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煤礦安全管理
作者:佚名
2009-02-27 10:05
來源:不詳
一、礦山
安全監管、
監察體製
捷克國家礦山 安全監督、監察機構由國家礦務局(CMA)和直屬的地方礦務局(DMA)構成, 管理模式為國家垂直 管理。
1.國家礦務局
國家礦務局有1名主席(由捷克共和國任命或罷免)和2名副主席組成,下設7個部門, 管理9個地方礦務局。國家礦務局(不含地方礦務局)共有33名專家及34名行政人員。
國家礦務局主要有以下職能:
(1)對所有采礦行為和方式行使最高監督權;
(2)監察采礦企業是否遵守礦山法、國家礦務局法案及其相關規定;
(3)對重大 02manbetx.com 進行調查;
(4)對礦山救援站進行監察;
(5)完成作為礦山法領域裁判主體的使命;
(6)對采掘地區作綜合紀錄。
2.地方礦務局
捷克共和國國家礦務局包括9個地方礦務局。地方礦務局由部門領導、總檢察員、地方采礦監察員組成,主席由國家礦務局主席任命或罷免。地方礦務局有109名專家和59名行政人員,其主要職能包括:
(1)對企業 安全生產及采礦操作 安全或采礦方法行為及使用爆炸物具有最高監督權,對指定區域放射性原材料勘探開采工作進行監察;
(2)在 02manbetx.com 現場查出重大致命工業傷害及生產 02manbetx.com 的原因及其結果,采取 措施以避免類似 02manbetx.com 再次發生;
(3)建立、改變和撤銷開采區;
(4) 管理開采區的費用及開采儲備礦物的資源稅;
(5)允許成立和使用金融儲備,以賠償因采礦發生的損失及開展恢複性工作。
3. 煤礦的管理、監察體製
國家礦務局是唯一代表政府對 煤礦進行管理的部門。捷克煤炭資源屬於國家,國家礦務局代表政府同企業或個人簽訂煤炭資源的出租等協議,並製定相關的生產 法律和 法規。國家礦務局和各地方礦務局負責對 煤礦進行監察,如果發現違法、違規作業和生產,要進行處罰,重者取消出租合同,收回資源開采權。
煤礦監察工作實行單人監察 製度,國家除保證監察人員的正常工作費用和工資收入外,還有季度和年度獎勵。在季度和年度內所監察地區無生產安全事故,且無人舉報,政府給予監察人員以適當的獎勵。
二、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
捷克奧斯特拉法市礦區的煤礦為高瓦斯礦井,且長期遭受嚴重的礦震(衝擊地壓)危害。位於該礦區的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DPB),長期致力於礦震的專業研究,在礦震預測、預報和預防技術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機製和預防體係。該研究中心是捷克OKD硬煤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承擔對本地區煤礦通風、采掘等工程的 設計,並負責對煤礦的部分生產 設計進行審核,出具審核結論,報國家礦務局批複。
該研究中心在礦區的9個礦井設置有16處井下監測點,安裝有自己開發研製的礦震監測裝置。監控中心設在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能夠有效實時地監控到16處監測點的礦壓等相關數據,並根據其研究的成果和經驗進行預測、預算, 03manbetx 該地區的地質結構和壓力走向。同時,該研究中心根據所掌握的資料,與煤礦企業進行溝通,在煤礦進行實地打鑽取芯,並對所取的炭芯或岩芯進行研究 03manbetx 。根據炭芯或岩芯的碎裂程度及發展趨勢, 03manbetx 地質壓力的分布和受力區域,預測該區域發生礦震的危險指數。最後,根據綜合 03manbetx 的結果,得出該煤礦發生礦震的危險等級,向煤礦企業發出相關等級的警報,並提出預防和解決 措施,這項技術有效地預防了該地區礦震事故的發生。
三、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
捷克共有3個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其中,規模最大、配備最好的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位於奧斯特拉法市。
1.礦山救援的 法律依據
捷克關於礦山救援的 法律由國家礦務局製定,即部門規章,主要有《礦山法》《礦山救護條例》《礦山救護總站和礦井救護站救護細則》《關於地區救護總站職能的規定》等。
2.構成及主要職責
捷克礦山救護分為礦務局救護中心和礦井救護站2個等級。礦務局救護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1)在井下出現意外事故時,對礦工生命和公司財產提供快速、有效的緊急救助;
(2)快速消除事故對礦井的破壞,使其他救援人員深入井下進行救災。
(3)在惡劣和缺氧環境下進行搶險作業;
(4)同有關部門在事故預防方麵進行合作,保證工作安全;
(5)負責為礦井救護人員提供長期的急救服務和相應的設備;
(6)為發生事故的礦井提供醫療急救。
奧斯特拉法救護中心的人員組成為:1名救護中心總指揮(總站技術人員);1名總指揮副手(總站技術人員);2名總指揮助手(礦井救護站);3個5人隊的救護小隊;1個醫療救護小隊;1名機械工(救護車司機);2名技術人員(救護車司機);2名技術人員(礦井救護站)。
3.救護總站的執行細則
救護總站的執行細則包括緊急救護工作細則、報警細則、現場救助細則、訓練細則。
救護站工作細則包括組織、安排的具體任務,救護隊的人數、任務和救護人員的權利,救護站的裝備數量、型號和使用方式,救護站培訓的內容和範圍,有關 法律和條例的執行和完成情況。
緊急救護工作細則:包括組織緊急救護、救護人員組成、長期的救護隊巡查、調度人員的職責。
報警細則:包括報警、保證快速出發、組織出發、在救護總站補充救護值班人員、調度和召集係統、特殊情況下的緊急報警。
現場救助細則:包括救護站總指揮和救護人員的職責,救護小隊的基本組成、策略和設備,在不同事故情況下領導現場救護的不同策略。
訓練細則:包括製定救護人員的培訓 計劃、對救護人員的體能進行評估(根據捷克救護總站規定的 標準評估),對不符合條件的救護人員的處理規定。
5.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職責及考核 標準
救護培訓中心的主要職責有:培訓新的救護人員、保持救護人員和小隊的專業技能;培訓礦井救護站站長和副站長;培訓礦井潛水員、礦井懸空作業人員、救護站機械師和領班。
礦山救護人員體能級別劃分為3類,即:職業救護人員、專業救護人員和機械師、技術人員、醫生。
捷克的救護培訓有嚴格的 標準,全部實行計算機監控。如果有不合格者,可以給1次補考機會。第2次通過測試者,就要退出現場救護隊伍。
礦工和救護隊員若井下作業時間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就不能再從事井下作業,國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其轉換到其他崗位繼續工作。
監察體製
捷克國家礦山 安全監督、監察機構由國家礦務局(CMA)和直屬的地方礦務局(DMA)構成, 管理模式為國家垂直 管理。
1.國家礦務局
國家礦務局有1名主席(由捷克共和國任命或罷免)和2名副主席組成,下設7個部門, 管理9個地方礦務局。國家礦務局(不含地方礦務局)共有33名專家及34名行政人員。
國家礦務局主要有以下職能:
(1)對所有采礦行為和方式行使最高監督權;
(2)監察采礦企業是否遵守礦山法、國家礦務局法案及其相關規定;
(3)對重大 02manbetx.com 進行調查;
(4)對礦山救援站進行監察;
(5)完成作為礦山法領域裁判主體的使命;
(6)對采掘地區作綜合紀錄。
2.地方礦務局
捷克共和國國家礦務局包括9個地方礦務局。地方礦務局由部門領導、總檢察員、地方采礦監察員組成,主席由國家礦務局主席任命或罷免。地方礦務局有109名專家和59名行政人員,其主要職能包括:
(1)對企業 安全生產及采礦操作 安全或采礦方法行為及使用爆炸物具有最高監督權,對指定區域放射性原材料勘探開采工作進行監察;
(2)在 02manbetx.com 現場查出重大致命工業傷害及生產 02manbetx.com 的原因及其結果,采取 措施以避免類似 02manbetx.com 再次發生;
(3)建立、改變和撤銷開采區;
(4) 管理開采區的費用及開采儲備礦物的資源稅;
(5)允許成立和使用金融儲備,以賠償因采礦發生的損失及開展恢複性工作。
3. 煤礦的管理、監察體製
國家礦務局是唯一代表政府對 煤礦進行管理的部門。捷克煤炭資源屬於國家,國家礦務局代表政府同企業或個人簽訂煤炭資源的出租等協議,並製定相關的生產 法律和 法規。國家礦務局和各地方礦務局負責對 煤礦進行監察,如果發現違法、違規作業和生產,要進行處罰,重者取消出租合同,收回資源開采權。
煤礦監察工作實行單人監察 製度,國家除保證監察人員的正常工作費用和工資收入外,還有季度和年度獎勵。在季度和年度內所監察地區無生產安全事故,且無人舉報,政府給予監察人員以適當的獎勵。
二、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
捷克奧斯特拉法市礦區的煤礦為高瓦斯礦井,且長期遭受嚴重的礦震(衝擊地壓)危害。位於該礦區的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DPB),長期致力於礦震的專業研究,在礦震預測、預報和預防技術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機製和預防體係。該研究中心是捷克OKD硬煤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承擔對本地區煤礦通風、采掘等工程的 設計,並負責對煤礦的部分生產 設計進行審核,出具審核結論,報國家礦務局批複。
該研究中心在礦區的9個礦井設置有16處井下監測點,安裝有自己開發研製的礦震監測裝置。監控中心設在礦山 安全技術研究中心,能夠有效實時地監控到16處監測點的礦壓等相關數據,並根據其研究的成果和經驗進行預測、預算, 03manbetx 該地區的地質結構和壓力走向。同時,該研究中心根據所掌握的資料,與煤礦企業進行溝通,在煤礦進行實地打鑽取芯,並對所取的炭芯或岩芯進行研究 03manbetx 。根據炭芯或岩芯的碎裂程度及發展趨勢, 03manbetx 地質壓力的分布和受力區域,預測該區域發生礦震的危險指數。最後,根據綜合 03manbetx 的結果,得出該煤礦發生礦震的危險等級,向煤礦企業發出相關等級的警報,並提出預防和解決 措施,這項技術有效地預防了該地區礦震事故的發生。
三、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
捷克共有3個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其中,規模最大、配備最好的礦山救援和救護培訓中心位於奧斯特拉法市。
1.礦山救援的 法律依據
捷克關於礦山救援的 法律由國家礦務局製定,即部門規章,主要有《礦山法》《礦山救護條例》《礦山救護總站和礦井救護站救護細則》《關於地區救護總站職能的規定》等。
2.構成及主要職責
捷克礦山救護分為礦務局救護中心和礦井救護站2個等級。礦務局救護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1)在井下出現意外事故時,對礦工生命和公司財產提供快速、有效的緊急救助;
(2)快速消除事故對礦井的破壞,使其他救援人員深入井下進行救災。
(3)在惡劣和缺氧環境下進行搶險作業;
(4)同有關部門在事故預防方麵進行合作,保證工作安全;
(5)負責為礦井救護人員提供長期的急救服務和相應的設備;
(6)為發生事故的礦井提供醫療急救。
奧斯特拉法救護中心的人員組成為:1名救護中心總指揮(總站技術人員);1名總指揮副手(總站技術人員);2名總指揮助手(礦井救護站);3個5人隊的救護小隊;1個醫療救護小隊;1名機械工(救護車司機);2名技術人員(救護車司機);2名技術人員(礦井救護站)。
3.救護總站的執行細則
救護總站的執行細則包括緊急救護工作細則、報警細則、現場救助細則、訓練細則。
救護站工作細則包括組織、安排的具體任務,救護隊的人數、任務和救護人員的權利,救護站的裝備數量、型號和使用方式,救護站培訓的內容和範圍,有關 法律和條例的執行和完成情況。
緊急救護工作細則:包括組織緊急救護、救護人員組成、長期的救護隊巡查、調度人員的職責。
報警細則:包括報警、保證快速出發、組織出發、在救護總站補充救護值班人員、調度和召集係統、特殊情況下的緊急報警。
現場救助細則:包括救護站總指揮和救護人員的職責,救護小隊的基本組成、策略和設備,在不同事故情況下領導現場救護的不同策略。
訓練細則:包括製定救護人員的培訓 計劃、對救護人員的體能進行評估(根據捷克救護總站規定的 標準評估),對不符合條件的救護人員的處理規定。
5.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職責及考核 標準
救護培訓中心的主要職責有:培訓新的救護人員、保持救護人員和小隊的專業技能;培訓礦井救護站站長和副站長;培訓礦井潛水員、礦井懸空作業人員、救護站機械師和領班。
礦山救護人員體能級別劃分為3類,即:職業救護人員、專業救護人員和機械師、技術人員、醫生。
捷克的救護培訓有嚴格的 標準,全部實行計算機監控。如果有不合格者,可以給1次補考機會。第2次通過測試者,就要退出現場救護隊伍。
礦工和救護隊員若井下作業時間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就不能再從事井下作業,國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其轉換到其他崗位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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