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礦山建設工程竣工投產後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以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礦山安全衛生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工程設施應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放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金屬非金屬安全與工業衛生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內容見附件1)。建設項目驗收必須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工業衛生設計總結》(以下簡稱《設計總結》)。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衛生“三同時”負全麵責任。
第七條 設計單位對編寫建設項目的《專篇》、《設計總結》及落實初步設計審查中有關安全衛生方麵的意見負責。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工程和設施的“三同時”依法實施統一監督,參加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設計文件不得批準施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同意驗收投產。
第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分級進行: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勞動部參加審查和驗收。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包括受中央各部門委托)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三、地(市)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地(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四、縣(市)有關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縣(市)勞動部門參加審查和驗收。
第十條 負責組織審查驗收的部門應把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項目年度計劃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分送給各級勞動部門的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組織審查的單位或建設單位必須在初步設計審查前15天通知有關勞動部門參加審查,並提前報送設計說明書,包括《專篇》及主要附圖。建設單位須報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勞動部門派員參加初步設計會審並提出審查意見,將審查意見填入審查表。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設計後,建設項目才能被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勞動部門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單獨進行安全衛生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經審查同意後,如果在建設中需修改與安全衛生有關的項目,應征得勞動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須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初步安全檢查,達到安全試生產條件,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十六條 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將《設計總結》報送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三個月報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與工業衛生竣工驗收審查表》(見附件3),以及關於工程進度,安全與工業衛生設施工程完成情況、存在問題的材料。
第十七條 勞動部門派員參加竣工預驗收,並對存在的安全衛生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第十八條 勞動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單獨在竣工預驗收前進行安全與工業衛生預驗收。
第十九條 在正式驗收中,勞動部門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審閱竣工驗收的有關圖紙資料;
(二)聽取設計、建設單位的設計工作報告和建設工作報告;
(三)聽取工程質量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
(四)深入現場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條 勞動部門將驗收意見填入驗收審查表。驗收合格的礦山才能正式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及各級政府的有關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