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防火門無電源自動啟閉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前 言
為編寫好本標準,我們查閱和參考了有關國家標準,並借鑒了其中一些條文,從而構成了本標準中的某些條文。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元敏、張從力、劉榮厚、劉見中、康厚清。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防火門無電源自動啟閉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煤礦用防火門無電源自動啟閉裝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5135—93 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灑水噴頭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5136—85 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產品係列型譜和型號編製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啟動溫度 starting temperature
在一定的升溫速率下升溫,溫感部件聯接件分離時的溫度即為啟動溫度。
3.2 感溫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of temperature sensing
在一定的室溫條件下,以溫感部件的啟動溫度對溫感部件加熱,從加熱至聯接件分離所需的時間即為感溫響應時間。
3.3 啟動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of start
溫感部件響應後,裝置啟動防火門所需的時間為啟動響應時間。
3.4 係統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of the system
感溫響應時間與啟動響應時間之和即為係統響應時間
3.5 溫感部件工作載荷 service load of temperature sensing part
按裝置使用說明安裝的裝置,其溫感部件可能承受的最大載荷即為溫感部件工作載荷。
3.6 啟動載荷 starting load
裝置啟動時對防火門施加的力即為裝置的啟動載荷。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製造。
4.2 組成
裝置由溫感部件、控製器、驅動器等組成。
4.3 功能要求
4.3.1 感溫功能
在外因火災時,裝置應能在無電源的條件下感應礦井外因火災氣流溫度。
4.3.2 自動控製功能
當溫感部件感應外因火災氣流溫度並達到啟動溫度時,裝置應能在無電源的條件下及時關閉防火門。驅動防火門的動力源可以是重力,也可以是彈簧力或液壓、氣壓。
4.3.3 手動啟動功能
在緊急狀態或日常維護檢查時,當需要人工啟動裝置時,應能操作緊急開關直接關閉防火門。
4.4 主要技術指標
啟動溫度,℃ 43,57或68
係統響應時間,s <35
啟動載荷,N >2 450
4.5 性能要求
4.5.1 啟動溫度
溫感部件的啟動溫度應不大於式(1)規定的溫度範圍:
A=A0±(0.035A0+0.62)……………………(1)
式中:A——實測啟動溫度,℃;
A0——設計啟動溫度,℃。
4.5.2 係統響應時間
裝置的係統響應時間應不大於式(2)規定的時間範圍:
B=B0±(0.035B0+0.62)……………………(2)
式中:B——實測係統響應時間,s;
B0——設計係統響應時間,s。
4.5.3 溫感部件工作載荷
溫感部件工作載荷應不大於式(3)所規定的範圍:
C=C0±5…………………………………………(3)
式中:C——實測最大工作荷載,N;
C0——設計最大工作荷載,N。
4.5.4 溫感部件強度
溫感部件按5.1.4進行試驗,不得發生破損。
4.5.5 啟動載荷
裝置的啟動載荷應不大於式(4)所規定的範圍:
D=D0±122.5…………………………………(4)
式中:D——實測啟動載荷,N;
D0——設計啟動載荷,N。
4.6 質量和外觀要求
4.6.1 各零件、部件應清潔,無腐蝕現象。
4.6.2 外殼表麵應平整光滑,不允許有明顯的擦痕和劃痕。
5 試驗方法
5.1 技術指標試驗:
5.1.1 啟動溫度試驗:
試驗在恒溫箱中進行。將溫感部件懸吊於試驗容器中,以低於20℃/min的升溫速率從室溫升高到低於啟動溫度20℃±1℃,保持10min後,以0.4℃/min~0.7℃/min的速率升溫,直至溫感部件的聯接件分離為止。
試驗時,用電子秒表測量時間,用水銀溫度計或溫度測定儀測量溫度。
.1.2 係統響應時間試驗:
將溫感部件置於室內空氣中並施加最大工作載荷,用電熱吹風器對溫感部件加熱。改變電熱吹風與溫感部件的距離可調整溫感部件的受熱溫度。試驗時室溫保持在20±3℃。溫感部件的受熱溫度不得超出式(5)規定的溫度範圍。
E=A0+1……………………………(5)
式中:E——受熱溫度,℃。
試驗時,用彈簧測力計測量工作載荷。溫度和時間的測量同5.1.1。測量溫感部件從加熱至聯接件分離所需的時間以及溫感部件響應後裝置啟動防火門所需的時間。
5.1.3 溫感部件工作載荷試驗:
使裝置處於最大工作荷載狀態,用彈簧測力計測量溫感部件承受的載荷值。
5.1.4 溫感部件強度試驗:
對溫感部件施加相當於其工作荷載15倍的機械荷載,並保持5h後,觀察溫感部件破損狀況。
5.1.5 啟動載荷試驗:
用彈簧測力計或其他測力計測量裝置啟動時對防火門施加的力。
5.2 裝配質量與外觀采用目測法檢查,應符合本標準4.6.1和4.6.2的要求。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項目
表1出廠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出廠檢驗
1
啟動溫度
4.5.1
5.1.1
0
2
係統響應時間
4.5.2
5.1.2
0
3
溫感部件工作載荷
4.5.3
5.1.3
0
4
溫感部件強度
4.5.4
5.1.4
0
5
啟動載荷
4.5.5
5.1.5
0
6
外觀檢查
4.6.1
4.6.2
5.2
0
注:“0”表示必須進行的檢驗項目
6.2 出廠檢驗
6.2.1 檢驗項目
每台裝置須經廠質檢部門按表1中列出的出廠必檢項目進行檢驗。
6.2.2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按5.2.1條進行,其中任意一項檢驗不合格時,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裝置經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7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誌
在裝置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銘牌厚度不小於0.5mm。
銘牌內容如下:
a)型號、名稱;
b)啟動溫度;
c)係統響應時間;
d)啟動載荷;
e)重量;
f)製造廠名稱、出廠日期及產品編號。
7.2 包裝
7.2.1 儀器的出廠包裝,應保證在長途運輸期間具有防潮、防雨、防塵、防振能力。對溫感部件需加防護措施,避免因溫度過高而失效。
7.2.2 隨同裝置供應附件應保證其成套性,並包括下列物件:
a)裝箱單(含隨機附件);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7.3 運輸
裝置應能適應海、陸、空各種運輸方式,運輸中要防雨、防摔砸。
7.4 貯存
裝置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的庫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