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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軌礦車通用技術條件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td="4964" colspan="2"> 本 標準適用於符合GB 2885—81《金屬礦礦車基本參數及尺寸》,GB 3322—82《 煤礦礦車基本參數及尺寸》的礦車以及其他窄軌礦車。
  1 一般技術要求
  1.1 礦車應符合本 標準的要求,並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製造。
  1.2 所有零部件的材料必須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明書,否則必須進行鑒別和化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1.3 焊接所選用的焊條應符合GB 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的鋼焊條》之規定。
  1.4 全部焊接部位在焊接前應清除鐵鏽、氧化皮、油汙、油漆等表麵汙物。
  1.5 焊接件在裝配點焊時,其點焊部位應是焊縫的一部分,且不應超過焊縫的高度和寬度。
  1.6 焊縫應均勻平整,不應有裂紋、夾渣、燒穿、未焊透等缺陷。重要部位的焊縫還不應有氣孔,且咬肉長度不得超過焊縫長度的15%,咬肉深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1.7 鉚釘孔應光潔,不得有裂紋、缺口、氣孔、縮鬆等缺陷,孔邊的毛刺、鐵鏽、氧化皮等汙物應清除幹淨。各鉚接麵應貼合緊密,如用點焊緊固,鉚接前應將點焊處鏟淨。
  1.8 全部鉚燈應光潔,不得有裂紋和缺口,不準使用過燒的鉚燈鉚接。已鉚上的鉚釘應有正確的形狀,其鉚燈頭軸線與孔中心線的同軸度公差為0.2d(d為鉚燈直徑)。鉚燈頭應緊密地貼合在鉚接件上,並用“敲擊法”逐個檢查,如發現鉚燈頭鬆動或聲音異常應更換重鉚。
  1.9 碳素鑄鋼件的材料應符合GB 970—67《碳素鑄鋼分類及技術條件》之規定。
  1.10 鑄鋼件應進行退火或正火處理。
  1.11 對一般鑄件上產生的不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可不修使用,凡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在下列範圍內可修複使用:鑄件厚度小於20mm時,焊補深度不大於厚度的1/3(最大亦不得超過5mm);厚度在20mm以上時,其焊補深度不大於厚度的1/4,且補焊麵積不得大於所在麵積的5%。補焊和澆冒口的氣割均應在熱處理前進行。
  1.12 鍛件不應有夾層、折迭、裂紋、鍛傷、結疤、過燒和夾渣等缺陷,因清除氧化皮等造成的局部缺陷不得大於鍛件尺寸的偏差範圍。
  1.13 零件的機械加工表麵不允許有降低零件強度及壽命的缺陷。
  1.14 在機械加工零部件的圖樣上,凡未注明尺寸公差時,應按GB 1804—79《公差與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規定中的IT14級精度公差製造。
  2 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2.1 礦車車輪踏麵應符合GB 4795—84《窄軌機車車輛踏麵形狀及尺寸》的規定。
  2.2 礦車輪對應符合GB 4786.1~4786.6—84《礦山窄軌車輛輪對》的規定。
  2.3 礦車用緩衝彈簧可為金屬彈簧與橡膠彈簧:圓柱螺旋彈簧應符合GB 1239—76《普通圓柱螺旋彈簧》的規定。
  2.4 鑄鋼緩衝器不得有裂紋,在鑄鋼緩衝器的插銷孔表麵和端麵(距插銷孔邊緣30mm範圍內)上不允許有縮孔、縮鬆和影響強度的氣孔、砂眼等缺陷,並不得進行焊補。
  2.5 車架用型鋼應在鉚焊前進行校直、其直線度不得大於1.5‰,車架製成後兩對邊應相互平行,其平行度公差為邊長的2‰,車架平麵度公差為車架長度(不包括緩衝器)的2‰,但最大不得大於5mm。
  2.6 車架製成後,四軸架支承麵應在同一平麵上,同一軸上的兩軸架中心麵應垂直於車架縱向中心麵。車架上同一側兩軸架(軸卡或有垂直緩衝彈簧的軸架導框)中心線間距離與相對側兩軸架中心線間距離之差不得超過2mm,兩對角軸架間的距離之差不得大於3mm(此要求適用於二軸車)。
  2.7 車架製成後,車架牽引裝置的中心麵應對稱於車架縱向中心麵,其對稱度公差為:車箱容積小於4m 3的礦車不大於6mm,車箱容積等於或大於4m 3礦車不大於10mm。
  2.8 對翻轉車箱式礦車,其翻轉架應對稱於底架縱向中心麵安裝,翻轉架內側麵應垂直於底架水平麵,其垂直度公差為翻轉架高度的5‰,兩翻轉架內側麵應相互平行,其平行度公差為3mm。
  2.9 車箱鋼板及型鋼鉚焊前應校平直,車箱製成後表麵的平麵度不得超過6‰(小於1000mm按1000m計算),但最大不得超過12mm,局部凸凹深度不得超過3mm。
  2.10 對翻轉車箱式礦車,車箱口兩對角線之差不得大於6mm,其他型式的礦車容積小於或等於4m 3的礦車不得大於8mm,容積大於4m 3礦車不得大於12mm。
  2.11 翻轉車箱式礦車車箱,其兩端翻轉軌應對稱於車箱縱向中心麵安裝,其對稱度公差為4mm,其上下位置尺寸偏差亦不得大於2mm。
  2.12 對側卸、底卸、底側卸式礦車,在車架、車箱、車門上的各組回轉軸孔的同軸度公差為2mm。
  2.13 采用拱板式轉向架的大型礦車,其轉向架的上、下拱板,拱架柱螺栓及軸箱螺栓應作探傷檢查,不允許有裂紋。
  2.14 上,下拱板及軸箱相互間接觸應緊密貼合,局部間隙不得大於1mm,拱架柱下端圓弧和下拱板圓弧部分必須有間隙。
  2.15 轉向架的拱板側架應保證兩輪對中心線相互平行,同一轉向架軸箱中心(上拱板上部軸箱兩螺栓孔間的中心)對角線之差不得大於5mm,且兩側的轉向架軸距(兩軸箱中心的距離為測量轉向架軸距的基準)之差不得大於3mm。
  2.16 搖枕上滑塊與拱架柱間的間隙應為1~2mm,搖枕兩端的兩組枕彈簧相互高低差不得大於2mm。
  3 總裝配技術要求
  3.1 所有待裝零件必須為合格品。外購件、外協件必須有合格證明文件方可進行裝配。
  3.2 裝配好的礦車外形尺寸偏差:車箱容積小於或等於4m 3的礦車總寬及牽引高為±5mm,總高為±8mm,總長為±10mm;車箱容積大於4m 3的礦車總寬及牽引高為±8mm,總高為±10mm,總長為±15mm。
  3.3 車箱應對稱於車架縱向中心麵安裝,車箱容積小於或等於4m 3的固定車箱式礦車,其對稱度公差為6mm,對於其它型式的礦車以及車箱容積大於4m 3的固定車箱式礦車,其對稱度公差為10mm。
  3.4 裝置自動車鉤的礦車,裝配後車鉤的閉鎖,開鎖和全開動作應靈活可靠。
  3.5 對側卸式,底卸式等礦車,各鉸接部位應轉動靈活可靠。
  3.6 裝配好的礦車應安放在專門的平直道上檢查,不允許有一個車輪與軌麵的間隙大於2mm(如軸卡支承麵與車軸間存在間隙時,可將礦車翻轉用平麵尺檢查四輪著軌情況,其間隙亦不得大於2mm。)
  3.7 礦車塗漆前應將礦車清理幹淨(如電焊渣,油泥、水、鏽斑等)。先塗防鏽底漆,當底漆充分幹透後再塗麵漆,塗漆應均勻,附著牢固。
  3.8 如果零部件在裝配後無法塗漆,可以裝配前塗漆,經試驗和修理後有脫漆現象應進行補漆。
  3.9 在用戶遵守礦車使用規則情況下,從到貨之日起六個月內,確因製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承製廠應無償的給予修理或更換。
  4 檢驗規則
  4.1 每批連接鏈必須抽3%作超負荷靜拉力試驗(不得少於3個),抽0.5%作破斷拉力試驗(不得少於3個),其試驗靜拉力為額定牽引力的2倍,其最小破斷拉力:對於普通連接鏈該值不得小於額定牽引力的6倍;對用於斜井運輸的連接鏈,該值不得小於額定牽引力的10倍。
  經靜拉力試驗後產生的變形量不得超過連接鏈全長尺寸的2%,在靜拉力和破斷拉力試驗中如有一個不合格,應加倍進行重複試驗,對靜拉力試驗若再有一個不合格,則必須逐個試驗;對破斷拉力試驗若再有一個不合格,則全批報廢。
  4.2 裝置自動車鉤的礦車,裝配後應逐個進行摘掛試驗,其摘掛動作應靈活可靠。
  4.3 裝有非直通式製動裝置的礦車,應進行風壓試驗,壓力為0.588MPa(kgf/cm 2),在兩分鍾內壓降不得大於0.0098MPa(0.1kgf/cm 2),並進行製動和緩解試驗,各部動作應靈活可靠。
  4.4 翻轉車箱式礦車,裝配後都應進行三次空車翻轉試驗,首批應抽3%作滿載重車翻轉試驗(不得少於3輛),對側卸和底卸式礦車都應進行空車卸載動作試驗(曲軌側卸式礦車應做空車通過卸載曲軌翻轉試驗),各部動作要靈活可靠。
  4.5 每輛車必須經製造廠檢查部門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能出廠。
  5 標誌與包裝
  5.1 每輛礦車應在明顯處固定一標牌,並注明:
  a. 礦車名稱;
  b. 礦車型號;
  c. 主要技術參數:容積、軌距、外形尺寸:長×寬×高;
  d. 出廠編號及年月;
  e. 製造廠名;
  f. 自重。
  5.2 提交給用戶的每批礦車均需附有下列文件:
  5.2.1 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易損件圖及易損件明細表);
  5.2.2 產品合格證書。
  5.3 礦車一般不要求包裝,但根據礦車的具體結構,在運輸中易損壞部位或用戶要求時,可進行包裝。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提出,由機械工業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序倫、呂榮昆。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JB 1103—67《礦山窄軌車輛技術條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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