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煤礦安全法製化的必要性
作者:佚名
2009-02-27 10:04
來源:不詳
近年來,中國經濟迅猛發展,令世人矚目,特別是2001年全球經濟低迷,美國經濟衰退,日本經濟蕭條,中國經濟卻一枝獨秀。但是與此鮮明對比的卻是我國
煤礦
02manbetx.com
此伏彼起,持續不斷,令人吃驚,雖然政府采取了一係列嚴厲的行政
措施,投入了數額巨大的技改資金和針對
煤礦
安全的科研開發資金,但我國
煤礦百萬t死亡率仍遙遙領先於美國,甚至領先於經濟技術並不發達的印度。這兩個巨大的反差,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
1 煤礦 安全生產必須由 法律強製規定
(1)煤礦企業重效益、輕 安全、重市場、輕 法律是造成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多發的根源之一。煤礦企業由 計劃經濟進入市場經濟,徹底解決了製約企業發展的枷鎖,完全按市場經濟規律 管理企業,於是有人錯誤地認為,原來由國家嚴格控製的 安全也可以進入市場經濟了,安全再也沒有強製性,也可以討價還價了。為了生產安全 標準可以降低,平頂山煤業集團公司十礦1996年“5.21”特大瓦斯爆炸 02manbetx.com 就是由於不用瓦斯探頭報警斷電,人為調整報警斷電值而造成的;為效益降低成本,可以減少安全投入,於是設備老化、工程質量下滑,必備的安全設施不購置、不安裝,眾所周知,山西省的小煤礦連續發生爆炸,原因就在於沒有起碼的通風設備,靠自然通風,更沒有瓦斯檢測儀器而造成的;為了急功近利,剛招收的新工人不經過任何安全培訓當日就安排下井工作,即使搞培訓也是走走過場;為了應付有關部門檢查,東借西拚安全儀器,與檢查人員討論價還價,儼然一個安全大市場。這種重效益、輕安全、重市場、輕 法律的思想與做法,使得效益與安全、市場與 法律的天平嚴重失衡, 煤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沒有法製保障下顯得多麼蒼白無力,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能不多發嗎?
(2)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 計劃經濟相比,企業要寬鬆自由得多,獲得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經濟效益最大化往往成為眾多企業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並不是漫無邊了的無限自由,它必須受到法製約束。煤炭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地質條件變化多端,各種災害時刻威脅著國家財產和人們的生命健康等,一旦發生事故,輕則影響生產。致人受傷,重則破壞資源,致人死亡,甚至井毀人亡。因此,保護人的健康和生命,保護國家資源、財產是 煤礦安全兩個重要內容,保護國家資源、財產是煤礦安全兩個重要內容。安全是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最起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其生產經營的主要內容和首要環節,煤炭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要嚴格依法經營,煤礦安全也理所當然首當其衝。因此煤炭企業除了必須遵守經濟 法規外,還必須受到煤礦安全 法規的製約。
(3)煤礦安全的強製性必須由法製保障。煤炭企業的經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產物、價格,甚至包括經營思想,經營戰略,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是,煤礦安全關係著國家資源和財產,更關係著人的健康和生命,俗話說,人命關天,因此有人就把煤礦安全比喻為天。煤炭企業生產經營什麼都可自主經營,唯有安全不能自主,不能自行其事,不能隨行就市和討價還價,必須要有強製性,不管經營條件如何,不管願不願意,都必須毫無條件地執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後果。這個強製來自何處才具有權威?那麼隻有法律才具有這種強製性、權威性。
2 目前煤礦安全並沒有完全步入法製化軌道
建國前,我國煤礦毫無安全可言,建國後在 計劃經濟條件下,盡管我國陸續製定了有關煤礦安全的 法規,但是煤礦安全還是長期處於“人治”狀態,自從實行市場經濟後,加大了法製力度,相繼出台了《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法規,依法治理煤礦安全已初現端倪,但是離煤礦安全的需要,與其他產煤國的法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仍處於“人治”與“法治”共存期,並沒有完全步入法製化軌道。
(1)立法滯後。煤礦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法律的強製作為保障,但目前現有有關煤礦安全法規並不完備。如:《礦山安全法》是指所有礦山企業,缺乏煤礦的特殊性和針對性;《煤炭法》是煤炭行業的母法,煤礦安全是其中一部分,但其概括性較強,操作性差;《煤礦安全監督條例》雖有其安全的針對性,卻缺乏係統性。因為往往造成煤礦安全無法可依。
(2)執法不力。以往我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主要靠行業行政 管理部門和煤炭企業內部,實踐證明,有一定弊端,2000年初建立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係,由國家行政機構行使對煤礦安全的執法監督檢查的權力,從兩年多來的運行來看,由於機構建立時間短,仍處於探索階段,目前暴露出個別機構的執法隊伍技術業務素質較強,但法律素質、執法水平還有待於提高,執法手段不完備,信息不暢通,造成一些煤炭企業出了事故隱瞞或瞞報死亡人數。執法環境較差,由於一些地方受到利益驅動,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人為阻礙執法。因此進一步健全煤礦安全執法體係,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是擺在我們麵前急待解決的問題。
(3)守法不嚴。由於長期受 計劃經濟“人治”的影響和執法力度不夠大,一些煤碳企業職工法製意識不強,不懂法、不守法現象比比皆是,不懂法律者踐踏法律,懂法律者蔑視法律,為了個人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置法律於不顧,我行我素,甚至以金錢逃脫法律的製裁。據報道,有些礦主與礦工簽訂生死合同,兩萬元買斷一個人的生命,在那裏哪還有什麼法律。
3 煤礦安全呼喚《煤礦安全生產法》
美國、印度等產煤大國的煤礦安全搞得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製的作用。煤礦安全法製化,使法律的利劍懸在煤礦礦主的頭上,出了事故,就讓他傾家蕩產,飽受牢獄之苦。權衡利弊,還是安全第一才合算,安全才是煤礦首要任務,不是隻停在口頭上,而是要落實在行動上,隻有這樣,才能充分顯示法律的尊嚴和發揮法律的強製作用;才能造成煤礦安全“三不”效應,即“不敢出事故,不想出事故,不能出事故”。
從我國煤礦安全曆史及現狀 03manbetx ,借鑒國外成功經驗,製定一部《煤礦安全生產法》迫在眉捷。該法要突出:
(1) 針對性。針對煤礦安全生產;
(2) 係統性。涵蓋煤礦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和各類災害事故;
(3) 可操作性。根據不同情況,便於操作。
我國已正式加入WTO,真正的市場經濟時代已經來臨,煤炭企業要展示自己的形象參與國際競爭,煤礦安全更加重要,隨著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的進一步健全,煤炭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可能已經不僅僅是願望。
1 煤礦 安全生產必須由 法律強製規定
(1)煤礦企業重效益、輕 安全、重市場、輕 法律是造成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多發的根源之一。煤礦企業由 計劃經濟進入市場經濟,徹底解決了製約企業發展的枷鎖,完全按市場經濟規律 管理企業,於是有人錯誤地認為,原來由國家嚴格控製的 安全也可以進入市場經濟了,安全再也沒有強製性,也可以討價還價了。為了生產安全 標準可以降低,平頂山煤業集團公司十礦1996年“5.21”特大瓦斯爆炸 02manbetx.com 就是由於不用瓦斯探頭報警斷電,人為調整報警斷電值而造成的;為效益降低成本,可以減少安全投入,於是設備老化、工程質量下滑,必備的安全設施不購置、不安裝,眾所周知,山西省的小煤礦連續發生爆炸,原因就在於沒有起碼的通風設備,靠自然通風,更沒有瓦斯檢測儀器而造成的;為了急功近利,剛招收的新工人不經過任何安全培訓當日就安排下井工作,即使搞培訓也是走走過場;為了應付有關部門檢查,東借西拚安全儀器,與檢查人員討論價還價,儼然一個安全大市場。這種重效益、輕安全、重市場、輕 法律的思想與做法,使得效益與安全、市場與 法律的天平嚴重失衡, 煤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沒有法製保障下顯得多麼蒼白無力,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能不多發嗎?
(2)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 計劃經濟相比,企業要寬鬆自由得多,獲得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經濟效益最大化往往成為眾多企業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並不是漫無邊了的無限自由,它必須受到法製約束。煤炭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地質條件變化多端,各種災害時刻威脅著國家財產和人們的生命健康等,一旦發生事故,輕則影響生產。致人受傷,重則破壞資源,致人死亡,甚至井毀人亡。因此,保護人的健康和生命,保護國家資源、財產是 煤礦安全兩個重要內容,保護國家資源、財產是煤礦安全兩個重要內容。安全是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最起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其生產經營的主要內容和首要環節,煤炭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要嚴格依法經營,煤礦安全也理所當然首當其衝。因此煤炭企業除了必須遵守經濟 法規外,還必須受到煤礦安全 法規的製約。
(3)煤礦安全的強製性必須由法製保障。煤炭企業的經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產物、價格,甚至包括經營思想,經營戰略,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是,煤礦安全關係著國家資源和財產,更關係著人的健康和生命,俗話說,人命關天,因此有人就把煤礦安全比喻為天。煤炭企業生產經營什麼都可自主經營,唯有安全不能自主,不能自行其事,不能隨行就市和討價還價,必須要有強製性,不管經營條件如何,不管願不願意,都必須毫無條件地執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後果。這個強製來自何處才具有權威?那麼隻有法律才具有這種強製性、權威性。
2 目前煤礦安全並沒有完全步入法製化軌道
建國前,我國煤礦毫無安全可言,建國後在 計劃經濟條件下,盡管我國陸續製定了有關煤礦安全的 法規,但是煤礦安全還是長期處於“人治”狀態,自從實行市場經濟後,加大了法製力度,相繼出台了《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法規,依法治理煤礦安全已初現端倪,但是離煤礦安全的需要,與其他產煤國的法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仍處於“人治”與“法治”共存期,並沒有完全步入法製化軌道。
(1)立法滯後。煤礦安全的重要性需要法律的強製作為保障,但目前現有有關煤礦安全法規並不完備。如:《礦山安全法》是指所有礦山企業,缺乏煤礦的特殊性和針對性;《煤炭法》是煤炭行業的母法,煤礦安全是其中一部分,但其概括性較強,操作性差;《煤礦安全監督條例》雖有其安全的針對性,卻缺乏係統性。因為往往造成煤礦安全無法可依。
(2)執法不力。以往我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主要靠行業行政 管理部門和煤炭企業內部,實踐證明,有一定弊端,2000年初建立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係,由國家行政機構行使對煤礦安全的執法監督檢查的權力,從兩年多來的運行來看,由於機構建立時間短,仍處於探索階段,目前暴露出個別機構的執法隊伍技術業務素質較強,但法律素質、執法水平還有待於提高,執法手段不完備,信息不暢通,造成一些煤炭企業出了事故隱瞞或瞞報死亡人數。執法環境較差,由於一些地方受到利益驅動,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人為阻礙執法。因此進一步健全煤礦安全執法體係,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是擺在我們麵前急待解決的問題。
(3)守法不嚴。由於長期受 計劃經濟“人治”的影響和執法力度不夠大,一些煤碳企業職工法製意識不強,不懂法、不守法現象比比皆是,不懂法律者踐踏法律,懂法律者蔑視法律,為了個人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置法律於不顧,我行我素,甚至以金錢逃脫法律的製裁。據報道,有些礦主與礦工簽訂生死合同,兩萬元買斷一個人的生命,在那裏哪還有什麼法律。
3 煤礦安全呼喚《煤礦安全生產法》
美國、印度等產煤大國的煤礦安全搞得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製的作用。煤礦安全法製化,使法律的利劍懸在煤礦礦主的頭上,出了事故,就讓他傾家蕩產,飽受牢獄之苦。權衡利弊,還是安全第一才合算,安全才是煤礦首要任務,不是隻停在口頭上,而是要落實在行動上,隻有這樣,才能充分顯示法律的尊嚴和發揮法律的強製作用;才能造成煤礦安全“三不”效應,即“不敢出事故,不想出事故,不能出事故”。
從我國煤礦安全曆史及現狀 03manbetx ,借鑒國外成功經驗,製定一部《煤礦安全生產法》迫在眉捷。該法要突出:
(1) 針對性。針對煤礦安全生產;
(2) 係統性。涵蓋煤礦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和各類災害事故;
(3) 可操作性。根據不同情況,便於操作。
我國已正式加入WTO,真正的市場經濟時代已經來臨,煤炭企業要展示自己的形象參與國際競爭,煤礦安全更加重要,隨著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的進一步健全,煤炭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可能已經不僅僅是願望。
上一篇:
處理好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幾個關係
下一篇:
新形勢下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研究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