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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td="4953" colspan="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安全 01manbetx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 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礦山井巷、地下開采、運輸和提升、通風防塵、電氣設施、防排水、防火和滅火等方麵的 安全要求及工業衛生要求。
   本 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的 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 標準不適用於 煤礦、煤係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2引用 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722爆破 安全 01manbetx
   GB13349大爆破 安全 01manbetx
   GB14161礦山安全標誌
   GBJ70礦山電力裝置 設計規範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TJ36工業企業 設計衛生標準

   3術語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開采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化工原料、建築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礦山。

   4 管理
   4.1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 安全 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 計劃、布置、檢查、 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 計劃、布置、檢查、 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2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長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 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各職能機構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4.3礦山企業、坑口(車間)均應設置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員;采掘隊應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專職安全人員,應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曆)、具有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並能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4.4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通風防塵、輻射防護專業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並列入生產人員編製。
   通風防塵專職人員名額,應不少於接塵人數的5%~7%。
   4.5礦長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和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 02manbetx.com 的能力。
   安全專職機構和通風防塵、輻射防護專業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經過主管工業部門或相當部級的總公司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4.6礦山企業應對職工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 安全知識和安全 法規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職工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對所有幹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72h的礦、坑口(車間)、 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及格後,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采用新工藝、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礦山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人員,都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專門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後,方準上崗。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複審,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8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 管理,並設照明和警戒標誌。
   4.9礦山企業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並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係統形成後,方準生產。
   4.10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等設備和設施,不得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礦山企業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表:礦區地質構造圖、水文地質圖、岩性分布圖、地麵工程與井下工程複合圖、開拓係統平麵圖、縱橫剖麵圖、各中段平麵圖、通風係統圖、配電係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供排水係統圖和采掘進度圖表。圖表中應正確標記:
   a.已掘進巷道和 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b.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 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c.礦石運輸線路;
   d.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e.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f.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陷落區的位置。
   上列圖表應隨生產的發展,每年至少填繪一次。
   4.12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4.13礦山建設項目必須有按國家規定程序、權限批準的開采 設計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必須對礦山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有安全衛生專篇,並應貫穿於各專業設計中。
   4.14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製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衛生工程 技術 措施計劃和規劃,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技術 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及崗位技術 01manbetx 01manbetx ,嚴格執行值班製和交接班製。
   4.16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出入礦井的掛牌考勤 製度和檢查 製度。值班區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後,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調度室與有關部門,並及時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4.17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 製度;應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 製度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屬礦山至少檢查1次;礦每季至少檢查1次;坑口(車間)每月至少檢查1次。
   檢查時,應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參加。對檢查出的 02manbetx.com 隱患和塵毒危害問題,應責成有關限期解決。
   4.18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與用具。
   4.19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每年應對職進行自救互救訓練。
   4.20對傷亡 02manbetx.com 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 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對傷亡 02manbetx.com 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調查 03manbetx ,查明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 措施

   5礦山井巷
   5.1一般規定
   5.1.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單位編製、設計單位參與,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製,報主管礦長批準。特殊開鑿法和通過特殊地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
   5.1.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3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複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時,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個生產水平(中段),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同通往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須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麵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運行正常的提升設備和梯子間。
   5.1.5豎井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梯子的傾角不大於80(;
   b.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台的垂上距離不大於8m;
   c.上下相鄰平台的梯子孔要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m;
   e.梯子寬度不小於0.4m,梯蹬間距不大於0.3m;
   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5.1.6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1.0m;
   b.人行道的有效淨高不小於1.9m;
   c.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13(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於30(時,應設梯子;
   d.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牆。
   5.1.7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淨高不得小於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7m;
   b.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8m;
   c.無軌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2m;
   d.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於1.0m;
   e.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淨寬不小於1.0m;
   f.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m。
   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以有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0.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於0.6m。
   5.2豎井掘進
   5.2.1在表土層掘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井內應設梯子,不得用其他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b.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並采取降低水位 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導致空幫;
   c.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層中施工時,必須有專門的 安全技術措施。
   5.2.2豎井施工時,必須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必須設置臨時工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必須堅固嚴密。卸碴設施必須嚴密,不允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作業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綁牢固或置於工具袋內。嚴禁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5.2.3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並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
   5.2.4下列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a.拆除保護岩柱或保護台;
   b.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拆除設備;
   c.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
   d.乘吊桶;
   e.爆破後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時的吊泵作業;
   g.在井筒內作業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
   5.2.5用吊桶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係紮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必須設堅固的保護傘;
   c.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d.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繩裝置;
   e.吊桶內的岩碴應低於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f.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必須檢查一次;
   g.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得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
   h.吊桶須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麵無導向繩部分的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i.乘吊桶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乘桶人員必須麵向桶外,嚴禁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j.禁止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k.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必須待出車平台的井蓋門關閉、吊桶停穩後,方準人員進出吊桶;
   l.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麵之間必須設置良好的聯係信號。
   5.2.6用抓岩機出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應詳細檢查抓岩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b.爆破後,工作麵必須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盲炮,才準進行抓岩作業;
   c.不得抓取超過抓岩機能力的大塊岩石;
   d.抓岩機卸岩時,人員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從抓岩機葉片下取岩塊;
   f.升降抓岩機,必須有專人指揮;
   g.抓岩機臨時不用時,必須用絞車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業時,嚴禁隻用氣缸上舉抓岩機。
   5.2.7豎井施工時,必須設懸掛式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不得小於5t。並應設有手動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當懸吊安全梯采用具備電動和手動兩種性能的安全絞車時,可不設手動絞車。
   5.2.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係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麵發出的信號,應有明顯區別,並指定專人負責。必須設井口信號工,整個信號係統,應由井口信號工與卷揚機房和井筒工作麵聯係。
   5.2.9井筒延深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岩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岩柱或撤出保護盤,必須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並經主管礦長批準方可施工。
   5.3斜井、平巷掘進
   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開口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築擋牆。
   5.3.2用裝岩機、耙鬥裝岩機、鏟運機、裝運機或人工出碴前,要檢查和處理工作麵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鬥裝岩機時,下方不準有人。
   5.3.3斜井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井口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
   b.井頸及掘進工作麵上方分別設 保險杠,並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麵上方的 保險杠應隨工作麵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c.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30~50m設一躲避硐;
   d.井下設電話和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
   5.4天井、溜井掘進
   5.4.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架設的工作台,必須牢固可靠;
   b.必須及時設置安全可靠的支護棚,並使其至工作麵的距離不大於6m;
   c.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裝梯子間、碴子間等設施,梯子間和碴子間應用隔板隔開;如無梯子間,應設上部有護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一般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
   e.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並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誌和圍欄;
   f.溜礦格不得放空,應保留不少於一茬炮爆下的礦岩量。
   5.4.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裝置、保護蓋板、鋼絲繩、風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係統和通訊設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須經處理後方準作業;
   b.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應不小於13,任何一個撚距內的斷絲數不得超過鋼絲總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c.吊罐必須裝設由罐內人員控製的升、降、停的信號操縱裝置;
   d.信號通訊、電源控製線路,不得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
   e.升降吊罐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係好安全帶,並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得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應立即切斷吊罐穩車電源,綁緊製動裝置;
   f.嚴禁從吊罐上往上投擲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應不大於0.5%;
   h.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並與巷道鋼軌斷開;吊罐檢修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i.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上部巷道必須加強通風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內,如遇卡幫或浮石,必須停罐處理;
   b.爬罐行至導軌頂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麵,工作台接近導軌頂端;
   c.正常情況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保護傘下將浮石處理幹淨,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e.及時擦淨製動閘上的油汙;
   f.其他安全事項,應遵守吊罐法掘進的有關規定。
   5.5井巷支護
   5.5.1在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在鬆軟或流砂性岩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麵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5.5.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與工作麵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必須及時跟至工作麵。
   5.5.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
   b.支架架設後,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必須塞緊,梁、柱接榫處須用扒釘固定;
   c.斜井支架應加下撐與拉杆。坡度大於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間應設撐柱;
   d.柱窩應打在穩定的岩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麵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
   f.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複。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時,必須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旋後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b.木旋胎間距超過1m、金屬旋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c.跨度大於4m的巷道架設旋胎,金屬旋胎各節點須用螺栓連結,木旋胎的各節點必須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於支撐重量3倍的安全係數;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撐工作台。
   5.5.5豎井砌旋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豎井的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麵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b.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鬆軟岩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麵,井應加固;圈後背板要嚴密,並及時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後的表土、岩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c.豎井的砌旋,必須保持旋壁平整、接口嚴密;岩幫與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並用砂漿灌實;旋外有湧水時,必須用導管引出,砌旋完畢,要進行封水。
   5.5.6噴錨支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采用錨杆、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錨杆型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b.砂漿錨杆的眼孔必須清洗幹淨,灌滿灌實;
   c.錨杆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 安全措施
   d.錨杆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並用螺母擰緊;
   e.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必須將噴槍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員;
   f.在鬆軟破碎的岩層中進行噴錨作業,必須打超前錨杆,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必須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必須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g.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5.5.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必須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後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5.6井巷維護和報廢
   5.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作記錄。
   5.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5.6.3維修斜井和平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麵,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後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並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過兩架;
   c.撤換頂板鬆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區、必須在支架之間加拉杆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d.清理浮石時,必須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e.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並設警戒和明顯標誌;
   f.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裏邊不得有人。
   5.6.4維修豎井,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堅固的平台上作業,平台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台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
   b.作業人員應係好安全帶;
   c.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幹淨;
   d.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5.6.5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須及時封閉,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誌,禁止人員入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麵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於1.5m的柵欄,並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5.6.6廢豎井和傾角30(以上的廢斜井,其支護材料一般不準回收,如必須回收,應製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 技術措施。傾角30(以下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回收,必須由內向外進行。
   5.6.7修複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周圍構築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和溫度,確認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複被水淹沒的井巷時,對陸續露出的部分,必須及時檢查支護,並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湧出。
   5.7防墜
   5.7.1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並必須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隻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必須設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
   5.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必須設有標誌、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
   5.7.3 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鬥口上方作業,以及在相對於墜落基準麵2m及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係安全帶,或者在作業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台或安全網。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

   6 地下開采
   6.1 一般規定
   6.1.1 地下采礦,必須按采礦設計和作業規程進行。
   6.1.2 每個采區(盤區、礦塊),都必須有兩個出口,並聯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並設有梯子。
   6.1.3 礦柱回采和采空區處理方案,必須在回采設計中同時提出;中段礦房回采結束,其上部中段的礦柱應立即回采;礦柱回采速度應與礦房回采速度相適應,並應采取後退式回采方式。
   6.1.4 必須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
   6.1.5 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入。
   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鬥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鬥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6.1.6 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和立槽下方進行處理。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必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6.1.7 圍岩鬆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麵、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複,確認安全方準作業。
   必須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後方準進行回采作業,禁止在同一采場同時進行鑿岩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6.1.8 必須建立頂板 管理製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6.1.9 工程地質複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a.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b.發現大麵積地壓活動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c.地表陷落區應設明顯標誌或柵欄,通往陷落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
   6.1.10 采用留礦法、空場法采礦的礦山,必須采取充填或強製崩落圍岩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6.1.11 井下爆破,應遵守GB 6722和GBl3349的規定。
   6.2 采礦方法
   6.2.1 采用全麵法采礦,回采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清除浮石,並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6.2.2 采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的強度,一端必須緊緊插入底板柱窩;搭好平台方準進行鑿岩;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區寬度不得超過3m。
   6.2.3 采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除作為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應盡量相對應,規格應盡量相同。
   6.2.4 采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鬥和喇叭口擴完,並充滿礦石;
   b.每個漏鬥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應停止其上部作業,經妥善處理懸空後,方準繼續作業;
   c.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係,在放礦影響範圍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d.每一回采分層的放礦量,應控製在保證鑿岩工作麵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業高度一般應控製在2m左右。
   6.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 安全措施,必須在設計中規定;
   b.放頂前要進行全麵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c.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 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e.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f.放頂後,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g.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h.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麵應比下中段工作麵超前一個工作麵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於20m;
   i.撤柱後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製崩落;
   j.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的,撤柱順序不限。
   6.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a.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b.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人風側,並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c.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於0.8m的人行道;
   d.未修複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e.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製,以免造成懸拱;
   f.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於3~4m的鬆散墊層;
   g.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於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岩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製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2.7 采用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a.回采工作麵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必須及時進行強製放頂,使覆蓋岩層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b.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於下分段,超前距離應使上分段位於下分段回采工作麵的錯動範圍之外,且不得小於20m;
   c.各分段聯絡道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d.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
   6.2.8 采用分層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每個分層進路寬度不得超過3m,分層高度不得超過3.5 m;
   b.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必須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
   c.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
   d.假頂降落受阻時,禁止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硐時,禁止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作業;
   e.崩落頂板時,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禁止撤出支柱;
   f.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製放頂;
   g.鑿岩、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
   h.采區采完後,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
   i.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造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麵;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必須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
   j.清理工作麵,必須從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
   6.2.9 采用充填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a.采場必須有良好的照明;順路行人井、溜礦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風井,都必須保持暢通;
   b.充填料的最大粒徑:水砂充填料不大於管徑的1/4,膠結充填料不大於管徑的1/5;
   c.采用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必須先進行充填井及其聯絡道施工,然後進行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創造良好的通風條件。當采用脈內布置溜礦井和順路行人井時,嚴禁整個分層一次爆破落礦;
   d.采場炮眼布置均勻,頂板應成拱形;
   e.每一分層回采完後應及時充填,最後一個分層回采完後應嚴密接頂;
   f.禁止人員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間應有通訊聯絡;
   g.順路行人井、放礦井,應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墊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懸空;采場下部巷道及水溝堆積的充填料,應及時清理;
   h.采用下向膠結充填法采礦,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應清理幹淨;
   i.用組合式鋼筒作順路天井(行人、濾水、放礦)時,鋼筒組裝作業前應在井口懸掛安全網;
   j.采用人工間柱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相鄰采場應超前一定距離。
   6.2.10 回采礦柱,應遵守下列規定:
   a.回采頂柱和間柱,應預先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b.采用膠結充填采礦法時,須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要求強度,方可進行礦柱回采;
   c.回采未充填的相鄰兩個礦房的間柱時,禁止在礦柱內開鑿巷道;
   d.所有頂柱和間柱的回采準備工作,須在礦房回采結束前做好(嗣後膠結充填采空區除外);
   e.除裝藥和爆破工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未充填的礦房頂柱內的巷道和礦柱回采區;
   f.采用大爆破方式強製崩落大量礦柱時,在爆破衝擊波和地震波影響半徑範圍內的巷道、設備及設施,均應采取 安全措施;未達到預期崩落效果的,應進行補充崩落設計。
   6.3采礦機械
   6.3.1 采用電耙絞車出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良好照明;
   b.絞車前部應設防斷繩回甩的防護設施;
   c.絞車開動前,司機應發出信號;
   d.電耙運行時,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
   e.電耙停止運行時,應將鋼絲繩鬆弛。
   6.3.2 采用無軌裝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a.出礦巷道中運行的車輛遇到人員時,應停車讓人通過;
   b.運輸巷道的底板要平整、無大塊,巷道的坡度應小於設備的爬坡能力,彎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設備的要求;
   c.禁止用鏟鬥或站在鏟鬥內撬浮石,禁止用鏟鬥破大塊;
   d.禁止人員從升舉的鏟鬥下通過和停留;
   e.溜礦井應設安全車擋;
   f.鏟運機駕駛座上方,應設牢固的防護棚;
   g.車廂裝載不得過滿,作業人員操作位置上方應設防護網或板。

   7 運輸和提升
   7.1水平巷道運輸
   7.1.1 采用電機車運輸的礦井,由井底車場或平硐口到作業地點所經平巷長度超過1 500m時,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專用人車應有金屬頂棚,從頂棚到車廂和車架應作好電氣連接,確保通過鋼軌可靠接地。
   7.1.2 專用人車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每班發車前,應有專人檢查車輛結構、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確認合格方可運送人員;
   b.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良好的照明和發車電鈴;如有兩個以上的開往地點,應設列車去向燈光指示牌;架線式電機車的滑觸線須設分段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電源;
   c.雙軌巷道的調車場應設區間閉鎖裝置;人員上下車時,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乘車線;
   d.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m/s;
   e.禁止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蝕性物品或附掛料車。
   7.1.3 乘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a.服從司機指揮;
   b.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c.列車行駛時和停穩前,禁止將頭部和身體探出車外,禁止上下車;
   d.禁止超員乘車,列車行駛時必須掛好安全門鏈;
   e.禁止扒車、跳車和坐在車輛連接處或機車頭部平台上;
   f.禁止搭乘除人車、搶救傷員和處理事故的車輛外的其他車輛。
   7.1.4 列車運輸時,礦車必須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衝器的伸出長度,不應小於100mm。
   停放在能自滑的坡道上的車輛,必須用可靠的製動裝置或木楔穩住。
   7.1.5 人力推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推車人員必須攜帶礦燈。在照明不良的區段,礦燈應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b.一個人隻準推一輛車。同方向行駛的車輛的間距,軌道的坡度在5%。以下的,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X。的,不得小於30m;坡度大於10%。的,禁止人力推車;
   c.在能夠自滑的線路上運行,應有可靠的製動裝置;行車速度不得超過3m/s;嚴禁推車人員騎跨車輛滑行或放飛車;
   d.礦車通過道岔、巷道口、風門、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出現兩車相遇、前麵有人或障礙物、脫軌、停車等情況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
   7.1.6 在運輸巷道內,人員必須沿人行道行走。列車在雙軌巷道錯車時,禁止人員在兩軌道之間停留。禁止橫跨列車。
   7.1.7 永久性軌道應隨巷道掘進及時敷設,臨時性軌道的長度不得超過15m。永久性軌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砟,軌枕下麵的道砟厚度應不小於90mm,軌枕埋人道砟的深度應不小於軌枕厚度的2/3。
   7.1.8 軌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a.行駛速度L 5m/s以下時,不得小於車輛最大軸距的7倍;
   b.行駛速度大於1.5m/s時,不得小於車輛最大軸距的10倍;
   c.軌道彎道轉角大於90*時,不得小於車輛最大軸距的10倍;
   d.對於帶轉向架的大型車輛(如梭車、底卸式礦車等),不得小於車輛技術文件的要求。
   7.1.9 曲線段軌道加寬和外軌超高,應符合運輸技術條件的要求。直線段軌道的軌距誤差不得超過+5mm和-2mm,平麵誤差不得大於5mm,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於5mm。
   7.1.10 維修線路時,應在工作地點前後不少於80m處設置臨時信號,維修結束應予撤除。
   7.1.11 使用電機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爆炸性氣體的回風巷道,禁止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b.高硫和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應使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c.每班要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過電流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得使用;
   d.電機車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拉下控製器把手,取下車鑰匙,扳緊車閘將機車刹住。
   7.1.12 電機車運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司機不得將頭或身探出車外;
   b.列車製動距離: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14t以上大型機車(或雙機)牽引運輸時,應根據運輸條件予以確定,但不得超過80m;
   c.采用電機車運輸的主要運輸道上,非機動車輛必須經調度人員同意方可行駛;
   d.正常行車時,機車須在列車的前端牽引(調車或處理事故時不在此限);
   e.列車通過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並發出警號;
   f.在列車運行前方,任何人發現有礙列車行進的情況時,應以礦燈、聲響或其他方式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發現運行前方有異常情況或信號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方準繼續行車;
   g.電機車停穩之前,不得摘掛鉤;
   h.嚴禁無連接裝置頂車和長距離頂車倒退行駛;若需短距離倒行,必須減速慢行,且有專人在倒行前方觀察監護。
   7.1.13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麵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a.井下主要運輸巷道、調車場以及人行道同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
   b.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7.1.14 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超過3m;
   b.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須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m;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架橫梁間的距離,不小於0.2m;
   c.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於0.2m;
   d.滑觸線與金屬管線交叉處,須用絕緣物隔開。
   7.1.15 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須設分段開關,分段距離不得超過500m。每一條支線也須設分段開關。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m以內的滑觸線必須切斷電源。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內的電機車線路電源必須切斷。修整電機車線路,必須先切斷電源,並將線路接地,接地點應設在工作地段的可見部位。
   7.1.16 使用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a.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塊礦)應不大於15°,向下應不大於12°;帶式輸送機最高點與頂板的距離,應不小於0.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應不大於350mm;
   b.禁止人員搭乘非載人帶式輸送機;不得用帶式輸送機運送過長的材料和設備;
   c.輸送帶的最小寬度,應不小於物料最大尺寸的2倍加200 mm;
   d.帶式輸送機的膠帶安全係數,按靜荷載計算時應不小於8,按啟動和製動時的動荷載計算時應不小於3;
   c.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滾筒直徑,應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0倍,不小於鋼絲直徑的1 000倍,且最小直徑不得小於400 mm;
   f.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設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並有聲光信號和與輸送機聯鎖;
   g.帶式輸送機應設有防膠帶撕裂、斷繩、斷帶、跑偏等裝置及脫槽保護裝置,並有良好的製動、膠帶和滾筒清掃以及過速保護、過載報警、防大塊衝擊等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氣聯鎖和停車裝置;多滾輪傳動輸送機,應設有疊繩保護裝置;傾角較大的輸送機,應設防逆轉裝置;
   h.在傾斜巷道中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輸送機的一側應平行敷設一條檢修道,需要利用檢修道作輔助提升時,應在::者之間加擋牆。
   7.1.17 井下使用內燃無軌運輸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a.每台設備必須有廢氣淨化裝置,淨化後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 36的有關規定;
   b.運輸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司機必須持證駕駛;
   c.采用汽車運輸時,汽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於0.6 m;
   d.運輸礦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於10%;運輸材料和設備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於15%;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服務年限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適當加大;
   e.井下運輸作業區段,應有良好的照明;
   f.嚴禁熄火下滑;
   g.在斜坡上停車時,應用三角木塊擋車;
   h.每台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
   7.2 斜井運輸
   7.2.1、坡度30°以下、垂直深度超過90m和坡度30°以上、垂直深度超過50m的斜井,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嚴禁人貨混合串車提升。
   7.2.2 專用人車應有頂棚,並裝有可靠的斷繩 保險器。列車每節車廂的斷繩 保險器應相互連接,並能在斷繩時同時起作用。斷繩保險器應既能自動,也能手動。
   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有隨車安全員。隨車安全員必須坐在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杆的第一節車內。
   運送人員的專用列車的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必須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
   7.2.3 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的斜井,必須裝設符合下列規定的聲、光信號裝置:
   a.每節車廂都能在行車途中向提升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b.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要有區別,以便提升司機辨認;
   c.所有收發信號的地點,都要懸掛明顯的信號牌。
   7.2.4 斜井運輸,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隨車安全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上下車,上車後必須關好車門,掛好車鏈。
   斜井運輸時,禁止蹬鉤;禁止人員在運輸道上行走。
   7.2.5 傾角大於10°的斜井,應設置軌道防滑裝置,軌枕下麵的道砟厚度不得小於50mm。
   7.2.6 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並經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須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關閉。斜井下部車場須設躲避硐。
   7.2.7 斜井運輸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7.2.7.1 運輸人員或用礦車運輸物料:
   a.斜井長度不大於300m時,3.5m/s;
   b.斜井長度大於300m時,5m/s。
   7.2.7.2 用箕鬥運輸物料:
   a.斜井長度不大於300m時,5 m/s;
   b.斜井長度大於300m時,7m/s。
   7.2.7.3 斜井運輸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不得超過0.5 m/s 2
   7.3 豎井提升
   7.3.1 垂直深度超過50m的豎井用作人員出入口時,須用罐籠或電梯升降人員。
   7.3.2 用於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定:
   a.罐籠須裝設能打開的活頂蓋;
   b.罐籠底板應鋪設堅固的無孔鋼板。如罐底裝有轉動阻車器的連杆,底板須設檢查孔,檢查孔應用鋼板封閉;
   c.罐籠側壁與罐道接觸部分,禁止使用帶孔的鋼板。罐內要裝設扶手;
   d.罐籠兩端出入口,應裝設高度不小於1.2m的罐門或罐簾。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罐門不得向外開啟;
   e.罐籠內須設阻車器;
   f.罐籠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人數量,應在井口公布。
   7.3.3 罐籠應符合下列規定:
   a.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頂層的淨高不得小於1.9m,多層罐籠其他各層的淨高不得小於1.8m;
   b.罐籠載人數量,應按每人占用0.2m2底板麵積確定。
   7.3.4 升降人員的罐籠,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防墜器,多繩提升可不設防墜器。防墜器的拉杆彈簧必須有保護套筒。
   建井期間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如無防墜器,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 安全措施,並報主管礦長批準。
   7.3.5 禁止同一層罐籠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
   升降爆炸材料時,應有專人監護。
   7.3.6 無隔離設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員的時間內,箕鬥提升係統必須中止運行。
   7.3,7 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a.平衡錘和罐籠用的鋼絲繩的規格應相同,並應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b.專門升降人員的罐籠,平衡錘質量應等於罐籠質量與規定乘載人數總質量之和;
   c.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平衡錘質量應等於罐籠與礦車質量之和加有效載物(人)質量的一半;
   d.平衡錘須沿罐道運行。
   7.3.8 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a.鋼軌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
   b.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
   c.鋼絲繩罐道,導向器內徑應比罐道繩直徑大2~5 mm;
   d.組合鋼罐道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 mm。
   7.3.9 導向槽(器)和罐道,其間磨損達到下列程度,均應予以更換:
   a.鋼軌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8mm;
   b.鋼軌罐道的軌腰鏽蝕超過原厚度的25%;
   c.木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15mm;
   d.導向槽的一側磨損超過8mm;
   e.鋼軌罐道和罐籠導向槽同一側總磨損量達到10mm
   f.鋼絲繩罐道表麵鋼絲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麵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mm;
   g.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
   7.3.10 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最小間隙,須符合表1規定。



   罐道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於28mm,防撞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於40mm。
   鑿井時,兩個提升容器的鋼絲繩罐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250+H/3(mm,其中H為以米為單位的井筒深度的數值),且不得小於300mm。
   提升容器的一側裝有鋼軌罐道時,其導向槽外緣與罐道固定裝置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20mm。
   7.3.11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四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於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如果一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隻有兩根罐道繩,每根罐道繩的剛性係數不得小於1 000N/m,各繩的張緊力應相等。
   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表1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井底應設罐道鋼絲繩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窩最高水麵的距離,不得小於1.5m。應有清理井底粉礦及泥漿的專用斜井、聯絡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設施。
   采用多繩摩擦提升機時,粉礦倉要設在尾繩之下,粉礦倉頂麵距離尾繩最低位置應不小於5m。穿過粉礦倉底的罐道鋼絲繩應用隔離套筒予以保護。
   從井底車場軌麵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麵的垂高應不小於過卷高度,在此範圍內不得有積水。
   7.3.12 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 m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動罐道鋼絲繩。
   7.3.13 天輪到提升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不得超過1°30′。
   天輪輪槽剖麵的中心線,須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得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象。
   7.3.14 采用扭轉鋼絲繩作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時,必須按左右撚相間的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須除油。
   若用扭轉鋼絲繩作尾繩,提升容器底部須設尾繩旋轉裝置,掛繩前,尾繩必須破勁。
   井筒內最低裝礦點的下麵,須設尾繩隔離裝置。
   7.3.15 運轉中的多繩摩擦提升機,應每周檢查一次首繩的張力,如各繩張力反彈波時間差超過10%,應進行調繩。
   對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應不大於0.8mm。襯墊磨損達2/3,應及時更換。
   7.3.16 采用鋼絲繩罐道的罐籠提升係統,中間各中段須設穩罐裝置。
   7.3.17 采用鋼絲繩罐道的單繩提升係統,提升繩應使用不扭轉鋼絲繩。
   7.3.18 禁止用普通箕鬥升降人員。遇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急救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
   7.3.19 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檢修、檢查井筒時,必須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a.必須在保護傘下作業;
   b.必須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
   c.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不得超過0.3m/s;
   d.容器上應設專用信號聯係裝置;
   e.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須設專人警戒,不得下墜任何物品。
   7.3.20 豎井罐籠提升係統的各中段馬頭門,應使用搖台。除井口和井底允許設置托台外,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在中段馬頭門設置自動托台。搖台、托台與提升機必須閉鎖。
   7.3.21 豎井提升係統必須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提升速度低於3m/s時,不小於4m;
   b.提升速度為3~6m/s時,不小於6m;
   c.提升速度為6~10m/s(不包括6m/s)時,不小於最高提升速度下運行1 s的提升高度;
   d.提升速度高於10m/s時,不小於10m;
   e.鑿井期間用吊桶提升時,不小於4m。
   7.3.22 提升井架(塔)內應設置過卷擋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包括較寬部分的直線段)應不小於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頂部需設封頭擋梁。
   多繩摩擦提升時,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裝位置,應使下行容器以上提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提前距離應不小於1m。
   單繩纏繞式提升時,井底應設簡易緩衝式防過卷裝置,有條件時可設楔形罐道。
   7.3.23 豎井提升係統的卷筒、製動裝置、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連接裝置、提升容器、防墜器、導向槽、搖台(或托台)、阻車器、推車機、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等,每班應檢查一次,每周應由車間設備負責人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科長(或機械師)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人提升裝置記錄簿。
   7.3.24 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必須檢查一次;木質井架,每半年必須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寫成書麵報告,有嚴重問題的應報送主管局(公司),並及時解決。
   7.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車場,都必須設信號裝置。各中段均應設專職信號工。各中段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
   乘罐人員應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必須嚴格遵守乘罐製度,聽從信號工指揮。
   提升機司機必須弄清信號用途,方可開車。
   7.3.26 豎井提升係統,須設有能從各中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轉達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除應有閉鎖裝置外,還應設有輔助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
   罐籠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a.工作執行信號;
   b.提升中段指示信號;
   c.提升種類信號;
   d.檢修信號;
   e.事故信號;
   f.如無聯係電話,應設聯係詢問信號。
   箕鬥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上述a、b、c、e、f條信號。
   7.3.27 下列情況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
   a.緊急事故停車;
   b.用箕鬥提升礦石或廢石;
   c.用罐籠提升礦石或廢石。
   但是,必須由井口總信號工轉換信號再發給提升司機,司機才能聽從某一中段信號工指揮。
   7.3.28 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室,均須懸掛下列布告牌:
   a.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b.信號標誌;
   c.每層罐籠每次允許乘罐的人數;
   d.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7.3.29 清理豎井井底水窩時,上部中段須設保護設施,以防物體墜落傷人。
   7.4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7.4.1 除用於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驗。經過試驗的鋼絲繩,貯存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7.4.2 提升鋼絲繩(用於摩擦輪式提升機的除外)的試驗,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有腐蝕性氣體的礦山,三個月試驗一次;
   b.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試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後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c.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7.4.3 各種提升設備用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專作升降人員用的,不低於9;
   b.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低於9,升降物料時不低於7.5;
   c.專作升降物料用的,不低於6.5;
   d.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不低於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於7;
   e.作罐道或防撞繩用的,不低於6。
   7.4.4 使用中的鋼絲繩,定期試驗時安全係數為下列數值的,必須更換:
   a.專作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b.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c.專作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7.4.5 新鋼絲繩懸掛前應做拉斷、彎曲和扭轉三種試驗,若不合格鋼絲數與鋼絲總數之比達到下列數值,禁止使用;
   a.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6%;
   b.升降物料用的,10%。
   使用中的鋼絲繩,隻做拉斷和彎曲兩種試驗,當不合格鋼絲數達到鋼絲總數的25%時,必須更換。
   7.4.6 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必須每周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人工檢查時的速度不得高於0.3m/s,采用檢測儀檢查時的速度應符合儀器的要求。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每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果,均應記入檢查記錄簿。
   鋼絲繩一個撚距內的斷絲數與鋼絲總數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a.提升鋼絲繩,5%;
   b.平衡鋼絲繩,10%;
   c.罐道鋼絲繩,15%;
   d.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
   提升鋼絲繩,直徑比開始懸掛使用時縮小10%,或撚距比開始懸掛使用時延長0.5%,或外層鋼絲直徑減小30%,或出現嚴重鏽蝕,均應更換。
   7.4.7 鋼絲繩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如發現鋼絲繩受到損傷,或鋼絲繩延長0.5%或直徑縮小10%,均須更換。
   提升設備,禁止使用有斷股、接頭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的鋼絲繩。
   7.4.8 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應全部更換。
   7.4.9 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滿足罐籠或箕鬥過卷的需要,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運長材料或長設備的需要。平衡鋼絲繩(尾繩)不得被水淹,也不得有托繩現象。
   7.4.10 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用桃形環連接時,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人,用不少於5個繩卡(其間距為200~300mm)與首繩卡緊,然後再卡一視察圈(使用帶楔塊楔緊裝置的桃形環除外)。
   提升容器須用帶拉杆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用專用桃形繩夾時,回繩頭須用2個以上繩卡與首繩卡緊。
   7.4.11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在用豎井罐籠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在用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7.4.12 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於13;
   b.升降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於10;
   c.無極繩運輸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d.礦車的連接鉤、環和連接杆,不小於6。
   計算保險鏈的安全係數時,假定每條鏈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籠及其荷載,並應考慮鏈子的傾斜角度。
   7.4.13 井口懸掛吊盤應平穩牢固,吊盤周邊至少應均勻布置4個懸掛點。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導向繩使用。
   7.4.14 鑿井用的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用的鋼絲繩,不小於6;
   b.懸掛風筒、壓縮空氣管、混凝土澆注管、電纜及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不小於5;
   c.懸掛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連接裝置(鉤、環、鏈、螺栓等),不小於10;
   d.懸掛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e.吊桶提梁的安全係數不小於8,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7.5 提升裝置
   7.5.1 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有導向輪時不小於100,無導向輪時不小於80;
   b.地表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80;
   c.井下提升裝置和鑿井的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於60;
   d.排土場的提升或運輸裝置的卷筒和導向輪,不小於50;
   e.懸掛吊盤、吊泵、管理用絞車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料用絞車的卷筒,不小於20;
   f.其他移動式輔助性絞車視情況而定。
   7.5.2 提升裝置的卷筒、天輪、主導輪、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最大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地表提升裝置,不小於1 200;
   b.井下或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c.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或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300。
   7.5.3 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纏繞鋼絲繩的層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宜纏繞單層;專用於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繞兩層;
   b.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準許纏繞兩層;升降物料的,準許纏繞三層;
   c.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於升降物料的或地麵運輸用的,準許纏繞三層;
   d.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準許纏繞兩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m時,準許纏繞三層;
   e.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準許多層纏繞。
   7.5.4 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的卷筒,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5倍;
   b.卷筒上須裝設帶螺旋槽的木襯,卷筒兩端應設有過渡塊;
   c.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段部分(相當於1/4繩圈長),並統計其斷絲數。每季度應將鋼絲繩臨界段串動1/4繩圈的位置。
   7.5.5 雙筒提升機調繩,必須在無負荷情況下進行。
   7.5.6 在卷筒裏緊固鋼絲繩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卷筒內應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得將鋼絲繩固定在卷筒軸上;
   b.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緣和毛刺,折彎處不得形成銳角,以防止鋼絲繩變形;
   c.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必須不少於三圈,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
   用作定期試驗用的補充繩,可保留在卷筒之內或纏繞在卷筒上。
   7.5.7 天輪的輪緣須高於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須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相當於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麵磨損達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應立即更換。
  7.5.8 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時,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75m/s 2;最高速度應不超過式(1)計算值,但最大不得超過12m/s。
(1)
  式中 υ——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豎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式(2)計算值。
(2)
  式中 υ——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7.5.9 吊桶升降人員的最高速度:有導向繩時,不得超過罐籠提升最高速度的1/3;無導向繩時,不得超過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高速度:有導向繩時,不得超過罐籠提升最高速度的2/3;無導向繩時,不得超過2m/s。
   7.5.10 提升裝置的機電控製係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
   a.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係統最高速度超過4m/s和箕鬥提升係統最高速度超過6m/s時,控製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時的速度不得超過2m/s;
   b.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保證安全製動及時動作;
   c.過卷保護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超過正常卸載(罐籠為進出車)位置0.5m時,使提升設備自動停止運轉,同時實現安全製動;過卷保護裝置還應設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裝置;
   d.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實現安全製動;
   e.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負荷或供電中斷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
   f.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製動之間的聯鎖裝置:操縱手柄不在“0”位、製動手柄不在抱閘位置時,不能接通安全製動電磁鐵電源而解除安全製動;
   g.閘瓦磨損保護裝置:閘瓦磨損超過允許值時,應有信號顯示及安全製動;
   h.使用電氣製動的,當製動電流消失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i.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j.圓盤閘製動係統,製動油壓過高或製動油泵電動機斷電時,應實現安全製動;
   k.潤滑係統油壓過高、過低或製動油溫過高時,應使下一次提升不能進行;
   l.當提升容器到達兩端減速點時,應使提升機自動減速或發出減速信號;
   m.采用直流電動機傳動時,主傳動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
   n.測速回路應有斷電保護;
   o.提升機與信號係統之間的閉鎖裝置:司機未接到工作執行信號不能開車,同時應設有解除這項閉鎖的裝置,該裝置未經許可,司機不得擅自動用。
   7.5.11 提升係統除應裝設7.5.10條所述基本保護和聯鎖裝置外,還應設置下列保護和聯鎖裝置:
   a.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氣設備)的隔牆(或圍柵)門與油斷路器之間的聯鎖;
   b.安全製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
   c.直流控製電源的失壓保護;
   d.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
   e.控製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閉鎖;
   f.提升機卷筒直徑在3m以上的,應設鬆繩保護;
   g.采用能耗製動時,高壓換向器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
   h.直流主電動機回路的接地保護;
   i.在製動狀態下,主電動機的過電流保護;
   j.主電動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動機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
   k.可控矽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鎖;
   l.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
   m.曲軌或平台控製不正常的聯鎖;
   n.裝礦設施不正常的聯鎖;
   o.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的聯鎖;
   p.搖台或托台工作狀態的聯鎖;
   q.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未關閉的聯鎖。
   7.5.12 提升機控製係統,除應滿足正常提升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運行工作狀態的要求:
   a.低速檢查井筒及鋼絲繩,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3m/s;
   b.調換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設備或長材料,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5 m/s。
   7.5.13 提升設備必須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製動和緊急製動的安全製動係統,其操縱係統須設在司機操縱台。
   安全製動裝置,可由司機操縱,還須能自動製動;製動時,應能使提升機的電動機自動斷電。
   提升速度不超過4m/s、卷筒直徑小於2m的提升設備,如工作閘帶有重錘,允許司機用體力操作;其他情況下,須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
   提升能力在10t以下的鑿井用絞車,準許用手動安全閘。
   7.5.14 提升設備須有定車裝置,以便調整卷筒位置和檢修製動裝置。
   7.5.15 在井筒內用以升降水泵或其他設備的手搖絞車,須裝有製動閘、防止逆轉裝置和雙重減速裝置。
   7.5.16 安全製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剛接觸閘輪或閘盤的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5 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6 s;盤式製動閘,不得超過0.3 s。對斜井提升,為了保證上提緊急製動不發生鬆繩而必須延時製動時,空動時間可適當延長。
   保險閘施閘時,杠杆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7.5.17 豎井和傾角大於30°的斜井的提升設備,其製動裝置進行安全製動時的減速度,滿載下放時不得小於1.5m/s 2,滿載提升時不得大於5m/s 2
   傾角30°以下的井巷,滿載下放時的製動減速度不得小於0.75m/s 2,滿載提升時的製動減速度不得大於按式(3)計算的自然減速度A。(m/s 2)。
  A0=g(sinθ+fcosθ) (3)
  式中 g——重力加速度,m/s 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荷載的運動阻力係數,一般取0.010~0.015。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常用閘或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不得超過鋼絲繩的滑動極限。
   滿載下放時,必須檢查減速度的最低極限;滿載提升時,必須檢查減速度的最高極限。
   7.5.18 提升機緊急製動和工作製動時,所產生的力矩和實際提升最大靜荷載旋轉力矩之比K,不得小於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製動減速度超過7.5.17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2。
   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機,K值不得小於2。
   調整雙卷筒絞車卷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應在無負荷情況下進行。製動裝置在各卷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得小於該卷筒所懸質量(鋼絲繩質量與提升容器質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製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係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7.5.19 盤式製動器的閘瓦與製動盤的接觸麵積,必須大於製動盤麵積的60%;應經常檢查調整閘瓦與製動盤的間隙,保持在1 mm左右,且不得大於2mm。
   液壓離合器的油缸不得漏油,盤式製動器的閘輪上嚴禁有油汙,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經發現漏油,必須及時處理。
   7.5.20 多繩摩擦提升係統,兩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於主導輪直徑時,應裝設導向輪;主導輪上鋼絲繩圍包角應不大:於200°。
   7.5.21 多繩摩擦提升係統,靜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75;動防滑安全係數應大於1.25重載側和空載側的靜張力比應小於1.5。
   7.5.22 多繩摩擦提升機采用彈簧支承的減速器時,各支承彈簧應受力均勻;彈簧的疲勞和永久變形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都應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換。
   7.5.23 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機,須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器;
   b.電壓表和電流表;
   c.指示製動係統的氣壓表或油壓表以及潤滑油壓表。
   7.5.24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非計算機控製的提升機,必須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場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之前,應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情況,並把檢查結果記入交接班記錄簿。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調度報告,並須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複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
   7.5.25 主要提升裝置,每年應由礦務局(公司)機電部門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和試驗。檢查和試驗的項目如下:
   a.7.5.10條、7.5.11條所規定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b.天輪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c.電氣傳動裝置和控製係統的情況;
   d.各種保護、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儀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動作狀況和準確、精密程度;
   e.工作製動和緊急製動的工作性能,並驗算其製動力矩,測定安全製動的速度;
   f.井塔或井架的結構、腐蝕和振動情況;
   g.防墜器、防過卷裝置、罐道、裝卸礦設施等。
   檢查結果應寫成書麵報告。對檢查出的問題,應提出改進的措施,並限期解決。
   7.5.26 提升裝置,必須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a.提升機說明書;
   b.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c.製動裝置的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d.電氣控製原理係統圖;
   e.提升裝置配置係統圖;
   f.設備運轉記錄;
   g.試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h.大、中、小修記錄;
   i.崗位責任製和 01manbetx
   j.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k.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製動係統圖、電氣控製原理係統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提升裝置配置係統圖、崗位責任製和 01manbetx 等,必須懸掛在提升機室內。

   8 通風防塵
   8.1 井下空氣
   8.1.1 井下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高於0.5%。
   8.1.2 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麵的風源含塵量不得超過0.5 mg/m 3
   8.1.3 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
   8.1.4 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符合GB 479g的規定。

  表2 井下作業地點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

   8.15 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取其中最大值:
   a.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供風量不得少於4m 3/(min•人);
   b.按排塵風速計算,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應不小於0.15m/s;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應不小於0.25m/s;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應不小於0.5m/s;箕鬥硐室、破碎硐室等作業地點,可根據具體條件,在保證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TJ 36規定的前提下,分別采用計算風量的排塵風速;
   c.有柴油機設備運行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機台數每千瓦每分鍾供風量4m 3計算。
   8.1.6 采掘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應符合表3的規定,否則,應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
   8.1.7 進風井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於2℃;低於2℃時,應有暖風設備。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礦井的空氣。
   有放射性的礦山,禁止用老窿(巷)預熱和降溫。
   8.1.8 井巷最高風速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

  表3 采掘作業地點氣象條件規定

  表4 井巷最高風速規定

   8.2 通風係統
   8.2.1 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係統。
   礦山應根據生產變化,及時調整通風係統,並繪製全礦通風係統圖。
   井下大爆破時,必須專門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由主管礦長批準執行。
   8.2.2 礦井通風係統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60%。
   8.2.3 采場形成通風係統之前,不得投產回采。
   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能通過采空區和陷落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築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
   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要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風流暢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設備。
   8.2.4 進入礦井的空氣不得受有害物質的汙染。放射性礦山出風井與入風井的間距,應大於300m。從礦井排出的汙風,不得對礦區環境造成危害。
   8.2.5 箕鬥井不得兼作進風井。混合井作進風井時,必須采取有效的淨化措施,保證風源質量。
   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8.2.6 各采掘工作麵之間不得采用不符合本標準衛生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處的汙風,應引入回風道。
   井下炸藥庫和充電硐室,必須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不得超過0.5%(按體積計算)。
   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必須供給新鮮風流。
   8.2.7 采場、二次破碎巷道和電耙巷道,應利用貫穿風流通風。電耙司機應位於風流的上風側。
   8.2.8 采空區必須及時密閉。采場開采結束後,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
   8.2.9 通風構築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牆等)必須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嚴密狀態。
   主要運輸巷道應設兩道風門,其間距應大於一列車的長度。
   手動風門應與風流方向成80°~85°的夾角,並逆風開啟。
   8.2.10 風橋的構造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風量超過20m 3/s時,應開繞道式風橋;風量為10~20m 3/s時,可用磚、石、混凝土砌築;風量小於10m 3/s時,可用鐵風筒;
   b.木製風橋隻準臨時使用;
   c.風橋與巷道的連接處應做成弧形。
   8.3 主扇
   8.3.1 主扇必須連續運轉,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
   8.3.2 每台主扇必須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並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8.3.3 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10min內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後的風量。
   主扇反風,應根據礦井救災計劃,由主管礦長下令執行。
   8.3.4 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係統的檢查。
   8.4 局部通風
   8.4.1 掘進工作麵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8.4.2 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m;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不得超過10m,抽出風筒的入口應滯後壓人風筒的出口5 m以上。
   8.4.3 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麵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並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麵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8.4.4 停止作業並已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標誌,防止人員進入。如需要重新進入,必須進行通風和 03manbetx 空氣成分,確認安全後方準進入。
   8.4.5 風筒必須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並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8.5 防塵措施
   8.5.1 鑿岩必須采取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點,應采取幹式捕塵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8.5.2 濕式鑿岩時,鑿岩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岩除塵的要求。
   8.5.3 爆破後和裝卸礦(岩)時,必須進行噴霧灑水。鑿岩、出碴前,應清洗工作麵10m內的巷壁。進風道、人行道及運輸巷道的岩壁,應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8.5.4 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應不大於150mg/L,pH值應為6.5~8.5。貯水池容量,應不小於一個班的耗水量。
   8.5.5 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達到I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於5μm的粉塵,阻塵率大於99%)。
   8.6 檢查測定
   8.6.1 礦山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測風儀表、測塵儀器和氣體測定 03manbetx 儀器等,並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8.6.2 礦井通風係統應每年測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風阻力測定),並經常檢查局部通風和防塵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6.3 礦井總進風量、總排風量和主要通風道的風量,應每季度測定一次。主扇運轉特性及工況,應每年測定兩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和風速等),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8.6.4 定期測定井下各產塵點的空氣含塵濃度,鑿岩工作麵應每月測定兩次,其他工作麵每月測定一次,並逐月進行統計 03manbetx 、上報和向職工公布。
   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應每年測定一次。
   8.6.5 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應每年測定兩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測定)。
   8.6.6 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進行大爆破和更換炸藥時,應在爆破前、後進行空氣成分測定。
   8.6.7 空氣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業地點,粉塵濃度應每月至少測定三次;氡及其子體濃度,應每周測定一次,濃度變化較大時,每周測定三次。

   9 電氣設施
   9.1 供電
   9.1.1 礦山企業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應參照GBJ 70執行。
   9.1.2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a.高壓網路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
   b.低壓網路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 140V;
   c.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麵、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麵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d.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超過127V;
   e.電機車供電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40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600V。
   9.1.3 由地麵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其中任何一條線路發生故障,其餘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在此限。
   9.1.4 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用於向井下供電。
   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視其作業要求而定。
   9.1.5 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安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9.1.6 礦山企業必須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麵圖。
   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9.2 電氣線路
   9.2.1 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大於45°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
   井下信號和控製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9.2.2 敷設在硐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鎧裝電纜,必須將黃麻外皮剝除,並定期對鎧裝外殼加塗防鏽防水油漆。
   9.2.3 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必須和豎井深度相一致,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電纜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9.2.4 在鑽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緊固在鋼絲繩上。鑽孔不穩固時,應敷設保護套管。
   9.2.5 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麵敷設電纜時,應用鐵質或非可燃性材料覆蓋。不得用木材覆蓋電纜溝,不得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
   9.2.6 敷設井下電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高度和位置,應保證其不致被車輛碰撞、壓壞和掉下時落在軌道中間;電纜懸掛點的間距應不大於3m,與巷道周邊最小淨距不得小於50mm;
   b.不得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淨距不得小於300mm;
   c.在豎井或傾角大於45°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傾斜巷道內不得超過3m,在豎井內不得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且不得損壞電纜的外皮;
   d.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e.高、低壓電力電纜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100mm。
   9.2.7 電纜通過防火牆、防水牆或硐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按設計要求加以密閉。
   9.2.8 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誌牌。
   9.2.9 高溫礦床或有發火危險的地下礦床,宜選用礦用阻燃電纜。
   9.3 電器及保護
   9.3.1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保護用的斷路器井下使用時允許的短路開斷電流。
   礦用高壓油斷路器使用於井下時的開斷電流不得超過原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
   從井下中央變電氣或采區配電所引出的低壓饋電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自動開關。
   9.3.2 用架空線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交配電所一次母線側,都應設避雷裝置。
   9.3.3 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電線,應設檢漏裝置,低壓母線及送至工作麵的饋線,應設斷開電源的檢漏裝置或指示器。
   9.3.4 檢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每天應由值班人員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不得任意取消。
   9.4 機電硐室
   9.4.1 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硐室,必須砌镟。采區變電所硐室,應用非可燃性材料支護。硐室的頂板和牆壁應不滲水。電纜溝應無積水。
   中央變配電所的底麵標高,應比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 m;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於水泵房底麵0.3m。采區變電所及其他機電硐室的底麵標高應比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2m。硐室的地坪麵應向巷道等標高較低的方向傾斜,其坡度可為2‰~3‰。
   9.4.2 長度超過6m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並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在有淹沒、火災、爆炸危險的礦井,機電硐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
   9.4.3 硐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於0.8m的通道,設備與牆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5m。
   9.4.4 變配電硐室裝有帶油的設備時,應在硐室出口處加築高度不低於0.1 m的斜坡擋,不得設集油坑。
   9.4.5 硐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製裝置,必須注明編號和用途,並有停送電標誌。硐室人口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的標誌牌,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懸掛“高壓危險!”的標誌牌,並應有照明。
   沒有安排專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9.5 照明、電話和信號
   9.5.1 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9.5.2 采掘工作麵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炸藥庫照明,應按GB 6722中的規定執行。
   9.5.3 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用變壓器的380/220V供電線路,應為專用線,不得與動力線共用。照明電源應從采區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自動開關之前引出。
   9.5.4 井底車場、主要機電硐室、調度室和采區,均應安裝電話。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風機房,必須有直通地麵交換台或調度室的電話。主要運輸巷道的各信號室之間,必須設直通電話。
   9.5.5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電壓宜不超過127V,並由專用變壓器供電。
   9.6 保護接地
   9.6.1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應接地。
   9.6.2 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a.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
   b.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麵配電點;
   c.鎧裝電纜每隔100m左右應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線盒時亦應接地。
   9.6.3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應形成接地網:
   a.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
   b.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並與接地幹線連接;
   c.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它們的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
   d.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幹線和接地極。
   9.6.4 各中段的接地幹線,都應與主接地極相接。敷設在鑽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井下接地幹線連接,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麵。鑽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極。
   9.6.5 主接地極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於兩組。
   局部接地極可設於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9.6.6 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主接地極設置在水倉或水坑內時,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0.75m 2、厚度不小於5mm的鋼板;
   b.局部接地極設置在排水溝中時,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0.6m 2、厚度不小於3.5mm的鋼板,或具有同樣截麵積而厚度不小於3.5mm的鋼管,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
   c.局部接地極設置在其他地點時,應采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並豎直埋人地下,鋼管上至少應有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孔。
   9.6.7 接地幹線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100mm2、厚度不小於4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於12mm的圓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幹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接地的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48mm 2、厚度不小於4 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於8mm的圓鋼。
   9.6.8 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9.6.9 每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Ω。
   每台移動式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Ω。
   高壓係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於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應不大於40V。
   接地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於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9.7 檢查和維修
   9.7.1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應建立表5所列的主要檢查製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應及時將檢查結果記人記錄簿。

  表5 電氣設備主要檢查製度

   9.7.2 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理化性能試驗或耐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補充到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應與原用油的性質相同,並應事先經過耐壓試驗。
   應定期檢查油浸泡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並保持規定的油量。
   9.7.3 礦井電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重要線路和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有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
   b.操作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使用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和絕緣台);
   c.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d.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把手均要加鎖,必須驗電、放電和將線路接地,並且懸掛“有人作業,嚴禁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並送電;
   e.不得單人作業。
   9.7.4 供給移動式機械(裝岩機、電鑽等)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一段,可沿地麵敷設,但其長度不得大於45m,中間不得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使其不被運轉機械損壞。
   9.7.5 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後,司機離開機械時,應切斷機械的工作電源。
   9.7.6 橡套電纜的接頭,其芯線須焊接或熔焊,接頭的外層膠必須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

   10 防 排 水
   10.1 地麵防水
   10.1.1 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係統和彙水麵積、河流溝渠彙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曆年最高洪水位,並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係統。
   10.1.2 每年雨季前一季度,應由主管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並編製防水計劃,其工程必須在雨季前竣工。
   10.1.3 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0,1.4 井下疏幹放水有可能導致地表塌陷時,必須事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進行疏放水。
   10.1.5 礦區及其附近積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a.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礦層露頭、裂縫和透水岩層。不能修築溝渠時,可用泥土填平壓實;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
   b.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築防水堤壩;
   c.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
   d.排到地麵的井下水,應引出礦區;
   e.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
   f.地麵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
   g.有用的鑽孔,必須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礦井、鑽孔和平硐等,必須封閉,並在周圍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
   10.1.6 廢石、礦石和其他堆積物,必須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和河道。
   10.2 井下防水
   10.2.1 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必須調查核實礦區範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爿: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岩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應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雨的水力關係,判斷礦井突然湧水的可能性。
   10.2.2 對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岩溶帶和不安全地帶,須製定預防突然湧水的安全措施,方準采礦。礦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應根據地質構造等情況在設計中具體規定。
   10.2.3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對接近水體而又有斷層通過的地區或與水體有聯係的可疑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編製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鑽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岩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10.2.4 探水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a.檢查鑽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
   b.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
   c.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
   d.巷道及其出口,應有良好照明和暢通的人行道;
   e.對斷麵大、岩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計劃。
   10.2.5 通往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和有突然湧水可能的巷道,應在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並在岩石穩固地點建築有閘門的防水牆。閘門應朝來水方向扣7f。防水牆的位置、數量及結構,應由設計確定。
   10.2.6 相鄰的井巷或礦塊,如果其中之一有湧水危險,則應在井巷礦塊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
   10.2.7 鑿探水眼時,若發現岩石變軟,或沿鑽杆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鑿岩供水量等現象.必須停止鑿岩。此時,不得移動鑽杆,除派專人監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采取安全措施。
   10.2.8 掘進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時,如出現工作麵“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湧水或其他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果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10.2.9 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量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控製。
   10.2.10 被淹井巷的排水、探水和放水作業,為預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逸出造成危害,必須事先采取通風安全措施,並使用防爆照明燈具。
   10.2.11 受地下水威脅的礦井,應考慮礦床疏幹問題。井巷開拓,應先進行水倉、水泵房施工,然後進行疏幹工程施工;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應設置防水閘門,閘門應定期維修,以確保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10.3井下排水設施
   10.3.1 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台泵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湧水量;兩台同時工作時,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湧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最大湧水量超過正常湧水量1倍以上的礦井,除備用水泵外,其餘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最大湧水量。
   10.3.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於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要裝設密閉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麵標高7m以上。泵房地麵標高,應高出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5m(潛沒式泵房除外)。
   10.3.3 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係統組成。湧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湧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 h的正常湧水量。
   水倉進水口應有篦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水進入水倉之前,應先經過沉澱池。水溝、沉澱池和水倉中的淤泥,應定期清理。

   11 防火和滅火
   11.1 一般規定
   11.1.1 地麵防火應按照國家頒發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對建築物、木材場、材料場、炸藥庫、氫和乙炔瓶庫、石油液化氣站和油類倉庫等建立防火製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11.1.2 各廠房和建築物之間應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物料。
   11.1.3 必須結合生活供水管設計地麵消防水管係統;同時必須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井下消防水管係統。水池容積和管道規格應考慮兩者的需要。
   11.1.4 用木材支護的豎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應設置消防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應每隔50~100m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11.1.5 木材場、有自然發火危險的排土堆、爐渣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井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80m以外。
   11.1.6 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人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11.1.7 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於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采用輸油泵或唧筒輸油,盡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風流,其儲油量不得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11.1.8 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嚴禁漏油,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每台柴油設備,均應配有滅火裝置。
   11.1.9 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氈等易燃品,應放在有蓋的鐵桶內,並及時運到地麵處理。
   11.1.10 禁止用火爐或明火直接加熱井下空氣,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凍結的管道。
   井下禁止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11.1.11 井下輸電線路和直流回饋線路通過木質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11.1.12 易燃易爆器材,嚴禁放在電纜接頭、軌道接頭或接地極附近。
   11.1.13 在井下或井口建築物內進行焊接,應製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確需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必須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必須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並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
   11.1.14 礦井防火災計劃應每年編製,並報主管部門批準。防火災計劃,應根據采掘計劃、通風係統和安全出口的變動情況及時修改。
   礦井防火災計劃應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的行動路線、撲滅火災的措施、調度風流的措施、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11.1.15 礦山企業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並應做到井下發生火災時,能通知工作地點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裝在井口及井下人員集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11.1.16 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防火計劃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主管礦長決定。
   11.1.17 離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有兼職消防隊。
   11.2 防自然發火
   11.2.1 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應每月對井下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測定一次,以掌握內因火災的特點和發火規律。
   有自然發火危險的大中型礦山,宜裝備現代化的坑內環境監測係統,實行連續自動監測與報警。
   有沼氣滲出的礦山,應加強沼氣的監測。下井人員應攜帶自救器。
   11.2.2 開采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a.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然起火危險的圍岩中,並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b.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並采用後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礦床最短的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必須確保在礦岩發火之前完成回采與放礦工作,以免礦岩自燃;
   c.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鑽孔網度、泥漿濃度和灌漿係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應在設計中規定;
   d.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麵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e.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區;
   f.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
   g.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並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
   11.3井下滅火
   11.3.1 發現井下起火,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區、隊、班、組長,應按照礦井防火災計劃,首先將人員撤離危險地區,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時滅火。
   火源不能撲滅時,必須封閉火災。
   11.3.2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之前,隻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
   11.3.3 主管礦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礦山救護隊和有關人員,查明火源及發火地點的情況,根據防火災計劃,擬訂具體的滅火和搶救行動計劃。同時,應有防止風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氣體蔓延的措施。
   11.3.4 需要封閉的發火地點,可先采取臨時封閉措施,然後再砌築永久性防火牆。進行封閉工作之前,應由佩戴隔絕式呼吸器的救護隊員檢查回風流的成分和溫度。在有害氣體中封閉火區,必須由救護隊員佩戴隔絕式呼吸器進行。在新鮮風流中封閉火區,應準備隔絕式呼吸器。如發現有爆炸危險,應暫停工作,撤出人員,並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11.3.5 防火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嚴密堅實;
   b.在牆的上、中、下部,各安裝一根直徑35~100mm的鐵管,以便取樣、測溫、放水和充填,鐵管露頭要用帶螺紋的塞子封閉;
   c.設人行孔,封閉工作結束,應立即封閉人行孔。
   11.4 火區管理
   11.4.1 已封閉的火區,應建立火區檢查記錄簿、火區管理—卡片和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這些資料應永久保存。
   11.4.2 永久性防火牆應編號,並標記在火區位置關係圖和通風係統圖上。礦山企業救護隊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測定火區內的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分析結果應分別記人火區管理卡片和火區檢查記錄簿。若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區內有異常變化,應及時處理和報告。
   11.4.3 封閉的火區的啟封和恢複開采,必須根據測定結果確認封閉火區內的火已熄滅,並製定安全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方準進行。
   火區麵積不大時,可采用一次性啟封,先打開回風側,無異常現象再打開進風側;火區麵積較大時,應設多道調節門,分段啟封,逐步推進。
   11.4.4 啟封火區的風流,應直接引入回風流,回風流經過的巷道中的人員應事先撤出。恢複火區通風時,應監測回風流中有害氣體的濃度,發現有複燃征兆,應立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
   11.4.5 火區啟封後三天內,應由礦山救護隊每班進行檢查測定氣體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證明一切情況良好,才準轉入生產。
   11.4.6 在活動性火區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進行回采時,必須留防火礦柱,其設計和安全措施,必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12 工業衛生
   12.1 新工人人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不適合井下作業的不得錄用。
   12.2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或井下作業:
   a.各種活動性肺結核或活動性肺外結核;
   b.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嚴重,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
   c.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胸膜肥厚與粘連;
   d.心、血管器質疾病,如動脈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壓症及其他器質性心髒病;
   e.經醫療鑒定,不適於接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12.3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從事井下作業:
   a.風濕病(反複活動);
   b.癲癇症;
   c.精神分裂症;
   d.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井下作業的其他疾病。
   12.4 血液常規檢查不正常者,不得從事放射性礦山的井下作業。
   12.5 對職工的健康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應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
   12.6 有淋水的井筒應設置聚水槽引流。巷道的淋水,應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經過的巷道,應經常清除雜物、汙泥和積水,定期清洗岩壁。
   12.7 礦區生活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GB 5749和TJ 36的規定。
   礦山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水質檢驗,水質不合格的不得供給飲用。
   12.8 地麵和井下(不含放射性礦山)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的開水。每個礦井必須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並加蓋上鎖。
   12.9 井下(不含放射性礦山)就餐室應設於空氣新鮮的進風巷道內,且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保健食品的裝運器具應加蓋,並經常消毒,由專人運送。
   12.10 放射性礦山的井下,嚴禁飲水和就餐。
   有沼氣和放射性的礦山井下嚴禁吸煙。
   12.11 每一中段,應在頂板穩固、通風良好的地點設置井下廁所,並經常清掃和消毒。
   12.12 每個礦井必須有浴室、更衣室,並能滿足人數最多班的全體人員在1 h內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應有衣櫃、衣架和通風除塵設備,室內氣溫不得低於20℃。
   放射性礦山的浴室不得設浴池,隻能設淋浴設施。汙染的衣物,必須與非汙染的衣物分開存放,禁止將汙染衣物帶回居住區。
   12.13 作業場所的噪聲,宜不超過90dB(A)。應積極采取防止噪聲的措施,消除噪聲危害。達不到噪聲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12.14 各礦必須備有醫療救護車。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並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 班組長應學會急救技術。
   12.15 排放井下汙水,不得汙染礦區周圍水源和危害農作物。
  含放射性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須經淨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方準排放。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部組織起草,由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其中、王紅漢、李曉飛、向良度、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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