濾塵送風式防塵口罩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環境中作業人員為預防塵肺病危害而佩戴的濾塵送風式防塵口罩(以下簡稱送風口罩)。
1技術條件
1.1 送風口罩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的圖樣和文件製造。
1.2 在溫度0~40℃、相對濕度不大於95%條件下能正常工作。
1.3 在煤礦和爆炸性環境使用時,應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和GB 3836.4—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的有關規定。
1.4 佩戴應方便、舒適、對顏麵無壓痛感。
1.5 表麵應光滑,無飛邊,無明顯的劃痕和凹陷,表麵塗、鍍層無剝離,零部件無鬆動。
1.6 阻塵率應大於99%。
1.7 送風量:
1.7.1 初始送風量由該產品標準具體規定。
1.7.2 連續工作時間6 h後,淨化送風量不得低於70 L/min。
1.8 送風口罩加於頭部的質量不得大於250g。
1.9 對送風口罩呼氣閥氣密性進行檢驗時,壓力由負1960Pa恢複到零的時間應大於10s。
1.10 呼氣阻力不得大於196 Pa。
1.11 下方視野不得小於40°。
1.12 噪聲不得大於70dB(A)。
1.13 送風口罩所用的金屬、橡膠和塑料等主要材料的性能應符合GB 2626—81《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第1章中2、3、4、5條的規定。
1.14 電池連續使用時間不得少於6 h。若采用礦燈電源,除送風口罩耗能外,還應滿足礦燈標準規定的技術性能。
1.15 經衝擊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
2試驗方法
2.1 環境試驗
2.1.1 一般要求
進行環境試驗時,送風口罩不包裝,處於非工作狀態。
2.1.2 低溫試驗
低溫試驗按照GB 2423.1—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其中:
a. 試驗方法:試驗Ab——溫度漸變;
b. 試驗溫度:選定0℃;
c. 試驗時間:選定2 h。
2.1.3 高溫試驗
高溫試驗按照GB 2423.2—8“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其中:
a. 試驗方法:試驗Bb——溫度漸變;
b. 試驗溫度:選定40℃;
c. 試驗時間:選定2 h。
2.1.4 濕熱試驗
濕熱試驗按照GB 2423.4—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其中:
a. 高溫溫度:選定40℃;
b. 試驗周期:選定6天。
試驗結束後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複2h,按照GB 998—82《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和耐壓試驗。
2.2 外觀
用目測法檢驗。
2.3 阻塵率和送風量的測定
2.3.1 試驗條件
a. 粉塵風洞:試驗段風速範圍0.5~4m/s,風洞流場風速均勻性相對標準偏差不大於5%,粉塵 濃度100mg/m3,風洞截麵粉塵濃度均勻性相對標準偏差不大於5%;
b. 標準頭型:采用GB 2428—8“中國成年人頭型係列》規定中1、4、7、10和13號頭型的任意一種;
c. 粉塵采樣器:流量大於20L/min的粉塵采樣器;
d. 風速表:測量誤差不大於2%;
e. 粉塵:滑石粉,粒度小於5μm的占90%以上(其中小於2μm的占70%以上)。
2.3.2 阻塵率的測定步驟
將送風口罩戴在標準頭型上,置於粉塵風洞試驗段中並使其工作,在送風口罩進風口處和標準頭型口鼻通風管出口處分別用采樣器同時采樣,采樣時間不少於10min。阻塵率按式(1)計算:
式中:η——阻塵率,%;
c1——送風口罩進風口處平均粉塵濃度,mg/m3;
c2——經過濾後,標準頭型口鼻通風管出口處的平均粉塵濃度,mg/m3。
2.3.3 初始送風量的測定
把送風口罩戴在標準頭型上,使送風口罩正常工作,測定平均風速,並按式(2)計算初始送風量:
式中:Q——初始送風量,L/min;
——平均風速,m/s;
S——通風橫截麵積,cm2。
2.3.4 連續工作時間6 h淨化送風量的測定
在粉塵風洞試驗段,使戴在標準頭型上的送風口罩工作,並記錄其工作時間。當達到6 h時,測量平均風速(注意:不得使過濾器上的粉塵脫落)。連續工作時間淨化送風量的計算方法同2.3.3。
2.4 呼氣閥氣密性的測定
按照GB 2626—81第2章中第10條規定進行。
2.5 呼氣阻力的測定
將送風口罩戴在標準頭型上,使其正常工作,往標準頭型口鼻通風管內送進流量為70L/min的空氣,用精度為1.5級的壓差計測量口罩內部正壓力。
2.6 妨礙下方視野的測定
按照GB 2626—81第2章中第9條規定進行測定。
2.7 噪聲的測定
在送風口罩正常工作狀態下,用Ⅰ型聲級計的傳聲器距送風口罩發聲源50cm處測定噪聲。
2.8 金屬、橡膠和塑料等主要材料性能的試驗
按照GB 2626一81第1章中2、3、5條和第2章中11條的規定進行試驗。
2.9 衝擊試驗
2.9.1 一般要求:產品不包裝,非運行狀態。
2.9.2 試驗方法:按下表規定進行。
峰值加速度
脈衝持續時間
脈衝波形
衝擊次數
15g
11ms
半正弦波
3個互相垂直的麵各3次
(總共9次)
3檢驗規則
3.1 送風口罩應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3.2 出廠檢驗
3.2.1 送風口罩由製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發給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3.2.2 每套送風口罩按本標準1.5、1.7.1和1.12檢查。
3.3 型式試驗
3.3.1 型式試驗按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進行。
3.3.2 送風口罩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 試製的新產品;
b. 連續批量生產的產品,每年應進行一次;
c. 在設計、工藝和材料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d. 轉產時;
e. 停產一年後再進行生產時。
3.3.3 抽樣方法:送風口罩每1000~3000套為一批,隨機抽樣,數量為8套。
4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4.1 標誌
每套送風口罩均應有銘牌,固定在醒目的位置。銘牌的字跡清晰、耐久。銘牌上應標明下列內容: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型號和名稱;
c. 主要技術性能;
d.安全標誌和防爆合格證號;
e. 出廠編號;
f. 製成日期。
4.2 包裝
4.2.1 產品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的文字和符號標誌,內容包括:
a. 廠名或廠標;
b. 產品型號和名稱;
c. 防止破碎和雨淋的標誌;
d. 外形尺寸和毛重;
e. 出廠日期。
4.2.2 產品可采用木箱、紙箱等進行包裝。
4.2.3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
a. 裝箱清單;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說明書。
4.3 運輸和貯存
存放產品的庫房應保持幹燥和良好的通風,產品應保持清潔、幹燥和避免陽光直射。產品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禁止與酸、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
成品包裝應符合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