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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技術規範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5 來源: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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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標準是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1992)、《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1984)以及《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1993)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礦生產實際需要製訂的煤炭行業標準。礦井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進行探放水工程設計,施工設計應以本標準為技術依據。

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景海。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西安分院負責解釋。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探放水的原則,探放水工程設計內容,探水鑽孔布置及其施工的技術要求,探放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本標準適用於井工開采的礦井。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炭工業部 (1992)

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煤炭工業部 (1984)

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 煤炭工業部 (1993)

3探放水原則

“每一個礦井必須作好水害03manbetx 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水原則”(見《煤礦安全規程》第259條)。“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見《煤礦01manbetx 》第260條)。

3.1 3.1、3.5、3.6、3.7、3.8各條分別按《煤礦01manbetx 》第260條的一、五、六、七、九款的規定執行。

3.2 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地段,並有出水征兆時。

3.3 接近含水層、導水或可能導水的斷層帶或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

3.4 打開防水隔離煤柱前。

4探放水工程設計內容

探放水工程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4.1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麵及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水害類型、水量及水壓預計。

4.2 探放水巷道的開拓方向、施工次序、規格和支護方式。

4.3 探放水鑽孔組數、個數、方向、角度、深度、孔徑、施工技術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幫距及探水線確定。

4.4 探放鑽孔孔口安全裝置及耐壓要求等。

4.5 探放水施工與掘進工作的安全規定。

4.6 受水威脅地區信號聯係和避災路線。

4.7 通風措施和瓦斯檢查製度

4.8 防排水設施,如水閘門、水閘牆、水倉、水泵、管路、水溝等排水係統及能力的安排。

4.9 水情及避災聯係彙報製度和災害處理措施

4.10 鑽窩設計、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麵圖、剖麵圖等。

5探水線確定

5.1 一般應沿老空積水線或老空邊界平行外推60~150m,定為老空的探水線。

5.2 用式(1)求得a值確定的界線,定為探放含水層水、斷層水的探水線。

………………………………(1)

式中:a——巷道迎頭或側幫至含水層、含水構造之間的安全隔水岩柱(或煤層)寬度,m;

A——安全係數(2~5);

L——巷道的跨度(寬或高取其大者),m;

P——煤、岩層承受的靜水壓力,MPa;

Kp——隔水岩層(或煤層)的抗拉強度,MPa。

5.3 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水壓大於2MPa時應按每增加0.1 MPa增加0.5~1 m。

5.4 一般應以可能出水的老鑽孔開孔點為圓心,按式(1)求出a值作半徑畫圓;或在老鑽孔偏斜方位的範圍打探水孔時,應以老鑽孔水平偏斜距與d值之和為半徑畫圓,上述兩個圓的圓周線即探水線。

6探放水鑽孔布置

6.1 探放老空水鑽孔,應按巷道的設計方向在其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布置;鑽孔應成組布設,其孔數視超前距和幫距而定。

6.1.1 豎直扇形麵內鑽孔間的終孔垂距不得超過1.5m。

6.1.2 水平扇形麵內各組鑽孔間的終孔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m。

6.1.3 探水鑽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幫距一般不得小於10~20m。亦可用式(1)計算。

6.1.4 一般傾斜煤層平巷的探放水孔,應呈半扇麵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幫。

6.1.5 傾斜煤層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麵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6.2 探放斷層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6.3 探放水鑽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58mm。

6.4 沿岩層探放強含水層水、斷層水或陷落柱水,其超前距可按附錄A表A1經驗值選定。

6.5 巷道接近可能導水的老鑽孔探水線時,應向老鑽孔布設扇形探水鑽孔。

6.6 對水壓大於1MPa的斷層水、陷落柱水或強含水層水,不宜沿煤層布置探放水鑽孔。必要時按《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第17條五、六兩款的規定執行。

7探放水鑽孔孔口安全裝置

探放水鑽孔應安設孔口安全裝置。孔口安全裝置由孔口管、泄水測壓三通、孔口水門和鑽杆逆止閥。(必要時安裝)等組成。

7.1 孔口管的安裝與固定:

7.1.1 選擇岩層堅硬完整地段開孔,孔徑應大於孔口管直徑1~2級,鑽至預定深度後,將孔內衝洗幹淨。注漿使孔口管(管周圍應焊扶正肋骨片)與孔壁間充滿水泥漿。待孔口管周圍水泥漿凝固後掃孔,掃孔深度應超過孔口管長度0.5m。

7.1.2 掃孔後對孔口管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應大於預計水壓並穩定30min後,孔口管周圍不漏水時,方可鑽進。

7.1.3 孔口管插入孔內長度,一般可按附錄A表1的經驗值選定。

7.1.4 節理裂隙發育,岩石鬆軟或破碎,無條件另選放水地點時,應注漿加固後,再安設孔口管。

7.2 探放強含水層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時的水量、水壓等資料時,應在孔口管上安裝水壓表、水門(閘門)和彙水短管等。

7.3 對水壓高於1 MPa且水量較大的積水或強含水層進行探放水時,孔口應安設防噴逆止閥。

7.4 在高壓水噴出條件下繼續鑽進時,斜孔應使用孔口防噴逆止閥,傾角50°~90°的鑽孔可使用“孔口防噴帽”或“盤根密封防噴器”,鑽具可使用“防噴接頭”,上下鑽可用“孔口反壓裝置”。

7.5 探得水壓高於2MPa、水量大於60m3/h,需長期保留時,孔口應使用雙水門,下門備用。

8安鑽探水前的技術要求

8.1 安鑽地點與積水區間距小於探水規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牆封閉後,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8.2 鑽窩應避免做在斷層帶或鬆軟岩層內。

8.3 按《煤礦01manbetx 》第262條四款規定執行。

8.4 鑽機安裝必須平穩牢固。安好鑽機接電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8.5 按預計流量修建排水溝,清理巷道並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

8.6 按《煤礦01manbetx 》第262條一款規定執行。

8.7 按《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第一句規定執行。

9探水施工中的技術要求

9.1 鑽進中應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編錄工作;必要時可保留岩芯。

9.2 鑽進時應準確判別煤、岩層厚度並記錄換層深度。一般每鑽進10m或更換鑽具時,測量一次鑽杆並核實孔深。終孔前再複核一次,如有可能應進行孔斜測量。

9.3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鑽,記錄其孔深並同時將鑽杆固定。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4 鑽進中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

9.5 鑽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應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9.5.1 背緊工作麵,在攔板外麵加設頂柱或木垛,必要時還應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築防水牆,之後方可放水。

9.5.2 對於水壓大於2MPa,中間要穿過煤層的探斷層水鑽孔,在打穿斷層或含水層前,還應下第二層孔口管並超過煤層1 m以上。

9.6 在探水孔施工中,見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和積水區之前,應停止鑽進,安好水門後再繼續鑽進。

9.7 遇高壓水頂鑽杆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製鑽杆,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鑽杆站立。

9.8 應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鑽。

9.9 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後,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於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9.10 探放水鑽孔,完成探測任務後必須全孔注漿封閉,並做好封孔記錄。

10放水的技術要求

10.1 鑽孔探到水後,要觀測水壓、水質、水量和估計積水量或補給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控製放水孔的流量或調整排水能力,並清理水倉、水溝等。

10.2 按《煤礦安全規程》第268條規定執行。

10.3 加強放水地點的通風,增加有害氣體的觀測次數。

10.4 必須監視放水全過程,放水結束後,應立即核算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的誤差,查明原因。

11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1.1 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間不得有低窪積水段。

11.2 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鑽孔有效控製範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後、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誌,並建立掛牌製度

11.3 巷道支護應牢固,頂、幫背實,無高吊棚腳,傾斜巷有撐杆,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衝擊能力。

11.4 探放水地點必須安設電話和報警裝置。

11.5 必須向受水威脅地區的施工人員貫徹、交待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11.6 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一旦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11.7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鑽,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見《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

11.8 上山探水時,一般應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彙水,另一條隨後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一聯絡巷並設擋水半牆。

11.9 放水工作應盡量避免在雨季進行。

11.10 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錄 A

(提示的附錄)

表A1沿岩層探斷層水、強含水層水時的超前距和孔口管長度

起探距離(即探水線的圈定)

水壓

MPa

超前距

m

孔口管長度

m

條件

距離

m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

資料可靠,據水壓大小

根據資料推定

物探圈定範圍

情況不清

20~50

60~80

60~100

<1.0

1~2

2~3

3~4

>4

10

15

20

25

>30

8

12

15

18

>20

5

10

15

20

>20

1 依據《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20條規定並結合開灤、淄博等礦務局經驗提出。

2 水壓大於2MPa時孔口管應下兩層,第一層約5m,第二層按表所列,均需注漿加固。

3 沿煤層對斷層水等進行水平方向探水掘進時,應盡量在煤層頂底板岩層內開孔和下孔口管,其超前距,孔口管長度及是否用移動式孔口裝置,應專門提出設計上報批準

錄 B

(提示的附錄)

1.《煤礦安全手冊》的“第五篇 礦井防治水” 煤炭工業出版社 1992年

2.《峰峰礦務局防探水規程》 峰峰礦務局 1985年

3.《礦床及礦井水文地質》(下冊) 長春地質學院水文地質教研室 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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