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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消防產品專項整治應注意的幾個問題221206

作者:佚名 2009-02-27 09:46 來源:不詳
淺議消防產品專項整治應注意的幾個問題2

在此次消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中,省轄市、縣(市)區工商部門的職責是:打擊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偽造產地,以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取締無照經營活動。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對消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加強工商登記管理,依法審核注冊。
在此次消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中,省轄市、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的職責是:在生產環節對列入強製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的消防產品質量、計量違法行為依安全生產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罰。依法履行對生產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維修單位的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法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企業或製假窩點,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情節嚴重的,及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堅決查處消防產品違法行為。

嚴格依法查處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是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淨化和規範消防產品市場,推動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安消防部門和參與消防產品整治的消防執法人員責無旁貸,在查處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消防執法人員在加強學習的同時,要善於發現消防產品涉嫌違法行為。要熟悉和掌握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的程序、方法、內容和執法職能。要掌握如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實施監督檢查,對使用單位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建工程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突出"以人力本"、"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執法理念,狠抓在建工程消防質量監督檢查,嚴把源頭關,避免不合格消防產品進入在建工程;二是對已投入使用的單位內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檢查,要按照消防產品市場準入製度及執行標準,將單位內部消防產品進行分類,對號入座,對涉嫌消防產品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嚴格的現場檢查,如果消防產品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要及時進入立案查安全生產處程序。
二是參與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的消防執法人員要有一種敢於吃苦的精神和善於辦案的睿智。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案件的查處不完全等同於一般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查處消防產品違法案件時,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有時要往返於消防產品生產廠家、建設單位施工現場、使用單位、銷售單位等多個地方,沒有吃苦耐勞的辦案精神是肯定不行的。筆者認為,所有參與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的執法人員要學習公安機關辦理經偵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吃苦精神,在收集一個有效的證據和深挖可疑線索時,有時候要跨越和奔波數個省、市,行程上千公裏。
三是調查取證時詢問內容要全麵。辦理消防產品行政案件,被詢問對象主要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負責人、使用單位負責人或采購人、陪同抽樣人和安裝負責人等知情人員。要問明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的證明資料名稱、編號、時間、製作機關,產品的規格、外觀特征、材質,供貨合同簽訂情況、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經過、經手人、合同中的數量、單價、總價、供貨時間、質量要求、與抽樣產品同批次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以及違法所得等;對使用單位知情人員除問明合同簽訂情況外,還應問明使用建築的基本情況以及到貨、抽檢和安裝具體情況。包括到貨的時間、形式、是否進行進貨檢驗,實到產品的數量、外觀、規格、存放方式、貨款給付情況、抽樣的位置、與抽樣位置同批次產品的數量及安裝情況等。
四是要牢固強化證據意識。證據的收集保全對於消防產品違法行為的及時有效查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參與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的消防執法人員要迅速、全麵、準確、深入地收集和掌握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中的各種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在處理消防行政案件中,要做到定性準確、運用法律無誤安全生產,就必須掌握充分的事實材料,做到情況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消防機構具體辦理行政案件,會用到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七種:(1)物證。物證以其外型特征、所處位置或者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由於物證的證明力強,而且具有不可替換性和穩定性,所以對物證的收集工作就必須主動、及時進行;(2)書證。書證是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麵材料或其他材料。合同、數據資料、圖表等載體隻要載明與消防行政案件有關的信息,就可以作為書證使用;(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調查人員所作的陳述。依照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4)當事人陳述。是指同案件有切身利害關係的人就案件有關事實所作的陳述。針對當事人的陳述,執法人員應該綜合其他證據進行03manbetx ,查證屬實作為定案依據;(5)勘驗筆錄。是勘查人員對現場存在的與案件有關的一切客觀事實的記錄,現場勘驗筆錄是一項記錄現場勘查客觀事實的材料,不得加入勘驗人員的主觀的判斷和推測;(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的書麵結論;(7)視聽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訴證據規定》)第12條的規定,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應屬於視聽資料的範疇。《行訴證據規定》第64條也明確指出:"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或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從而確認了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作為我國法律認可的證據之一而被公安消防機構執法監督所采納是完全可行並且合法的。常見的電子證據分為三類:一是電子通訊中的電子證據,如電報、電話、傳真資料。二是封閉計算機係統中的電子證據,如單位內部局域網中的電子文件、數據庫等。三是開放計算機係統中的電子證據,如因特網中的電子郵件、電子公告板、電子聊天資料等。要求消防執法人員在收集、運用此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把好程序關、技術關,使之能原原本本的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具體在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可處中應收集的證據有:抽樣任務通知書,抽查抽樣單,樣品確認書,檢驗報告,消防產品的影印或錄像資料,供銷合同,銷售發票或者到貨單,證明產品批次的證據,證明違法所得的證據,當事人、證人筆錄和身份證明,證明生產、銷售單位法人資格的證據,其它應當收集的證據。
五是要把握消防產品違法處罰量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該條是關於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規定。這裏的"違反本法的規定", 是指違反《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案)》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是指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是指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是指沒收所生產、銷售的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所得。"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 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較高的限額進行處罰。如:對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在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的同時,還可以給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較高倍數的罰款處罰。《消防法》第51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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