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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博弈解釋

作者:佚名 2009-02-27 10:07 來源:不詳

  一、引言

  據有關數據統計,中國煤礦每百萬噸死亡率約為3.96,而美國煤礦每百萬噸死亡率僅為0.039,印度是0.42,俄羅斯是0.34,南非是0.13,中等發達國家平均每百萬噸死亡率一般為0.4左右,中國煤礦02manbetx.com 死亡總人數和每百萬噸原煤死亡人數雙雙高居世界首位。2005年我國煤礦02manbetx.com 共發生3341起,死亡5986人,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在國家屢次嚴厲整頓下依然得不到遏製,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麵對多發的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人們從不同的博弈角度探究其原因。李豪峰和高鶴利用博弈模型從中國煤礦安全規製體製弊端的視角進行了03manbetx [1]。王紹光從被規製者和規製者兩個方麵03manbetx 了中國煤礦安全規製存在的主要問題[2]。孫洪誌等從政府與小煤礦博弈的角度03manbetx 02manbetx.com 多發的原因,認為事故原因更多的在於政府執法者與小煤礦行為策略博弈[3]。曾勝從煤礦主與監督機構之間博弈的角度03manbetx 02manbetx.com 多發的原因,認為事故是煤礦主與監督機構長期博弈的結果[4]。上述博弈分析僅就我國煤礦規製鏈條中的局部環節展開。事實上,在我國煤礦事故背後牽涉著一條更長的規製鏈條,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等主體,各個博弈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各主體之間的博弈必將影響煤礦安全政策的最終效果。因此,任何局部環節的博弈分析還不能係統準確地解釋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根本原因,必須從我國整個煤礦安全規製鏈條出發尋求合適的治理之路。

  本文從博弈論的角度,係統解釋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內在原因。基於我國煤礦安全路徑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的邏輯框架而突出行為主體選擇性,本文對煤礦安全問題的考察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四個利益主體為對象,通過建立在各主體利益最大化基礎上的博弈分析來實現,因此,本文構造了三組博弈模型,即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博弈分析開始,再到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的進一步博弈分析,最後分析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的博弈,來刻畫我國煤礦安全規製問題的複雜性與係統性,解釋煤礦事故發生的內在機理,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煤礦安全博弈

  隨著我國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博弈論不僅在經濟研究與經濟政策選擇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政府行為及公共政策的製定方麵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在體製改革以前,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權力,地方政府必須完全服從中央政府製定的所有政策,自然不會產生與之進行博弈的想法。但在體製改革之後,中央政府為了發展市場經濟而進行了一些權力下放,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權[3]。為了其自身利益和發展,地方政府開始在許多方麵與中央政府進行博弈。降低煤礦企業的事故發生率也在其博弈範圍之內。

  中央政府為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以及《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相關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必須製訂煤礦停產整頓工作方案,對列入整頓名單的煤礦,要依據其安全生產狀況和整頓工作難易程度,分批次規定整頓期限。對所有不合格的煤礦,隻能給予一次停產整頓的機會,如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標準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中央政府為防止煤礦企業假整頓真生產,要求地方政府向停產整頓煤礦派出監督員,對其進行監督。從上麵的政策實踐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目的很明確,要治理安全水平不達標的煤礦生產企業,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如果地方政府真正積極配合,煤礦事故的發生率不會一直居高不下。之所以這種現象能夠發生是因為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擁有信息優勢,處於代理人的地位,而中央政府則處於委托人的地位,擁有信息弱勢。信息不對稱意味著理性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優勢謀取自身利益並且發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目標,中央政府必定會通過各種宏觀、微觀的經濟與政治手段來對相關的組織施加影響並規範其行為。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出台的各項01manbetx 、政策的動機是最大可能降低煤礦事故的發生率,但地方政府的動機則不盡然,地方政府的確會考慮中央政府下達的政策,但更多的會考慮其自身利益。以下用博弈方法對兩者行為進行分析。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博弈中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分別代表了政策製定者與執行者。中央政府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則需使所涉及政策的成本最小化。每一起煤礦事故對經濟和社會產生的負麵影響是中央政府所要支付的成本,因此,中央政府為達到最大程度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這一目標而製定出相應的政策;地方政府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會通過各種途徑來獲取相關信息,如中央政府的懲罰強度、監督力度等,並在綜合考慮各變量之後采取對其自身發展最有利的行動[4-5]。本文通過一個具體的模型探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這種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具體情況。

  為分析方便,假定中央政府隻與1個地方政府進行博弈。令Uc為中央政府的效用,Ul

  為地方政府的效用,煤礦事故的發生率會直接影響到中央政府的收益,這裏的收益是廣義的,不僅包括財政收入,還包括人民對中央政府的信任、社會對其的評價等方麵。為分析方便,暫不考慮其它變量,隻考慮有形收入這一變量。設中央政府的收入函數為G是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i是指煤礦事故發生的概率。一般而言,煤礦事故發生率增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會有所增加,即是i函數。中央政府的最大化效用函數可表示為:是中央政府所需支付的總成本,是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即隨著w1的增大,會增加;f(i)是指煤礦事故的發生使中央政府發生的損失,即煤礦事故發生率增加會使損失f(i)增加。同樣,地方政府作為理性人,在博弈中也會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的最大化效用函數可表示為:為地方政府收入函數,w2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並且w2是w1的函數,即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與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有直接的關係,如果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或處罰力度加大,必然會使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增強。是地方政府所發生的總成本,其中r(w1)是由於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而使其發生的額外監督成本或者說是由於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被中央政府發現而對其進行處罰所發生的成本,可視為一種間接成本;h(w2)是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即隨著監督力度的加大監督成本會隨之增加,是地方政府所發生的直接成本。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必然會存在一組均衡值,求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均衡關係:

  即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與煤礦事故發生率之間存在一組最優值,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與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之間存在一組最優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實現最大化效用的必要條件是同時取到兩組最優值,而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是中央煤礦安全規製部門疲於奔命,地方政府事故壓力較大,顯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沒有達到自身效用最大化。這就表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之間、中央政府監督力度與煤礦事故發生率之間兩組相關變量都偏離了理論上的最優值,處於一種配置失當的狀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中國煤礦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

  三、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博弈

  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鏈條中的中間層次,有利於探究煤礦事故發生的政府原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行為路徑與其管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有直接的關係。當人們認識到需要由地方政府采取行動對所謂的“市場失靈”進行補救時,往往傾向於將“失靈的市場”與“理想的政府”相匹配,即經常把地方政府設想為沒有偏差、沒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社會機構,認為其有足夠的能力掌握充分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事實上,地方政府在處理與之相關事件時,會由於其自身缺陷而出現偏差。而且,地方政府往往涉及不同利益集團,其決策不可能完全大公無私,在執行中央政策時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與管轄的地方企業有更多的特殊關係[6-7]。為充分了解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這種既密切又微妙的關係,需從博弈角度出發對二者行為進行分析。

  假定博弈中隻有一個地方政府與一家煤礦企業。地方政府在此博弈中有兩種選擇:對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進行監督或者不進行監督。煤礦企業自身又存在兩種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以期繼續留在此行業中並獲得收益,或者選擇不進行尋租而承擔其本應承擔的安全投入費用以及罰款。煤礦企業進行尋租會發生成本,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也需要成本。設π為地方政府不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需承擔的一切成本,這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對其的懲罰及其自身政績減少等方麵。π1為煤礦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所能獲得的正常得益。π2為煤礦企業本應進行的安全投入,如果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則無論地方政府采取哪種策略,煤礦企業均不會有此項支出,即為其得益。C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F為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而發生的成本。f為地方政府選擇監督策略時煤礦企業所受到處罰(當煤礦企業選擇尋租策略而地方政府選擇監督策略時,地方政府迫於中央政府的壓力仍會對煤礦企業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f),但此時對於煤礦企業而言還會有π2的得益)。一般情況下,π2會大於f與F之和,否則煤礦企業也不會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假設π2>f+F,在此條件下,不存在純戰略的納什均衡。現分析求解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

  設地方政府對於煤礦企業進行監督的概率為p,則不進行監督的概率為1-p;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的概率為q,則不進行尋租的概率為1-q。現對煤礦企業所作的不同選

  擇期望收益進行分析:

  煤礦生產企業的最優選擇是進行尋租;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小於Fπ2-f,則煤礦生產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尋租;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等於,則煤礦生產企業隨機的選擇進行尋租或者不尋租。

  若q值是給定的,地方政府選擇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p=1)和不進行監督(p=0)時,期望收益分別為:EG

  即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小於C-πf,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督煤礦企業;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大於C-πf,地方政府此時的最優選擇策略是監督煤礦企業;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等於C-πf,則地方政府隨機的選擇監督或不監督煤礦企業。

  因此,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是:即地方政府的煤礦監督機構以Fπ2-f的概率選擇監督,而不達標的煤礦企業以C-πf的概率選擇進行尋租[5]。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納什均衡值與煤礦企業的尋租成本、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處罰金額以及煤礦企業在正常安全投入下所能獲得的收益π2有直接的關係:在(π2-f)一定的條件下,如果p*越大,F就會增大,即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增大,則意味著其監督力度增大,而隨著監督力度增大必然使安全投入不達標的煤礦生產企業為了繼續生產而加大其對政府的尋租額;如果F值與π2值給定,f會隨著p*的增大而增大,即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增強會使得其對煤礦企業的罰金增加。煤礦企業在博弈中的納什均衡值與地方政府的監督成本C、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處罰額f以及煤礦企業本應進行的安全投資額π2有直接的關係:在(C-π)一定的條件下,q*的值會隨著f值的增大而減小,即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處罰金額與煤礦企業進行尋租概率是成反方向變化的;如果給定f值和π值,則q*與C的變化方向相同,這是因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投入越大,監督力度就越大,煤礦企業為了得到相對較多的得益就會更多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反之,如果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投入較小,監督力度減小,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的概率就不會很高[8-9]。

  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由於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關係複雜,加之我國現行財稅政策影響,導致地方財政收入直接與煤礦企業經濟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利益一體化傾向十分嚴重。煤礦企業的尋租率遠高於均衡值q*,相應的是,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有效監督的概率小於原均衡概率p*,最終導致煤礦事故發生概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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