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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td="4961" colspan="2"> 本 標準部分采用西德礦井救護委員會《井下采礦用的過濾式自救器構造,試驗的使用原理FSR原理》。
  本 標準適用於礦山井下個人脫險使用的防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以下簡稱自救器)。
  1 型式、基本規格及使用條件
  1.1 型式
  直接式口具型:濾毒罐直接與口具連接。
  1.2 基本規格
  基本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基本規格

  1.3 使用條件
  a. 環境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不應低於18%,一氧化碳濃度不應高於1.5%;當一氧化碳濃度為0.25%時,應具有同等防護性能;
  b. 非瓦斯突出礦井;
  c. 隻適用於個人逃生脫險用。
  2 技術要求
  產品須符合本 標準的規定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製造。
  2.1 性能要求
  2.1.1 防一氧化碳性能
  產品在表1規定的防護時間內,按GB8160-87《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試驗方法》試驗時,吸入空氣的一氧化碳透過濃度不應超過500ppm,一氧化碳透過積累量不應超過380mL。
  2.1.2 吸氣溫度
  試驗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1.0%時,吸入空氣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65℃,試驗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1.5%,吸入空氣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5℃。
  2.1.3 呼吸阻力
  產品呼吸阻力試驗在防一氧化碳性能試驗後立即進行,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Pa(mmH 2O)

  2.1.4 濾煙能力
  帶有濾煙裝置的自救器,按GB8160-87方法試驗時煙霧透過濾不大於40%。
  2.2 結構要求
  2.2.1 產品外殼的氣密性能
  按GB8160-87方法試驗時在13.34kPa(1360mmH 2O)壓力下不得漏氣。
  2.2.2 防水透濕性能
  產品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必須保證過濾器防護性能達到要求。按GB8160-87中的1.5條進行試驗後產品增重不得超過5g。
  2.2.3 過濾器的氣密性能
  在980Pa(100mmH 2O)正壓力下不得漏氣。
  2.2.4 呼氣閥氣密性能
  按GB8160-87 1.7試驗時在1.47kPa(150mmH 2O)負壓下恢複到常壓的時間應不少於15s。
  2.2.5 視野
  佩戴好自救器後,下方視野應大於40°。
  2.2.6 耐碰撞性能
  a. 產品按GB8560-87中的2.2試驗後,應符合 標準2.1.1、2.1.2、2.1.3的要求;
  b. 按GB8160-87中的2.1條試驗後應符合本標準2.2.1、2.2.2、2.2.3、2.2.4的要求。
  2.2.7 產品外殼應設有 管理排架、腰帶環或其他背具及封印裝置,開啟搬手應塗紅色標記。
  2.2.8 產品開啟、佩戴應方便,封印裝置開啟力應為39~118N(4~12kgf)。
  2.2.9 口具應采用無毒無異味的橡膠材料製造,口片形狀、尺寸應與口型相適宜,並具有良好的彈性。
  2.2.10 頭帶的拉緊力應適宜,使其適用於不同的頭型,在逃生或劇烈活動時,口具不應從口中脫出。
  2.2.11 鼻夾彈力應適宜,保證夾緊鼻孔不能通氣,在布置鼻夾時應能使佩戴者在銜入口具時能注意到夾上鼻夾。
  2.2.12 過濾器取出力
  a. 過濾器取出力應不大於98N(10kgf);
  b. 當過濾器夾緊在外殼內不取出時仍可供呼吸使用,其流量為30L/min時,吸氣阻力不得超過392Pa(40mmH 2O)。
  2.2.13 過濾器應設有熱交換和隔熱墊。當空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達1.5%出現高溫時,不應燙傷佩戴者。
  2.2.14 過濾器應設有口水擋板,以防唾液回流。
  2.2.15 過濾器應設有濾塵層,空氣和藥劑中的粉塵不應進入口具內。
  2.2.16 呼氣閥和吸氣閥(指帶有吸氣閥的自救器)應靈敏可靠。
  2.2.17 產品表麵要光滑平整,易於擦洗。
  2.3 材料要求
  2.3.1 過濾器呼吸係統所用材料,應能承受一氧化碳濃度為1.5%時出現的高溫,不得分解出有害、有味氣本。性能不得改變。
  2.3.2 產品外殼如采用輕合金製作時,應符合GB3836.1-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的規定。使用非金屬外殼時,按GB8160-87中的1.10規定的試驗方法,所測表麵的絕緣電阻不得超過1000MΩ。
  2.3.3 外殼和緊固件必須有良好的耐腐蝕性。
  2.3.4 橡膠和塑料材料應有良好的耐老化、耐熱和耐寒等性能。
  2.4 訓練用過濾式自救器
  訓練用過濾式自救器外形,過濾器外部結構、質量,呼吸阻力均與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的要求相同。
  2.5 產品庫存有效期。
  產品庫存有效期應不少於5年。
  3 檢驗規則
  3. 1 產品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進行檢驗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方可生產銷售,並定期對產品進行抽檢。
  3. 2 產品出廠應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出廠檢驗分為逐台檢驗和抽樣檢驗兩種。
  3. 3 逐台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2.2.1、2.2.3(封裝前)、2.2.4(封裝前)。
  3. 4 抽檢項目包括本標準2.1.1、2.1.2、2.1.3、2.1.4、2.2.8、2.2.12a。
  3. 5 抽樣方法
  抽樣方法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執行。具體方案見表3。
  抽樣方案:取二次抽樣方案。
  表3 抽樣方案

  注:①抽樣方案:取二次抽樣方案。
  ②批量大小:取N=1000。
  ③批的合格性判斷、轉移規則、放寬檢查的特殊規定,按GB2828中的3.2.4.2、3.2.10.2、3.6規定執行。
  3.6 型式試驗
  3.6.1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試驗:
  a. 試製的新產品(包括產品轉廠生產);
  b. 當改變產品 設計工藝材料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成批連續生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d.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3.6.2 產品型式試驗項目
  除包括出廠試驗項目外,還應包括本標準1.2(表1中過濾器質量)2.2.2、2.2.5、2.2.6、2.2.12b、2.3.1、2.3.2、4.2.2b。
  3.6.3 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其中3.6.1a、b項抽樣方法按GB2828相應的批量執行,而3.6.10d項抽樣方法則同本標準3.5。
  4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4.1 標誌
  產品外殼應有下列標誌和附件:
  a. 正麵:產品名稱及型號、製造廠名稱;
  b. 側麵: 管理牌架;
  c. 外殼上:應有出廠日期、製造批號、整機質量(克)等清晰永久性標誌;
  d. 背麵:注意事項或簡要使用說明。
  4.2 包裝
  4.2.1 包裝箱外麵應有下列標誌:
  a. 產品名稱及型號;
  b. 包裝數量;
  c. 包裝箱外形尺寸、淨重、毛重;
  d. “嚴禁受潮”、“切勿倒立、側置”、“小心輕放”等文字或符號。
  4.2.2 產品包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包裝箱內應有防止產品互相碰撞的 措施
  b. 產品包裝後應能承受加速度為30m/s 2  4.2.3 產品出廠時應附有下列文件:
  a. 裝箱單;
  b. 產品出廠合格證,並標出國家指定的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號。
  4.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溫度為5~35℃,並遠離熱源無腐蝕性物質,通風良好,幹燥的庫房內(相對濕度在80%以下為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人事部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院撫順研究所、遼寧省勞動保護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起草人王淑英、施申忠、肖應璋、樊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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