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黑心礦主說“不”
礦難02manbetx.com 屢發不斷,黑心礦主已非極個別的現象。它揭示了礦井安全02manbetx.com 屢禁不止的另一個深層原因,由於黑心礦主“無視國法,無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的安全,私挖亂采,利欲熏心,草菅人命”正像病毒一樣侵蝕著當前的礦山安全體製,使完善的安全規章製度到了井下難以落到實處。國家當下的必要之舉是盡快完善安全監管責任製,嚴厲查處黑心礦主的不法行為,讓黑心礦主在中國再無容身之地。
“黑心礦主”心怎這麼黑
發生在黑龍江省雞西市百興煤礦的“2·23”礦難中32名礦工遇難,其餘5人生還渺茫。“2·23”礦難02manbetx.com 原因查明百興煤礦兩被叫停兩不停,是黑心礦主在煤礦未經國家驗收,擅自開礦恢複生產造成的。事發前的2005年2月6日,雞西市安監局在百興煤礦檢查時發現,該礦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開鎖生產並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檢查人員當即對該礦下發了停產通知書,並對其擅自生產行為處以兩萬元罰款。事後,煤礦承包人王世君不僅不吸取教訓,反而鋌而走險再次擅自開鎖複工。2月20日,百興煤礦再次被雞西市安監部門要求停產整頓,但該礦仍擅自生產,致使釀成大禍。
廣東省興寧市大興煤礦“8·7”礦難中,123名礦工全部遇難。隨著對02manbetx.com 背後“官煤腐敗”的深入調查,大興煤礦的老板、亦官亦商的“黑心礦主”(保留警察身份)曾雲高被揪了出來。
在1999年原屬國有煤礦的四望嶂礦務局破產當天,曾雲高以“當地政府指定受讓人”的身份,以250萬的廉價獲得了礦務局價值2.2億元的固定資產,並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獲得煤礦的開采經營權,新成立大徑裏煤礦公司。此次出事的大興煤礦就是大徑裏公司屬下煤礦。
曾雲高一夜暴富,然而貪心不足,竭澤而漁的心態幾近瘋狂。大興煤礦改製前,生產許可證規定年生產規模為3萬噸,而2005年上半年該礦出產56萬噸。為了多產高產,每天超標準地大量組織工人下井作業,隔水煤層幾乎被掏空,結果導致了這一震驚全國的特大透水事故。
發生在山西省寧武縣賈家堡煤礦的“7·2”瓦斯爆炸事故開始時死亡人數被黑心礦主瞞報為19人。2006年7月2日16時,山西省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後,不斷接到遇難礦工家屬和受傷礦工舉報,懷疑礦主所報傷亡人數有水分,山西省政府領導當即指示事故調查組把核實傷亡人數作為工作重點。經過警方進一步偵查,發現礦方有轉移遇難礦工遺體、瞞報遇難人數的跡象,隨即派出警力專門進行調查。警方於7月11日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第二人民醫院發現7具遇難礦工遺體,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殯儀館發現3具礦工遺體,隨後又在內蒙古豐鎮市發現7具遇難礦工遺體。新發現被轉移的17名遇難礦工遺體,加上當初礦主上報的19名死亡礦工,確定山西寧武“7·2”礦難死亡人數為36人。
黑心礦主侯麗芳當即受到警方傳喚。這位“黑心礦主”的言行超出大家的想象,17名礦工遺體被轉移數百公裏到內蒙古,礦主的目的竟如此簡單:為了降低死亡數,以圖能繼續開礦。可見,死難礦工在礦主的眼裏並不是一個個生命的消逝,而隻是可能影響到自己能否繼續經營的指標而已。
黑心礦主為何有恃無恐
近段以來,有關煤礦特別是小煤窯、小鐵礦礦主忽視安全生產設施建設,造成重大礦難,以及伴隨著亂開礦帶來的破壞耕地、分配不公的消息不斷見諸報端。很多人都提出這樣的疑問:上有國法,下有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有那麼多群眾上訪舉報,為什麼那些黑心礦主仍然有恃無恐、我行我素呢?
這些礦主也是人,大多數也是一見了手銬就哆嗦的老百姓。他們之所以膽子越來越大,關鍵還是有一些有權的人給他們撐腰。現在,在一些地方,普通老百姓開礦、辦廠都要攀上一兩個掌握實權的人,這似乎已成了一種潛規則。按照這個潛規則辦事,就可以逢山開路,遇水架橋;難辦的事不再難辦,違法的事也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否則,就寸步難行。而維係這種關係的是采礦得來的巨大收益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各種方式流進了一些領導幹部的腰包。小到那些領導幹部用的不斷變換的新款手機和腕子上帶的名貴手表,大到贈送小汽車、出國旅行和子女出國留學等等。
拿了人家的手軟,吃了人家的嘴短,這個流行於民間的說法在這些幹部身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從這兩年曝光的小煤礦、小鐵礦相關案件中,可以看到在那些礦主的違法亂紀行為的背後都晃動著權力的影子。首先,相當一批礦主承包煤礦是通過買通了村或鄉甚至縣裏的幹部,既沒有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也沒有實行公開招標就取得了承包權。其次,在一些幹部的關照下,那些礦主和村裏簽訂的協議大多數極不規範,上交集體的那部分采礦收益數額壓得極低,使村民的集體利益受到了極大損害。當那些礦主在買通了當權者之後,更加肆無忌憚,他們不僅破壞礦井附近的耕地,使當地村民生活的條件不斷惡化,而且為了追求最大利潤,根本不願拿出錢來改善井下安全生產條件,由此導致礦難一再發生。而當村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起來抵製礦主的不法行為的時候,那些從礦主那裏得到好處的幹部,往往和礦主同流合汙,充當了保護礦主利益、壓製村民的可恥角色。這也正是為什麼那些黑心礦主有恃無恐,不顧工人的死活,不把當地村民的利益放在眼裏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有人把這些現象統稱為官煤勾結,它的危害絕不僅僅是送幾個錢、拉拉關係的問題。當權力不受製約地滲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時候,必然破壞公平與正義,導致監督職能弱化,造成經濟環境的混亂。並引發效益低下、貧富分化,甚至礦難頻發的惡果。而且,還會敗壞黨風,嚴重影響幹群關係。這幾年有很多幹部就是栽在了這上麵。
暴利驅使,黑心礦主不擇手段
山西省寧武縣賈家堡煤礦礦井承包人侯麗芳在礦難發生後從浙江飛回山西,在太原機場被警方抓獲。在被警方控製後,侯麗芳輕描淡寫地對調查人員說:“人已經死了,花多少錢都沒關係,隻要能讓我繼續幹下去。”在事故發生後,侯麗芳除了主動給一些遇難者家屬每家至少20萬元賠償外,還將900萬元交到當地政府,作為事故善後費用,可以說真正做到了一擲千金。這樣的底氣從哪裏來?毫無疑問,是帶血的煤炭帶來的高額利潤。“他們的心比煤還黑,在他們的眼裏,金錢可以擺平一切。”
因為對礦難早已麻木,當人們的注意力險些因超女的亢奮再度偏移時,媒體2006年8月31日又傳來湖南漣源聯誼煤礦發生礦難的訊息:9名礦工遇難。9名遇難礦工的家屬獲得礦企數萬元賠償金,礦企並為遇難的礦工立碑。
或多或少,是一些安慰。但遇難礦工家屬被淚水灼傷的臉,卻使人欲罷不能而疾聲追問:除了賠償、立碑,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應清算那些黑心礦主的驚人利潤!
這或許是高度的“商業秘密”,但相關信息已露其“馬腳”前不久傳媒爭相報道:山西的一些煤礦老板團購20輛悍馬;而在太原,一位老板就擁有3輛勞斯萊斯。
何等氣派!我們並不因此嫉妒,卻總是心有不甘近些年,創造財富神話的行業層出不窮,但其中的強烈反差便是:為何就隻有采礦行業頻見血淚的控訴?
惟一的解釋的是:那一個個危機四伏的礦井泯滅了人性!
采礦業確有風險,但專家早就提出,隻要安全投入足夠,絕大多數悲劇是可以避免的!可在那黑漆漆的礦井裏,“煤黑子”應有的補恤不見漲幅,應有的設備不見增量,礦主的錢囊卻天天看漲!也正因如此,礦井成了各色人等的掘金地包括一些政府官員!
這些年來,頻仍的礦難之後,我們能獲悉責任人被追究,礦工家屬得以撫恤,但卻有一個最大的疑團悶在心裏那些黑心礦井的“超產”利潤,究竟水深幾許?
所以,黑心礦主那根肮髒無比的利益鏈條,真值得相關部門去細細清算並讓世人看個清清楚楚:礦工與礦主利益各占幾何?礦井的投入與產出懸殊多大?參與分享利潤的有哪些人?這根利益鏈條裏有多少合理成份……
或許,這一張清單,會讓遇難礦工死得更“明白些”!
該是對黑心礦主說“不”時候了
不斷發生的礦難和廣大人民的呼聲絕不容許官煤勾結的現象再繼續下去。“官煤勾結”現象已經引起黨中央的高度重視。江西、湖南等省已開始整肅“官煤勾結”的問題,對無證無照的煤礦及黑心礦主進行嚴厲打擊,一大批官員因此被批捕。一些參股分紅和充當違規煤礦“保護傘”的幹部,也紛紛自動退了出來。對此,廣大群眾信心倍增。我們相信,有中央政府解決官煤勾結的決心,有各地廣大幹部群眾的積極行動,“防”、“管”、“罰”三管齊下,“官煤勾結”的問題一定會得到解決,黑心礦主有恃無恐的日子已經不常了。
防:防止黑心礦主“拆招”
在煤礦的安全生產中,政府有關部門與黑心礦主的博弈又何嚐不是“出招”與“拆招”呢? 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有關部門“出招”: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黑心礦主“拆招”:對新來的礦工隻是簡單打聲招呼:“注意點兒安全”,就急著攆他們下井了;為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有關部門“出招”:對事故隱患要進行整改,黑心礦主“拆招”:包紮幾處電線接頭,更換幾個壞損的燈泡就萬事大吉了;為了防止官商一體現象的發生,有關部門“出招”:各級領導幹部嚴禁以各種形式參與煤礦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職權為親友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提供方便,黑心礦主“拆招”: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或暗中送股,出小本錢,撈大實惠;為了掌握實情,確定事故的等級,有關部門“出招”:發生事故,要按規定逐級上報,黑心礦主“拆招”:瞞報或虛報,甚至采取提高賠償額的方法,封堵死者家屬之口,使你“查無實據”。
前不久,國家安監總局發文,要求實行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製度。規定要求,集團公司正職領導深入井下不得低於3次/月;分管生產、安全、機電、技術等方麵的副職領導不得低於4次/月。作出這樣的規定,確實體現出國家安監總局的用心良苦,為減少事故而絞盡了腦汁。你想,把領導幹部的命與礦工的命綁起來,官民成了同一根繩上的螞蚱,他們還敢不重視安全生產嗎?這種招法,看似凶狠,其實也能被黑心礦主所破解:我明明沒有下井,卻硬說自己下井了,誰能拿我怎麼樣?要證明嗎,有當日安全員白紙黑字的記錄,有井下作業職工那密密麻麻的簽名。
可見,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上每出一招,都應想到會被“拆招”。如果我們把情況想得細一些,把措施定得嚴密些,打出一套“組合拳”來,使黑心礦主隻有招架之功,並無還手之力,安全生產的管理才能切實而有效。
管:對“黑心礦主”不能手軟
隨之而來的行業整治似乎並沒有遏製礦難頻發的勢頭,那些毫無新意的礦難悲劇依舊不斷上演。非法礦主照樣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生命,以礦工的生命作賭注牟取暴利。這不得不讓公眾懷疑,政府對這些“黑心礦主”的手段還不夠硬。
國家安監總局李毅中局長多次表示要對“黑心礦主”絕不手軟,我們絲毫不懷疑他的決心;但問題在於,現行法律對“黑心礦主”過於手軟。刑事責任無疑是礦主所要承擔的最嚴厲的法律責任。礦難中的“黑心礦主”大都遭刑拘,其涉嫌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然而,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意味著,即使對於“8·7”礦難這樣“情節特別惡劣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法院最多隻能判處其直接責任人七年有期徒刑,且無權課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其它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則更輕,如《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罰款金額不過在2萬到20萬元之間,這對於財大氣粗的煤老板簡直就是小兒科。
看來,法律對於礦主太過“仁慈”了!司機開車肇事撞死一個人最高可以被判15年,而“黑心礦主”違規生產造成數十人、上百人的死亡,最多隻需要坐7年牢。“黑心礦主”無視安全生產規定和礦工生命的成本實在太小了。對於這些具有強烈風險偏好的賭徒來說,收益是數千萬乃至上億的經濟利益,風險僅僅是幾年的牢獄之苦和無傷皮毛的罰款,這樣劃算的“買賣”怎能不讓他們動心?即使“不幸”鋃鐺入獄,隻要先前用礦工性命博來的萬貫家財還在,他們不過是“痛苦一陣子、幸福一輩子”。
從法理上論,“黑心礦主”在明知煤礦透水可能造成事故的情況下強迫礦工下井,意味著明知自己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與故意殺人如出一輒。但現行法律懲罰嚴厲性的嚴重不足,法律對於“黑心礦主”的實際威懾力輕如鴻毛。正是由於法律如此“疲軟”,不論監管部門“絕不手軟”的聲音如何義正詞嚴震耳欲聾,在“黑心礦主”耳邊也不過是一句“狼來了”的戲言。要懲治“黑心礦主”、堵住吃人的“煤口子”,監管者不僅要有“絕不手軟”的態度和決心,還必須從法律武庫中取得足夠硬的“家夥”。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積極介入:出台相應的法律解釋,明確司法部門能以故意殺人罪追究“黑心礦主”的刑事責任。造成嚴重礦難的“黑心礦主”及其團夥成員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重要骨幹人員應當適用死刑。惟有如此,法律的震懾力才足以撼動賭徒們的心理底線,而“絕不手軟”才不至於變成一句空話。
罰:讓黑心礦主傾家蕩產
廣東大興礦難發生後,我注意到網上有一種很強烈的意見,那就是讓黑心礦主傾家蕩產。這當然是人們在麵對頻發的礦難時的一種極其正常且有一定合理性的意願,從經濟上對黑心礦主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對扼製礦難的發生有切實的作用,但在我國現有的體製下,要讓黑心礦主傾家蕩產,實在很難很難。首先,這種方法操作起來會有許多阻力,這阻力來自地方的方方麵麵,也就是說,黑心礦主有多麼大的關係網,那麼這種阻力便會有多大。不要小瞧這種阻力,這種來自於地方的阻力其實正是多年來礦難不斷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央政府安全政策的最大拌腳石,它既然有力量阻擋住來自中央強力部門的安全政策,那麼一定也會成為對礦主經濟懲罰的最大阻力,所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利益上有關聯而形成的種種阻力會使這種意願最終或許隻能成為美好的願望。這是令人深思的。其次,即使沒有各種阻力,那麼我國現有的金融體製也很難保障這種方法實施的可行性。我國的存款實名製雖然推行有幾年了,也不能說沒有一點成效,但事實上其還遠未發揮出真正的金融監管作用。誰知道在全國數以億計的私人存款中有多少是灰黑色收入,有多少是合法收入,因此有許多人曾慨歎:在中國不存在洗錢問題,因為我們的體製就沒有從根本上界定這個問題。這種情況下,誰能知道黑心礦主的家底呢?不摸清家底,又何談“傾家蕩產”呢?所以說,在目前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如果得以實施,也隻能是虎頭蛇尾,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因此,我認為,在當今的中國,不要把礦難問題僅僅當作普通的礦難去處理,要看到圍繞在礦難四周的種種複雜的因素,更要從體製上去找原因,從根本上去找原因。我在另一篇關於礦難的文章中曾說過,將礦難隻作為單純的礦難去處理,隻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且現在我還堅持這個認識。曾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的題目,大意是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要刮起“安全風暴”,對此,我表示樂觀,“安全風暴”它與以往的“審計風暴”“環保風暴”是可同日而語的,我多麼希望這一天能早日到來。 “礦難頻發,基本都屬於責任事故。”全國人大代表胡大白說:“目前對此類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按照刑法規定,動輒死亡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安全事故,責任人最高才判七年。這樣的懲罰,不能對責任人起到震懾作用。”他認為,由於煤礦企業分工不明確,遇到具體個案時,對直接責任人的認定經常出現分歧。其次是量刑較輕,有的安全事故責任人隻判個兩至三年,還有的緩期執行、保外就醫,責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大大減弱。
胡大白代表就此提出建議,明確煤礦安全事故責任人,提高對礦難事故責任人的法辦力度,同時增加經濟處罰力度,要罰得“黑心礦主”傾家蕩產。
結語
事實表明,很多礦難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於黑心礦主擺不正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係,片麵追求短期利潤,放鬆安全生產管理,對安全隱患熟視無睹,把一線礦工視作“賺錢機器”,加班加點,玩命超產。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監管不力,對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該整頓的沒有認真整頓,該關閉的沒有徹底關閉。謀求發展、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本來無可厚非,問題是,安全與發展、人的生命與企業的利潤孰輕孰重、誰先誰後?如果黑心礦主惟利是圖、急功近利,造成災難不斷,這樣的經營者豈不是草菅人命,與殺人越貨又有何異?
02manbetx.com 之所以頻發不斷,追根究底,在於經營者和地方政府扭曲的發展觀和對人的寶貴生命的漠視,為了追求利潤指標,沒有真正把人、把生命放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