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作者:佚名
2009-02-19 02:46
來源:不詳
td="5705" colspan="2"> 為了加強廠礦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的
安全
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
安全技術水平,保證行車
安全,特製訂本
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 標準適用於隻允許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於各類鐵路機車和軌道上行駛的車輛以及專用於載人的車輛的駕駛人員。
2 廠內機動車輛的具體分類見附錄A(補充件)
3 參加考核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18周歲以上(初學駕駛員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具有不低於初中畢業的 文化程度。
3.2 身體條件
3.2.1 身高:駕駛大型車輛須身高1.60m以上,駕駛其它車輛須身高1.50m以上。
3.2.2 視力:兩眼均為0.7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3.2.3 辨色力:無赤綠色盲或全色盲。
3.2.4 聽力: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聲音方向。
3.2.5 心、肺、血壓均正常。
3.2.6 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厥及其它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3.3 具有人事機動車輛駕駛所需的 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獨立駕駛的能力。
4 培訓、考核、發證、複審
4.1 培訓
4.1.1 安全技術培訓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
4.1.2 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根據報考車類的要求,按本標信相應的內容進行,培訓時間一般不應少於八十學時。
4.1.3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C(參考件)。
4.2 考核
4.2.1 培訓期滿,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按照本 標準的規定進行考核。
4.2.2 初考者隻準報考一種車類。
4.2.3 初考科目和考試順序
a.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b. 場內駕駛考試;
c. 道路駕駛考試。
4.2.4 在應考科目中,任何一項不合格,餘下的科目不再進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績暫予保留,並允許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考試終止,成績不再保留,如要求繼續考核,須重新培訓。
4.3 發證
4.3.1 全部應考科目考試合格者,經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審查批準後,發給《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4.3.2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由國家統一製定,見附錄B(補充件)。
4.4 複審
4.4.1 取得駕駛證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
4.4.2 複審內容:
a. 進行體格檢查;
b. 對 02manbetx.com 責任者檢查;
c. 複試安全技術理論。
4.4.3 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駕駛證。凡未經複審查,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4.4.4 參加複審人員在兩年內做到安全無 02manbetx.com ,經所在單位審查並體檢合格者,報複審部門批準,可免試一次,但不得連續免試。
4.4.5 複審情況由複審部門在駕駛證上注明簽章。
4.4.6 駕駛員發生違章或責任 02manbetx.com ,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 安全 管理機構或勞動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具體扣留其駕駛證一至六個月,並記入駕駛證;對情節嚴重者,可吊銷其駕駛證,並報發證部門備案。
4.4.7 受扣證處分期限未滿及違章肇事後未結案的不予複審,待處分期滿或結案後,方可辦理複審。
4.4.8 在駕駛證有效期內,脫離駕駛工作崗位連續超過一年者,如需繼續從事駕駛工作,須按初考規定得新進行考核。
5 裝駕車類規定
5.1 持有大型汽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方向盤式拖拉機。
5.2 持有小型汽車準駕駛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
5.3 持有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大型和小型兩種方向盤式拖拉機。
5.4 持有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或手把三輪機動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隻準駕駛本車類。
5.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或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隻準駕駛本車類經考核合格的車型。
6 增加準駕車類報考規定
6.1 報考條件
6.1.1 必須持有效的《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6.1.2 具有獨立駕駛增考車類的能力。
6.2 申請增駕考試者應持單位證明,報經考核發證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參加增駕考試。
6.3 持有內燃車類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蓄電池車類時,應按初考規定辦理。反之相同。
6.4 持有手扶式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機動車、履帶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其它內燃車類時,隻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餘按初考規定辦理。
6.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本車類其它車型時,隻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餘按初考規定辦理。
6.6 增考科目的順序要求及考試次數與初考規定相同。增考不同車類的應考科目規定見附錄C(補充件)。
6.7 增駕考試合格後,由考核發證部門在原駕駛證上增簽準駕記錄。
7 考試內容與要求
7.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7.1.1 有關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的 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規定。
7.1.2 廠內交通 法規和安全標誌。
7.1.3 安全駕駛操作技術知識。
7.1.4 機動車輛的機械、電器和液壓基本知識
7.1.5 機動車輛的主要構造、性能和安全技術要求。
7.1.6 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製動裝置和操縱裝置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
7.1.7 機動車輛的一般維護保養知識。
7.1.8 機動車輛一般常見故障的判斷與排除方法。
7.1.9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
7.2 場內駕駛考試
7.2.1 場內駕駛考試采用設樁和劃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除手扶式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餘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2.2 場內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對車輛起步、前進、倒車、轉向、停車和通過障礙等基本操作的熟練程度,並觀察其判斷和控製能力。
7.2.3 場內駕駛考試如一次不合格允許接連再考一次。各種車型場內駕駛考試圖樣見附錄D(補充件)。
7.2.4 報考駕駛以裝卸操作為主的專用車輛者,還應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7.3 道路駕駛考試
7.3.1 道路駕駛考試在廠內有代表性的道路上進行,行車距離不應少於1000m,除各種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餘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3.2 道路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在道路駕駛中的技術應變能力和遵守廠內交通 法規及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的情況,並觀察其實際駕駛技術水平。
7.3.3 道路駕駛考試全過程中,應有起步、停車、轉彎、調頭等,道路條件一般應具有上坡、下坡、彎道、交叉路口、標誌等。
7.4 考試合格 標準
7.4.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
7.4.2 場內駕駛考試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E(補充件)。
7.4.3 道路駕駛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F(補充件)。
7.5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考試成績記錄”式樣見附錄H(參考件)。
附錄A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分類
(補充件)
A1 大型汽車一總重量大於4500kg或總長度在6m以上的汽車。
A2 小型汽車一總重量在4500kg(含)以下和總長度在6m(含)以下的汽車。
A3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為二十馬力(含)以上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4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動動機功率小於二十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5 專用機械車一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車。主要包括內燃叉車、鏟鬥車(或稱裝載機)、簡易翻鬥車等車型。
A6 手扶式拖拉機——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A7 手把式三輪機動車——用手把操縱轉向的三輪機動車。
A8 履帶車——履帶式機動車。
A9 蓄電池車——以蓄電池為動力的機動車。主要包括蓄電池貨車、蓄電池叉車等車型。
A10 用於廠內生產運輸的其它機動車輛。
附錄B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
(補充件)
附錄C
增考不同車類的應考科目表
(補充件)
注:(1)理論——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2)場——場內駕駛考度。
(3)路——道路駕駛考試。
附錄D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場內駕駛考試圖樣
(補充件)
D1 方向盤式機動車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1
D1.1 圖例說明:
D1.2 尺寸
D1.2.1 4至5樁和7至8樁各為1.5倍車長。
D1.2.2 4至9樁和8至10樁各為1.5倍車長。
D1.2.3 4至8樁和9至10樁尺寸相同。
D1.2.4 4樁至起止線為車長加1m。
D1.2.5 庫長為車長加2m。
D1.2.6 庫寬:
a. 小型車輛、方向盤式拖拉機、專用機械車、蓄電池車等均為車寬加0.40m;
b. 大型車輛車寬在2.20m以下(包括2.20m)為車寬加0.50m;車寬在2.20m以上為車寬加0.60m;
c. 車長在7.50m以上(包括7.50)的大型車輛為車寬加0.70m。
D1.3 行駛要求;
車由起點順車前進,按圖D1所示路線行駛,最後倒回原位。
D2 手扶式拖拉機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2
D2.1 圖例說明:
D2.2 尺寸:
D2.2.1 樁與樁之間距離為一車長。
D2.2.2 樁與邊線距離各為車寬加0.30m。
D2.3 行駛要求:
按圖D2從起點倒車繞樁駛入,再順車繞樁駕出。
D3 手把式三輪機動車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3
D3.1 圖例說明:
D3.2 尺寸:
D3.2.1 樁與樁之間均為1.5倍車長。
D3.2.2 樁與邊線距離各為車寬加0.30m。
D3.1 行駛要求:
按圖D3從起點順車駛入繞樁後返回。
附錄E
場內駕駛考試成績評定標準
(補充件)
E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E1.1 未按規定路線行駛。
E1.2 車身任何部位超出劃線範圍。
E1.3 入庫或停靠時,車身未全部進入庫內或起止線內。
E1.4 發生倒樁或移動樁位現象。
E1.5 中途停車或熄火(車輛因素除外)。
E1.6 由於技術生疏,造成車速不穩、嚴重闖動。
E1.7 嚴重違犯 01manbetx 01manbetx 或有投機取巧行為。
E2 有下列情況三項的為不合格
E2.1 起步不穩或未鳴號。
E2.2 使用離合器半聯動。
E2.3 油門與離合器配合不當。
E2.4 製動器應用不當。
E2.5 車已駛動尚未鬆手製動器。
E2.6 擦碰樁杆一次,但未移動樁位。
E2.7 原地打方向盤。
E2.8 入庫或停靠完成時,擺車不正。
E2.9 開門探視或身體伸出車身觀察。
E2.10 停車後不掛空檔,不拉手製動器,不關車門。
附錄F
道路駕駛考試成績評定標準
(補充件)
F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三十分
F1.1 違犯廠內交通 法規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
F1.2 不能正確掌握和運用方向盤。
F1.3 起步前不觀察各種儀表工作情況;氣製動車輛起步時不觀察氣壓情況。
F1.4 起步發生間歇衝動,震動劇烈。
F1.5 起步、停車時,車輛溜動0.40m以上。
F1.6 掛不上檔、掛錯檔或無故不按順序換檔;換檔時機掌握太差,換檔前後造成車輛嚴重闖動。
F1.7 起步、停靠,通過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觀察其它車輛及行人動態。
F1.8 在一般路口調不過車頭。
F1.9 駕駛技術生疏,車輛行駛不穩,行駛中左右搖擺或不能均勻控製車速。
F1.10 不能準確判斷或采取 措施不當,影響交通安全,缺乏應變預防能力。
F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二十分
F2.1 由於操作不當,熄火一次。
F2.2 換檔時有嚴重的齒輪碰擊聲一次。
F2.3 轉向時,不打轉向信號燈一次。
F2.4 轉向後,不回轉向信號燈一次。
F2.5 停車位置選擇不當或停車不正、不穩。
F2.6 停車後不拉手製動器,不掛空檔。
F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十分
F3.1 發動時未開電門、變速杆未放入空檔;或使用起動機時間過長。
F3.2 起步不觀察周圍情況,行車前不關好車門或未鳴號示意。
F3.3 起步、停車時,車輛溜動0.40m以內未造成危險情況。
F3.4 車已駛動尚未鬆手製動器。
F3.5 使用離合器法半聯動時間過長。
F3.6 原地打方向盤。
F3.7 製動器應用不發。
F3.8 轉彎半徑選擇較差或轉彎後方向回正不及時。
F3.9 行車中選擇行駛路麵較差。
F3.10 停車後不關電門、車門。
附錄G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員
(參考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適用範圍
本 標準適用於隻允許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於各類鐵路機車和軌道上行駛的車輛以及專用於載人的車輛的駕駛人員。
2 廠內機動車輛的具體分類見附錄A(補充件)
3 參加考核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18周歲以上(初學駕駛員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具有不低於初中畢業的 文化程度。
3.2 身體條件
3.2.1 身高:駕駛大型車輛須身高1.60m以上,駕駛其它車輛須身高1.50m以上。
3.2.2 視力:兩眼均為0.7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3.2.3 辨色力:無赤綠色盲或全色盲。
3.2.4 聽力: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聲音方向。
3.2.5 心、肺、血壓均正常。
3.2.6 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厥及其它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3.3 具有人事機動車輛駕駛所需的 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獨立駕駛的能力。
4 培訓、考核、發證、複審
4.1 培訓
4.1.1 安全技術培訓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
4.1.2 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根據報考車類的要求,按本標信相應的內容進行,培訓時間一般不應少於八十學時。
4.1.3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C(參考件)。
4.2 考核
4.2.1 培訓期滿,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按照本 標準的規定進行考核。
4.2.2 初考者隻準報考一種車類。
4.2.3 初考科目和考試順序
a.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b. 場內駕駛考試;
c. 道路駕駛考試。
4.2.4 在應考科目中,任何一項不合格,餘下的科目不再進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績暫予保留,並允許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考試終止,成績不再保留,如要求繼續考核,須重新培訓。
4.3 發證
4.3.1 全部應考科目考試合格者,經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審查批準後,發給《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4.3.2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由國家統一製定,見附錄B(補充件)。
4.4 複審
4.4.1 取得駕駛證的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由市、地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
4.4.2 複審內容:
a. 進行體格檢查;
b. 對 02manbetx.com 責任者檢查;
c. 複試安全技術理論。
4.4.3 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駕駛證。凡未經複審查,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4.4.4 參加複審人員在兩年內做到安全無 02manbetx.com ,經所在單位審查並體檢合格者,報複審部門批準,可免試一次,但不得連續免試。
4.4.5 複審情況由複審部門在駕駛證上注明簽章。
4.4.6 駕駛員發生違章或責任 02manbetx.com ,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 安全 管理機構或勞動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具體扣留其駕駛證一至六個月,並記入駕駛證;對情節嚴重者,可吊銷其駕駛證,並報發證部門備案。
4.4.7 受扣證處分期限未滿及違章肇事後未結案的不予複審,待處分期滿或結案後,方可辦理複審。
4.4.8 在駕駛證有效期內,脫離駕駛工作崗位連續超過一年者,如需繼續從事駕駛工作,須按初考規定得新進行考核。
5 裝駕車類規定
5.1 持有大型汽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方向盤式拖拉機。
5.2 持有小型汽車準駕駛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各種方向盤式汽車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
5.3 持有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準駕記錄駕駛證者,準駕大型和小型兩種方向盤式拖拉機。
5.4 持有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或手把三輪機動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隻準駕駛本車類。
5.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或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隻準駕駛本車類經考核合格的車型。
6 增加準駕車類報考規定
6.1 報考條件
6.1.1 必須持有效的《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6.1.2 具有獨立駕駛增考車類的能力。
6.2 申請增駕考試者應持單位證明,報經考核發證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參加增駕考試。
6.3 持有內燃車類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蓄電池車類時,應按初考規定辦理。反之相同。
6.4 持有手扶式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機動車、履帶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其它內燃車類時,隻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餘按初考規定辦理。
6.5 持有專用機械車、履帶車、蓄電池車準駕記錄駕駛證者,增考駕駛本車類其它車型時,隻免考安全技術理論,其餘按初考規定辦理。
6.6 增考科目的順序要求及考試次數與初考規定相同。增考不同車類的應考科目規定見附錄C(補充件)。
6.7 增駕考試合格後,由考核發證部門在原駕駛證上增簽準駕記錄。
7 考試內容與要求
7.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7.1.1 有關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的 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規定。
7.1.2 廠內交通 法規和安全標誌。
7.1.3 安全駕駛操作技術知識。
7.1.4 機動車輛的機械、電器和液壓基本知識
7.1.5 機動車輛的主要構造、性能和安全技術要求。
7.1.6 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製動裝置和操縱裝置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
7.1.7 機動車輛的一般維護保養知識。
7.1.8 機動車輛一般常見故障的判斷與排除方法。
7.1.9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
7.2 場內駕駛考試
7.2.1 場內駕駛考試采用設樁和劃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除手扶式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餘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2.2 場內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對車輛起步、前進、倒車、轉向、停車和通過障礙等基本操作的熟練程度,並觀察其判斷和控製能力。
7.2.3 場內駕駛考試如一次不合格允許接連再考一次。各種車型場內駕駛考試圖樣見附錄D(補充件)。
7.2.4 報考駕駛以裝卸操作為主的專用車輛者,還應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7.3 道路駕駛考試
7.3.1 道路駕駛考試在廠內有代表性的道路上進行,行車距離不應少於1000m,除各種拖拉機須帶掛車外,其餘考車一律采用單空車。
7.3.2 道路駕駛考試主要考察報考人在道路駕駛中的技術應變能力和遵守廠內交通 法規及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的情況,並觀察其實際駕駛技術水平。
7.3.3 道路駕駛考試全過程中,應有起步、停車、轉彎、調頭等,道路條件一般應具有上坡、下坡、彎道、交叉路口、標誌等。
7.4 考試合格 標準
7.4.1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
7.4.2 場內駕駛考試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E(補充件)。
7.4.3 道路駕駛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具體評定標準見附錄F(補充件)。
7.5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考試成績記錄”式樣見附錄H(參考件)。
附錄A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分類
(補充件)
A1 大型汽車一總重量大於4500kg或總長度在6m以上的汽車。
A2 小型汽車一總重量在4500kg(含)以下和總長度在6m(含)以下的汽車。
A3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為二十馬力(含)以上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4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動動機功率小於二十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A5 專用機械車一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車。主要包括內燃叉車、鏟鬥車(或稱裝載機)、簡易翻鬥車等車型。
A6 手扶式拖拉機——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A7 手把式三輪機動車——用手把操縱轉向的三輪機動車。
A8 履帶車——履帶式機動車。
A9 蓄電池車——以蓄電池為動力的機動車。主要包括蓄電池貨車、蓄電池叉車等車型。
A10 用於廠內生產運輸的其它機動車輛。
附錄B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式樣
(補充件)
附錄C
增考不同車類的應考科目表
(補充件)
注:(1)理論——安全技術理論考試。 (2)場——場內駕駛考度。
(3)路——道路駕駛考試。
附錄D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場內駕駛考試圖樣
(補充件)
D1 方向盤式機動車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1
D1.1 圖例說明:
D1.2 尺寸
D1.2.1 4至5樁和7至8樁各為1.5倍車長。
D1.2.2 4至9樁和8至10樁各為1.5倍車長。
D1.2.3 4至8樁和9至10樁尺寸相同。
D1.2.4 4樁至起止線為車長加1m。
D1.2.5 庫長為車長加2m。
D1.2.6 庫寬:
a. 小型車輛、方向盤式拖拉機、專用機械車、蓄電池車等均為車寬加0.40m;
b. 大型車輛車寬在2.20m以下(包括2.20m)為車寬加0.50m;車寬在2.20m以上為車寬加0.60m;
c. 車長在7.50m以上(包括7.50)的大型車輛為車寬加0.70m。
D1.3 行駛要求;
車由起點順車前進,按圖D1所示路線行駛,最後倒回原位。
D2 手扶式拖拉機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2
D2.1 圖例說明:
D2.2 尺寸:
D2.2.1 樁與樁之間距離為一車長。
D2.2.2 樁與邊線距離各為車寬加0.30m。
D2.3 行駛要求:
按圖D2從起點倒車繞樁駛入,再順車繞樁駕出。
D3 手把式三輪機動車場內駕駛考試圖
圖D3
D3.1 圖例說明:
D3.2 尺寸:
D3.2.1 樁與樁之間均為1.5倍車長。
D3.2.2 樁與邊線距離各為車寬加0.30m。
D3.1 行駛要求:
按圖D3從起點順車駛入繞樁後返回。
附錄E
場內駕駛考試成績評定標準
(補充件)
E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E1.1 未按規定路線行駛。
E1.2 車身任何部位超出劃線範圍。
E1.3 入庫或停靠時,車身未全部進入庫內或起止線內。
E1.4 發生倒樁或移動樁位現象。
E1.5 中途停車或熄火(車輛因素除外)。
E1.6 由於技術生疏,造成車速不穩、嚴重闖動。
E1.7 嚴重違犯 01manbetx 01manbetx 或有投機取巧行為。
E2 有下列情況三項的為不合格
E2.1 起步不穩或未鳴號。
E2.2 使用離合器半聯動。
E2.3 油門與離合器配合不當。
E2.4 製動器應用不當。
E2.5 車已駛動尚未鬆手製動器。
E2.6 擦碰樁杆一次,但未移動樁位。
E2.7 原地打方向盤。
E2.8 入庫或停靠完成時,擺車不正。
E2.9 開門探視或身體伸出車身觀察。
E2.10 停車後不掛空檔,不拉手製動器,不關車門。
附錄F
道路駕駛考試成績評定標準
(補充件)
F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三十分
F1.1 違犯廠內交通 法規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
F1.2 不能正確掌握和運用方向盤。
F1.3 起步前不觀察各種儀表工作情況;氣製動車輛起步時不觀察氣壓情況。
F1.4 起步發生間歇衝動,震動劇烈。
F1.5 起步、停車時,車輛溜動0.40m以上。
F1.6 掛不上檔、掛錯檔或無故不按順序換檔;換檔時機掌握太差,換檔前後造成車輛嚴重闖動。
F1.7 起步、停靠,通過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觀察其它車輛及行人動態。
F1.8 在一般路口調不過車頭。
F1.9 駕駛技術生疏,車輛行駛不穩,行駛中左右搖擺或不能均勻控製車速。
F1.10 不能準確判斷或采取 措施不當,影響交通安全,缺乏應變預防能力。
F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二十分
F2.1 由於操作不當,熄火一次。
F2.2 換檔時有嚴重的齒輪碰擊聲一次。
F2.3 轉向時,不打轉向信號燈一次。
F2.4 轉向後,不回轉向信號燈一次。
F2.5 停車位置選擇不當或停車不正、不穩。
F2.6 停車後不拉手製動器,不掛空檔。
F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十分
F3.1 發動時未開電門、變速杆未放入空檔;或使用起動機時間過長。
F3.2 起步不觀察周圍情況,行車前不關好車門或未鳴號示意。
F3.3 起步、停車時,車輛溜動0.40m以內未造成危險情況。
F3.4 車已駛動尚未鬆手製動器。
F3.5 使用離合器法半聯動時間過長。
F3.6 原地打方向盤。
F3.7 製動器應用不發。
F3.8 轉彎半徑選擇較差或轉彎後方向回正不及時。
F3.9 行車中選擇行駛路麵較差。
F3.10 停車後不關電門、車門。
附錄G
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員
(參考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青島市勞動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清寶、沈文正、曲世惠、鄭兆祥、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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