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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刑事法律的運用

作者:未知 2009-02-28 16:54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刑事法律的運用
貴州甲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澤勇
  按:《刑法修正案(六)》的頒布實施,是我國 安全生產法製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推進依法治安,嚴刑峻法,嚴厲打擊 煤礦生產 安全過程中的非法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安全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本文針對 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不同的違法行為和應承擔的 法律責任,從追究玩忽職守罪、重大 02manbetx.com 責任罪、 02manbetx.com 隱瞞不報罪、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罪,以及打黑除惡等方麵,根據《刑法》等相關 法律 法規的適用條文重點作了相應的闡述。

主題詞:刑法 安全生產 依法治安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通過了 《刑法修正案(六)》;同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發第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筆者針對我國目前 煤礦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開采、違法生產的不同情況和《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方麵的規定,提出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的 法律對策。
  一、依法追究玩忽職守罪
《刑法》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7條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製止 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製止 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根據這一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負責人是煤礦關閉的直接責任人,負責限期關閉非法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礦產資源法》已明確規定縣級人民及主管部門有保護國家礦產資源的職責職權。非法煤礦不停止開采,國家礦產資源就不斷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刑法》規定,地方縣級政府負責人,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由於不履行行政職責,不按期關閉非法煤礦,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到破壞、經濟上遭受嚴重損失、安全上發生重大 02manbetx.com ,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各級司法機關(檢察機關)隻要查實有非法煤礦沒有限期關閉,仍在繼續非法生產,即便沒有發生安全事故,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立案偵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煤礦安全執法機構發現存有此類情況的,也可以移交司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若非法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由於縣、鄉人民政府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限期關閉非法煤礦,徹底消除安全隱患,明知非法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仍讓其非法作業,對礦工生命安全放任不管,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還應依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及《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 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依法追究縣、鄉政府負責人及煤炭監管部門直接責任人員的玩忽職守罪。
二、依法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 安全 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可達15年,即發生第二款情形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可判處5-15年有期徒刑。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煤礦的礦主有許多是“黑心”礦主,為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非法斂財,不顧礦工生產安全,在勞動條件較為惡劣和危險的情況下,強令冒險作業,並不惜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粗製設備設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對這種“黑心”礦主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國有煤礦,還可以依法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罪。
三、依法追究事故隱瞞不報罪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有的礦主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相互勾結,時常隱瞞不報或以多報少。原《刑法》未將上述情況列為犯罪,隻能追究主管人員行政責任。而上述瞞報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生產的監管秩序,依據刑法原則已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39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生產法》及實施條例等 法律 法規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礦主、政府部門人員均負有報告事故的職責。若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可依據上述刑法及相關行政 法律 法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
  為便於查獲犯罪證據,各地勞動、安監、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公安部門可責令煤礦按月及時將礦工名單及家屬基本情況上報監管部門備案,必要時可納入網絡 管理,一旦發生產安全事故,便於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查證,使類似於山西左雲縣新井“5.18”透水、靈石縣南山煤礦“11.12”火藥燃燒等特別重大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員難逃法網。
四、依法追究擅自采礦罪和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罪
  根據《刑法》第343條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煤礦、無證無照或使用作廢過期證照,大量開采國家礦資源,經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停止的,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罪。
  非法煤礦大都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采取破壞性開采,造成國家數十萬、數百萬元的礦產資源遭到破壞,特別是經各級政府責令限期關閉停止生產,而拒不停止生產繼續大量開采國家礦產資源的,有關煤礦安全執法部門和煤炭資源監管部門可將此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上述《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保護國家礦產資源為法律切入點,清除各種安全隱患,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使人民的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
五、依法追究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罪
《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黑心”礦主排汙設施不齊,有的為了節約成本不建排汙設施,向村民農田、河流、森林、空氣排放大量有害物質,導致農田、河流、林木受到嚴重汙染,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追究礦主的刑事責任。
六、依法追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少數非法煤礦為大量盜采國家礦產資源,不惜越界、越層開采,造成當地村民房屋倒塌、農田水幹枯、校舍塌陷等嚴重地質災害,卻不理睬、不予賠償,使村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有些非法煤礦侵入相臨合法煤礦礦區內盜采礦資源,造成合法礦井遭到嚴重破壞,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同時對臨礦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人身和財產受到重大威脅。
對此,可以根據《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依法追究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又根據《刑法》第276條“由於泄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若非法煤礦為爭奪臨礦資源,故意毀壞合法礦井的機器設備,使合法煤礦生產癱瘓,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可以依據上述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非法煤礦礦主或直接參與人員的刑事責任。
七、依法嚴厲打擊煤炭領域黑社會性質的犯罪行為
  對那些在當地稱王稱霸、官煤勾結、橫行鄉裏,非法盜采大量國家煤炭資源,大量斂財;與地方保護勢力連成一體,非法違法開采,危害當地村民或造成嚴重的地質災害;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又隱瞞不報,私下威脅受害人家屬,收買和威脅主管部門執法人員,逃避法律責任;憑其經濟實力,利用黑社會勢力長期危害社會,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黑心”礦主,不論是否發生事故,公安機關均可以依據刑法第29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打黑除惡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將黑勢力徹底鏟除,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同時為各級政府打擊和關閉取締非法煤礦創造條件。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已滲透到煤炭領域的黑社會性質犯罪,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予以嚴曆打擊。這為鏟除非法煤礦開采提供一個良好的契機。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刑事法律手段,根據現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依法追究非法煤礦業主及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有力威懾、打擊煤炭領域的各種犯罪,對於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煤炭生產秩序,將起到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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