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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許用電雷管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td="4949" colspan="2"> 前言
  本 標準是在MT62-1997《 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 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的基礎上,按GB/T1係列 標準的要求製定的。
  本 標準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提出。
  本 標準由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工業淮北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國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長沙質量監督檢驗站、國家 煤礦防爆 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斌、李建湘、宋家良、鄭福良、吳維勤、楊金俠、董春海。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許用電雷管可燃氣安全度試驗用材料、儀器、裝置、試驗條件、試驗步驟及試驗結果的表述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煤礦許用電雷管可燃氣安全度的試驗。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煤礦許用電雷管 permissible electric-detonator
  允許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電雷管。
  2.2 可燃氣 inflammable gas; combustible gas
  空氣混合後能燃燒或爆炸的氣體。
  2.3 安全度 safety
  電雷管在有可燃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使用的安全程度。
  3 方法提要
  將受試電雷管置於充有可燃氣-空氣混合氣體的特定裝置內引爆,觀察是否引起混合氣體爆炸。在一組試驗中,以混合氣體的爆炸頻數表示電雷管的可燃氣安全度。
  4 材料
  試驗用氣:甲烷體積分數應不小於90.0%,其他可燃氣體積分數的總和應不大於1.0%。
  5 儀器、裝置
  5.1 溫度計:分度值應不大於1℃。
  5.2 甲烷測定器:分度值應不大於0.02%。
  5.3 濕度計:分度值應不大於5%。
  5.4試驗裝置:如圖1所示,爆炸箱為鋼板卷製而成的內徑為580mm±20mm、長度為1200mm的圓桶,一端用鋼板封閉,另一端敞口,側壁連有氣體循環混合係統等。


  1—爆炸箱;2—溫度檢測口;3—甲烷檢測口;4—雷管支架;5—敞口端;6—防爆型風機;7—閥門
  圖1 試驗裝置示意圖
  6 試驗條件
  爆炸箱內混合氣體中,甲烷的體積分數應為9.0%±0.3%,溫度應為5℃~35℃,相對濕度應不大於80%。
  7 試驗步驟
  7.1 檢查、調試試驗裝置。
  7.2 將受試電雷管水平放置在爆炸箱內雷管支架的中心位置上,電雷管底部應朝向敞口端。
  7.3 用牛皮紙或塑料薄膜封閉爆炸箱的敞口端。
  7.4 啟動循環混合係統。
  7.5 向爆炸箱內充放試驗用氣。
  7.6 待爆炸箱內氣體混合均勻至甲烷含量達到試驗條件規定的體積分數時,關閉循環混合係統。
  7.7 起爆受試電雷管,觀察電雷管爆炸後引爆混合氣體的情況。
  7.8 清除炮煙,將試驗裝置恢複到初始狀態。
  8 試驗結果的表述
  試驗結果用引爆頻數來表示,引爆頻數按下式計算:
  A=B/C
  式中:A——引爆頻數;
   B——每組試樣的引爆數;
   C——每組試樣的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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