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現製定江西省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以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為目的,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贛府發[2004]5號)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法整治,強化監管,落實責任;強基固本,提高水平;加強隱患治理,完善防範措施,扭轉我省煤礦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麵,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和煤炭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二、奮鬥目標
通過整治,2004年合法礦井全麵達到《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的標準,非法生產行為得到有效遏製;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達到總體平穩,煤礦死亡人數控製在200人以內,原煤百萬噸死亡率控製在11.18以內(其中:省屬煤礦要保4爭3);著手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製度,全麵落實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1、要把全麵落實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製作為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煤礦企業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精神,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設定安全生產考核目標,把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以及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製訂有針對性的作業01manbetx
和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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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加強現場管理,嚴格予以實施;要製定本單位的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2、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省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炭生產企業、礦井都要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生產礦井要有負責通風安全管理的專門機構,除配備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外,還要配備通風安全管理副總工程師。市、縣屬國有煤礦要參照省屬煤礦的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鄉鎮煤礦除配備負責安全工作的副礦長外,還要相應配備專管安全、通風和防排水等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
各生產礦井從業人員達到3500人以上的,按從業人員1%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500人以下的,按從業人員15%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礦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足6人的,應按6人配備。
3、煤礦企業都要配足瓦斯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持證上崗製度;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
4、凡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的煤礦企業,一律停產整頓。
(二)落實責任,嚴厲打擊煤礦非法生產行為。
1、進一步加大對煤礦非法生產和死灰複燃現象的打擊力度。凡未經省政府批準並重新換發“三證一照”的小煤礦皆屬非法礦井,縣(市、區)政府必須立即予以強製關閉。各地政府不得允許應關閉礦井采取租賃、承包等形式變相保留,更不得把應關閉礦井作為招商引資項目。省煤炭集團公司不得收購、兼並無證礦井。有關部門和企業不得向非法礦井提供火工、電力、運輸等產品或服務。
2、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自2003年7月1日起,凡縣(市)發現兩處、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應關卻未關的煤礦,對縣、鄉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落實關井責任,落實牽頭查處單位,對非法生產失察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3、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一經發現非法開采的礦井,要堅決製止,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當地政府應及時組織進行查處,依法予以關閉。
4、有關部門對777處礦井以外的各類小煤礦不得發放新的證照。全省一律不再批準市、縣、鄉鎮開辦新的煤炭生產企業。
(三)協調配合,抓好市、縣屬煤礦和改製重組煤礦專項整治。
1、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市、縣屬國有煤礦和改製重組煤礦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03]178號)的要求,比照2001年對鄉鎮煤礦整治的做法,做好此次專項整治的組織、協調工作,以迅速扭轉近幾年全省市、縣屬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嚴重滑坡,死亡人數及百萬噸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嚴峻局麵。
2、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行業辦、省工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依法做好對各礦井的“四證審核”工作。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在牽頭組織省級驗收時,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字[2003]178號文規定的要求,製訂有關驗收辦法,報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3、各地要把對市、縣屬國有煤礦和改製重組煤礦的專項整治作為2004年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重點工作之一,嚴格按照專項整治方案規定的整治範圍、整治標準、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時間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治責任,協調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社會穩定的關係,確保整治工作按期順利完成。
(四)狠抓重點,嚴格執行停產整頓製度。
1、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針不落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脅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礦井以及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超通風能力生產、存在各類重特大安全隱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在煤礦安全程度評估中被評為D類的礦井和未通過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核評估的礦井必須立即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能達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強製關閉。
2、今後,凡發生重大02manbetx.com
的鄉鎮、發生特大02manbetx.com
及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02manbetx.com
的縣(市、區),所有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經設區市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經整改逾期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堅決依法予以關閉。省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中發生重大事故的煤礦要予以停產整頓,發生特大事故的局(礦)所屬煤礦全部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礦井在通過局(礦)、省煤炭集團公司逐級審查後,由省煤炭集團公司報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經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3、停產整頓礦井的停產整頓時間不得少於5天。停產整頓的重點是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是否建立並落實到位,安全設施的建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煤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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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術規範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已整改到位。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礦,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和防範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恢複生產。
(五)嚴格程序,進一步加大對煤礦安全隱患的排查力度。
1、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鄉(鎮)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各煤礦企業要把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作為進一步深化整治的重點,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全麵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針。
2、凡通風能力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從未進行過通風能力核定的礦井,煤礦企業都要立即組織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並及時將核定結果報送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凡被認定為存在特大或重大事故隱患的礦井,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督辦單位、責任人,限期整改。事故隱患整改到位的,必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銷號摘帽”。
4、煤礦企業作為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單位,要完善以防瓦斯、防水害為重點的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按照“四定”(定責任、定人員、定資金、定時間)的要求認真組織整改,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並將隱患整改情況每月向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麵彙報一次。對未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而釀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監察執法的力度。對發現的煤礦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煤礦企業限期進行整改,並落實督促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隱患整改完畢,需要驗收批複的,在接到煤礦企業的申請後,有關單位或部門須及時組織進行驗收。
(六)標本兼治,逐步提高煤礦安全管理與安全裝備水平。
1、各級政府、各煤礦企業要把礦井達到《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的要求作為2004年進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的重點。對照我省的實際情況,尤其要抓好以下問題的整治:
(1)礦井通風係統不完善或超通風能力生產;
(2)礦井開采中存在老窿水、灰岩水等重大水患威脅,且對水患尚未調查清楚,防治水措施不得當、不到位;
(3)煤礦的《井上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與井下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4)礦井沒有形成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並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以及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沒有形成至少兩個與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的安全出口;
(5)煤層賦存條件能夠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形成兩個安全出口和實行負壓通風,而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進行盲巷采煤;
(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無瓦斯抽放措施;高瓦斯掘進工作麵未實行“三專兩閉鎖”;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未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7)礦井提升未使用礦用絞車或使用礦用絞車但保險裝置、深度指示器未裝設齊全;提入絞車後備保護不完善,未使用安全提升容器。
(8)煤礦井下電器設備“三大保護”不完善或不起作用;
(9)礦井防塵供水係統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煤炭行業標準。
2、各地要以逐步提高煤礦安全管理與安全裝備水平為目的,把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安全質量標準化和人才培訓工作貫穿於安全專項整治的全過程。
3、在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時,要認真貫徹省煤礦安全整治領導小組有關文件精神,嚴格評估標準,落實評估責任,堅持“誰評估,誰簽字,誰負責”,確保評估質量。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嚴懲。對被評為C、D類的礦井,要盯緊看牢,落實責任,限期消除隱患;特別是對被評為D類的礦井,要責令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最長為6個月)達標,逾期不能達到B類礦井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執法文書,由當地政府予以強製關閉。
從2004年7月份起,將組織開展第二輪煤礦安全程度評估。
4、煤礦安全質量管理是煤礦安全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煤礦企業要以安全質量標準化為方向,以點帶麵,逐步提高礦井采、掘、機、運、通等各個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水平。要著重抓好煤礦“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麵的質量達標工作,同時積極推廣先進的采煤方法,推行錨噴支護和單體支護,加強頂板管理,由低到高,循序漸進,逐步解決目前煤礦辦礦條件與01manbetx
標準差距較大的問題,使我省煤礦的安全管理與安全裝備水平上一個台階。
5、各地要從戰略的高度認識人才培訓的重要性,強化安全培訓,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在組織對煤礦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複訓的同時,加強對煤礦全員培訓的宏觀指導。各地煤炭安全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要積極探索與省內有關煤炭院校聯合辦班的路子,組織舉辦為期3~6個月的煤炭專業技術培訓班,培訓一批產煤鄉鎮的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和煤礦企業技術骨幹、煤礦井下班組長,力爭在較短時間內解決基層政府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知識缺乏和煤礦企業技術人才缺乏的問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
1、全省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專項整治的日常工作。
2、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鄉(鎮)政府、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煤礦安全整治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克服厭戰情緒,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地區發展的關係。要把煤礦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和考核指標,逐級簽訂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狀。要認真03manbetx
總結煤礦安全整治工作的經驗與教訓,找出所存在的主要矛盾,明確目標,製定本地區、本單位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統一組織,確保整治工作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全麵推進深化煤礦整治的各項工作。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要充分發揮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標語、牆報、宣傳畫、文件彙編手冊等形式,加大對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整治的有關政策“進礦、上心、下井”。同時,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忽視安全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繼續加強對全省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分工負責,嚴格把關,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
2、市、縣(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省煤炭集團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責任,切實做到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保障體係不落實不生產,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不生產。省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井)改製後,凡當地政府未接受安全監管責任的,其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省煤炭集團公司承擔。
3、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對煤礦《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四)加大煤礦安全的有效投入。
1、各煤礦企業必須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要嚴格按照江西煤礦安監局、省煤炭行業辦聯合下發的《關於煤礦按產量提取安全技措費用的通知》(贛煤安字[2003]197號)的要求,提足、用好煤礦安全技措費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技措費用提取、使用情況的監督,防止少提或挪用。
2、積極爭取中央政府加大對我省煤礦安全的投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支撐體係建設,用好長期國債、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支持大中型國有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改造。
3、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安排必要資金,用於本地煤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本級煤礦安全隱患整改。
江西省深化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03]2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現製定2004年至2006年深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在鞏固現有整治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全麵貫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做到依法整治、標本兼治,確保我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實現“兩杜絕一減少”和長治久安。
二、總體要求
控製布局、調整結構、推進技改、優化重組、提高檔次、強化“三嚴”、確保安全。
控製布局:全省一律不再新增生產煙花爆竹的縣(市、區)、鄉(鎮)、廠點。
調整結構:繼續“積極、穩妥、有序”地退出煙花爆竹生產,鼓勵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實行轉產。
推進技改:推進科技進步,加快技術改造步伐,從生產工藝、藥料配方、原材料檢驗、產品檢測等各個方麵嚴把安全技術關。
優化重組:按照“四個先退、兩個緩衝”的規定進行優化重組。
提高檔次:對實行緩退的煙花爆竹生產單位進一步實行規範化、集約化、產品上規模;並且下大力氣提高產品質量的檔次、提高廠房布局的檔次、提高企業規模的檔次、提高管理水平的檔次。
強化“三嚴”:即進一步強化依法嚴格管理、嚴格規範、嚴格要求的措施。
確保安全:確保煙花爆竹及其藥料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的安全。
三、工作目標
通過深化整治,進一步夯實治本基礎,進一步完善長效機製,杜絕非法生產經營,進一步實現“兩杜絕一減少”目標。
“兩杜絕一減少”即杜絕特大煙花爆竹死亡事故;杜絕校園煙花爆竹傷亡事故;減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四、整治範圍
在江西省境內所有從事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的從業單位(或業主)。
五、整治措施和主要任務
(一)全麵深入地開展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等有關情況調查摸底工作,認真組織填寫並及時報送《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情況調查表》、《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情況彙總表》、《煙花爆竹事故統計表》等,進一步摸清底數,初步建立全省煙花爆竹動態管理信息係統並製定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取締煙花爆竹家庭作坊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加工)、經營、儲存、運輸業戶,確保不死灰複燃。
堅決關閉無證或證照不全、事故隱患多、安全無保障的生產經營單位,堅決關閉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堅決關閉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原料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堅決關閉生產加工所謂“新型安全鞭炮”即用機械設備把“亮珠”加工成爆竹的企業。
(三)排除安全隱患,確保每個帶藥工序作業間不超過6人。對在居民區(村莊)、學校周圍、重要設施附近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92)規定的,限期予以搬遷,搬遷期間原單位停止生產。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予以限期整改,經整改並驗收複查評估合格後重新核發生產經營證照;對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生產經營證照。
(四)管住煙花爆竹藥料,確保不發生地下交易。繼續按照“摸索專供辦法,允許大廠直供、打擊地下買賣”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煙花爆竹藥料和產品經營管理,實行歸口經營和憑證購銷製度,嚴把原材料產品質量關。
(五)指導、督促煙花爆竹從業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江西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規程》、《江西省禮花彈、大火箭工廠布局和安全生產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建立健全、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堅決杜絕超員、超量、超時段、超負荷生產,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全麵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煙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圍,同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製教育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管理能力和從業素質,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形成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增強企業事故預防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今後對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凡未取得法律規定資質或資格的,一律不得上崗。
(七)對各地現有爆竹基地,凡今後一旦發生死亡事故的,或一經發現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學生從事作業的,或發現其單個(含單個以上)帶藥工序作業間有超過6人作業的,堅決予以關閉。
(八)對所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含原材料供銷企業),凡今後一旦發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或3次發生1到2人死亡事故的,或一經發現其瞞報死亡事故的,或一經發現其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學生從事作業的,或發現其單個(含單個以上)帶藥工序作業間有超過6人作業的,一律取消其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資質。
(九)進一步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已經發生的煙花爆竹事故一查到底。對應關未關,應退未退,死灰複燃而發生死亡事故以及瞞報、漏報、緩報事故的,嚴厲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煙花爆竹及原材料銷售市場。一是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氯酸鉀配製煙火劑生產煙花爆竹,嚴禁原材料專營公司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銷售氯酸鉀,嚴禁向已退出煙花爆竹產區的縣(市、區)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原材料;二是大力推廣新型高能氧化劑替代氯酸鉀;三是對煙花爆竹及原材料實行嚴格的定點進貨製度和準銷製度,確保生產、銷售、燃放過程的安全;四是對煙花爆竹及原材料專營公司和零售網點,開展全麵的清理整頓,實行資格評審製度,凡沒有取得安全經營資質的一律吊銷有關許可證照。
(十一)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和“四個先退”、“兩個緩衝”的要求,認真研究本地煙花爆竹行業的退出問題,盡快製定可行的實施辦法並抓緊啟動落實。同時,要加大招商引資、工業園區建設、勞務輸出等方麵的工作力度,積極穩步地推進本地產業結構調整。各設區市政府在從煙花爆竹行業逐步退出的過程中,必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切實做好穩定工作。
(十二)進一步加大地區、部門間聯合執法力度,繼續開展湘贛邊界煙花爆竹聯合整治活動,重點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藥料及非法轉移煙花爆竹生產加工點。
(十三)認真開展“煙花爆竹科技下鄉活動”,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
(十四)部署並開展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工作;研究部署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努力建立標準化體係;研究探討煙花爆竹行業安全費用提取製度、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和注冊安全主任製度的實施工作;研究部署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貫徹實施工作,致力長效機製的建立,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製度。
六、進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進度安排。
1、調查摸底和自查自糾階段(2004年1月至3月)。
各地全麵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情況調查,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各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2、明確監管職能和隱患整改階段(2004年4月至6月)。
各地完成煙花爆竹監管職能轉換;各生產經營單位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各有關部門在職能轉換期間及前後切實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人員培訓考核階段(2004年6月至8月)。
全省統一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培訓考核工作;並按照國家安監局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要求,統一組織、分級開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工序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4、評估評價和審查發證階段(2004年9月至12月)。
按照國家安監局評估評價導則或標準的要求,全麵開展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對通過安全培訓考核和評估評價的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並發放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
計劃至2004年底,力爭完成30%以上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的評估評價和審查發證工作。
(二)2005年至2006年整治進度安排。
1、整頓規範和強基固本階段(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各地繼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積極開展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初步構建標準化體係;積極探討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技措費用提取和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的實施工作;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科技進步和技術改造;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並製訂本地煙花爆竹行業規劃。通過整頓規範工作,力爭全省煙花爆竹行業走上規範化軌道並真正實現安全生產。
2、檢驗驗收和總結提高階段(2006年7月至12月)。
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開展煙花爆竹深化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全省對深化整治工作進行總結。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深化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省統一部署,各級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各地、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央和省領導同誌的一係列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
各級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領導掛帥的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安全監管、公安、發展改革、中小企業、供銷、質檢、工商、監察等部門聯絡員會議製度,及時溝通信息,認真研究問題,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二)落實責任、聯合行動。
安監、公安、中小企業、供銷、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行動,統一執法。
1、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綜合指導、協調;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安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負責擬訂深化整治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牽頭實施全麵開展本轄區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基本情況調查工作;負責開展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負責煙花爆竹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和重要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2、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煙花爆竹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
4、省中小企業局和市、縣(區)政府確定的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實施行業管理,對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實施安全管理,切實督促、指導生產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並對生產單位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和監督;參與本轄區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單位基本情況調查工作;參與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參與煙花爆竹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和重要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5、省供銷社及縣以上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和藥料管理,對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經營企業實施安全管理,並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和監督。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進入市場經營秩序規範管理和監督,並按照“先證後照”的原則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7、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藥料質量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強化並落實責任製入手,根據全省深化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切實履行好職能轉換期間的工作職責,緊密配合、加強溝通,認真落實本地、本係統的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效實施各項整治措施。同時認真做好信息工作,及時詳實地將本地、本部門調查摸底、隱患整改、評估評價、集中整治、檢查驗收等有關情況報送省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安委會辦公室。
(三)精心組織,依法整治。
按照本方案的具體安排,各設區市、重點縣(市、區)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製訂本地區深化爆竹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牽頭組織實施。要認真總結過去開展煙花爆竹整治及開展危險化學品等專項整治的經驗教訓,注意工作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重在治本。
(四)加強監督,嚴究責任。
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從業單位、從業人員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重特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各地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要在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措施的基礎上予以嚴厲打擊,並按照“三三三”製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監察部門要監督檢查各部門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以及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情況,堅持“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監督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江西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鞏固全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工作成果,有效預防和遏製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等特大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提高公眾聚集場所抗禦火災的能力,根據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4月至10月,我省將繼續深入開展以公共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幼兒園等為重點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現製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等領導同誌近期對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深入開展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公安部第61號令的各項任務為重點,以遏製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等惡性火災為目標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全麵改進和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二、專項整治的範圍和重點
(一)專項整治的範圍。
1、影劇院、禮堂、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遊樂廳、網吧、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賓館、飯店和餐位超過200座的營業性餐館。
3、總建築麵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
4、禮堂、大型展覽場館,20層以上的寫字樓。
5、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
6、攝影棚、演播室。
7、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的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二)專項整治的重點。
1、公共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裝修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包廂必須設置可開啟外窗)。
2、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設施、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建築裝修材料的使用情況。
3、建築消防設施和電氣設備的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測情況。
4、公安部第61號令的貫徹落實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5、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三、專項整治的工作步驟和措施
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嚴管、確保安全”的原則,采取單位自查整改與依法整治相結合的方法,分組織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3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部署。
各級政府要成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並結合各自實際,製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自查整改。
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告這次專項整治的範圍、內容和要求。組織召開專門會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推動各單位按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進行自查整改。同時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在這次專項治理中,加強本行業、本係統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三)集中整治。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列入重點整治的單位和場所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不姑息遷就,依法嚴格治理。
1、對公共娛樂場所達不到“三個基本條件”的要責令停業整改。
2、凡還存在因設置位置不符合規範及相關規定,無法進行整改的要依法停止使用。
3、凡前三年專項整治中發現或新發現應補辦消防審核、驗收或開業前檢查等手續而未及時補辦的,要堅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4、因有關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的修改而導致不符合現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要嚴格把關,限期整改;對一直未經消防審核與驗收的,要責令停產停業,或采取改變使用性質等方式予以解決。
5、凡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燒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材料進行裝修的,要責令停業整改;窗簾、沙發外套、幕簾及其他裝飾物的燃燒性能達不到難燃(B1級)要求的,要限期予以更換。
6、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的數量、形式、設置部位不能滿足規範要求,責令停業整改;通道不暢通,設置柵欄或人為封堵、鎖閉的,要責令立即予以拆除。
7、未按規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或已配置但型號不對的,要配足、配齊或及時更換;對應設置自動報警係統、自動噴淋係統而未設置的場所,應責令停業整改;對已設置自動報警係統、自動噴淋係統但不能正常運行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修複。
8、督促已投入使用的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產權或委托管理單位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凡2002年底以前投入使用的“兩自”係統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不能正常運行的,要責令限期整改。
9、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按照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在公眾聚集場所積極推廣蓄光式(光電)標誌牌,公共娛樂場所的包廂、賓館、飯店客房、桑拿浴、按摩房要配置個人逃生麵具,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
10、強化電氣設備安全檢查措施。所有公眾聚集場所都應進行電氣設備安全檢測。
11、對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禮堂、會堂的工作人員進行全員額的消防安全培訓,重點崗位人員須參加消防安全專業培訓,全麵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撲救初期火災、組織引導疏散的技能。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思想認識。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站在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這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專項整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實處。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製,切實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二)部門聯動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門都要從全局出發,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共同做好工作。各級公安、教育、衛生、民政、商貿、文化、旅遊、工商、安全生產等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認真抓好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要針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依法作出處理。
(三)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專項整治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以國家技術規範為標準,對治理範圍內所有公眾聚集場所采取評價式核查,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單位和場所,要抓住不放,定責任人、定時限、定整改措施,逐條逐項抓好整改。對已下發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仍未整改的,必須采取堅決措施,該停的停、該關的關,該處罰的處罰。
(四)建立長效機製。各級政府要遵循“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原則,認真總結前幾年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剖析存在的問題,建立和完善相關製度,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工作機製,確保專項整治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專項整治的成果得到鞏固。
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將專項整治情況於10月10日前報省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屆時,省防火安全委員會將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對各設區市開展專項整治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通報。
江西省深化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為此,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鞏固安全整治成果,加強執法監督,依法嚴厲整治突出違章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暢通、規範、有序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環境。
二、工作目標
堅決杜絕再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減少10%以上;力爭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降至全國平均水平;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指數同比下降。
有效遏製重點水域、重點船舶事故多發勢頭,杜絕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逐步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製,強基固本,穩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勢。
三、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一)工作任務。
各地要按照整體推進,分級負責,重點突出的要求,全麵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認真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整頓路麵行車秩序(2004年4月至12月)。由公安部門組織,交通、建設、農業、發改委、安全生產監管、衛生部門配合。一是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省公安廳《關於堅決取締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車輛非客運車輛載客行為的通告》要求,全麵清理無牌無證機動車和報廢車,及時發現、堅決取締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車輛非客運車輛載客等嚴重交通違章行為。二是要重點加強對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車、逆向行駛和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章的整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放過,切實解決管理失控問題。三是要通過增設限速標誌、減速設施、測速、監控等措施,加強路麵查糾力度。同時,要確保綠色通道安全暢通。四是各級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工作。
2、整頓事故多發和危險路段(2004年4月至12月)。由交通部門組織,公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配合。交通部門對去年排查出的84處事故多發點、段和安全隱患點、段進行整治,完善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誌,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治理。省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改效果進行監督,並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不合格的,要重新進行改造。各級公安部門要繼續聘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專家對2003年以來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裏內發生3次以上帶有規律性的死亡事故路段(包括高速公路)以及國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路段進行排查,每一處隱患填寫一張《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登記表》,拍攝一張現場照片,並彙總編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登記冊》,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報告當地政府。
3、整頓駕駛員隊伍(2004年4月至12月)。由公安部門組織,交通、農業部門配合。各級公安部門要特別加強客運車輛駕駛員隊伍的整頓。一是要認真執行《嚴格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考試的辦法》,全麵整頓駕駛證考試工作,全麵實行監考人員持駕駛技術考試員證上崗,落實“誰主考、誰負責”的考試責任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駕駛員考試關和發證關。二是要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屢屢違章的駕駛員,該吊扣駕駛證的要堅決吊扣,該注銷駕駛證的要堅決注銷,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追究。對違章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一律進行重新考試。交通部門要對駕駛員培訓學校進行整頓,從嚴查處隻收費不培訓的違法行為。對問題多的單位,要責令限期改正;對問題嚴重且整改不好的單位,要停止或取消其培訓資格。特別要加強客運客車駕駛員隊伍的整頓。農機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把拖拉機(變型機)駕駛員考試關和發證關,要對拖拉機(變型機)駕駛培訓學校進行整頓,從嚴查處隻收費不培訓,買賣駕駛證等違法行為。
4、整頓交通運輸企業(2004年4月至12月)。由交通部門組織,公安、發改委、經貿、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配合。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監督交通運輸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要求運輸企業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駕駛員疲勞駕駛;加強對車輛技術管理,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要加強對客運場站的監管,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站上車,嚴禁超載營運客車出站。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監管力度,對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及時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要發動乘客對駕駛員、車主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舉報駕駛員、車主超載、疲勞駕駛等嚴重違章的要給予獎勵。特別要抓好對客運公司及業主的整頓。
5、整頓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2004年4月至7月)。由經貿部門組織,質監、公安、內貿、工商、農業部門配合。各級經貿部門對汽車、摩托車、農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要進行一次全麵的清理,發現有違規生產“大噸小標”車輛、非法改裝車輛問題的,對已經上公告的,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從公告中予以撤消,對已經流入市場的,要責令生產廠家予以糾正。公安部門要嚴格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檢驗,堅決把住機動車行駛準入關,堅決查處不驗車就發年檢合格證,隻收費不驗車等違法違規問題。拖拉機生產和改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GB7258-1997》、《DB36/T378-2001》技術標準,其產品須經國務院農業機械鑒定部門鑒定合格。
(二)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實施。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按照錦濤同誌在中紀委第三次全會上關於各項工作都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曆史使命感,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做好事故預防工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及時建立健全由公安、經貿、交通、農業(農業機械)、建設、教育、衛生、保險、安監等部門參加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妥善處理並集中整治城區學校校門口交通擁擠問題,協調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指導、督促和監督。
2、加強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公安、交通、司法行政、宣傳等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貫徹作為今年法製宣傳的一個重點,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在公路沿線,要逐村進行宣傳;在運輸企業,要把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到每個駕駛員;在中小學校,要使學生熟悉交通安全常識和交通規則;在城市,要讓宣傳教育進社區。切實加強對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交通法製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提高他們的遵紀守法意識,自覺抵製不文明的交通行為,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質。要將近期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彙編成冊。
3、加強監管力度。要通過加強監督檢查,每年確定一批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路段,限期整改。要加強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處工作,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檢查。從今年1月起,實行對全省各設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及傷亡人數每月向全社會公布製度。
四、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一)整治重點內容。
1、以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為重點,嚴格市場監督,堅決打擊無證經營和超範圍經營等各種危及安全的違章經營行為,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和超載旅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
2、堅決打擊超載船舶,突出整治超載運砂船舶違章航行,堅決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和無船籍港標識的“三無”船舶;
3、堅決取締非法渡口、非法渡運,查處無證人員、無有效渡工、船員證書人員從事渡運;
4、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突出整治占據航道采砂、淘金等行為,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厲查處占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5、繼續整治非法灘塗造船,防止被取締的非法灘塗造船死灰複燃和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6、嚴厲打擊欺騙、惡意對抗依法檢查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主要任務和時間安排。
1、整治“四客一危”船舶。堅決打擊無證經營、非客船載客;打擊不具資質的船舶運輸液貨危險品;堅決取締“三無”船舶(2004年4月—11月底)。
(1)由設區市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協調,海事、公安、港航、工商、旅遊等部門按照所列專項整治有關內容開展持續、反複的執法檢查。
(2)組織統一集中行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在調查摸清本地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基礎上,於6月份集中開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專項整治統一執法行動“,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海事、航道、公安、港航、水利、礦產、旅遊、工商部門參加。
統一執法行動突出以下重點開展專項檢查:
重點船舶:“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檢查①所有船舶證書,是否合格有效、船證相符;②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③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核定經營範圍經營;④船舶是否超載乘客;⑤渡船是否在核定的航線渡運;⑥是否超載運輸。
查處“三無”船舶、非法渡船、無證經營的客船、液貨危險品運輸船,被淘汰渡船繼續渡運、強製報廢船舶繼續航行;
以贛江、鄱陽湖、風景旅遊區等水域為重點,查處占航道施工、采砂、淘金、損毀航標設施、堵塞航道違章行為;
以運輸企業、渡口、水上旅遊風景區、客運碼頭為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安全隱患整改以及人流集中時段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2、整治砂船超載,打擊超載違章航行(2004年4月—12月)。
由海事、交通結合全國水上反超載行動,開展整治砂船超載執法行動。重點查處豐城至湖口航線超載砂船,“三無”砂船,占據航道采砂,非法灘塗建造砂船。
加強南昌、湖口超載砂船減載基地力量,繼續強製超載砂船減載。對豐城至湖口航線相對較集中的采運砂場點,由海事、港航、水利部門派出監控檢查小組駐點檢查,加強現場監控,發現嚴重超載砂船就地強製減載,並從重處罰。
3、整治渡運安全秩序,整治非法短途客運(2004年4月—11月)。
由縣政府組織,交通、安監、海事、公安部門參加,清理鄉鎮短途客運、民間渡口、渡船、渡工,堅決取締非法短途客運、私設渡口和非法渡船,打擊非法渡運,查處無證人員,無有效渡工證書人員從事渡運。
確需設立渡口的,按《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報經縣政府批準後設立並渡運;無證渡工符合條件的,經培訓合格取得渡工(船員)證書後才可從事渡運。未經檢驗合格的“三無”渡船,由縣政府組織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門拆解或銷毀。
4、整治鄉鎮船舶安全秩序和非法灘塗造船(2004年7月—11月)。
2001年以來,各設區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根據省安委會、省交通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文件,組織交通、海事、公安、農業、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持續組織開展了鄉鎮船舶安全專項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尤其是整治非法灘塗造船,基本清除了全省範圍內主要的非法造船場點。2004年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化整治,製止反彈,努力解決鄉鎮“三無”船舶屢禁不止、非法造船時有反彈、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堅決取締“三無”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查出的“三無”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由市縣政府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員單位依法滯留,對船質符合規範要求,經限期整改,具備辦證條件的,由船檢部門按規定補辦證書。船質達不到船檢規範最低要求的和應當強製報廢的船舶,予以沒收或拆解。
5、組織船員培訓(2004年4月—10月)。
(1)海事部門大力加強船員安全培訓,尤其是危險品運輸船舶的船員強製培訓。從4月1日起,所有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10月1日起,所有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2)舉辦等級船員全國統考培訓。分別在5月和10月舉辦兩期等級船員全國統考培訓。三等以上持證船員由省海事局組織培訓,三等以下船員由各設區市海事局組織培訓。
(三)職責分工。
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整治工作原則。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安監、交通、公安、農業、水利、礦產、旅遊、質監、工商等部門職責如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含海事、港航)負責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港航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業指導協調,加強市場監管,負責水運企業和營運船舶的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查處無證和超範圍經營,規範市場經營行為;海事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核發、檢查船舶、船員證書,船舶簽證,現場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采取措施,依法查處阻撓抗拒專項整治的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包括無證漁船)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長江河道采砂點船舶的安全監管和安全整治工作,且牽頭負責內河湖泊采砂場點船舶的安全監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旅遊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行業管理。
工商部門配合查處無證經營,灘塗造船。
質監部門負責對水上遊樂設施安全監督檢查。
(四)主要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是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十大”重點專項之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統一部署,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聯合行動,綜合治理。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進一步加強對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責任製,認真抓好落實。各地要專題研究、布置、檢查、督促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製定和落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措施。
縣鄉政府要抓好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製的落實,關鍵要抓好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經費、管理責任製等四項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配合,大力協同,建立溝通彙報製度,協調行動,提高效率。同時要在人財物方麵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確保這項工作取得成效。
2、加強監督檢查,完善規章製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的重點檢查和督查,監督檢查各地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重大隱患的監控、整改情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監控整改製度,所有重大隱患都要落實監控責任單位。建立重大隱患整改製度,所有重大隱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責任、人員、資金、時間”四落實。整改責任、監控責任不落實的,通報批評,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要依法分別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3、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營運船舶的管理力度,嚴格規範水運業戶和運輸船舶的經營行為,嚴禁資質不合格的水運企業和營運船舶進入水運市場經營。對整治工作中查出的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客貨運輸船舶要依法進行處罰。
4、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和守法經營的觀念,為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創造良好的環境。要強化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利用舉報電話、舉報信函等途徑,認真受理舉報,對整治工作嚴重滯後的要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各設區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運局分別於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別向交通廳報送“集中聯合整治行動”的小結材料和“2004年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江西省深化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鞏固和擴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整治成果,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把整治工作不斷引向深入,特製訂本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03]25號)精神,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貫穿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過程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要任務,做到依法整治,聯合執法;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彈;突出重點,全麵推進。
把開展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與學習宣傳和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把深化整治的過程變成依法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安全生產法製秩序的過程,逐步健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係;把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與加強日常性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係和監管工作機製,建立起與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監管隊伍和工作機製;把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與加強企業基礎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主體的主動性;把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與全麵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和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製。
二、深化整治的目標
通過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規範采礦秩序,健全和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製和體製;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裝備、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等各方麵基礎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範措施得到加強,重大事故隱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監控;依法取締和關閉非法的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營造和培育全社會關注非煤礦山安全狀況的良好社會氛圍。從而達到非煤礦山整體布局合理、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切實提高,遏製住重、特大事故,傷亡事故總數和傷亡人數穩中有降,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的總體目標。
三、深化整治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開采非煤礦產資源要按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廳、公安廳、工商局聯合製定《江西省非煤礦山(場)辦證管理辦法》(贛安監管一字[2003]201號)的規定辦理相關證照。
(二)凡確定關閉取締的非煤礦山,國土資源(礦山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吊銷相關證照,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整頓尚未通過整治驗收的非煤礦山,對於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轉發<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評估標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評估標準》和《小型采石場安全評估標準》(以下一並簡稱為《評估標準》)劃為C級的礦山,限期整改,期限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止,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降為D級,實行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期限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止;停產整頓期間證照發放部門暫時收回各自發放的相關證照,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周審查一次其整改方案的進度計劃及完成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其所需的民爆器材,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限量供應民爆器材。對經停產整頓仍然達不到《評估標準》A、B級的非煤礦山,按照非煤礦山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後,下發關閉通知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關閉通知書後,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不按規定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四)年度內一次發生死亡三人以上或重複發生傷亡事故的非煤礦山納入D級管理,實行停產整頓。
(五)按照一個主礦體隻能由一個采礦主體的原則,采取聯合、兼並、重組等方法,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的破壞,提高安全可靠度。其中:
1、對因條件所限不能采用台階式開采的年產量小於50萬噸且垂直高度不超過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6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2米。最終邊坡角應當根據岩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並實行機械裝運。
2、有尾礦排放的非煤礦山,必須設立尾礦庫。其尾礦庫嚴格按國家經貿委發布《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國家經貿委第20號令)執行,並需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3、淘汰年產量小於8000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板材除外)。
(六)非煤礦山每周要將采掘(剝)工程及時上圖,地下礦山還要求做到將周邊老窿分布、采空區位置繪製到井上下對照圖上。
(七)非煤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製度,經設區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全省統一製作的《注冊安全主任證書》,持證上崗。
(八)實行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全麵培訓、考核製度,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發給全省統一製作的上崗證,持證上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能力自行組織培訓的小型礦山,要主動下到企業幫助進行培訓考核。
(九)非煤礦山外來施工隊伍實行安全資格認可製度,無《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資質證》的非煤礦山施工單位不得承擔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隊伍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要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要納入非煤礦山企業的全麵管理之中;非煤礦山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租賃給無安全資質的單位施工。
(十)已通過整治驗收(按《評估標準》達到A、B級)的非煤礦山,逐步建立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製,繼續改善生產設施,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落實隱患整改和災害防治措施,增強防災抗災能力。
(十一)對已通過整治驗收的非煤礦山實施動態管理。將礦山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作為日常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對A級礦山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B級礦山每一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定期公告。
四、深化整治的進展安排
(一)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03]60號文件及本方案精神,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和部署落實本地區的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並於2004年4月底前上報省非煤礦山安全整治領導小組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深化整治工作分三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至2004年4月底,為整治基礎階段。各地要在前兩年非煤礦山整治工作基礎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通知》精神,製定和完善本地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麵規劃和部署本地區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各設區市及省屬經濟組織將整治方案於2004年4月底前報省非煤礦山安全整治領導小組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階段:2004年5月至年底,為深入整治階段。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開展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繼續堅決依法取締和關閉非法的及經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非煤礦山;嚴厲查處已取締關閉的非煤礦山擅自恢複生產的現象,嚴防死灰複燃。自2004年起,停產整頓(經整治驗收不合格和被評估為D級的)非煤礦山,限期整改評估為C級的非煤礦山,經整治達標後,需重新申請,經驗收合格並按評估標準分類後,方可恢複生產;對通過整治驗收合格並劃分為A級(安全生產情況好)的非煤礦山,要指導其進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形成持續改進的良性工作循環機製;對劃為B級(安全生產情況一般)的非煤礦山,要指導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逐步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基礎,向A級標準發展,各地A級非煤礦山數占非煤礦山總數的比例應達到20%以上;露天采石場,2004年底要有10%的企業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逐步淘汰年產量小於8000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板材除外)。
第三階段:2005年,為鞏固提高階段。各地要繼續健全和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製和體製,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標準和認可程序;督促非煤礦山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製度,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落實隱患整改和災害防治措施,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按評估結果對非煤礦山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監管,並實施動態管理,各地A級非煤礦山數占非煤礦山總數的比例應達到40%以上;采取切實措施,堅決關閉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非煤礦山;嚴防已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死灰複燃;根除D級非煤礦山,C級非煤礦山比例應低於非煤礦山總數的10%;露天采石場2005年底全麵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對年產量小於8000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板材除外)全部關閉。
(三)各地要加強逐級督查工作,製定和采取切實可行的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措施,確保各階段深化非煤礦山整治工作任務按時完成。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的非煤礦山深化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並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工作責任製,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協調行動,提高效率。要鞏固成果,防止反彈,常抓不懈,狠抓落實,特別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改善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對隱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責任、定人員、定資金、定時間),及時到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研究製定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檢查、督查和驗收,認定非煤礦山是否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製度,審查礦長安全資格情況,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及按《評估標準》劃定安全等級類別等工作。對安全管理流於形式、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安全隱患整改不力、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非煤礦山,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尤其要加大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並嚴格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及有關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應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暫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給,待驗收合格後返還,恢複供給民用爆炸物品,對停產整頓企業因整頓工作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憑安監部門審定的整改方案限量提供;對非法開采及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議地方政府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按程序吊銷或注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終止供給民用爆炸物品;對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新建礦山,不得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非法轉讓、銷售民爆物品的,依法嚴厲查處。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的通知後,應及時收回其采礦許可證,待驗收合格後返還;對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議地方政府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應按法定程序吊銷或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對新建礦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中礦山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對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未達到開發利用方案規定要求的新建礦山,不得開工投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條件,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記注冊;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後仍不合格,被吊銷許可證的礦山,應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予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礦山及汙染環境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
省經貿委負責協調黃金管理、電力、金融部門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應及時減少供電量,停止供給生產用電,待驗收合格後再恢複生產供電;對非法開采及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議地方政府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應拆除供電設備、切斷電源、停止供電;對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審查與竣工驗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新建礦山,不得供應生產用電。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黃金礦山,不得頒發《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金融機構不得為被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提供金融服務。
(二)嚴格驗收,防止反彈。各地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整治驗收工作要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成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驗收工作組、根據本地情況製定驗收工作實施細則,將驗收標準與評估標準相統一,將驗收進度與整治進展相銜接,嚴格按照驗收實施細則規定的驗收標準和程序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度,驗收工作組內部應按“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分口把關,各負其責。要加強驗收以後的複查工作,加大對非法礦山和死灰複燃的已關閉礦山的執法力度,防止出現反彈。對在深化整治期間,因整治不力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非煤礦山和地區要從嚴從快查處。
(三)標本兼治,立足長遠。各地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01manbetx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01manbetx
》、《爆破01manbetx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使非煤礦山深化整治和安全生產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省在非煤礦山專項整治中已陸續開展了《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核發工作,各地應繼續積極探索、完善和發展深化整治的形式和手段,使安全監管工作更加標準化、規範化、法製化。要將是否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作為設立非煤礦山的前置性條件,以切實保證和提高辦礦標準,從源頭上控製市場準入條件,引導企業集約化經營、正規化辦礦,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長效機製。
(四)健全機構,保障條件。各地要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03]24號)和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會議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項經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權威。各地應保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員、工作經費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五)輿論監督,營造氛圍。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作用,利用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氛圍。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已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對群眾舉報的有關非煤礦山安全問題將認真追查、依法嚴肅處理。各地要參照辦理。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特大事故的查處結果和死灰複燃嚴重、整治不力的地區的有關情況,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江西省深化危險化學品和民爆器材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深化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鞏固整治成果,現製定如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安全意識,落實企業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突出重點,依法整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長治久安。
二、總體目標
危險化學品整治工作的範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的從業單位。重點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不符合有關資質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整治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關閉事故隱患多、安全無保障、拒不整改或整改無力的從業單位;監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從業單位;查處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各種利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通過整治,基本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係,進一步加強各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規範危險化學品市場經濟秩序,促使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單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完善防範措施,提高防禦能力,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係,有效遏製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長效機製。
通過深化民爆器材安全專項整治,各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範標準,達到消除隱患、安全生產、依法經營、按規使用、杜絕重特大爆炸事故,保持不發生死亡事故,實現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狀況根本好轉的目標。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主要任務。
1、淘汰落後,取締非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經有關許可審批,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文件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礦、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
2、嚴格審批條件,規範生產經營秩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的程序和條件,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於生產、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給予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資格。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必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
3、強化執法檢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在前兩年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的基礎上,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著重加強道路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運輸車輛證照和人員資質證件審查製度,對不具備資質條件或在內河、內湖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要強製其退出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並依法予以處罰;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等製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並加強監管。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並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單位、人員資質和車輛安全條件審驗製度。要建立設區市之間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查製度,不但要依法對違規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還要通過協查製度,對委托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處罰。
4、夯實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把專項整治與加強企業基礎工作結合起來,指導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推行《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實施指南》,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製;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通過隱患整改、危險源監控、從業人員培訓和應急救援體係建設等工作,全麵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能力。
5、加強培訓考核,提高人員素質。各設區市、各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市、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製定本市2004-200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從業單位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6、加強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法規建設是貫穿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全過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設區市、各部門要增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法製意識,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製秩序為目標,重視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規建設工作。要按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根據貫徹執行上述法律法規的實際需要和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際狀況,及時製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的地方配套規章,廢止已過時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依法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製秩序。
7、建立信息網絡,實現動態監控。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運輸從業資質審批、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估、危險源普查與監控、隱患整改、人員培訓考核、宣傳教育等措施,力爭在2005年建立起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係統。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係統要滿足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務服務、方便公眾的需要,並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統一規劃和部署,有序推進信息係統建設工作。
8、依靠科技進步,提高防範事故能力。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國發[2004]2號)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不斷提高安全水平。安監、公安、交通等部門要認真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推廣使用快速堵漏器材,同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船舶應積極安裝使用GPS定位係統和記錄儀。
(二)進度安排。
1、2004年。重點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專項整治,繼續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現狀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頒發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工作。組織開展危險源普查和監控,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準備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係統。
(1)2004年上半年。力爭在2004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基本完成現有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開展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做好安全生產許可的申報取證的準備工作。6月30日前各設區市完成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現狀評估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檔案,編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開展本市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普查,完善各市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初步建立起全省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係。
(2)2004年下半年。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力爭在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工作以及30%以上生產單位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生產企業評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定點證書,實現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規範化管理;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建立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係統。2004年12月前,完成對現有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基本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操作人員、倉庫保管員、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運輸船船員、銷售人員培訓考核工作,做到持證上崗。
2、2005年。2005年重點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繼續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工作;全麵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全部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一書一簽”、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製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係統。
(1)2005年上半年。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力爭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現有裝置的首次安全評價工作;全麵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現狀評價工作,基本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對小金礦、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管理;對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登記;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資質和運輸活動安全檢查的力度,規範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
(2)2005年下半年。全部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對2004年1月以來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停產整頓或關閉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自2005年7月1日起,嚴禁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並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執行“一書一簽”製度情況進行檢查;全麵檢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定點生產的包裝物(容器)的情況。
(三)工作分工及職責。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2)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
(3)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
(4)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6)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
(7)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8)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9)負責監督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發現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件》第十條內容規定的裝置和設施,要督促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
(10)受理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安全評價報告的備案。
(11)受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對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的備案。
(12)受理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方案的備案和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負責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
(14)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15)受理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
(16)查處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2、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3)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4)負責對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
(5)負責對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6)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7)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8)受理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的報告。
(9)受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對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的備案。
(10)受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並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11)負責為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12)負責劃定危險化學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13)受理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的報告。
(14)受理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的報告,並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15)查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3、質檢部門職責。
(1)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
(2)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3)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參與實施救援。
(5)負責將頒發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6)查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4、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1)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2)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3)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4)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5)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的統一公布。
(6)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7)受理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處置方案的備案。
5、鐵路、民航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6交通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2)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3)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5)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違規行為。
7、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1)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
(2)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3)查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9、郵政部門職責。
防止危險化學品進入郵寄渠道。
(四)整治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省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認真學習和領會中央領導同誌對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一係列指示精神,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領導牽頭負責的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環保、質檢、工商、監察等有關部門聯席會議製度,及時溝通信息、研究重大問題,轉變作風,堅持求真務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2、協調行動,落實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省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的原則,各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統一行動。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專項整治的監督協調工作,公安、交通、鐵路、衛生、民航、質檢、環保、工商、郵政等部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賦予的職責以及本方案的職責分工,根據全省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督促、指導和開展本部門、本係統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3、精心組織,依法整治。各設區市要認真總結2002年至2003年以來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經驗,製定本市2004年至200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方案,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精心組織實施。要注意結合本市、本部門實際,針對前時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突出重點,開展整治。設區市製定的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應於2004年4月30日前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等情況;監督檢查各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行政審批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於不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發生的重、特大化學事故,應立即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防止事故擴大,並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員。
四、民爆器材安全專項整治
(一)整治措施。
1、貫徹國家標準,實施嚴格監管。對民爆器材倉儲條件(安全距離、建築結構、防護屏障、消防、防雷、防盜報警等設施),按照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和GB15745-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凡已進行考核的企業,應按核定的庫容量掛牌公示,且不得超量儲存,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實施整改;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企業和直供用戶,按有關規定一律停產停業整改。
2、切實執行省國防科工辦、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爆器材購銷管理的規定。各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民爆器材購銷、運輸手續,做到統一調配、統一價格、統一結算。進一步規範實施全省民爆器材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民爆器材購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3、強化經營管理,實行產品配送。凡有民爆器材生產企業的縣(市、區),流通企業原則上合並。各生產流通企業不得向關停的各類“三小”企業供應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企業應配置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防止民爆器材丟失、被盜,同時對用戶實行配送,杜絕無安全儲存條件的用戶亂存亂放,確保用戶當天剩餘的民爆器材妥善回收存儲。
4、清理規範民爆器材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審批、發證,必須按照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對現有服務網點應組織力量集中清理整治,凡不符合安全保障條件的一律取締。
5、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凡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申請、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投產。
6、搞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接受規範的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凡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7、加快布局調整步伐,兼並重組生產企業,探討組建集團公司。以骨幹生產企業為基礎組建民爆器材集團公司;對小型自產自用及縣屬小型民爆生產企業逐步關閉或並入集團公司。
8、推進體製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現有民爆器材流通企業應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不得兼任民爆器材公司法人代表,使公司真正成為政企分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具有獨立支配的資本金,以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利於企業發展。
9、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評價工作,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體係。各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評價、監控製度、建立管理檔案、完善監管措施和監控體係、實施嚴格的監控,並逐步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必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確保具備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應急預案應報省民爆辦和當地人民政府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10、加強安全生產法規建設,加大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力度。繼續加大對《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力度,提高全省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的法律素質,依法實施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製度,加強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1、組織部署階段。在2月5日前,製定深化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內容、措施、目標,報省安委會。
2、集中整治階段。6月30日前,對流通企業和直供用戶完成安全經營、儲存條件考核工作,並對未達到安全級的企業進行複查;9月30日前,對生產企業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評價;12月31日前,對縣(市)設立的民爆器材供應服務網點進行集中清理整治。
3、檢查驗收階段。10月15日至12月31日由省民爆行業深化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全麵檢查、驗收。
(1)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生產經營:
①生產企業經安全評價,綜合管理和生產條件達到國家安全規範標準;
②流通企業和直供用戶經營場所、使用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倉庫安全標準。
(2)以下3種情況停產停業整改:
①生產線或庫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現有生產經營使用場所達不到安全保障條件的;
②經安全評價、考核後達不到國家安全規範、標準的;
③證照不全的。
(三)整治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講政治、保穩定”和“抓安全、創環境、促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民爆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力度,不折不扣地把安全整治工作作為經濟工作的頭等大事,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對待,切實抓好全省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2、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級民爆器材監督管理部門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各生產、流通企業都要成立相應的安全整治組織機構,行政正職和企業法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整治方案,同時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針對安全生產經營中的薄弱環節,研究製定詳細的整治措施,做到有的放矢,職責明確,真正把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3、全麵檢查,徹底整治。要對各單位在民爆器材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規章製度、01manbetx
執行情況以及當前的安全狀況、安全措施及安全投入等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企業製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對存在嚴重隱患又無整改措施的單位,要進行徹底整治,毫不留情,決不手軟,該停產的停產、該停業的停業、該關閉的關閉。
4、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各級領導和參加安全整治檢查考核的人員都應嚴格按照民爆企業安全規範現行國家標準和安全整治要求開展工作,嚴格把好安全關。對專家組安全評價、考核結論意見,參加人員和受檢單位主要領導及責任人都要逐一簽字,決不能走過場。凡因審查不嚴、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堅決克服麻痹、鬆懈和厭煩情緒,要在全省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狀況總體穩定好轉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長效機製,注意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措施,保持全行業無事故的良好安全氛圍,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江西工業的崛起,創造一個穩定的安全環境。
江西省深化建築施工和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和燃氣安全管理,為我省經濟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製定如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部署,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狠抓基礎工作,深化安全專項整治,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線,以預防坍塌、高處墜落和窒息事故為重點,以規範參與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安全生產行為為手段,以創建文明工地為先導,進一步強化建築施工安全監管,全麵提高我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鎮規劃的要求,對全省燃氣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情況進行安全整治,使我省燃氣市場更加規範,全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明顯增強,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二、工作目標
全麵落實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長效監管體係,全麵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力爭杜絕再次發生三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控製一般傷亡事故,堅決扭轉安全事故嚴重反彈的被動局麵,保持長期穩定的安全態勢。
通過對全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堅決依法取締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燃氣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以達到合法規範,布局合理,確保供應,確保安全的目標,使我省的燃氣安全管理走上法製化、規範化軌道。
三、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
(一)主要措施。
1、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強組織領導。
要從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維護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將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總體部署上來,將建築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列為全省建設係統的重要工作,擺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日程,切實抓緊抓好。省建設廳與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責任狀。各設區市與縣(市、區)簽訂責任狀,一直到施工企業,層層明確專項整治責任。
2、進一步整頓規範建築市場,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監管。
所有工程都必須納入監管範圍,任何工程都不能例外,對一切違法違規的工程項目都應給予嚴厲查處。
(1)及時開展全省建築市場大檢查,對各類新建項目(包括開發區、園區等),城鄉結合部工程,鄉鎮及獨立工礦區建築工程等進行檢查,督促業主按照法定建設程序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與安全監督等手續,從源頭上把好關。
(2)從搞好服務入手,抓好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程的規範和監管,采取多種形式提高園區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監管水平,將服務與監督緊密結合起來,既要搞好服務,又要加強監管,以服務促發展,以監督促發展,將所有建築工程納入監管範圍。
3、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經費。
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投入與產出的關係,加大對施工的安全投入,依靠科技進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1)在招投標中把好企業安全經費落實關。製定《江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在評標過程中必須將投標企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列為重要內容,凡安全技術措施不嚴密的予以扣分,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製性標準的予以否決;並明確規定在招投標中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按規定專項另列計取(按2000年省建安定額安全技術措施費為工程直接費0.6-1.2%,臨時設施費為1.4-2.55%),不列入招標標底競爭範圍;在工程結算時另列。建設單位不得壓縮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經費。
(2)施工企業必須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中標施工企業必須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單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截留。應嚴格執行投標時製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技術標準。
(3)監理企業必須嚴格履行質量與安全職責並督促施工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對施工企業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並全過程旁站監理,把好安全監理關。
(4)各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站在監督檢查在建工程時,應檢查工程項目部的安全費用台賬及使用情況,對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經費的應視為安全生產措施不合格。
(5)在工程結算時,安全生產費用另列結算,但建築企業必須提供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的台賬及票據,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經費真正落實到位。
4、實施“現場與市場聯動”,把好建築市場準入關。
(1)建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製度,把好市場準入關。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管理辦法》,對全省施工企業實施安全評價,嚴把安全條件審查和市場準入關,做到“現場與市場聯動”,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與企業資質掛鉤,把安全生產評價結果作為施工企業資質年檢、晉升和新設立施工企業申請資質條件審核的基本依據。凡房屋建築總承包企業年檢、晉升和新設立企業申請資質時,必須由安全監督機構出具旁證材料,行使“質量與安全一票否決權”。
(2)把好施工企業招投標準入關。為鼓勵施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多創文明工地,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江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資格預審優選評分內容及標準》,對重視安全生產,積極創建文明工地、優良工程的建築企業在招投標預審中給予加分,對發生安全事故、有不良記錄的企業予以扣分,使業績較好的施工企業優先參與投標,提高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完善法規標準體係。
要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理順管理體製,理清工作思想,完善法規標準體係,構築長效管理機製。
(1)要大力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主要領導要集中精力認真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把握基本原則,要組織全體幹部職工全麵、深入學習《條例》,熟悉和掌握《條例》的主要內容,明確政府監督職責,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要製定《條例》的學習培訓計劃,分批分層次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人員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增強法製觀念。
(2)要進一步製訂、完善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一是製定《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程序規定》,將政府安全監督關口前移,明確安全生產程序和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在施工過程中執行和落實。
二是製定《江西省建築起重設備管理規定》,明確建築起重設備的安裝、檢驗檢測、使用、拆除、維護保養等各項規定,加強對施工現場起重設備的管理。
三是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理企業的安全責任,充分發揮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上的“抓手”作用,監理企業必須對施工企業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對施工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全過程監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是製定《江西省建築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與考核管理辦法》,對施工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專職人員要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任職,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三類人員取消任職資格,提高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的整體素質。
6、以事故為鑒,加強安全生產的警示教育。
(1)召開建築施工重大事故現場會及安全事故03manbetx
會,深刻查找安全生產薄弱環節,通過事故案例加強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警示教育,吸取血的教訓。
(2)實行強製安全教育製度,舉辦強製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班,對2003年以來發生事故和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合格工程的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安全科長及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標準規範的學習,強製提高其安全生產知識和意識。
(3)抓好全省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使他們掌握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提高法製意識和監督水平。
(4)加強對建築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抓好特殊工種的年度再教育工作,督促各地加強對一線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使作業人員掌握本工種安全01manbetx
,嚴格執行《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技術01manbetx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5)舉辦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標準學習班,引導監理單位認清在安全生產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強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法製觀念,督促監理單位將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的落實以及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列入日常監理過程中的重要內容。
7、嚴肅法紀,加大安全檢查頻次和處罰力度。
(1)加大安全檢查頻次。除節日時期和敏感時期組織安全檢查外,縣裏每月開展一次檢查,設區市每季度開展一次檢查,省廳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時刻保持安全生產的高壓態勢。
(2)改進安全監督檢查方式。從以告知性的檢查轉為隨機抽查、巡查和稽查,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中實體安全轉為重點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安全行為及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提高企業自身的安全控製意識和能力。
(3)建立“曝光”公示製度。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中公示,對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工程,必須在施工現場醒目處掛設“紅牌”曝光。
(4)加大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罰的力度。今後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立即下達整改通知,責令企業對所有在建工程全麵整改,整改驗收合格後,方能進入建築市場;對外地進贛施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的一律停止半年以上注冊,不得進入江西建築市場。要按建設部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對事故進行結案,依據《安全生產法》、《條例》進行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不但要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而且要對責任人員中的執業資格進行處罰,決不姑息遷就。
8、進一步健全安全監管網絡,提高監管水平。
(1)督促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轄各開發區(工業園區)在2004年必須設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專門機構,根據監督任務配備足夠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動態監管,建立起“三級四個層次”(省、設區市、縣(區)、施工企業及監理企業)的監管網絡,做到“專門監管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發揮群防群治的優勢。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經費,做到專款專用,為監督機構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條件。
9、上下聯動,構築長效安全管理機製。
(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落實建設部下發的《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做到“現場與市場聯動”、“上下聯動”、“建設各方主體聯動”,各司其責、強化監管,構築施工安全管理的新機製。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施工企業和各工程項目部必須製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並加強演練,應對突發性傷亡事故,預防事故發生,防止事故擴大,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繼續抓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係貫徹工作,在2003年的基礎上擴大試點,一級房建總承包企業抓好2個試點工地,二級施工企業抓好1個試點工地,為今後全麵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4)運用市場機製,探索社會化監管的新思路,充分發揮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預防作用,加大推行力度,將意外傷害保險覆蓋到每一施工現場,形成由保險機製介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活動,從被動賠付轉為事前預防。
(二)專項整治工作步驟安排。
1、部署動員階段(2004年5月1日前完成)。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省建設廳的統一部署,成立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研究製定和下達具體實施方案,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宣講等多種方式,廣泛進行宣傳和動員,做到“三有三上”(報刊有文、電台有聲、屏幕有像、宣傳車上路、標語上街、內容上牆),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租賃單位,都了解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深化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和要求,全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2、組織實施階段(全年)。
為了實現2004年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要打好三大戰役。第一,在春節前,全省不再發生安全事故;第二,從春節至“兩會”期間,要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扭轉被動局麵;第三,從第二季度開始,強基固本,確保全年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3、組織檢查階段。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專項整治工作,省建設廳在年底將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各設區市落實專項整治方案,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於落實不力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向當地政府通報情況。
四、燃氣安全專項整治
(一)主要任務:一是對所有液化氣儲配站、瓶裝供應站的資質進行審核。凡無證無照經營的液化氣站點,立即予以取締;對有證但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立即予以停業整改,整改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的予以取締。二是對規模小、安全條件差的液化氣儲配站進行整頓,控製總量,減少站點,合理布局,提高安全係數,各設區市中心城區控製在5-7個儲配站,縣城控製在3-5個儲配站,鄉鎮控製在1-3個儲配站。三是加大管網巡查力度,對燃氣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立即進行整改。四是對槽車、貯罐、鋼瓶進行全麵檢查,凡是不符合安全標準和超期使用的,不準繼續使用並強製檢驗,該報廢的予以報廢。對單位、個人在辦公室、教室、非液化氣專用倉庫、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場所擅自設置臨時庫(站)存放液化石油氣的,堅決予以取締,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五是對鋼瓶采取全麵托管的方法,原個人擁有產權的鋼瓶均由有資質的供氣單位予以收購,用戶采取租用的辦法承租鋼瓶,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含鋼瓶檢驗費用)。
(二)整治重點和要求。
1、液化氣儲配站。
以下六種情況的必須取締:
(1)無證照經營的;(2)單罐氣站;(3)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單位自辦液化氣儲配站和企業自行設置的燃氣發生站;(4)防火間距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93(98版)中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有關防火間距規定要求的;(5)沒有殘液回收裝置的;(6)達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規定高度的防護牆、噴淋降溫裝置、防雷電裝置、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深度探測報警裝置等)的。
2、液化氣瓶裝供應站。
以下八種情況的必須取締:
(1)無證照經營的;(2)液化氣與其它商品混合經營的;(3)沒有儲配站配套或無固定氣源的;(4)使用過期、報廢或未經檢驗合格鋼瓶的;(5)站點麵積小,不能按規定設置實瓶區、空瓶區、年檢鋼瓶區和消防通道的;(6)在高層建築(三層以上樓房)下設置的;(7)防火間距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93(98版)規定的;(8)達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足夠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設備,如防爆燈、防爆開關、防爆電扇等)的。
3、管道燃氣。
集中整治壓占煤氣管道。凡是管線被壓的,應由各設區市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對壓占煤氣管道的建築物、構築物予以堅決排除。
4、工業生產用氣。
工業生產用氣的安全專項整治由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各設區市燃氣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檢查驗收。
5、液化氣鋼瓶。
(1)以下5種鋼瓶禁止充裝:
①超期未檢驗瓶;②報廢瓶;③不具備鋼瓶生產資質企業生產的冒牌瓶;④經檢驗無法識別製造鋼印的鋼瓶;⑤其它不合格的鋼瓶。
(2)以下4種危險作法必須禁止:
①對鋼瓶使用超過40℃的熱源加熱;②瓶對瓶互倒液化氣;③液化氣瓶改裝其它氣體;④鋼瓶銷售點裝氣銷售。
(三)整治辦法和時間。
整治活動分三步進行。
1、自查階段(4月15日-8月30日)由各設區市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2、檢查驗收階段(9月1日-11月30日)由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11個設區市采取分片包幹的辦法進行,各設區市的有關職能部門派專家協助檢查(具體安排由省建設廳牽頭)。
3、總結階段(12月1日~12月30日)由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派出的督查組將檢查驗收情況以書麵形式報省建設廳,彙總後報省政府。
(四)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
1、屬地管理原則。
整個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各設區市建設、經貿、工商、技術監督、消防支隊、內貿等部門要從落實責任製入手,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的規章製度。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把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及時向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彙報。
2、職責分工。
按照液化氣儲配站必須依序取得“二證一照”(《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氣體充裝注冊登記證》、《營業執照》)和液化氣瓶裝供應站必須依序取得“一證一照”(《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的要求,各個部門按現行分工進行檢查。即: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檢查;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設施(特別是槽車、貯罐和鋼瓶及壓力管道)及《氣體充裝注冊登記證》的檢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市場經營秩序和《營業執照》的檢查;
省消防總隊負責燃氣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3、責任追究。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對燃氣安全管理和燃氣安全整治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度。
(1)“誰主管誰負責”。燃氣生產經營企業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2)“誰發證誰負責”。如不符合發證條件而頒發了相關證照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發證部門和發證人的責任。
(3)“誰檢查誰負責”。負有檢查責任而不檢查,或檢查沒有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而沒有督促整改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檢查部門和檢查人的責任。
(4)“誰驗收誰負責”。如不符合驗收條件而予以驗收合格的,要依法依紀追究驗收部門和驗收人的責任。
(5)“誰違章誰負責”。對在燃氣生產、經營、運輸(輸送)、儲存、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製度、標準而造成安全隱患的,由違章單位和違章人員負責清除;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依紀追究違章單位和違章人員的責任。
對因整治工作不力而造成傷亡事故的,不僅要嚴肅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要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江西省深化鍋容管特和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整治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03]25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對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交越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辦字[2003]5號)要求,結合我省鍋容管特(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現狀和全省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交越和搭掛現象,特製定如下深化鍋容管特、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麵實施《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突出重點,依法整治;鞏固整治成果,常抓不懈,全麵推進,為實現特種設備的長效安全管理和確保全省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的安全運行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鍋容管特(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
(一)任務和目標。
1、主要任務。全麵開展氣瓶、壓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整頓規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堅決打擊“土鍋爐”等“土製”特種設備;規範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安全管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和計算機信息化網絡的建設,初步建立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機製。
2、工作目標。通過專項整治,淨化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環境,消除事故隱患,全麵提高特種設備定檢率、人員持證上崗率、設備注冊登記率、事故結案率,力爭杜絕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和校園事故,遏製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同時,以《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全麵貫徹實施為契機,將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等環節納入法製化軌道。
(二)整治內容。
1、氣瓶普查整治。在2003年南昌、贛州、萍鄉、鷹潭四城市完成普查整治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全麵推廣。重點檢查氣瓶的製造鋼印和檢驗鋼印,凡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作破壞性報廢處理。氣瓶充裝單位隻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並對氣瓶安全負責,凡無足夠自有氣瓶的充裝單位,取消其充裝資格;凡違規進行充裝及管理不善的充裝單位,責令停產整頓,整頓不合格的,取消其充裝資格。普查整治後,不再允許充裝單位進行氣瓶托管,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一律建立檔案,納入計算機數據庫,實施動態監管。
2、壓力管道普查整治。在2003年景德鎮、鷹潭兩個城市完成工業壓力管道普查整治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全麵推廣。充分發揮大型企業技術力量和管理能力的優勢,自主開展普查;對於中、小企業,可委托檢驗機構完成普查。結合普查,由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逐步開展定期檢驗,核定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同時,對普查後的工業壓力管道,采用全國統一管理軟件將其納入計算機數據庫,實施動態監管。
3、電梯維護保養專項整治。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製訂出台《江西省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辦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檢驗單位的安全責任。對未按要求維護保養的電梯,一律不予進行定期檢驗;對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責令其停用整改;對違法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行為,進行嚴格查處。通過專項整治,力爭於年底全省在用電梯維護保養率達到98%以上,改善全省電梯的實際在用安全狀況。
4、“土鍋爐”專項整治。針對此類鍋爐使用季節性和使用對象較單一的特點,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適時組織一至兩次“全省集中統一行動”,重點打擊查處城鄉結合部豆腐作坊、米粉作坊和人口密集區浴室內的“土鍋爐”以及承壓使用的常壓鍋爐。對查處到的“土鍋爐”,一律進行破壞性處理或拆除其主要部件,避免“土鍋爐”重新投入使用;對違規承壓使用的常壓鍋爐,責令其停運整改並進行嚴格處罰,同時加強監控,杜絕類似上海虹口瑞虹路怡泉浴室重大鍋爐爆炸事故的發生。
5、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專項整治。結合前階段的核查摸底工作,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遊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試行)》的有關要求,規範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凡未配備足夠數量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的,責令其停運整改;凡未按要求進行緊急救援演習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演習的,責令其停運整改;凡未按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查的,責令其停運整改;凡存在運營單位未設置安全管理人員、無證人員上崗操作等違規情況的,要進行嚴格查處。
(三)主要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繼續深化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健全各項安全整治小組及其辦事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好落實。
2、健全製度,落實責任。要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章,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各專項工作的規章製度,製定切實可行的地方性管理辦法,為專項整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並製定本地切實可行的深化整治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全麵部署,穩步推進。同時,建立和完善專項整治工作責任製,逐級簽訂工作責任狀,把專項整治任務和目標分解落實到每一個人。在深化安全專項整治期間,凡因整治工作不落實或者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3、明確重點,動態監管。一是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的安全綜合管理目標,各級政府的安全監管網絡應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二是充分發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和計算機信息化網絡的作用,利用動態監督管理手段,指導開展特種設備的現場安全監察和監督檢驗等工作,強化對全省特種設備的及時有效監管。三是把人口密集區、學校園區、黨政機關辦公區、著名風景區的特種設備以及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特種設備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同時把“五一”、“十一”和重大政治活動日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時間段,有針對性地對重點時間段內重點設備進行嚴格監控,確保該時間段內該類設備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4、廣泛宣傳,強化監督。結合《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利用安全檢查、學習培訓、媒體宣傳等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深化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著力營造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的社會氛圍。同時,繼續發揮行政、輿論和社會的監督作用,利用公開舉報電話、質監網站、舉報信箱等途徑,采取激勵措施,充分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推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驟。
1、部署階段。省質監局於4月底前完成電梯維護保養專項整治、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專項整治的具體部署,於5月底前完成“土鍋爐”專項整治的具體部署。氣瓶普查整治、壓力管道普查整治的具體部署已於2003年完成。
2、實施階段。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局及本地繼續深化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積極開展專項整治,並及時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
3、驗收階段。省質量技監局將於4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驗收,於8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壓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驗收,於10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專項整治工作的驗收,於12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電梯維護保養專項整治工作的驗收。
三、三線交越安全專項整治
(一)目標。
在2004年9月30日前,對全省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的違章交越和搭掛現象進行一次全麵徹底的整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完成改造或保護,使之實現安全運行。
(二)整治措施。
1、整治步驟。
(1)調查摸底:在2003年底已經對曆史形成的三線違章交越、搭掛問題全麵普查摸底的基礎上,所涉及的各產權方負責對自己管轄的杆路和線路做好統計造冊工作,並製定相應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措施。
(2)撤除整改:2004年6月30日前,對未經杆線產權單位同意的違章搭掛、交越,由搭掛、交越方自行撤除,如撤除確有困難的,要經與產權方協商同意後通過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3)補簽協議:2004年9月30日前,對所有要保留交越和搭掛處,由搭掛線產權單位與杆線產權單位,或交越杆後架設一方產權單位與先架設一方產權單位補簽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簽定協議過程中遇到困難時,由整治領導小組裁定解決。
(4)檢查驗收:2004年10月1日至31日,各設區市組織檢查驗收,省安監局組織抽查。
2、防止新問題的措施。
凡2003年11月1日以後,新建、改建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出現違章交越和搭掛,屬於三線交越安全整治中的新問題;若由於路由資源的原因確需交越、搭掛的,後建方產權單位必須經過先建方產權單位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書,在落實了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交越、搭掛;如發現擅自違規搭掛的,產權單位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搭掛單位立即撤除。
(三)整治的法律、法規、標準依據。
開展全省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三線交越安全整治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是:(1)《安全生產法》;(2)《電力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291號);(4)《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28號);(5)《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第239號令);(6)《廣播電視設備保護條例》(國務院第295號令);(7)《江西省電信條例》;(8)《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499-2001);(9)《農村安全用電規程》(DL493-2001)。
(四)整治的技術指標。
1、低壓電力線路與弱電線路同杆架設時,電力線路應敷設在弱電線路的上方,且架空電力線路的最低導線與弱電線路的最高導線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5米。
2、低壓電力線路與弱電線路交叉時,電力線路應架設在弱電線路的上方;電力線路電杆應盡量靠近交叉點,但不應小於對弱電線路的倒杆距離。電力線路與弱電線路的交叉角以及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1級弱電線路的交叉角不小於45度;
(2)與弱電線路的距離(垂直、水平)不小於1米;在開闊地區,兩平行線路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杆高度。
3、接戶線、套戶線與通信線、廣播線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1)接戶線、套戶線在上方時為0.6米;
(2)接戶線、套戶線在下方時為0.3米。
4、通信線、廣播線、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電力線先於通信線、廣播線進戶的,由當地通信線、廣播線的產權單位立即進行整改;通信線、廣播線先於電力線進戶的,電力企業應立即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
5、禁止在通信線路杆子上架設電力變壓器、電表和廣播喇叭等設施。
(五)責任追究。
2003年11月1日以後,由於新的違章交越和搭掛引發的事故的;對三線交越和搭掛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2004年7月起,對違章搭掛、杆線交叉跨越的線路不撤除,不按要求整改,又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存在以上情況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業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同杆架設線路搭掛方和杆線交越後建方及其領導的責任。
(六)整治要求。
1、各地要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統一部署,分級負責,突出重點,破解難點,對容易發生設備嚴重損壞和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優先整改。南昌市是三線安全整治的重點地區,也將作為整治的重點、難點。
2、違章搭掛、交越相關方要按照“誰違章,誰整改”的原則,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協調好整改的先後次序。
3、任何單位不得以本單位、本部門的困難為借口而不落實安全責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