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注水泵技術條件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層注水泵(以下簡稱注水泵)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斜盤驅動軸向柱塞、錐閥配流的電動往複式注水泵,該泵輸送清水或物理性質類似於水的液體。
本標準不適用於曲柄連杆機構傳動的往複泵。
2引用標準
GB 7784 機動往複泵試驗方法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技術要求
3.1 注水泵應符合本標準要求,並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製造。
3.2 自製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試驗合格方可裝配。
3.3 材料應有合格證或經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3.4 產品外露表麵應塗漆,塗層光潔、附著牢固、色澤一致,不應有皺紋、脫落、氣泡等缺陷。
3.5 產品裝配後應試運轉,要求運轉平穩,無異常聲響、震動、溫升和泄漏。
3.6 產品在運轉時,潤滑油溫升應不超過40℃。
3.7 產品在運轉時,水密封處的泄漏量應不超過1.0L/h,其餘各密封處不應有外泄漏。
3.8 產品在運轉時,噪聲應不超過85dB(A)。
3.9 產品的安全閥應靈敏可靠。
3.10 在額定工況下,注水泵的容積係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項目
額定排出壓力,MPa
<8
≥8~16
泵速,r/min
735
960
735
960
容積係數,%
≥92
≥91
≥91
≥90
3.11 在額定工況下,注水泵的效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項目
柱塞數目
5
7
泵效率,%
≥77
≥75
3.12 在額定工況下,電動機的輸入電流值應低於其額定電流值的95%。
3.13 產品在額定工況下連續運轉500h期間,性能指標皆應符合本標準3.6、3.7、3.10、3.11條的規定。
注:連續運轉試驗時,允許更換一次水密封件和一次閥組彈簧。
3.14 產品超載試驗時,不應有零、部件損壞現象。
3.15 在用戶遵守注水泵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下,從製造廠發運之日起18個月內,產品確因製造不良而不能正常使用或零、部件損壞,製造廠應無償為用戶修理產品或更換零、部件(不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列出的易損件)。
4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4.1.1 試驗所用介質為0~500℃的清水。
4.1.2 試驗裝置原理圖應符合GB 7784的附錄A。
4.1.3 儀表指示的被測參數值的允許波動範圍,總誤差值應符合GB 7784表2、表3、表4的規定。
4.1.4 參數測量和測量儀表
4.1.4.1 流量、壓力、溫度、泵速、功率等參數測量和測量儀表的精度應符合GB 7784的3.1~3.5條的規定。
4.1.4.2 試驗時,所有儀表的讀數應同時讀取或記錄。每個被測參數的測量次數應不少於3次(泄漏量測量隻進行1次),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值。
4.1.5 數據處理應符合GB 7784的第4章的規定。
4.2 外觀質量檢驗:
用目測法按本標準3.4條的規定檢驗。
4.3 試運轉:
試運轉應按GB 7784的2.3.1條的規定進行。
4.4 潤滑油溫升試驗:
試驗應按GB 7784的3.3.3條的規定進行。
4.5 用最小分度值不小於10mL,額定容積不小於250mL的量筒測定水密封的泄漏量,測量時間應不少於10min。
4.6 噪聲測定應按GB 7784附錄C的C2、C3、C4條的規定進行。
4.7安全閥試驗:
4.7.1安全閥應在注水泵運轉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4.7.2 試驗時,逐漸關閉排出管路閥門,提高排出壓力,檢查安全閥,其開啟壓力應為額定排出壓力的1.0~1.3倍。
4.8 額定工況試驗點:
4.8.1 按GB 7784的3.1、3.4條的規定同時測定注水泵的流量和泵速,並計算出容積係數。
4.8.2 用額定量值為注水泵所配電動機額定電流值的1.5~2.0倍、最小分度值不小於1A、精度不低於1.5級的電流表,測定電動機輸入電流值。
4.9 連續運轉試驗:
4.9.1 試運轉、安全閥試驗、額定工況點試驗合格的注水泵可以進行本試驗。
4.9.2 試驗應符合GB 7784的2.3.2條的規定。
4.10 超載試驗:
4.10.1 試運轉、安全閥試驗、額定工況點試驗合格的注水泵可以進行本試驗。
4.10.2 超載試驗壓力為1.25倍額定排出壓力,持續時間為15min。
4.10.3 按本標準3.14條的規定進行超載試驗並檢查產品。
5檢驗規則
5.1 注水泵應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 出廠檢驗:
5.2.1 每台注水泵應經製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5.2.2 每台注水泵應按本標準3.4、3.9、3.10、3.12條的規定進行出廠檢驗。
注:每台注水泵經出廠檢驗後,應除盡泵殼內潤滑油和閥體內餘水,進行相應的防鏽處理,外露通口加蓋。
5.3 型式檢驗:
5.3.1 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3.4~3.14條的規定進行。
5.3.2 注水泵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鑒定;
b. 正常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2年應進行1次(不進行本標準3.13條規定的試驗);
d. 停產超過1年再恢複生產時(不進行本標準3.13條規定的試驗);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出入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3.3 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從出廠檢驗合格晶中按照GB 10111的規定抽取1~2台進行型式檢驗(抽樣基數應不少於10台)。在型式檢驗中,當其中有1項不合格時(本標準3.4條的規定除外),應加倍重新檢驗;當仍有1項不合格時(本標準3.4條的規定除外),則認為該產品不合格。
6標誌、包裝、貯存
6.1 標誌
每台注水泵應在泵殼的明顯位置設置銘牌。銘牌應固定牢固,字跡清晰、耐久。銘牌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製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型號和商標;
c. 出廠日期和出廠批號;
d. 產品的主要參數。
6.2 包裝
6.2.1 注水泵采用的包裝箱應能使產品固定在箱底滑木上。包裝箱應能防止箱內物品損壞、遺失、日曬和雨淋。
6.2.2 每台注水泵應附有下列文件,並封存在防水口袋中: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6.2.3 產品的隨機易損件、拆裝工具和文件袋應裝入小箱,並固定在包裝箱內。
6.2.4 包裝箱上的文字、圖示和符號應整齊、清晰、耐久、耐雨淋。
6.2.5 包裝箱上應標明:
a. 製造廠名稱和地址;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出廠日期;
d. 包裝箱外形尺寸和毛質量;
e. “切勿倒置”、“輕放”等標誌;
f.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到站)。
6.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的倉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