎖裝置。需停機進入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內檢修,必須保證其內外空氣壓力相等。

  9.3 壓濾機

  9.3.1 箱式壓濾機(簡稱壓濾機)正常工作時,操作人員不得將腳、手、頭伸入壓濾機濾板間或從拉開的濾板縫間觀察下麵的帶式輸送機或中部槽。禁止將工具放在拉鉤架上及濾板的把手上。清除濾餅時,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扒濾布與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員戴手套操縱壓濾機開關。機架、機頂、大梁上有人時,不準按動開關。更換濾布、清理濾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須將傳動拉鉤拉平。

  9.3.3 壓濾機液壓部分必須安裝電接點壓力表。

  9.3.4 禁止雜物進入帶式壓濾機,一旦發現,必須立即停機處理。嚴禁操作人員在帶式壓濾機網帶上行走。

  9.3.5 與帶式壓濾機配套的絮凝劑添加係統應當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時,應當將網帶及設備周圍衝洗幹淨。

  9.4 火力幹燥

  9.4.1 幹燥車間啟動前,必須進行全麵係統的試驗檢查。幹燥機停止運轉前,必須將滾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幹燥機給料箱內的返煤情況。排灰時,室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排灰室和除塵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過0.000 15 g/m3。清爐排灰時,應當先將爐灰用水熄滅後再排出,禁止帶火運出。當多管集塵器中煤粉燃燒時,必須立即停止引風機,打開檢查孔將火熄滅。防爆閥每班要檢查一次,發現失靈立即更換。

  9.4.3 幹燥機各點的溫度、壓力不準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火力幹燥機各點溫度與壓力的最大允許值

項 目

幹燥機型號

爐膛

幹燥機入口

幹燥機出口

引風機

溫度/

壓力/mmH2O

溫度/

壓力/mmH2O

溫度/

壓力/mmH2O

溫度/

壓力/mmH2O

管式

液筒式

灑落式

沸騰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2

-300

-150

-200

130-170

注:1 mmH2O=9.800665Pa。

  9.4.4 幹燥機的控製係統必須配備同時能發出聲光信號的警報儀表。各種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保證完好。

  9.4.5 幹燥車間必須設置有效的除塵係統。產生煤塵的設備和轉載點必須密閉。設備運行時,車間內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9.4.6 與幹燥機直接連接的除塵器或排料除塵器,必須采用耐火材料結構。

  9.4.7 幹式除塵器必須設置爆炸泄壓孔。多管除塵器防爆泄壓孔覆蓋的鍍鋅板厚度不得超過0.5 mm。

  9.4.8 幹燥車間的建築必須設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壓孔。泄壓孔應當能夠迅速展開、擊穿或破碎。

  9.4.9 幹燥機正常運轉後方可供熱爐風進行作業。

  9.4.10 幹燥車間需使用電、氣焊時,必須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車間主任、主管廠長批準後,並在安監人員現場監督下方可進行。

  9.4.11 幹燥機司爐工進行操作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並配備其他耐高溫防護用品。禁止司爐工穿戴化纖類服裝進行作業。

  9.4.12 需進入幹燥機內從事檢查或檢修,必須先停爐降溫,並將機內存煤排淨和除塵通風後,方可進行。

  10 澄清、濃縮和水煤漿

  10.1 分級設施

  10.1.1 選煤廠水池、角錐池、撈坑的檢查孔,應當安裝腳蹬或固定鐵梯。

  10.1.2 工作人員進入池內檢查、清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配備低壓行燈照明,檢查腳蹬或鐵梯是否牢固。

  b) 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1人裏麵檢查、1人外麵監護。監護人員站在能看到或聽到檢查人員工作的地方,並由專職人員擔任。

  c) 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站在梯子上工作。安全帶的一端固定在外麵牢固的地方。

  d) 工作完畢,工作地點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待確認無誤後,方可蓋蓋板灌水。

  10.1.3 水池、角錐池和撈坑應當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置蓋板、欄杆和走橋。走橋上的花格板必須牢固。禁止工作人員站在無欄杆的池邊緣從事清理泡沫、雜物等工作。

  10.2 濃縮設施

  10.2.1 濃縮設施(濃縮機、深錐、沉澱塔)的走道必須安裝欄杆。地板應當采用花紋鋼板或花格板,並安裝牢固。

  10.2.2 禁止在濃縮設施走橋上存放工具等雜物。

  10.2.3 使用周邊傳動的濃縮機,其周邊軌道必須保持平整、光滑、無障礙物。禁止任何人在軌道上坐立或進行作業。

  10.2.4 濃縮機、深錐、沉澱塔等主體設施,必須建設牢固。深錐閥門處的操作平台及欄杆應當牢固並防滑。

  10.2.5 濃縮設施的絮凝劑添加處及其周圍必須設有護欄。地麵要鋪設防滑材料。

  10.2.6 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監控濃縮機底部沉澱物的厚度。

  10.3 室外沉澱池和尾礦場

  10.3.1 室外沉澱池的周邊必須建築堤壩或配置欄杆,並設有明顯的警示牌。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

  10.3.2 沉澱池滑線溝蓋板應當采用花紋鋼板。

  10.3.3 池內管道堵塞清理時,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帶、梯子等工具;同時,上麵應當有專人監護。

  10.3.4 禁止任何人在尾礦場內遊泳。

  10.4 水煤漿

  10.4.1 嚴禁選煤廠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水煤漿添加藥劑。

  10.4.2 水煤漿攪拌機上應當設置箅格,箅格符合有關要求。清理攪拌機時,必須將水煤漿放空,並至少要有2人工作,1人監護、1人清理。

  10.4.3 水煤漿在室外溫度0℃以下運輸時,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11 廠內外運輸

  11.1 膠帶輸送機

  11.1.1 帶式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或欄杆。在機下過人的地方,必須設置安全保護板。如果輸送機長度超過30m,必須設置人行過橋。

  11.1.2帶式輸送機長度超過50 m時,各重要工作地點,必須設置中間“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
  “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的設置位置,一般應在走廊人行道一側。3條帶式輸送機共有的輸送帶走廊,中間的帶式輸送機在走廊兩側均應設置“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線開關。

  11.1.3 傾斜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防偏、止逆和過載、防滑停機保護裝置。

  11.1.4 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清掃器。輸送機運轉過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換托輥,禁止清理機架和滾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機架上鏟煤、掃水、觸摸輸送帶。機架較高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防護遮板。清理托輥、機頭、機尾滾筒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

  11.1.5 禁止任何人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上站、行、坐、臥、橫跨。禁止使用帶式輸送機搬運工具或其他物件。

  11.1.6 禁止向滾筒撒煤、砂子、墊草袋等雜物。禁止帶式輸送機超負荷強行啟動。禁止在運行中使用刮滾簡積煤的方法進行調偏。

  11.1.7 移動式帶式輸送機走輪應當安裝保護罩。禁止操作人員站在移動式帶式輸送機前進方向的軌道上進行操作。

  11.1.8 使用電熱膠接輸送帶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9 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轉時,禁止正麵站人。溫度低於零下19℃時,禁止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行。

  11.2 刮板輸送機

  11.2.1 刮板輸送機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人行過橋。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設置防護罩或欄杆。嚴禁任何人橫跨未加蓋板的刮板輸送機。

  11.2.2 刮板輸送機運行中,發現鏈條拉斜、跳鏈或槽箱內卡有雜物,必須停機處理,並由司機在按鈕上掛“停車牌”。禁止在運行中清掃刮板輸送機。

  11.2.3 刮板輸送機必須配備過載保護裝置。禁止刮板輸送機超負荷啟動。

  11.3 鬥式提升機

  11.3.1 鬥式提升機穿越樓板的孔洞,必須加設防護欄杆或蓋板。當檢查勺鬥物料及鬥子運轉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鬥箱側麵。

  11.3.2 鬥子壓住或卡住時,必須立即停車處理。處理時,鬥子正麵不得站人。

  11.3.3 當鬥子壓住需放水處理時,應當使用事故放水門放水。禁止操作人員打開機尾大蓋。

  11.3.4 在鬥式提升機運轉中,禁止操作人員進行檢查、維修和清掃。

  11.3.5 鬥式提升機檢修,必須切斷電源。進入機殼作業,上下之間必須有完善的信號聯係,並設專人負責安全監督工作。檢修完畢,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清點工作人員及工具,待確實證明內部無人及工具時,才可試車或灌水。

  11.3.6 鬥式提升機的逆止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11.4 架空索道

  11.4.1 架空索道的牽引速度必須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架空索道最大允許速度

導線滑輪直徑/

m

最大允許速度/

(m*s-1

水平轉向輪組曲率半R/

m

最大允許速度/

(m*s-1

5

1.6

20

30

40

1.6

1.8

2.0

6

1.8

>40

2.5

  11.4.2 承載索進站角度要以5%~15%的坡度自上方進站;仰角出站角度,單線索道不得大於15°,雙線索道不得大於18°;俯角出站角度,單線索道不得大於25°,雙線索道不得大於15°。

  11.4.3 承載索必須使用密封式鋼絲繩。

  11.4.4 站內貨車的界限尺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距卸載倉篦格篩的高度應大於輸進物料的最大粒度。篦格篩的邊,不小於0.08 m。

  b) 人行道,不小於0.6 m。

  c) 距柱子的突出部分,不小於0.2 m。

  11.5 機動車運輸

  11.5.1 機動車的照明燈、倒車燈、刹車燈和轉向燈必須齊全、完好。嚴禁無照和酒後開車。

  11.5.2 機動車輛在廠區內正常行駛時,速度不得超過15 km/h;在結冰、積雪、積水情況和能見度在30 m以內惡劣天氣時,不得超過10 km/h;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和倒車時,不得超過5 km/h。

  11.5.3 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一停、二看、三通過。

  b) 確需在道口停車作業時,作業負責人事前向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待辦好所有手續後才能進行。

  c) 當機車、車輛占用部分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11.5.4 機動車輛運送手選矸石,應當先將車箱對正矸石倉溜槽,再啟動溜槽升降絞車,將矸石放入車箱內。工作人員不得站在汽車上由溜槽日捅矸石。

  11.5.5 吊裝孔裝卸貨物時,機動車車鬥應當對正吊裝孔。裝貨物時。駕駛員應當離開駕駛室,站在安全地帶。不準操作人員從高處向車內拋擲貨物。

  11.5.6 機動車裝運原煤和各種產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多輛汽車同時裝卸,沿縱向前後車輛的間距不得小於2 m,沿橫向兩車輛欄板的間距不小於1.5 m。

  b) 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不小於0.5 m。

  c) 靠近火車直接倒裝時,汽車與鐵路車輛的間距不小於0.5 m。

  11.5.7 機動車裝載大型、超長、超高、超寬、超重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裝載的重量不得超過行車執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確須超過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b) 裝載貨物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指揮,並捆紮牢固。

  c) 指派專人押車,有專人指揮,並慢速行駛。

  d) 卸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現場。

  11.5.8 汽車卸貨,應當選擇平坦填實場地。向坑內卸貨時,應當與坑邊緣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車時,應當有專人指揮。

  11.5.9 使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應當先檢查箱體的底腳是否牢固完好,經試吊確認穩妥後方能起吊。

  11.5.10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行駛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車腳踏板或車幫上。禁止機動車輛停放在坡度較大的地段。

  11.5.11 檢修機動車輛底部,除使用千斤頂支撐外,還必須使用木樁墊實。

  11.5.12 嚴禁煙火接近機動車輛。機動車輛加油時,必須停止發動機。

  機動車上必須配備有滅火裝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離器、貯氣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凍結部位(應用熱水進行熔化)。嚴禁排氣管及電機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1.5.13 裝載機(鏟車)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盡量避免裝載貨物爬坡。如特殊情況需爬坡時,載重量不可超過額定量的70%。

  b) 不得在傾角超過10°的路麵上行駛。

  c) 不得作為遠距離運載工具。不得在廠外公路上運輸物件。

  d) 上下坡時,不得換擋變速行駛。下坡時,柴油發動機不得熄火掛空擋行駛。

  e) 行駛時,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載人。

  f) 任何人員不得進入裝載機作業範圍。配合機械作業的人員,在鏟鬥停止作業落地後,方可進入作業地點。

  11.5.14 推土機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雨季施工,作業完畢,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平坦地麵上,並使推刀著地。

  b) 夜間作業,機上及工作地點的照明充足。

  c) 行駛中,駕駛員不得與地麵人員傳遞物件。

  d) 在陡坡上不得橫向行駛,縱向行駛不得拐死彎。

  e) 懸崖邊緣推土時,推刀不準推到邊緣。

  11.5.15 叉車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搬運物貨,負荷不得超過規定值,不得使用單個叉尖挑物。

  b) 在大於1/10的坡道上,上坡向前行駛,下坡倒退行駛。

  c) 不得從事裝卸作業。上下坡,不得轉向。

  d) 車上不得載人。操作人員不得站在貨叉上或者貨叉下或者叉下行走。

  e) 操作人員不得在司機座位以外的位置上操縱車輛。

  f) 叉車起升高度大於3 m時,注意上方貨物是否掉下,並采取防護措施。

  11.6 鐵路運輸

  11.6.1 選煤廠鐵路運輸,必須按照鐵道部製定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廠具體情況,製定站場的安全管理細則和各工種的安全管理製度。

  11.6.2 廠內的建築物、設備和綠化不得妨礙行車視線,不得侵入鐵路線路安全限界;已經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須拆除。對於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築物,在未解決前應當製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在侵限處設置侵限晝夜警示標誌。

  11.6.3 當檢修跨越鐵路、路基和橋梁敷設的電線、管道,或在廠房內鐵路線上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設備時,檢修施工單位的負責人,事前必須向運輸部門值班調度員提出書麵申請,經運輸值班調度簽字同意後方可施工。在施工線路兩端各50m處,應當設立防護信號,並設專人監護。器具、材料的堆放應當在軌道外側,距枕木頭1.5 m以外。施工檢修完畢後,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書麵通知值班調度員,並拆除防護信號。

   當檢修、施工有礙行車安全時,運輸值班調度員應當到現場進行檢查,並立即對該線路采取封鎖措施。確認開通前,值班調度員應當取得檢修施工負責人書麵通知單後,到現場再次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開通線路恢複使用。

  11.6.4 鐵路機車車輛進人廠區,廠內機車車輛出入鐵路專用線作業,必須執行閉塞製度。

  11.6.5 道口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瞭望,及時起落欄杆。禁止閑人在道口房逗留閑談。

  11.6.6 扳道員應當遵守“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四程序製度,做好人工聯鎖。

  11.6.7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按規定速度行駛。

  b) 執行“徹底瞭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16字呼喚應答製度,按規定鳴笛。嚴禁臆斷行車。

  c) 當遇有信號中斷、顯示不明或危及行車人身安全時,立即停車。

  d) 當蒸汽機車在指定地點清爐和開放汽缸排水閥、放水閥時,注意瞭望,防止燙人和衝擊建築物等。禁止機車通過橋梁、山洞、道口和道岔時向外拋擲爐碴、煤炭等物。

  e) 內燃機車在進入電力牽引區段以前,司機還須檢查機車,確保機車任何部分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

  f) 機車運行中非工作人員不得蹬乘。

  g) 機車停留,設有防溜措施,並有專人看護。

  11.6.8 調車人員上下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遇地麵不平、照明不好或有積水、結冰、障礙物時,不準上下車。

  b) 遇腳蹬不在內側或腳蹬不良和無手把的車輛時,不準上下車。

  c) 不得迎麵上車和反麵下車。

  d) 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 km,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 km。

  11.6.9 大風、揚沙和沙塵暴天氣,司機必須減速慢行,不得進行調車作業。

  11.6.10 調車人員移動車輛時,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a) 摘、接風管和提鉤(溜放摘鉤除外)。

  b) 在平車、低邊車輛兩端、棚車頂上站立行走。

  c) 調整鉤位,或使用腳蹬鉤。

  d) 兩人同攀一個梯子或機車前進方向的腳踏板上站3人。

  e) 在連接器上、端板支架上站、蹲、坐。

  f) 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在側架上。

  11.6.11 調車人員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使用手製動時,戴好安全帶。

  b) 不準走道心、枕木。不準坐在車底下乘涼避雨。不準在鋼軌上或枕木上坐臥。

  c) 推進車輛運行時,負責前方進路的確認,不得途中下車。沒有顯示開車信號,不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

  d) 同一條線路兩端不得同時作業。兩台機車不得同時接近一個進路道岔。

  e) 按調車作業計劃工作。計劃不清時,不準進行調車作業;變更計劃時,及時向各有關人員傳達清楚,並要求複誦核對。

  f) 執行“要道還道”製度,確保進路正確。

  g) 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鄰線機車行走的地方顯示信號和聯係工作。

  h) 在平車、煤車上瞭望或引導時,站立位置距車邊緣距離不得少於1 m;在車輛兩端站立時,距車端距離不少於3 m;線路上方有電力機車高壓電源時,不得站在煤車上。

  i) 值乘小運轉或推送車輛時,動車前先試拉手動閘,在前麵的車輛上指派連接員確認進路或值乘。

  11.6.12 機車取送車輛或對貨位,在進入裝知地點前必須停車,由連接員通知裝卸人員停止作業。然後,由檢查人員對裝卸地點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已清好道,關好車門,車輛裝載符合要求,裝卸機械停止作業,裝卸人員、取樣人員離開不安全地點後,調車人員方可進行調車作業。

  11.6.13 使用無線調車係統進行調車作業。司乘及調車人員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嚴禁無關人員使用無線調車設備或帶出作業現場。

  11.6.14 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同定使用的線路上,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機車調運易燃、易爆車輛時,禁止易燃、易爆車輛與機車直接接觸。嚴禁機車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

  11.6.15 在電力機車動力線下麵的車皮上進行采樣或從事其他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嚴禁任何人攀越電力機車或用長的導電物體接觸機車。

  11.7 裝車

  11.7.1 裝車前,工作人員應當檢查車門和拉風,並清掃車底。

  11.7.2 裝車時,絞車鉤頭掛好後,禁止工作人員站在繩鼻子上和絞車機尾。嚴禁工作人員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絞車應當按規定車數牽引,不準超掛。

  11.7.3 使用調度絞車或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牽引,推進重車時,不得使用快速擋。

  11.7.4 運轉中,發現影響人員及設備安全等異常情況,必須按緊急停車按鈕。

  11.7.5 機車掛重車時,調度絞車或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應當與車輛脫離。

  11.7.6 無極繩掛鉤(俗稱鐵牛)運行中,不得進行清掃和維護。嚴禁工作人員在鐵牛前進方向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11.7.7 調車絞車、重錘和導向輪的四周必須加設圍欄。

  11.7.8 人工捅煤時,操作人員不得將頭伸進溜槽內。風力清倉時,操作人員不得站在給煤機下麵。檢修設備或工作需要時,風力清倉應當停止。

  11.7.9 平車人員站立的位置距車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1m。禁止工作人員在車幫上行走。禁止在平車時拉車。裝車時,平車人員不得站在軌道衡上或在軌道下進行檢修。

  11.7.10 禁止機車在軌道衡上啟動、停留、緊急製動。機車通過軌道衡時,應當限速行駛。

  12 矸石處理

  12.1 選煤廠矸石的堆存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采用矸石充填采空區進行覆土造田,應當將矸石推平、壓實,不得形成空洞。覆土層厚度應當大於500 mm。

  12.2 排矸係統的軌道、鋼絲繩、絞車、驅動裝置、礦車、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和其他裝置,必須有專人檢查維修,並詳細記錄。

  12.3 矸石山排矸係統的軌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 mm,高低和左右錯位不得大於2 mm。

  b) 兩條軌道頂麵高低差不得大於5 mm(曲線段外軌的加高,不在此限,其加高按曲率半徑要求確定)。

  c) 軌道偏差:直線段或曲線段加寬後,最寬不得超過5 mm,最窄不得超過2 mm。

  d) 軌枕應用道碴填實,道中應經常清理,保持無雜物、無浮矸。

  12.4保險繩、保險擋、阻車器等安全設施必須班班檢查。

  12.5 矸石山軌道行車時,嚴禁蹬鉤、行人。開車前,掛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和各車聯接情況。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或者聯接不良時,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12.6 上下矸石山應當使用音響信號聯係開停車。禁止使用手勢、喊話方式聯係工作。

  12.7 人力推車時,必須目注前方。同方向推車時,兩車的距離不得小於10 m。嚴禁放飛車。

  12.8 道岔、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地方,必須有警示牌。在能自動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製動器或木楔刹住。矸石山向下卸車時,一定要觀看山下麵是否有人。

  12.9 矸石山的軌道必須安裝牢固;發現有裂紋,立即處理。

  12.10 高硫的矸石山必須采取降溫滅火措施(例如注石灰漿或水等)。矸石山自燃區域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界線和警示牌。

  12.11 矸石山的防洪溝和排水溝必須暢通。嚴禁在矸石山防洪溝上跨溝建築。

  12.12 矸石山位於河流附近,必須構建堤壩。

  13 輔助設備

  13.1 溜槽和管道

  13.1.1 溜槽必須焊接在剛性支架或吊架上。溜槽的所有連接螺栓必須牢固、齊全。

  13.1.2 溜槽必須針對不同物料,采取防塵、防噪音、防漏水、防止物料跳出等措施。

  輸煤溜槽應當留有捅煤孔。捅煤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平台上操作。

  13.1.3 管道連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管徑80mm以下,壁厚3.5 mm以下,介質壓力在10MPa以下,采用螺紋連接或氣焊。

  b) 管徑大於80 mm,壁厚大於3.5mm介質壓力大於10 MPa,采用電焊或法蘭盤連接。

  c) 管徑小於200 mm,使用法蘭盤連接的最大間距為8 m:管徑大於200 mm,使用法蘭盤連接的最大間距為9~12 m。

  13.1.4 管道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一般安裝在鋼筋混凝土柱預埋鋼板或支架上。

  b) 沿牆安裝的支架支梁,埋入牆的深度不得小於240 mm;在砌體未達到實際強度時,不得安裝管件。

  c) 大直徑的橫管不得采用鉤釘支架。

  d) 立管穿過樓板,每層設置管座。

  13.1.5 管道不得穿過變電所、配電室和集中控製室。與電纜交錯時,管道應當敷設在電纜的下方。

  13.1.6 搬運較長的管子時,應當采取防止傷人、毀物或觸及帶電部分的安全措施。存放管子應當平放。

  13.1.7 檢修地下管道,事前必須對輸送易燃的介質、檢查井內的氣體進行03manbetx 。發現氣體濃度超過允許值(內部可燃物含量必須小於0.5%,含氧量不低於19%),要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排風措施,經重新檢查合格後,方可操作。

  13.2 泵類

  13.2.1 水泵運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在無水情況下運行。

  b) 不得在閘閥閉死情況下長期運行。

  c) 運行中,吸水管淹沒深度不得小於0.5 m。

  d) 按泵標方向旋轉。

  13.2.2 操作千伏級高壓水泵開關時,工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電工絕緣鞋,並站在絕緣踏板上。

  13.2.3 真空泵及其管路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 分配頭與泵壁接合處不得漏水、跑氣。

  b) 進入泵殼內的水壓不低於0.65 MPa。

  c) 氣水分離封閉水箱及各種管路不得堵塞或漏水、漏氣。

  d) 泵內各進水孔不得堵塞,氣水溫度不得太高。

  13.3風機

  13.3.1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靈敏可靠。安全閥調整壓力的範圍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安全閥應當配有斷油、斷水保護裝置和聲光信號裝置。

  13.3.2 單缸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90℃,雙缸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160℃。排氣溫度應當設有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壓縮機油的閃點不得低於215℃。嚴禁采用其他油脂作壓縮機油。

  13.3.3 風包上應當安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放水閥,並開設檢查孔。風包內的油垢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溫度不應超過120℃,並安裝超溫保護裝置。新安裝或檢修後的風包,應當使用1.5倍的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風包的出口管道應安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

  13.3.4 雙段式鼓風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運轉時,葉輪不得串動。軸瓦上安裝溫度計,其溫度不得超過60℃。

  b) 運轉時,油壓保持在0.6~2.5MPa範圍內。油壓低於0.6MPa或高於2.5MPa時,及時調節安全閥。

  c) 裝設自動停車或自動報警信號。

  d) 油質應過濾清潔,油量應高出油箱指示線55 mm。

  13.3.5 羅茨鼓風機的齒輪箱軸頸應當密封嚴密。安全閥應當按0.3 MPa壓力調整。禁止潤滑油脂進入機殼。

  13.3.6 鼓風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葉輪片安裝在葉輪側板上,不得有裂紋和開焊。

  b) 葉輪安裝平衡,與機殼的間隙應在6~1 5 mm範圍內。

  c) 更換葉輪後,必須做動平衡試驗。

  d) 運轉中,不得有串軸和振動現象。

  13.3.7 風機的濾風器應當定期清理。清洗濾風圈,必須使用含0.5%氫氧化鈉熱水溶液,不得使用汽油、煤油。

  13.4 龍門吊車及橋式抓鬥機

  13.4.1 鋼結構與傳動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發現鋼結構有斷裂變形情況,及時更換和加固。

  b) 上下行人用的梯子與平台連接牢固。梯子踏板和行走平台使用花格板。

  13.4.2 抓鬥、滾筒及繩輪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抓鬥不得變形、開焊。滾筒上不得有裂紋。繩槽磨損不得超過2 mm。

  b) 繩輪及導向輪轉動靈活,不得卡住不轉。

  c) 固定鋼絲繩的夾子、卡子不得鬆脫。使用的夾子數不得少於3個。鋼絲繩不得扭轉工作。禁止使用提鬥帶動車輛或抓鬥斜線提升。

  d) 鋼絲繩的磨損、斷絲不得超過允許規定值。

  13.4.3 製動閘及安全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閘皮磨損厚度不得超過1/3。閘皮與製動輪的間隙在轉動時保持0.5~0.7 mm之間,停止時接觸緊密。

  b) 大、小車軌道設置限位開關和阻車器。終端開關的控製角鐵不得損壞。發現大、小阻車器上的木塊腐爛或損壞,及時更換。小阻車器內的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損壞。

  c) 大車上的鋼軌夾持器及絲杆靈活可靠。

  d) 起吊時,上部鉤頭終端控製器靈活可靠。

  13.4.4 主電源開關必須加鎖並設專人負責。閉合主電源前或者工作中突然斷電後,所有控製器手柄應當處於零位,當吊車上及周圍無人後,再閉合主電源。不得利用極限位置的限位裝置停車。

  13.4.5 超過5級大風或雨雪天氣,橋式、龍門吊車必須停止工作,並停放在指定的地方,鎖緊風鉗。小車應當返回規定位置,放下抓鬥,抓滿煤泥。

  13.4.6 嚴禁任何人在起吊設備下停留或作業。

  13.5 電梯

  13.5.1 電引繩在繩槽內不得打滑、振動。電引繩最小根數大於或等於4,安全係數大於或等於12。

  13.5.2 電梯電引機必須安裝電磁常閉式製動器、限速器和安全鉗。限建器及安全鉗必須靈敏可靠,保證當電梯電引機速度達到額定速度的115%時,及時準確動作。

  13.5.3 電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梯檢查:

  a) 電梯升降時井門開著。

  b) 電梯未停在規定位置。

  c) 信號鈴不響或電梯間燈不亮。

  d) 電梯運行中有異常聲響。

  13.5.4 禁止非專職人員開動電梯。嚴禁電梯超載運行。

  13.6 堆取料機

  13.6.1 堆取料機電纜纏繞不正常時,必須停機處理。

  13.6.2 在風速大於20 m/s以及大霧、雷雨、暴風雪等惡劣天氣時,堆取料機必須停止作業,並采取穩車措施。

  13.6.3 開動可逆輸送帶時,必須發出信號。

  13.6.4 堆煤高度不得超過6 m。

  14 技術檢查

  14.1 采樣

  14.1.1 在廠房內采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流速較高的水流或煤流中進行人工采取煤樣時,所用工具和樣品的總質量不得超過10kg。

   采樣前,操作人員觀察周圍情況,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樣時操作人員站穩,並緊握工具。

  b) 采樣機靈活可靠,操作人員站在采樣機活動半徑以外。

  c) 操作人員上下台階搬運煤樣時,每人每次不許超過25 kg。

  d) 在偏僻、困難或危險的采樣點(如沉澱塔等)采樣時,操作人員不得單獨作業。

  14.1.2 在貨車上采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貨車未停穩時,不得上車采樣。

  b) 操作人員2人,1人采樣、1人監護。采樣時,操作人員站在車內煤堆上,不得在車幫上行走或跳車。采完樣後,確認車下無人時,操作人員方可丟下采樣工具下車。操作人員不得隨身帶煤樣和采樣工具下車。

  c) 操作人員從一貨車向另一貨車傳遞煤樣及工具時,每次質量不得超過20 kg。

  d) 操作人員核對車號,在貨車停穩並確認相鄰股道無機車運行時才能進行。

  14.1.3 在井下采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遵守井下工作的有關01manbetx

  b) 建立下井考勤製度,發現換班後2 h有人尚未上井,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礦調度室,查明原因。

  c) 采樣時,注意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認真檢查采樣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在急傾斜煤層中采樣時,嚴密注意底板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始工作。遇到打棚欄和無風的巷道或爆破時,不準進行采樣工作。

  d) 在采掘工作麵采樣時,禁止操作人員單獨作業。采取生產檢查煤樣時,注意車輛的來往,防止車輛傷人。采取煤層煤樣時,如果必須拆棚欄,則在采樣後立即將柵欄插嚴背實,防止劈幫冒頂。

  e) 在大巷中采樣時,采樣工具不得與架線接觸。在大巷中縮製煤樣,應與車道保持一定距離。

  f) 在運輸大巷中使用車輛運送煤樣,須在取得井運區調度員允許後,方可運送。推車時,嚴密注意後方情況,接近道岔、巷道及風口時,向前方發出警號。發現後方有機動車輛,及時與其聯係並發出警號,同一方向推車時,兩車距離不小於1 5 m。禁止放飛車。

  14.2 製樣

  14.2.1 製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破碎煤樣前,清揀煤樣中的鐵塊、木屑等雜物。

  b) 破碎煤樣時,發現雜物進入破碎機,立即停機檢查清理,並設專人監視電器開關。發現煤樣下料不好,使用小木棒垂直捅煤樣。嚴禁用手和鐵棒捅煤樣。

  c) 破碎機工作時,不得觸摸傳動裝置及破碎部件。

  d) 使用多缽幹式粉碎機時,蓋好防護罩,禁止開罩運行。

  14.3 浮沉和篩分試驗

  14.3.1 浮沉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配製氯化鋅密度液和進行浮沉時,操作人員穿戴好防護用品,使用橡膠手套、圍裙和防護眼鏡。
氯化鋅溶液接觸皮膚後,操作人員立即用水衝洗幹淨;發現情況嚴重,立即進行治療。

  b) 熬製回收氯化鋅溶液時,采用強行抽風,使蒸發的熱氣盡快排到室外,或直接在室外進行作業。
  c) 使用四氯化碳和其他有機藥劑浮沉煤樣時,隻能在通風良好的地方或通風櫃中進行;使用完畢後,立即放入密閉的容器內,並存入毒品專櫃。

  d) 氯化鋅和其他有機藥劑設有專人負責保管。

  e) 幹燥煤樣時,嚴密注意烘幹房內溫度,嚴防自燃。

  14.3.2 篩分試驗使用的移動式設備必須平穩放置。使用移動式設備時,篩板必須壓緊,更換篩板必須停機。

  14.4 化驗

  14.4.1 化驗應與遵守下列規定:

  a) 支領、配製劇毒藥品,有領導審批手續,並有兩人同時在場;領用劇毒物品後,設有專人負責;使用完後,剩餘部分立即交回。

  b) 蒸餾易燃物品(如乙醚、汽油、苯、二甲苯等),根據其燃點大小在沙浴或水浴上進行。禁止在電爐上直接加熱蒸餾。

  c) 蒸發易燃物和進行產生有毒氣體試驗時,工作場地不得有明火。

  d) 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嚴密掌握試驗過程的變化情況。操作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崗位。

  e) 混合或稀釋硫酸時,將硫酸注入水中,並緩慢進行。不得將水注入硫酸中。

  f) 隨時擦淨撒落在試驗台或地上的化學藥品。發現汞撒在試驗台或地麵時,使用吸管吸起並撤上硫磺粉或其他除汞劑。

  14.4.2 使用壓縮氣體貯氣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使用的貯氣瓶要垂直固定在專用架上,嚴禁平放。

  b) 嚴禁不經減壓而直接使用壓縮氣體。往氧彈充氧時,一定要慢開。發熱量測定中使用的氧彈定期進行耐壓(≥20 MPa)試驗,並且充氧後保持氣密。如果氧彈充氧到3.3 MPa以上,不得進行下一步燃燒試驗,此時應釋放氧氣,使其壓力下降到3.0 MPa以下。

  c) 使用氧氣瓶時,氧氣瓶與工作場所要有一定距離。禁止在鋼瓶的附件或氣門上粘附油脂。禁止使用可燃性(如硬橡膠)襯墊。氧氣瓶遠離易燃物品和熱源。

  d) 貯氣瓶內氣體不能使用幹淨,要保留一定的壓力,壓力一般不低於0.5 MPa。

  14.4.3 使用馬弗爐、幹燥箱、電爐等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絕緣墊上。

  15 機械設備檢修及安裝

  15.1 一般規定

  15.1.1 設備安裝檢修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工種的安全01manbetx 。維修較大的項目,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安裝檢修工作由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並設安全負責人。安裝檢修工作前,必須檢查所用工具和起吊設備的可靠性。嚴禁超負荷、帶病違章作業。

  15.1.2 設備檢修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不準用電話聯係)。檢修人員進入機器內部,必須設專人在外監護,必要時還應將斷電裝置加鎖,由進入設備內部的工作人員帶好鑰匙。

  15.1.3 檢查、檢修設備內部,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行燈或手電筒。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15.1.4 設備檢修完畢後,檢修人員應當清點工具和清理工作現場,不得將雜物或工具遺留在設備內,經檢查確認一切合格後,方可通知有關部門送電試車。

  15.1.5 因檢修需要移動、拆除欄杆、安全罩、井蓋、蓋板、花格板等安全設施時,如果工作人員離開作業地點,必須在上述作業地點的周圍設置臨時護欄,護網,並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一切工作結束後,應當立即恢複原樣。

  15.1.6 檢修高壓、高溫設備、容器和管道,應當首先采取泄壓降溫措施。

  15.1.7 更換運轉設備的傳動帶、傳動鏈,必須執行停電掛牌製度。

  15.1.8 檢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不得丟失。檢修機械零部件的接合麵時,應當將吊起部分墊穩,手不得伸入其間。檢查容易傾倒的部件時,必須支撐牢固。

  使用扳手時,扳手與接觸部分不得粘有油脂。不得將扳手加套筒使用。不得將扳手當作錘使用。

  15.2 電焊、氣焊和氣割

  15.2.1 焊接車間必須配備齊消防器材。嚴禁在瓦斯含量超過0.5%或煤塵濃度大於10 mg/m3的場所進行焊接作業。

  15.2.2 作業現場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在10 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必須在5 m以上。禁止作業現場吸煙。

  15.2.3 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焊接、氣割。

  15.2.4 對存放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況不明的容器進行焊接時,應當采取徹底清洗或置換惰性氣體等防爆措施,並經檢查合格後才能操作。

  15.2.5 因工作需要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工作時,焊工要穿幹燥工作服和絕緣鞋,並設專人監護。禁止行燈變壓器帶入設備內和容器內。禁止照明電壓超過12V。禁止將漏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15.2.6 氧氣瓶必須裝置防震圈、安全帽、減壓器。減壓器上應當設有安全閥。使用的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不能斜放,更不能臥放。

  15.2.7 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回火防止器和減壓器不得沾染油脂。

  15.2.8 禁止氣瓶在露天曝曬。在冬季,氣瓶、回火防止器、減壓器被凍住後,隻許用熱水或蒸汽解凍,嚴禁火烤。

  15.2.9 一旦氧氣瓶、乙炔瓶壓力表損壞或失靈,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更換。

  15.2.10 電焊設備及工具,必須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15.2.11 遇4級以上大風和雨雪天氣,禁止從事戶外露天作業。在潮濕的地方作業。應當穿絕緣鞋並站在絕緣墊上。

  15.2.12 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作業人員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詳細檢查現場,確認無起火危險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15.3 起重工作

  15.3.1 進行起重工作前,應當認真檢查工作場地以及所用的工具。起重大型設備,必須製定起裝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15.3.2 起重作業時,必須由專人負責指揮。起重工應當熟悉各種手勢、信號和旗語。禁止在高壓線下進行起重作業。

  15.3.3 起重物體時不得斜吊。禁止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禁止超負荷吊裝以及超負荷使用各類起重工具。

  15.3.4 禁止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麵通過或停留。禁止任何人站在起重物上。禁止人與物一起吊運。起重現場應當設警戒線。

  15.3.5 禁止將有電纜通過或有滑線電纜的鋼梁、水泥梁作為起重支承點。在鋼梁、設備及樓板上禁止焊接吊環和打吊裝孔,如果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並計算後,方可進行。吊環焊接必須牢固可靠。

  15.3.6 廠房內的吊裝孔,每層之間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聯係裝置和安全裝置。各吊裝孔必須有牢固蓋板和欄杆;臨時吊裝孔、眼,必須設置臨時欄杆、蓋板和醒目標誌。

  15.3.7 嚴禁在運行管道、帶電運轉機械設備,以及不堅固的建築物或其他物體上固定滑輪、葫蘆、卷揚機等作為起重物的承力點。

  15.3.8 起重工具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修維護。電動葫蘆、手動葫蘆、千斤頂等檢修後,必須做超載20%的試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15.3.9 起重設備的起重噸位必須明確、清楚,信號裝置、安全自動裝置、卷揚機限位裝置、行程限位裝置、緩衝裝置、自動聯鎖裝置等必須靈活可靠。

  15.3.10 起重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並建立檔案。禁止任意拆卸、更換零部件;確須更換,應經主管部門同意。

  15.3.11 吊鉤、吊環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更換:

  a) 表麵有裂紋、破口的。

  b)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的。

  c) 扭轉變形超過10°的。

  d) 危險斷麵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

  e) 掛繩處斷麵磨損超過原高度10%的。

  15.3.12 汽車式起重機應當嚴格按照《輪胎式起重機安全使用規定和安全01manbetx 》操作。

  15.3.13 自動起重機應當符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的技術要求。

  15.3.14 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a) 鋼絲繩被燒壞或斷一股的。

  b) 鋼絲繩表麵被腐蝕或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40 %以上的。

  c) 受過死角擦扭,部分受壓變形的。

  d) 鋼絲繩在一個撚距內的斷絲根數達到表3所列數值的。

  表3 不同結構鋼絲繩允許斷絲根數值 根

鋼絲繩結構

安全係數

6×19

+1

互撚製的

6×37

+1

互撚製的

6×67

+1

互撚製的

18×19

+1

互撚製的

6以上

12

22

36

36

6以下

14-16

26-30

38-40

38-40

  15.4 高空作業

  15.4.1 凡作業地點離地麵(樓板)2 m以上,即為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必須執行高空作業規程。

  15.4.2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癲癇病、手腳殘疾、深度近視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5.4.3 高空作業必須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不準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安全帶應當高掛低用,並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安全帶不得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

  15.4.4 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應當注意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周圍環境。發現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必須立即處理或停止工作。

  15.4.5 使用梯子登高時,梯子中間不得缺層,並牢固地支靠在牆柱上。梯腳應當有防滑措施。梯子靠放斜度應當在30°~40°之間。使用人字梯,必須掛牢掛鉤。

  15.4.6 高空作業時,不得把工具、器材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當使用吊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器材。

  15.4.7 學徒工在沒有專職師傅的帶領下,不得單獨高空作業。

  15.4.8 遇6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天氣,不得從事露天高空作業。確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5.4.9 登高作業時,手把軟線必須紮緊在固定地方,不得纏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工作。氧氣瓶和乙炔瓶與高空焊接點的水平距離要保持10 m以上。

  15.5 設備安裝

  15.5.1 設備安裝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審批同意。施工前,應當向施工人員詳細講解、交底。施工時,現場應當設專人監督檢查。

  15.5.2 機座就位時,不得用手直接清理墊鐵或雜物。移動部件、調整墊鐵、盤動轉動機件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15.5.3 清洗機件應當使用無鉛汽油或煤油。清洗點嚴禁煙火。廢油、破布、棉紗要集中放在有蓋的桶內,由專人負責清除。

  15.5.4 施工用的組合支架、平台、組件及其臨時加固、就位的方法,必須編製專門設計並經審批同意。

  15.5.5 在管道支架和對口連接未完成前,不得割去或拆卸加固件。

  15.6 砂輪機

  15.6.1 砂輪機(包括砂輪切割機)必須設置防護罩。

   對於圓周磨削的砂輪機,防護罩的角度不得大於65°,防護置與砂輪半徑方向的間隙不得大於20~30 mm,側麵問隙不得大於10~15 mm。

  15.6.2 夾持砂輪的法蘭盤直徑不得小於砂輪直徑的1/3。砂輪與蘭盤之間應當墊放彈性紙墊圈或石棉墊圈。

  15.6.3 在砂輪機上磨削時,操作者必須戴眼鏡,並站在砂輪的側麵。不準戴手套拿工件,不準撞擊。

  16 電氣安全

  1.6.1 一般規定

  16.1.1 選煤廠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維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嚴禁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

  16.1.2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工作票和倒閘操作票製度。部分停電檢修及帶電作業較為複雜的倒閘操作、雙電源倒閘操作和非電氣工作人員(如油漆工、起重工、臨時工等)在電氣場所工作,必須執行專人監護製。

  16.1.3 供電係統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複接地。

  16.1.4 變(配)電所及各高壓工作場所,必須配備絕緣和登高作業安全用具、攜帶式電壓和電流指示器、高壓驗電器、臨時接地線等器具。登高作業安全用具必須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見表4

  表4 登高作業安全用具的試驗標準

名稱

安全帶

安全繩

升降板

腳扣

竹(木)梯

大膠帶

小膠帶

試驗靜拉力/kg

225

150

225

225

100

荷重180

試驗周期

半年1次

外表檢查周期

每月1次

試驗時間/min

5

  16.1.5 電氣線路必須經常巡視、檢查。出現大風、揚沙天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重大電氣事故。

  16.1.6 嚴禁往電氣設備、電纜溝、電纜線路上亂丟油棉紗、木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帶電導線、電器設備、電纜溝附近,不得有引起火災的熱源。發現電氣設備起火,應當迅速切斷電源,使用四氯化碳幹粉滅火器、砂子撲救。嚴禁使用水和泡沫滅火器滅火。

  16.2 變(配)電所

  16.2.1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牆,並懸掛安全警示牌。圍牆高度不得低於1.8 m。配電室(點)入口處應當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高壓危險”的警示牌。變電所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係統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規程、規則。

  16.2.2 變(配)電所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所屬電器設備。無論高壓設備是否帶電,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攔進行工作。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必須加鎖.鑰匙放在固定地點。電工應當定期巡視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

  16.2.3 變(配)電所值班人員必須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值班人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參加考試取得合格後,方能繼續上崗。

  16.2.4 變(配)電所進行倒閘操作,必須辦理操作票手續,並1人操作、1人監護。雷雨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保險絲。值班人員裝卸高壓熔斷電器,應當停電、驗電和放電,並穿絕緣膠鞋、戴絕緣手套。用手拉、合刀閘開關,臉部不準正對開關。發現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自行斷開電源,事後向領導報告。

  16.2.5 操作人員不得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纜和電氣設備。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且閉鎖。進行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必須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工作完成後,隻有執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並送電。

  16.2.6 配電室(點)的入口處或門口,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16.2.7 裝設接地線,必須驗明設備確實無電後方可按01manbetx 進行。

  16.2.8 配備雙電源及自備電源的企業,禁止向電網倒送電源和由低壓倒送高壓。當電網檢修時,必須將可能倒送電源的刀閘或空氣開關拉開後上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16.3 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

  16.3.1 高壓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築物或構築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線路電壓小於或等於10 kV時,水平距離大於或等於2 m;線路電壓大於10 kV但小於110 kV時,水平距離大於或等於4 m。

  16.3.2 操作人員1人巡視電纜線路及杆上變壓器時,不得登杆上變壓器台;2人巡視時,允許1人高空作業、1人監護,但巡視人與帶電導線保持以下安全距離,6 kV以下0.7 m,10~35 kV之間為1 m。

  16.3.3 禁止架空線下堆放其他物品。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架空線最下部到地麵的垂直安全距離見表5。

  表5 架空線最下部到地麵的垂直安全距離

線路通過地區

電壓等級/KV

1

1-10

地麵

3

4.5

道路交叉地麵

5

5.5

鐵路交叉點

7.5

7.5

  16.3.4 檢修線路、開關、刀閘、跌落保險時,必須將聯接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停電,並驗電接地後,方能進行工作。

  16.3.5 在帶電線路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設專人監護,並使用絕緣柄工具。禁止使用金屬尺、刀子、銼刀等金屬工具。

  b) 高、低壓同杆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

  c) 在高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天氣良好情況下,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帶領,按經過主管領導批準的帶電作業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

  16.4 車間電氣

  16.4.1 檢修車間內高低壓電氣設備和線路時,應當將斷開的開關和刀閘操作柄鎖住,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16.4.2 在停電後的高壓電動機回路上和其啟動裝置上進行檢修時,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手續。

  16.4.3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電源及負荷電纜,應當掛在安全可靠的支架或牆上。通過地麵的電纜,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16.5 電氣試驗與測定

  16.5.1 電氣設備(包括輸電導線、電纜等)應當定期進行試驗與測定。試驗及測定前,必須按技術規程擬定工作計劃,準備好試驗用的儀表、儀器。

  16.5.2電氣設備試驗必須在絕緣墊或幹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進行高壓試驗,工作人員必須穿絕緣靴和戴絕緣手套。

  16.5.3 使用鉗形電流表測高壓電流,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由2名熟練電工進行。測量架空高壓線電流,不得使用鉗形電流表。

  16.5.4 電氣試驗與測定用具的檢查和試驗標準見表6。

  表6 電氣安全用具的檢查和試驗標準

名稱

工作電壓/

KV

試驗標準

試驗周期

耐壓/KV

耐壓時間/min

泄漏電源/mA

出廠

使用

出廠

使用

出廠

使用

絕緣杆和絕緣夾鉗

35及以下

線電壓的3倍但不得低於40

5

1-2年

絕緣手套

各種電壓

12

8

1

12

9

半年

絕緣靴

各種電壓

20

15

2

1

10

7.5

半年

絕緣鞋

1及以下

5

3.5

1

2

半年

絕緣氈和絕緣墊

1及以下

5

以2-3cm/s的

速度拉過

5

2年

1及以下

15

15

絕緣站台

各種電壓

40

2

3年

本體

35及以下

25

1

半年

手把

10及以下

40

5

半年

10及以下

105

5

半年

  16.6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16.6.1 變電所(站)向外輸配電線路,必須安裝短路、接地和過負荷保護裝置,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必須安裝過負荷、過流、短路、過電壓等保護裝置。

  16.6.2 電力變壓器必須安裝相間短路、在中性點直接接地側的接地短路、繞組的匝間短路、外部相間短路引起的過電流、中性點直接接地、電力網中外部接地引起的過電流及中性點過電壓、過負荷等保護。高壓電動機必須安裝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及漏電保護。低壓電氣設備要有過電流、過負荷和短路保護。

  16.6.3 發現變電所(站)、配電室開關跳閘,應當立即報告調度人員。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並通過安全電器試驗合格後,方可送電。

  16.6.4 選煤廠中央變電所(站)電源總進線端必須裝設閥型避雷器。變電所的每組母線應當裝設避雷器。變電所內所有避雷器要以最短的接地線與配電裝置的主接地網連接,並在其附近裝設集中接地裝置。多雷地區低壓設備的防雷保護必須按有關規定安裝。

  16.6.5 在電氣設備係統中,下列設備必須接地;

  a) 電機、變壓器及其他電器的金屬底座和外殼。

  b) 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c)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攔和金屬門。

  d) 配電、控製、保護用盤(台、箱)的框架。

  e) 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線盒、終端盒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穿線的鋼管。

  f) 電纜支架。

  g) 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杆塔。

  h) 裝有配電線杆上的電力設備。

  16.6.6 運行中的接地裝置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

  16.6.7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使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嚴禁將多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接地線的連接應牢固可靠。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16.6.8 重新安裝或移動後的電氣設備,在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16.7 照明、通信和信號

  16.7.1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 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於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及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 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誌。

  16.7.2 易燃、易爆工作區域,必須使用防爆燈具照明。照明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16.7.3 選煤廠照明設計、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表7)。

   表7 選煤廠各作業場所照明度

地點

照度/lx

照度平麵

主廠房各層

3

地表水平麵

操作室、配電室

3

地表水平麵

帶式輸送機走廊及各轉載點

5

地表水平麵、帶式輸送機表麵

上下台階梯子

3

梯子垂直麵

儲煤倉下及火車裝車點

3

垂直麵

主要人行道和行車道

0.5

地表水平麵

儲煤廠及汽車道路

0.5-3

地表水平麵及汽車運行水平麵

鐵道線路

0.5

線路上部結構水平麵

膠帶輸送機滾筒維護區

10

水平麵

地表水平麵手選矸石地點

30

帶式輸送機表麵從選矸人員起到輸送帶運行相反方向1.5m距離內

  16.7.4 選煤廠必須配備獨立的調度指揮係統。調度室、集控室、變電所、配電室、電梯橋箱內等重要崗位必須配備通訊設備。調度通訊係統應當具備強插功能。

  16.7.5 嚴禁在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接其他負荷。

  16.7.6 噪聲較大的作業點,應當裝設閃光或報警電話。

  16.8 電氣設備操作和維護

  16.8.1 電氣設備操作和維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不得用潮濕手指接觸電器按鈕。

  b)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使用絕緣棒或拉杆操作把手進行作業。停電時,將工作部分進行放電,封好地線。操作低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

  c) 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表8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表8 操作人員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10及以下

0.7

35

0.90

60-110

1.50

220

2.50

  d)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有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e) 製定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的安全措施。

  f)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最小距離/m

≤6

0.7

10

1.0

35

2.5

60

3.0

110

3.5

220

4.5

  16.8.2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a) 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b) 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點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並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c) 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掛好接地線。

  d) 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e) 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和專職操作人員再次確認無誤後,通知調度室恢複送電。

  16.8.3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16.8.4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16.8.5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區域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於表9的規定值。

  16.8.6 在1 650 V及以下的接觸網帶電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a) 接觸網的正、負線使用木杆架設。

  b) 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c) 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d) 雨、雪、霧天等惡劣天氣,嚴禁作業。

  e) 安全負責人在地麵監護。

  17 自動監控和計算機信息管理

  17.1 一般規定

  17.1.1 選煤廠用於監測、控製的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製係統的監測裝置,必須穩定、可靠、準確、靈活。

  17.1.2 選煤廠必須建立完善的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製係統規章製度。

  17.1.3 禁止非專業人員對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製係統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標定和校準。

  17.1.4 自動化儀表及自動控製係統所使用的電源必須是交流淨化穩壓電源。

  17.1.5 從事自動監控的維修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上崗作業,操作前應當先進行人身放電。

  17.2 集控室

  17.2.1 集控室必須安設良好的減振、密封、通風、隔音性能、安全通道和符合電氣消防的消防設施。集控室必須配備完善的通訊設備和事故照明燈。

  17.2.2 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7.2.3 嚴禁切斷各種設備的報警信號和信號指示燈,確保各種信號顯示正常。

  17.2.4 正常啟動前,操作人員必須發出啟車信號,時間不得少於2min。

  17.3 計算機集中控製

  17.3.1 選煤廠計算機集中控製係統必須滿足工藝流程需求和符合設備操作、開停的安全操作規程。

  17.3.2 計算機集中控製係統的主機應當雙機熱備,互為備用。集中控製係統發生故障時,不得強行就地開車。

  17.3.3 集中控製係統的控製程序需要修改時,必須對新、舊程序分別做好備份。

  程序修改必須建立密碼製度。

  17.3.4 計算機集中控製係統應當安裝實時監控防病毒軟件,並定期升級。上位機文件應當定期維護。重要數據應當做好備份。

  17.3.5 計算機集中控製係統應當設置單獨的接地裝置,不得和電網的接地係統共用。

  17.3.6 計算機集中控製係統主機的供電電源必須是交流淨化穩壓電源。

  17.4 計算機信息管理

  17.4.1 計算機信息係統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製定相應的使用、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規定。

  17.4.2 設備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的服務器機房、計算機控製室建立人員出入管理登記製度。

  b) 重要計算機房按有關標準配置防火、防水、防靜電、防盜、防電磁輻射等安全設施。

  c) 計算機設備接地可靠。接地電阻小於相應設備的技術要求,並安裝防雷電設施。

  d) 不能停機的計算機采用雙回路供電和大功率UPS電源等設施,並配置必要的備份機。

  e) 計算機有關的電源接口、通信接口等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

  f) 計算機機房保持清潔,溫度、濕度符合設備技術參數要求。

  17.4.3 信息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計算機信息管理係統的服務器機、錄入終端等重要係統建立密碼製度。密碼修改有詳細記錄。

  b) 各級人員的權限、職責明確。

  c) 重要數據建立數據備份製度,並做到及時、準確保存。

  d) 外單位人員維修貯存重要數據的設備時,本單位有人在場監督。

  e) 製定預防計算機病毒的相關措施,嚴防計算機病毒及其他有害數據破壞計算機的正常工作。

  f) 計算機工作人員調離時,按規定移交全部技術資料和有關數據。設有口令和密碼的,及時進行更換。涉及重要業務的技術人員調離時,確認對業務不會造成危害後方可調離。

  17.4.4 網絡通信安全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對聯網的計算機及其網絡設備和通訊設備,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使用保護管理製度

  b) 存有重要數據的工控計算機,不得擅自與國際互聯網聯結。

  c) 設有專人進行管理接人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禁止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禁止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禁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d) 發現利用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立即向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報案,並保護好現場。

  18 工業衛生

  18.1 一般規定

  18.1.1 地下煤倉工人作業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高於35℃時,應當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室內工作場所低於5℃時,應當設置取暖設備。

  18.1.2 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定期測定,並建立檔案。測定次數符合下列規定:

  a) 粉塵作業地點,每月測定1次。

  b) 其他有毒物質作業地點,每季測定1次。

  c) 水質檢驗、理化檢驗,夏季每月測定1次,其他季節每季測定1次;細菌檢驗,夏季每旬測定1次,其他季節每月測定1次。

  18.2 職工健康管理

  18.2.1 在有毒性崗位作業的職工必須按要求佩戴防毒器具。對職工身體有害的工作室必須設通風櫥或通風機。

  18.2.2 接觸粉塵和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檢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遊離二氧化矽10%以上時,每2年至少檢查1次;在10%以下時,每3年至少檢查1次。對可疑塵肺每年檢查1次,每次檢查都要照胸部X線片。

  b) 接觸其他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其檢查期限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18.2.3 作業人員經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患有下列病症的,應當調離粉塵作業崗位:

  a) 各種活動性肺結核及活動性肺外結核的。

  b) 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的。

  c)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的胸膜肥厚與粘連的。

  d) 經醫療單位鑒定不適合於粉塵作業的其他病症的。

  18.2.4 職業病患者必須定期進行複查和鑒定。矽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煤矽肺和其他塵肺患者每2年複查1次;其他職業病由醫師根據病情確定複查鑒定期限。

  18.2.5 從事射頻作業的值機和操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以便及時作出評價和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作業人員健康。

  18.2.6 選煤廠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8.3 防粉塵、防噪聲、防廢氣、防汙水汙染

  18.3.1 在選煤廠火力幹燥、原煤準備、幹法選煤等工人作業車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粉塵含量最大允許濃度

序號

粉塵種類

最大允許濃度/(mg.m-3

1

含1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

2

2

含10%以下遊離二氧化矽的煤塵及其他粉塵

10

  18.3.2 火力幹爆、原煤準備車間等粉塵作業點,必須安裝除塵設備。

  18.3.3 除塵係統與工藝設備無聯鎖裝置時,除塵係統應在工藝設備啟動之前啟動,在工藝設備停止5min之後關閉。除塵管道、易積存煤塵的設備和地麵必須定期清掃。

  18.3.4 除塵器吸風口、風管連接處、清掃孔、密閉罩等地點應當定期檢查。嚴防漏風損壞。

  18.3.5 選煤廠應當根據《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範》的規定,定期對各噪聲較強的工作地點進行測試。當工作地點噪聲超過標準時,應當根據不同聲源,采取吸音、隔音、消音、隔振、阻尼或個人防護等不同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18.3.6 選煤廠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執行工業噪聲標準(表11)。

  表11 工業噪聲標準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聲時間/h

允許噪聲/dB(A)

新建企業

現有企業

8

4

2

1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過115

  18.3.7 選煤廠鍋爐、取暖煤爐應當加強工業廢氣汙染物的治理,根據環保要求定期測定排放煙塵中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濃度。

  18.3.8 高硫煤矸石山自燃區附近應當定期測定二氧化硫濃度。超過環保標準的區域劃定為危險區。危險區不準任何人進入,並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硫濃度。

  18.3.9 新建選煤廠的煤泥水處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進行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選煤廠,應當把煤泥水處理作為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重要內容,搞好設計和施工。

  18.3.10 選煤廠所排工業汙水,必須定期進行懸浮物、石油類、揮發性酚、硫化物等有害成分的檢查。選煤廠汙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18.3.11 選硫鐵礦用水中pH值低於6時,應當采取措施(例如加入適量石灰水等),使其pH值控製在6~9範圍內。

  18.4 防放射源傷害

  18.4.1 選煤廠安裝、使用、維護、維修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儀表,必須遵守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裝置防護條例》和衛生部等三單位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紊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的規定。

  18.4.2 現場安裝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儀表後,放射性防護監督部門要定期測量現場周圍的放射性劑量。測出劑量超過規定標準,必須根據不同放射源采取相應屏蔽措施。安裝有放射源檢測儀表的地方,必須設放射源警示牌。

  18.4.3 在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儀表周圍工作時,其長期工作地點必須距離放射源1 m以上。

  18.4.4 選煤廠必須采用帶自動開關的放射性同位素儀表。儀表不工作時,要關閉放射源。

  18.4.5 更換或倒裝放射源時,操作人員必須采用長柄鉗子。γ源要采用多層金屬鉛板防護屏,β源要采用有機玻璃板防護屏與工作人員身體隔離。

   換源工作時間較長時,應當采用輪流操作的辦法。

   放射源強度超過有關規定時,更換必須由提供放射源的單位或專職部門進行。

  18.4.6 放射源必須指定專人專庫保管。放射源不用時,必須加鎖。

  18.4.7 距放射性探頭2 m以內不許進行電焊。如果必須電焊,應當暫時將放射源關閉。

  18.5 工業救護

  18.5.1 選煤廠應當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救護器材。衛生所應當配備齊全各種急救器材和藥品。

  18.5.2 選煤廠應當對職工進行人工呼吸、心髒起搏、傷口包紮等基本緊急救護技巧和能力的培訓。

  18.5.3 工作現場發生危險時,現場領導、班長應當立即組織職工從安全出口撤離危險區,並通知生產調度和有關領導組織搶救。

  18.6 職工安全培訓

  18.6.1 選煤廠直接從事生產建設的職工,必須進行強製的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實習和參觀人員在進車間前,必須學習有關的安全注意事項。

  18.6.2 安全培訓的對象和時間,可參照下列要求執行:

  a) 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行政職能科室科長等,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星期。

  b) 車間主任、副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等,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

  c) 電工、起重工、汽車司機、火車司機、司爐工、鍋爐工、受壓容器操作工、火力幹燥工、電焊工、高空作業及接觸劇毒、易燃、易爆等的特殊工種工人,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

  d) 選煤司機、維修鉗工等,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

  e) 新進廠的工人(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員),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並由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4個月,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f) 調換工種的工人,都必須重新培訓。

  g) 全廠職工每年都必須進行安全知識更新教育,接受教育時間每年每人不少於4天。

  18.6.3 選煤廠廠長對本廠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實施。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附錄

  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mm,mm,km 毫米,米,千米

  mm2,2 毫米2,米2

  L,m3 升,米3

  mg,g,kg,t,Mt 毫克,克,千克,噸,百萬噸

  ms,s,min,h 毫秒,秒,分,小時

  m3/min,m3/h 米3/分,米3/小時

  m/s,km/h,m/s2 米/秒,公裏/小時,米/秒2

  kg/m,mg/m3 千克/米,毫克/米3

  N,kN 牛[頓],千牛

  m3/t 米3/噸

  Pa,MPa 帕[斯卡],兆帕

  ℃ 攝氏度

  (°) 度(平麵角)

  A,V,kV,Ω,μΩ 安[培],伏[特],千伏,歐[姆],微歐[姆]

  W,kW,J 瓦[特],千瓦,焦[耳]

  dB(A) 分貝(A級)

  >,≥,<,≤ 大於,大於或等於,小於,小於或等於

  %,‰ 百分號,千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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