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車 安全要求
前言
製定本標準的主要依據是《煤礦安全01manbetx 》(1992年版)、《冶金地下礦山安全01manbetx 》(1990年版)以及現行有關的礦山機械產品標準等。
本標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洛陽礦山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積良、郭 明、楊現利、黃立平。
本標準委托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0引言
本標準符合有關法規規定。
本標準所包括的危險範圍,表明在本標準的範圍中。
1範圍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麵對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提出的限製。規定的安全要求是針對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所有的危險。它適用於GB/T 15706.1—1995中3.11規定的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於單繩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多繩摩擦式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
本標準不適用於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和液壓絞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11345—89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GB/T 13306—91 標牌
GB/T 13325—91 機器和設備輻射噪聲 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l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範
JB 1581—96 汽輪機、汽車發電機轉子和主軸鍛件 超聲波探傷方法
JB 3277—91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 液壓站
JB 4263—86 交流傳動礦井提升機 電控設備技術條件
JB/T 6754.1—93 直流傳動礦井提升機電控設備 第一部分 機組電控設備
JB/T 6754.2—93 直流傳動礦井提升機電控設備 第二部分 晶閘管電控設備
JB 8519一1997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 盤形製動器
冶金地下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1990年版)
3危險一覽表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在其壽命期間內,因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而在各階段可能產生的危險見表1。
表1危險一覽表
序號
危 險
3.1
卷筒主要焊縫開焊,主軸內部存在缺陷
3.2
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
3.3
限速裝置失靈,到達終端位置的速度超過規定值
3.4
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出現過卷現象
3.5
超載和欠電壓運行
3.6
工作製動失效
3.7
安全製動力矩不足或安全製動失效
3.8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安全製動時,張力比值超過滑動極限,出現打滑現象
3.9
製動閘瓦設計摩擦係數不夠,接觸麵積不足,過磨損嚴重
3.10
安全製動器空行程時間不能保證
3.11
塊式閘拉杆有裂紋
3.12
液壓站不能保證控製係統可靠
3.13
深度指示器有故障或失效
3.14
司機操縱台位置噪聲過大
3.15
礦井設備安裝處有過量的塵埃和爆炸性氣體,不能滿足防爆要求
3.16
製動盤兩側或製動輪上有降低摩擦係數的介質,如水、油等
3.17
油路係統滲漏油嚴重
3.18
監測和保護裝置不齊全
3.19
部件或係統自動控製和聯鎖出現故障
3.20
鋼絲繩安全係數不足
4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4.1 本標準安全技術原則與規範應符合GB/T 15706.2的規定。
4.2 提升裝置的卷筒、摩擦輪、天輪、導向輪和導向輥等的最小直徑,同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92條或《冶金地下礦山01manbetx 》中4.5.1的規定。
4.3 立井的天輪、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卷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同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直徑之比,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93條或《冶金地下礦山01manbetx 》中4.5.2的規定。
4.4 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95條或《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中4.5.3的規定。
4.5 卷筒上纏繞兩層或兩層以上鋼絲繩時,擋繩板邊緣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396條或《冶台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中4.5.4的規定。
4.6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的加速度、減速度和最大速度,用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400條或《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中4.5.8的規定。
4.7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最大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401條或《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中4.5.8的規定。
4.8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402條或《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中4.5.9的規定。
4.9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應安裝於無爆炸介質、環境溫度為5~40℃的機房內或環境溫度不高於28℃的硐室內。
4.10 司機操縱台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不得大於85dB(A)。
4.11 卷筒、摩擦輪、閘盤或閘輪的主要焊縫應達到Ⅱ級焊縫要求,並消除焊接內應力。
4.12 主軸內部不允許有夾層、折疊、裂紋、鍛傷、結疤和夾渣等缺陷。
4.13 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的調繩離合器在規定壓力下操作靈活、可靠,油缸及管路不能有滲漏油現象。
4.14 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鋼絲繩頭固定在卷筒上,應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不能係在卷筒軸上。繩孔不能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能形成銳角。
4.15 每台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都應具備有工作製動和安全製動兩種功能,且彼此各處各自獨立而可靠地實施。製動閘可共用一套閘瓦,也可分別配製,其操縱和控製機構應分開。
安全製動除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抱閘,並且在抱閘的同時斷開電動機電源。
雙卷筒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而且正常提升時能同步動作。在調繩時,活卷筒的閘瓦應處於安全製動狀態,死卷筒的閘仍能正常操作。
4.16 在立井和30°以上的傾斜井巷中,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在製動狀態時,所產生的力矩和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不能小於3;對質量模數小的絞車,上提重載安全製動閘的製動減速度超過規定的限值,其比值可適當降低,但不能小於2。在調整卷筒旋轉相對位置時,製動裝置在閘盤或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得小於該卷筒所懸重量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4.17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防滑安全校驗應符合:
——安全製動閘所產生的安全製動力矩值,應滿足不同負載(滿載或空載)在各種運行(上提或下放重物)方式下產生緊急製動減速時,張力比值不超過鋼絲繩的滑動極限,且同時應滿足重載下放減速度不小於1.5 m/s2及重載提升減速度不大於5 m/s2;
——工作製動閘製動力矩不小於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的3倍;
——當一級製動裝置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二級製動裝置;
——宜選用平衡提升係統。
4.18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的襯墊允許最大比壓應達到2 MPa。鋼絲繩與摩擦襯墊之間的許用摩擦係數不小於0.2,有條件時,宜采用0.25。
4.19 製動閘瓦同製動盤或製動輪的設計摩擦係數不小於0.4。
4.20 製動閘瓦同製動輪或製動盤接觸麵積:
——塊式製動器製動時,接觸麵積不小於80%;
——盤形製動器製動時,接觸麵積不小於60%。
4.21 製動閘鬆閘時,閘瓦同閘輪或閘盤間隙:
——塊式製動器平移式不大於2 mm,且上下相等;
——塊式製動器角移式不大於2.5mm;
——盤形製動器不大於2 mm。
4.22 各類製動器安全製動空行程時間:
——壓縮空氣驅動製動器不能超過0.5 s;
——儲能液壓驅動製動器不能超過0.6 s;
——盤形製動器不能超過0.3 s。
4.23 塊式製動器液壓係統不漏油,蓄壓器在停機後連續15min蓄壓器油塞下降距離不超過100mm。
塊式製動器壓風製動係統不漏風,在停機後15 min壓力下降不超過額定值的10%。
4.24 塊式製動器傳動杆靈活可靠,製動橫拉杆和拉杆不準有裂紋。
4.25 塊式製動器操縱手把使用方便、靈活,安全可靠,操縱力不大於50N。
4.26 盤形製動器性能應符合JB 8519中的規定。
4.27 液壓站安全性能應符合JB 3277—91中4.5—4.12、4.14和4.20—4.22的規定。
4.28 製動盤兩側或製動輪上,不得有影響降低摩擦係數的介質(如油、水等)。
4.29 深度指示器係統要能準確地指示出提升容器所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清晰,能發出減速、停車和過卷等訊號,並設有深度指示失效保護。
4.30 模擬量控製交流傳動礦井提升機電控設備的製動、保護和聯鎖功能應符合JB 4263—86中3.4和3.5的規定。
4.31 模擬量控製直流傳動礦井提升機機組電控設備的電氣性能、保護和聯鎖功能應符合
JB 6754.1—93中4.5和4.7的規定。
4.32 模擬量控製直流傳動礦井提升機晶閘管電控設備的電氣性能、保護和聯鎖功能應符合JB 6754.2—93中4.5和4.7的規定。
4.33 礦用提升絞車電控設備的製動、保護和聯鎖可參照JB 4263—86中3.4和3.5的規定。
4.34 有外露旋轉構件,如聯軸節、開式齒輪等,應設固定的防護裝置。
4.35 用於井下有隔爆要求的礦井提升機或絞車,必須具備隔爆功能,其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5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5.1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的加速度、減速度和最大速度技術指標可在試驗場或現場用“提升機智能測試儀”進行測定,也可用光電示波器、電壓表或數字式測速儀等方法進行測量。其指標按4.6、4.7和4.8的規定。
5.2 操縱台位置處的噪聲測量應按GB/T 13325的規定進行測定,其指標按4.10的規定。
5.3 卷筒、摩擦輪、製動盤或閘輪主要焊縫應按GB/T 11345中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主軸內部缺陷應按JB 1581中的規定進行測定。
5.5 調繩離合器以1.25倍設計壓力進行試驗,保持5 min,油缸和管路各密封處沒有滲漏油現象,再以試驗壓力不大於2MPa(雙向作用油缸)或4 MPa(單向作用油缸)進行離合試驗,反複三次,動作靈活可靠。
5.6 製動力矩可采用“提升智能測試儀”進行測定,也可用精度不低於2級的測力計、應變儀進行測定,其指標按4.16和4.17的規定。
5.7 安全製動空行程時間,可采用“提升機智能測試儀”進行測量,也可用在閘瓦接觸麵上貼金屬箔片,用電秒表進行測定,其指標按4.22的規定。
5.8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襯墊允許最大比壓和鋼絲繩同摩擦襯墊之間的許用摩擦係數值及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的製動閘瓦同製動盤或製動輪的設計摩擦係數可依據襯墊或閘瓦製造廠提供的保證,或通過第三方公證機構按標準在試驗台上進行測定。
5.9 塊式製動器操縱力采用拉力計進行測量,其指標按4.25的規定。
5.10 盤形製動器性能應按JB 8519中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5.11 液壓站以1.25倍設計壓力,保持5 min,各閥的接合麵、堵頭、集油塊及管路不顯油跡,滑動閥動作靈活、準確、可靠。
液壓站的油壓可采用“提升機智能測試儀”進行測定,也可采用油壓傳感器、動態電阻應變儀、光線記錄示波器等進行,其各項指標按4.27的規定。
5.12 電器控製可在現場進行空載、控製回路、低壓電流等試驗,其指標按4.30、4.31和4.32的規定。
6使用信息
6.1 每台產品均應在產品明顯位置處固定產品標牌,標記、型式和尺寸要求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其主要內容:
——製造廠名稱和商標;
——產品型號和名稱;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產品製造年月和出廠編號。
6.2 產品的包裝、貯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 191中的規定。文字警告或標誌等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6.3 產品應隨機提供如下信息:
——產品安裝、使用和維護說明書;
——產品總裝配圖樣和基礎圖樣;
——產品電氣係統原理圖樣;
——產品裝箱清單及成套發貨明細表;
——產品出廠合格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