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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提高安全成本

作者:佚名 2009-02-27 10:09 來源:不詳

  幾年前,在談到煤礦安全工作時,曾經聽到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某小型煤炭生產企業,由於對安全工作不重視,發生了瓦斯爆炸,數十名死亡者均是來自某偏遠山區的打工者,02manbetx.com 發生後礦主非常著急,預想著死難者家屬決不會善罷甘休,對煤礦將會索要巨額的賠償,擔心企業難以支付得起,以至企業垮台。可是,礦主萬萬沒想到,死難者家屬到礦後,他們通過商量,派出的一位德高望重的長者作為代表和礦方談判,長者出口竟說:每個死亡的人賠償低於3000元別想說事。意味著死難者家屬提出的賠償每個人隻要3000元就行了。聽到此話,礦主很愕然,沒想到死難者家屬會提出如此低的補償標準。不過,礦主也不是沒有一點良心,最終礦方以每個死亡者給家屬補償20000元了結了這一礦難。從這一可笑又可悲的礦難中,我們既看到了中國人民的善良,同時也不難發現這樣的問題:一是中國人的生命太貶值了,二是煤礦生產的安全成本太低了。

  我們知道,美國人打仗,大量的使用現代化武器裝備,寧願多消耗軍用物資,而不願多死人。美國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很低,多年來均低於0.05,隻有我國的幾十分之一。這是因為美國人值錢,他們死不起人。

  煤礦生產,安全為天,可是為什麼我國煤礦的02manbetx.com 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呢?筆者認為這是我國02manbetx.com 成本太低造成的。為了搞好安全生產,降低煤礦生產的百萬噸死亡率,就要以法治礦,加大生產02manbetx.com 的處理成本。

  在以法治礦,強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成本方麵,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生產事故的成本遠遠低於發達國家,出了事故所受的損失遠遠低於優化安全生產環境、避免事故發生所需要的經濟投入,造成企業的經營者從經濟利益出發,即使可能發生事故,也不願增加安全設施的投入。在美國,存心違法的礦主處5萬美元以下罰款或1年以下監禁;嚴重違法或導致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和公司,分別處以25萬美元和50萬美元罰款。1992年12月南山煤炭公司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死8人,調查確認為責任事故,公司被罰款200萬美元,主要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在德國,礦工因事故死亡每人賠付100萬馬克。美國通過征稅為煤礦塵肺病患者提供補助。礦井每噸煤征收1.21美元,露天礦0.61美元,用這筆收入建立黑肺病殘疾信托基金,每年為10萬名塵肺病患者提供10億美元,平均每人1萬美元。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國可以結合實際製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事故的成本率,使企業在經濟上考慮出不起事故,死不起人。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必須下大力氣提高生產事故的成本,使煤礦生產安全者一路順風,不安全者寸步難行。為此,應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加大生產事故的預防成本。幾年來,雖然我國在強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設施方麵做了很多的工作,安全生產方麵的投入大幅度提高,但是,我國生產事故的預防投入不足,安全欠帳比較嚴重的問題一直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因此,我們必須加大預防成本,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到完善安全設施、放到強化安全培訓、放到改善安全環境、放到防患於未然上。美國煤礦安全部門對唯利是圖、違反規定生產的礦主懲罰嚴厲;針對不會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一般性違反規定行為,政府督察員每次每項罰款可達5.5萬美元;曾經違反規定並承諾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礦主則將被加重處罰。我國目前煤炭企業安全經費不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足,安全培訓要求不嚴,安全生產設施完善不夠,對不顧安全生產,違法違紀生產的企業處罰不力的問題普遍存在,預防事故的成本明顯不足,這方麵必須下大力氣徹底改變,隻有這樣,才能創造出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有效地預防各種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發生給社會、企業、家庭帶來的損失。

  第二,要加大事故本身的傷亡人員補償成本。生產事故既包括傷亡事故,也包括非傷亡事故。煤炭企業是最艱苦、最危險、勞動強度最大、弱勢群體最集中的企業,對不顧礦工生命安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企業,要采取強製手段,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千方百計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提高工傷工亡賠償的底線。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但在煤炭安全生產上,要製訂強有力的法律,加大工傷工亡人員的經濟補償力度。過去,在我國煤炭生產事故中工亡人員的經濟賠償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很少有超過十萬元的,使煤炭企業的經營者在進行經濟核算時,對確保安全生產、預防工亡事故的發生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財力遠遠高於不重視安全生產、發生傷亡事故所需要的經濟補償,使企業感到搞好安全生產沒有不搞好安全生產經濟上合算。企業生產不安全在經濟上反而有利可圖,當然企業的經營者就不願花大力氣搞安全生產了。我們要結合實際,製定法律法規,大幅度提高工傷工亡人員的經濟補償底線。現在,黨和政府已經明確規定,在我國煤炭生產事故中工亡人員的經濟賠償不得少於每人20萬元。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要進一步加大生產事故傷亡人員的經濟補償力度,可以把二級以上的工傷人員的人均經濟補償定為最低20萬元,工亡人員的人均補償最低為50萬元,使發生事故的經濟損失高於至少等於預防事故需要的經濟投入,迫使煤炭生產企業不敢膽大妄為,不敢不重視安全生產。

  第三,要加大對生產事故的處罰成本。一些發達國家煤礦安全部門執法非常嚴格,對生產事故的處罰力度很大,促使礦主遵守法律,嚴格按照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辦事,從而確保了煤礦生產安全。在我國處理煤炭企業生產事故的問題上,也要加大對煤礦發生生產事故的處罰力度,要繼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大違章及事故的處罰力度。對發生重大事故的企業法人給予撤職、判刑甚至處以極刑的處罰,對發生生產事故的煤炭企業除責令停產整頓、以致礦井關閉外,還要給予高額的經濟罰款,凡發生死亡事故至少重罰企業100萬元以上。通過處罰讓違章違紀生產的煤炭企業無生存之路,無經濟利益可圖,讓經營者自己真正認識到不搞好安全生產,不僅企業沒有出路,寸步難行,隻有死路一條,而且自己也會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第四,要加大對安全生產方麵弄虛作假責任者的處罰成本。煤礦生產,安全為天,煤礦安全是關係到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可是,在現實工作中,在煤炭生產發生事故的時候,一些煤炭企業的責任者對事故能不報的就不報,能瞞報的就瞞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煤炭企業本來發生生產事故了,應該上報的企業不予上報;本來發生的是重大生產事故,企業上報成小事故;本來發生事故時就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立即上報,企業故意不予及時上報,甚至導致貽誤處理災難事故的最佳時機,給企業及職工生命安全造成更加慘重的損失。筆者知道,有的煤礦本來死了人,煤礦不予上報,結果也過了關;有的煤礦本來事故損失是100多萬元,結果隻報成損失10萬元的小事故;有的煤礦本來發生事故是應該及時彙報,結果沒有及時彙報,釀成了更加重大的災難事故發生;有的大型煤炭企業本來是本企業職工發生了事故,企業采取違法手段,把事故的責任說成是承包單位發生的事故,甚至采取暗箱操作的辦法,把本企業死亡職工“轉賣”成承包單位的死亡指標;以此逃避對本單位、本部門的處罰。結果,緩報、瞞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不僅沒有受到處罰,還能從中得到好處,甚至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因此,助長了一部分企業和個人的僥幸心理,對事故緩報、瞞報、弄虛作假的事件時有發生。對這種明知故犯、知情不報、大情小報、實情虛報、隱瞞真情、貽誤時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不能姑息遷就,讓其陰謀得逞,而且還要從嚴、從重、從快處罰,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對責任單位在經濟上處以事故損失5倍以上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開除工職、以致判刑的處罰等,以此推動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要加大對在安全生產方麵以身試法者的處罰成本。山西左雲“五•一八”透水事故,56名礦工現在還沒有一個生還的消息,左雲礦難告訴我們,不要認為有了嚴律和重典,有了“死亡一人賠償20萬元,非法生產死亡一人賠100萬元”的規定,就能杜絕非法、違規生產。不要以為有了法律對瞞報事故的幹部和礦主的嚴懲,就沒有人以身試法。要抓住左雲礦難作為典型“病例”深入解剖,徹底查處,把準“礦難頑症”脈象對症下藥,是一個契機。總結認為,左雲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煤管、礦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沒有盡職盡責,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過程中走過場、變了調,充分暴露出監管部門的“雷達網”嚴重失靈,縣、市安監機構被礦主層層欺瞞,竟然變成事故礦方的“傳聲筒”。而最後揭示真相的仍是普通群眾。二是官煤勾結現象沒有得到徹底查處,沒有權力做保護傘,那些見利忘義的礦方不敢一再地超能力生產、越界盜采,把人民生命安全當作兒戲,官煤勾結隻靠“限期撤股撤資、主動交代說明”不能肅清,而要秉持法律、依靠群眾、排除阻力、深查細挖,才能真正奏效。三是對“礦難頑症”懲處的辦法和機製有待探討,比如超能力生產、越界盜采、非法用工等,隻限於經濟處罰和模糊寬泛的刑事處理,不能讓利欲熏心、“擁錢自大”的非法礦主畏而止步。雖然黨和政府三令五申,要從嚴懲處違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但是,從一些礦難中我們不難看出不顧安全生產,以身試法者大有人在,因此,我們必須下大力氣,利用鐵心腸、鐵麵孔、鐵手腕,加大嚴懲以身試法者的力度,對以身試法者嚴懲不怠,讓以身試法者罪有應得。山西左雲“五•一八”透水事故發生後,截至五月二十六日,公安部門已經刑事拘留與案件相關的十五名責任人,事故煤礦所在地的縣長、主管副縣長受到撤職查辦,所在鄉的黨委書記、鄉長、鄉人大主席團主席被紀檢部門“雙規”。這樣,才足以使以身試法者引以為戒。

  第六,對製止及舉報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重獎。對在安全生產方麵瞞報事故、隱瞞案情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單位和先進個人,對製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要根據舉報案情災難的大小、經濟損失的多少,對有功人員給予重獎,同時,要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最近,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左雲礦難突出暴露了四大問題:非法超層越界開采問題;嚴重的超能力、超強度和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勞動組織、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礦方存在惡劣的瞞報行為,在事故發生後,礦方將被困礦工家屬轉移至外地。這四大問題使人心驚,使人警醒:絕不能低估了“礦難頑症”的頑固程度;絕不能低估了不法經營者鋌而走險,甚至如李毅中所說“公然向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挑戰”的猖獗和瘋狂;絕不能低估了不法分子所依恃的“保護傘”的能量;絕不能低估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艱巨性和長期性,絕不能對當前安全生產狀況盲目樂觀。

  總之,我們要通過提高事故成本,讓煤礦的經營者認識到:進行事故賠償,要遠遠高於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管理的投入,消除他們在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上的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的僥幸心理。要完善事故處理法規,從製度上、從經濟上使經營者出不起事故,死不起人,切實認識到煤礦生產必須安全,沒有生產的安全就沒有煤礦的出路,紮紮實實的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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