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圖表編製辦法
江 蘇 宏 安 集 團 莆 河 煤 礦
通風圖表編製辦法
2007年度
一、 總則
為使通風圖表能正確反映礦井通風情況,利於及時準確03manbetx 通風工作狀態,進一步加強通風技術管理,更好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特製定本辦法。
1、 通風圖表分類
表格類:定期報表包括下述五種統一格式表格:
(1) 礦井通風月報 [蘇地煤(風)表一之一]
(2) 礦井通風月(旬)報 [蘇地煤(風)表一之二]
(3) 礦井瓦斯巷修及防火月報 [蘇地煤(風)表二]
(4) 礦井防塵月報 [蘇地煤(風)表三之一]
(5) 礦井防塵月報 [蘇地煤(風)表三之二]
非定期報表暫定一種: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圖紙類暫定兩種:(1)礦井通風網路圖
(2)礦井通風係統圖或示意圖
2、 上報製度
(1) 月報
每月十二日前各市局(公司)必須將上月月報寄出報省總公司,礦向各市局(公司)上報月報的期限由各局(公司)自定。
礦對市上報的月報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前述五種定期報表
b、礦井通風網路圖
c、文字說明
各市對省上報的月報的內容是:
a、蘇地煤(風)表一之一、表二及表三之一等三種表格的全市彙總表;
b、市局(公司)編寫的文字說明
(2) 季報年報:
省不要求各市另行上報季報及年報。但各市上報每季末月月報時必須同時上報所屬各礦的通風係統示意圖及通風網路圖;年末上報十二月份月報時必須同時上報所屬各礦的通風係統圖(若上報礦井瓦斯鑒定材料時已報過,年末可免報,但該圖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質量標準。)
(3)煤與瓦斯突出卡片於發生突出並清理完畢後五日內由礦向市局(公司)上報,並由市審閱後立即轉報省一份。
(4)通風圖表必須有通風技術人員負責編製。並報本礦(局、公司)行政、技術領導簽章後加蓋公章才準報出。
(5)上報所有表格不許空欄,若某礦某欄本期數值為零,必須填寫“0”的字樣;若某礦無某項業務,該欄必須填寫短劃“—”符號。
二、通風報表有關內容及計算辦法的規定。
甲一I礦井通風月報 (表一之一)
1、礦井別:一般以自然井為單位填報,若某自然井有兩個或更多回風井,則需分風井逐一填報,本表4、5、6、7、14至26欄均需分風井填報。但如無法分風井計算產量,則第9欄“噸煤通風電耗”可隻報全自然井平均數。
2、礦井總應進風量:即礦井總需風量,係指井下全部用風地點需風量之總和,按下式計算:
Q總需=(∑Q采+∑Q掘+∑Q硐+∑Q備+∑Q其他)×K1K2
式中Q總需 ————礦井總需風量
∑Q采————礦井全部回采麵需風量之和
∑Q掘————礦井全部掘進麵需風量之和
∑Q硐————礦井全部硐室需風量之和
∑Q備————礦井全部備用麵需風量之和
∑Q其他————其他必需用風點需風量之和
K1————漏風係數一般為1.05;
K2————風量富裕係數可取1.15~1.20
當有01manbetx 允許的一次串聯通風時,需風量較小一點的用風量可不計入礦井總需風量。各用風點的配風標準以各市局(公司)報省備案的風量計算細則為準。
3、礦井總實進風量:即礦井各進風口測風站實測進風量之和。
4、礦井總風量比按下式計算:
(礦井總實進風量)
礦井總風量比= ————————×100%
(礦井總應進風量)
5、礦井總排風量分為井下排風量及地麵排風量兩部分。
井下排風量係指各風井設於風硐下側測風站實測的排風量;
地麵排風量係指外部漏風量。其值等於風機擴散器出口風量減去井下排風量。
(注:擴散器出口風量每月至少測一次,個別礦井確有困難的經市批準可每季測一次)
6、總排風中瓦斯濃度:係指井下總排風中沼氣(CH4)或二氧化碳(CO2)的體積百分濃度值。為於礦井瓦斯湧出量計算辦法一致,規定按當月實測的最大日平均值填報。
7、有效風量率按下式計算:
礦井各用風點有效風量之和
有效風量率= ———————————— ×100%
礦井總實進風量
8、有效風量:即送到各用風地點的合理的實際風量。按下述規定測定計算:
(1)各用風點的實測風量不超過應配風量的120%時可全部計入有效風量;若實測風量超過應配風量的120%,則超過部分為不合理風量,不得計入有效風量。
(2)長壁回采麵(含備用麵)的實際風量應在其溜子道或材料道距工作麵10米以外的風流穩定段測定。
(3)掘進工作麵有效風量(Q掘效)按下述公式計算:
Q掘效=1.3Q出*P供 m3/分
其中1.3為保證局扇不喝循環風及風量分配不均勻而設的全負壓供風係數;
Q出為風筒出口實測風量 ;
P供為考慮風筒合理漏風時的風筒漏風係數。常用範圍的P供值統一按下述三表選用。
表一予定掘進總長≯250米,允許百米漏風率≯15%
注:1、實際百米漏風率大於上述數值者視為不合理值,不予考慮。
2、個別計劃掘進長度超過1000米的巷道可取百米漏風率為3~5%,另行計算供風係數P供,計算公式如下:
1000
P供= ————————————————
1000送風距離×百米漏風率的百分值
以上計算所得有效風量值需與局扇合理的最大有效風量(Q掘效)及局扇安裝地點的全負壓供風量Q實相比較。若Q掘效大於[Q掘效]或Q實,則超過部分不予計算;若Q掘效≤[Q掘效]或Q實則將Q掘效全部計入有效風量,[Q掘效]值如下:
局扇規格 |
JBT 2及4千瓦 |
JBT 5.5及11千瓦 |
JBT 14及28千瓦 |
[Q掘效] m3/分 |
140 |
260 |
460 |
(4)獨立通風硐室的風量可在其進風口或調節窗處測定。
(5)局扇通風采麵的有效風量按掘進麵有效風量計算辦法計算。
(6)被串聯的用風點如未摻新風不得重新計算有效風量。如係摻新風串聯,則隻將摻新部分計入有效風量。
9、以上在計算有效風量,有效風量率及外部漏風量時為了能相互對比,避免過大誤差,當實測溫度≥30 0C或等於100C,以及測風點垂深達200米以上時要進行溫度及位壓影響改算,其計算公式是:
其中:Q標————換算後的近似通風標準狀態風量(m3/分)
Q測————實測風量
T測————與Q測相對應的實測絕對溫度值
H————測風點的垂深(由地表計起)
10、主扇轉速:係指主扇的實際運行轉速,有條件者應直接測定,不能直接測定時,皮帶傳動的離心風機按下式計算主扇轉速:
n扇=n電機×D電機×(1-ε)÷D扇 (轉/分)
其中:n扇——主扇風機轉速
n電機——電動機轉速(按銘牌示值計或按速度特性曲線選值)
D電機——電動機皮帶輪直徑
D扇——主扇皮帶輪直徑
ε——三角帶傳動的滑動係數。通常=0.01~0.02
11、主扇型號及電動機銘牌功率分別按主扇及電機銘牌的標示填報。
12、電動機實際功率(N實)按下式計算:
N實= I Ucos4÷1000
其中:I——電動機運轉時的實測電流
U——電動機運轉時的實測電壓
cos4——電動機功率因數,按功率因數表實測值計,或按電動機銘牌(樣本)示值乘以功率因數降低係數計算,在銘牌無標示時按cos4=0.75~0.8計算。
率因數降低係數
負載情況 |
空載 |
1/4負載 |
1/2負載 |
3/4負載 |
滿載 |
功率因數降低係數 |
0.23 |
0.56 |
0.86 |
0.95 |
1 |
(cos4實= cos4銘牌×率因數降低係數)
13、千瓦排風量:指電動機每千瓦實際功率每分鍾的排風量。
按下式計算:
千瓦排風量=Q扇÷N實 (m3/分/千瓦)
其中:Q扇為主扇的實際排風量 (m3/分)
Q扇=井下總排風量+地麵排風量(不考慮風機本身漏風因素)
14、噸煤通風電耗(a風):指礦井(或某風井)當月每生產一噸煤主扇運行實際消耗的電能。
a風= N實×24×T/A (度/噸)
N實————係指與產量相對應的風井主扇電機實際功率(千瓦)
T ————當月月曆天數
A————當月礦井(或某風井負擔生產區)的實際產量(噸)
15、風機靜效率(n靜):指主扇裝置的靜壓效率,按下式計算:
n靜=(Q扇h靜/102N實N電機N傳)×100%
其中:Q扇————主扇實際排風量 (m3/秒)
h靜————主扇裝置靜壓×9.81 (毫米水柱)
N實————含義同前
N電機————電動機效率。視電機質量及功率大小而定。一般取為0.85~0.9。或從電機產品樣本查處。
N傳————皮帶傳動效率。三角帶傳動時通常為0.9~0.94,平均按0.92計算。
16、水柱計讀數:指水柱計所顯示風硐(或風機入口)設靜壓管處的相對靜壓值(毫米水柱)
17、測壓處斷麵:指設置靜壓管處的實測淨斷麵麵積(Q)。
18、測壓處動壓(n動):指測壓斷麵風流的平均動壓,按下式計算:
n動=0.061Q2扇/S2測(毫米水柱)0.061×(Q扇÷60)2÷S2測×9.8
其中:0.061——按r=1.2Kg/m3、g=9.8m/s2計算所得常數。
Q扇——含義同前
S測——測壓處斷麵
19、風機靜壓(N靜):指主扇風機靜壓。
N靜=水柱計讀數-測壓處動壓(毫米水柱)
20、最大通風流程:指礦井(某風井負擔地區)內從總進風井口到主扇擴散器出口為止,最長的一條通風路線的總長度,本欄無全礦或全部合計值。
21、礦井等積孔的計算:
Q扇及h靜的含義及單位同16、18條
(2)多風井礦井應分風井逐個按上式計算各自的等積孔,多風井礦井等積孔A總可不計算,也可按下式計算:
22、采掘工作麵月末個數應包括正在生產的采掘麵、備用回采麵和因故停工不足一月的采掘麵。
23、風量不足回采麵: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風量不足回采麵:
(1)實測風量小於作業01manbetx 規定應配風量的90%,因頂板管理原因致使工作麵風速低於0.25米/秒的;
(2)因瓦斯湧出量增加而未及時增加風量,致使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頻繁超限的。
24、局扇通風采麵:指無正規進回風道,隻能靠局扇向工作麵供風要求的采麵。
因均壓防滅火的需要,回采麵用局扇增壓通風的采麵不作為局扇通風采麵統計。
25、老塘通風(原表誤為老塘回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老塘通風論:
(1)利用已采麵(含已采麵結束線)作為另一采掘麵進、回風道而有20%以上風量從采空區通過者;
(2)無煤柱開采麵(含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麵),其風量有20%以上串入采空區的;
上述地點通過采空區風量以現場實測值為準。
26、溫度超限采掘麵及超溫硐室:采掘麵風流氣溫超過26 0C,機電硐室風流氣溫超過30 0C的,一律作為超溫麵或高溫硐室上報。但經省批準提高氣溫上限而未超過提高上限者,不應以違章論。並應在文字說明中加以說明。
27、串聯通風采掘麵:任一采掘麵回風串入另一采掘麵風流,均為串聯通風。統計時隻統計被串聯麵的個數。
28、風量小於40m3掘進麵:指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風筒出口風量不足40 m3/分的掘進麵。
29、風速過低掘進麵,指掘進巷道距離迎頭40米以外風流中風速低於0.25米/秒(煤巷及半煤巷)或0.15米/秒(全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30、違章串聯硐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違章串聯硐室:
(1)01manbetx 規定必須供給新鮮風流的硐室,實際被其他用風點回風所串聯的;
(2)01manbetx 要求有獨立風路的硐室,實際無獨立風路,回風串入其他用風點或其他用風點回風所串聯的。
31、二次(及以上)串聯風,不論有無批準手續,均需統計上報。
一次串聯中的串——並與並——串等特殊串聯亦統計在本欄數字內,並在文字部分說明。
32、局扇循環風:因全負壓風量不足或局扇安裝位置不當而造成局扇吸入自己排出的一部分風量者,均為局扇循環風現象。
33、永久通風設施:凡服務年限超過一年的通風設施不論其構築材質及施工質量是否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均按永久設施統計。
34、臨時通風設施:服務年限小於一年的通風設施可按臨時設施統計,但已按永久設施標準構築的,也可按永久設施統計。
35、其他通風設施:指永久測風站和不包括在47欄至56欄以內的其他各類通風構築物。
36、封閉區內通風設施的注銷:當用新的永久密閉對礦井某部分采空區進行區域性封閉時,該區域內原有通風設施如將永遠與通風網路隔離失去原有作用,則不論這些老設施是否拆除回收,都應及時注銷不再統計上報。
37、月末在籍通風人員:本表所列12類通風、巷修、救護職工人數均需逐一填報。如其中某工種不屬通風部門領導,可將該欄數字加上括號()予以區別。
甲—2礦井通風月報(表一之二)。
38、地點(甲—2欄):係指礦井測風站所在地點名稱,本表2、3、4欄係填報各測風站的實測參數。
39、掘進麵通風供風長度:係指該工作麵期末實際供風距離(從局扇進風口到風筒出風口)
40、掘進麵實際進風量:係指安裝局扇處為該局扇提供的實測全負壓供風量,計算辦法如下:
(1)如該全負壓風流隻為該局扇服務,則其實測全負壓風量全部計入掘進麵實際供風量;
(2)如該全負壓風流還為其他用風點服務,則以該掘進麵的有效風量(見二、8條)為其實際風量;
(3)被串聯掘進麵不論是否摻新風均可按以上兩項規定填報實際供風量。
41、掘進麵的巷道風速:指在距迎頭40米以外實測的風流速度。
42、采掘麵及硐室的溫度:係指上述地點的實測氣溫,氣溫測量方法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執行說明第31條的有關規定。
43、回采麵及硐室的實際風量一律按實測數值填報。
乙、礦井瓦斯巷修及防火月報(表二)
44、瓦斯積聚及地點:凡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2%或以上,體積達0.5m3或以上,八小時內未處理的均按瓦斯積聚上報,同一地點重複積聚時,次數可重複統計,處數不重複統計。
本表瓦斯積聚地點一欄各礦須逐一填報。但市彙總時不需向省填報。
45、因盲巷而造成的積聚:係指因盲巷管理不當或盲巷啟封而造成的瓦斯積聚。
46、月末殘存瓦斯積聚處數:指月末尚未處理完畢的瓦斯積聚處數,應保證下屬吻合關係:
本月末殘存處數=上月末殘存處數+本月發生積聚處數-本月排放完畢處數
47、采掘麵固定專人檢查瓦斯:是指負責檢查該麵的瓦斯員不再承擔其他地點瓦斯檢查任務的。
48、采掘麵放炮前後檢查瓦斯:是指掘進麵每次放炮及回采麵每一組炮前後均進行瓦斯檢查的,其中回采麵連續放炮作業時,上一組炮的炮後檢查即可視為下一組炮的炮前檢查。
由放炮員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進工作麵作業並監視瓦斯動向的,可視為執行了放炮前後檢查瓦斯。
49、瓦斯超限:係指井下采掘麵、硐室和通風井巷風流內瓦斯濃度超過《規程》相應規定允許值,影響生產超過二小時未處理完畢的,但不應將已統計為瓦斯積聚的數字重複計入瓦斯超限中。
50、盲巷:按下述規定進行統計:
(1)因故暫停工作而不通風的巷道,凡長度超過6米者,不論封閉與否均為盲巷;
(2)在無全負壓風流的巷道中所開機窩,躲避硐等深度超過2米而無專門通風措施的硐室,按盲巷統計;
(3)今後不再使用且已進行永久封閉的費巷不按盲巷統計,但如密閉位置不當,至全負壓風流巷道距離大於6米的,其閉外段仍以盲巷論。
51、瓦斯積聚的盲巷:指未封閉而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過2%或雖已封閉,但閉外段已達到瓦斯或二氧化碳積聚標準(見第44條)的。
52、本月生產天數(n)
n=本月月曆天數-本月停產檢修天數
53、瓦斯濃度:按本月實測的最大日平均值填報。
54、絕對瓦斯湧出量:指礦井總排風中每分鍾排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分)。按下式計算:
其中:Q——沼氣或二氧化碳的絕對湧出量
Q井下——井下總排風量
C——井下總排風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百分值
55、相對瓦斯湧出量:指當月礦井平均每產一噸煤所排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量,其計算公式是:
q=1440Qn/A月 (m3/噸)
其中: q——相對沼氣或二氧化碳的相對湧出量(m3/噸)
1440——每晝夜有1440分鍾
Q——沼氣或二氧化碳的絕對湧出量(m3/分)
n ——當月實際生產天數 (天)
A月——當月礦井實際產量 (噸)
注:多風井礦井的相對瓦斯湧出量應分風井計算上報,如無法分清各風井產量時可按下式計算全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q礦井=1440(Q1+Q2…+Qn)n/A月
其中:Q1+Q2…+Qn為各風井的絕對瓦斯湧出量。
其餘符號含義同前。
56、瓦斯監測裝置:係指各種瓦斯監測係統,瓦斯遙測報警斷電儀、瓦斯報警斷電儀、便攜式瓦斯報警檢測儀等能連續工作自動檢測瓦斯並有超限報警或報警斷電功能的電子儀表裝置,填表時需分型號逐一填報。
57、在籍探頭:瓦斯監測裝置從到貨的第四個月起,不論是否安裝或辦理領用手續,一律作為在籍探頭統計。
經各礦務局鑒定正式辦理了報廢手續的探頭,可由在籍數中注銷。
58、使用探頭:指正在使用的合格探頭。(注:合格探頭是指功能完備,調試準確,安裝正確的探頭)
59、待修探頭:指需經修理調試後才能使用的未安裝探頭及雖已裝用但經檢查不合格的探頭。
60、庫存探頭:是在籍探頭的一部分,包括以下三類探頭:
(1) 完好的備用探頭。
(2) 已領用的待裝探頭。
(3) 雖未辦理領用手續,但到貨已超過三個月的在庫探頭。
61、探頭使用率:按下式計算
(注:在計算使用率便攜儀的使用數及在籍數均不參加計算)
62、在籍風道總長(米):指在用總回風道。主要回風道和采區風道等三類回風道的總長度,其中:
總回風道係指為全礦井回風用的井巷;
主要回風道指為一翼或其中若幹個采區回風用的巷道;
采區回風道指僅為一個采區或一個麵回風用的巷道。
63、失修巷道:指井巷淨斷麵小於原設計和《規程》的規定,井巷淨高較原設計小於150毫米以上,支架失修,砌镟巷道變形,錨噴巷道脫皮冒落及水溝堵塞,路麵積水深度超過50毫米以至影響通風、運輸、行人安全和使用的。
64、嚴重失修風道是失修巷道的一部分:係指井巷斷麵很小,淨高比原設計小於2000毫米以上,支架嚴重失修,砌镟巷道嚴重變形,錨噴巷道嚴重脫皮冒落,水溝嚴重堵塞,路麵積水深度達100毫米以上,嚴重影響通風、運輸、行人安全和使用的。
注:在以上兩條中
(1)巷道淨高及積水淤泥深度:有軌巷道從軌麵算起,無軌巷道從巷道底板算起。
(2)支架嚴重失修:指木支架、水泥支架連續折斷和金屬支架嚴重變形、彎、扭連續5架以上;背板背頂殘缺腐朽、折斷等連續5米以上的。
(3)砌镟巷道嚴重變形:指镟頂壓壞塌落,镟牆擠壞歪斜明顯變形,裂縫寬度超過60毫米,連續長度超過10米者。
(4)錨噴巷道嚴重脫皮冒落:是指脫落高度超過100毫米,連續脫落麵積超過2m2者。
67、高冒頂:凡在籍井巷煤體內發生冒頂超過1米或片幫深度超過1.5米而未經砌镟並妥善填實封堵者,不論冒(片)長度如何均作為高冒統計。
經采動、擴巷自然消失以及因巷道報廢永久封閉而與通風網圖隔離的高冒處應及時注銷不再統計上報。
68、高溫點:係指煤因氧化和熱量積累已進入自熱階段或自燃初期階段而尚未正式形成自燃的危險點。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高溫點統計,並及時進行處理。
(1)非外因熱源影響而發現煤體及周圍支架(包括與煤接觸的砌體等)的溫度明顯高於正常情況者;
(2)因煤自熱造成局部氣溫明顯上升或產生霧氣,巷壁“出汗”現象者。
(3)非機油等影響而在煤體附近持續出現汽油、煤油味者。
(4)非采空區影響而在煤體附近持續出現一氧化碳者。
69、自燃發火:係指井下煤或其他易燃物自然氧化,熱量積累導致自燃而形成的礦井火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燃發火統計。
(1)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4%延續時間達8小時或更久者;
(2)井下發現自燃煙霧者;
(3)井下已見自燃明火者。
70、月末在籍火區:下述發火地點必須嚴加管理並列為在籍火區統計上報:
(1)因發火而封閉的工作麵或采區,今後尚須繼續開采而目前火尚未熄滅者;
(2)已封閉永久廢棄的采空區內發生自燃尚未熄滅,並有可能對今後開采範圍的通風安全構成威脅者。
注:火區熄滅的標準以《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執行說明第八十二條規定為準。
丙—I礦井防塵月報(表三之一)
71防塵係統:指為防塵目的而鋪設的供水係統(但也應兼顧防火需要)。每一水源及由它供水的一個完整的管路網為一條防塵係統,統計時按水源的不同分為鑽孔水、靜壓水、水泵水係統及其他係統。
72、鑽孔水防塵係統:指管路係統與地質鑽孔直聯,用地質鑽孔水為防塵水源的供水係統。
73、靜壓水防塵係統:指以井上下防塵水池水及由高差而產生的靜壓供給防塵水的係統。
74、水泵水防塵係統:指用水泵向網路提供動壓防塵水的係統。
75、水炮泥的使用情況:本月使用雷管數及本月使用水炮泥數為近似數,以炸藥庫實發數為準。通常水炮泥使用數應為雷管使用數的110%左右。
76、應有隔爆設施處數:凡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都必須設隔爆設施,其全礦井最低應裝處數(n)按下式計算:
n=2 n采+∑n掘+∑n區間
其中:n采——有煤塵爆炸危險回采麵個數
∑n掘——各有煤塵爆炸危險掘進麵應配隔爆設施處數之和,掘進長度150米以下者暫不設;掘進長度150~400米者至少設一組;掘進長度500~1000米者應設二至三組。
∑n區間——為滿足采區間、煤層間、兩翼間隔爆需要應設隔爆組數。
77、粉塵濃度:粉塵濃度的測定一律以呼吸性粉塵為準,若無呼吸性粉塵測定儀表,則可按全塵測定值填報並將數值加上括號()予以區別。
78、全礦井粉塵濃度當月應測點次數的計算公式是:
N= 2ai+b
其中:N——全礦井當月應測點次數。
ai——井下第1個作業點應測塵生產工藝道數,按部頒標準《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法》(MT79—84)“粉塵濃度測定方法”第2、4條的附表(見附件)定。
b——地麵應測塵處數
(注:在某點連續測三個以上數據,並求出一個平均值為一個點次)。
79、粉塵濃度測量點次合格率的計算公式是:
注:實測粉塵濃度不大於《規程》(1986年版)第464條的允許上限值為合格點次。
80、煤塵堆積:凡煤塵幹燥,堆積厚度達2毫米,連續長度達5米者按煤塵堆積統計,但濕潤煤塵,手能捏成團(相當於含水量達12%以上)者,不以煤塵堆積論。
連續堆積長度超過5米者,每滿5米作一處煤塵堆積統計。同一地段的煤塵堆積若經衝洗清掃後又重複堆積,則應重複統計。
81、月末殘存煤塵堆積:指本月末尚未衝洗並清除掉的煤塵堆積處數,應保證下述吻合關係:
本月末殘存處數=上月末殘存處數+本月發生堆積處數-本月處理煤塵堆積處數。
(以下四條見表三之二)
82、粉塵濃度測量時的生產工藝:按部頒標準MT79—84“粉塵濃度測定方法”第2、4條附表所列內容填報。
83、測量次數:在某點某道工藝中連續測量三個以上數據並取得一個平均值為一次測量。
84、“較《規程》±”:是指測點實測平均濃度與《規程》允許濃度的差值,實測值大於允許值用“+”,反之用“-”號。
85、采掘麵的采掘方法、
采掘方法:按機采、機掘、炮采、炮掘、風鎬落煤(掘進)五種方法填報;
支護形式:按液壓支柱、金屬支柱(架)、木支柱(架)、水泥支架、錨噴、砌镟等形式填報。
二、 礦井通風圖的繪製
(一) 礦井通風係統圖
1、礦井通風係統圖可根據井田範圍大小不同,分別采用1:2000,1:1000或1:500的采掘工程平麵圖,按統一圖例(見附統一圖例)繪製,開采急傾斜煤層的礦井還應有垂直投影圖。
2、礦井通風係統圖的內容和要求:
(1)必須標明所有通風設施的位置。其中測風站必須注明其編號(NO)斷麵積(S)、平均風速(VCP)、風量(Q)、溫度(t)等參數。
(2)標明各進、回風井巷名稱和風流方向。
(3)標明各采、掘麵的名稱及采掘方向。標明各硐室的名稱。
(4)標明主扇位置並列表說明主要參數。
主 扇 |
主 電 動 機 |
供 電 線 路 (趟) |
反風設備 |
風機靜壓 mmH2O1 |
備用風機備用電機型號功率 |
||||||
型號 |
轉速 r pm |
型號 |
轉速r pm |
銘牌功率 |
實際功率 |
||||||
電流A |
電壓V |
功率KW |
|||||||||
(5)標明各局扇的位置及局扇功率、風筒敷設方向、風筒直徑、供風距離及出口風量。
(6)標明瓦斯監測係統,遙測儀、斷電儀及其探頭安裝位置。
(7)標明防塵主幹管及主要防塵設施位置。
(8)
(9)標明井下火區大致範圍及封閉年月。
(10)標明井下重要瓦斯積聚點(包括閉內瓦斯濃度在5%以上的盲巷及老巷)的位置
(11)
(12)列表說明礦井通風主要參數。
通風方式 |
總進風 (m3/分) |
總 進 風 比 (%) |
總排風 (m3/分) |
有效風量(m3/分) |
有效風量率 (%) |
水柱計讀數 (毫米 水柱) |
礦井等積孔(m2) |
備 注 |
||||||
井下 |
地麵 |
合計 |
采煤 |
掘進 |
硐室 |
其他 |
||||||||
(二)、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
1、通風係統示意圖是按比例及統一圖例繪製的雙線或單線通風平(立)麵簡圖,其圖幅可用A2號圖(幅麵420×594)或A3號圖(幅麵297×420)。比例可由各礦按井田範圍大小而定。
2、通風係統示意圖的內容及要求:
(1)標明所有通風設施的位置。其中總進、總回及兩翼總進、總回等測風站應標明前列諸參數。
(2)標明風流方向及主要進回風井巷名稱。
(3)標明各采掘麵名稱及采掘方向。並標出主要硐室的位置。
(4)標明主扇位置、型號、風量和風壓。
(5)標明局扇位置、功率及風筒敷設方向。
(6)標明瓦斯監測係統,遙測儀、斷電儀及其探頭位置。
(7)標明隔爆設施位置。
(8)標明火區位置。
(9)標明分風點及彙風點的編號。
(三) 通風網路圖
1、通風網路圖可根據風網複雜程度在四開或八開的幅麵上繪製。也可附在通風係統圖上。
2、通風網路圖的內容及要求:
(1)標明全部通風路線及各分風點、彙風點的編號(應與通風係統圖或示意圖編號吻合)。
(2)標明各段井巷的風流方向及風量。
(3)標明各采掘麵的位置及代號。
(4)按統一圖例標明主要控風設施。
四、通風月報的文字說明應包括以下各點:
1、 上月報表中某些參數的說明。
2、 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小結及本月計劃要點。
3、 “一通三防”主要隱患及處理情況。
4、 要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
5、 有關建議。
礦井通風圖統一圖例
礦井通風圖統一圖例
粉塵濃度測定方法(MT79—84)第2、4條附表
2.4對井上下作業場所測點的選擇和布置見下表
類 別 |
生 產 工 藝 |
測 點 布 置 |
||
回 采 工 作 麵 |
|
采煤機回風側10~15米 司機工作地點 司機工作地點 一人作業,在其回風側3~5米;多人作業在最後,一人回風側3~5米處 打鑽地點回風側3~5米處 作業人員回風側3~5米處 作業人員工作範圍 工作麵上作業人員回風側3~5米處 司機工作地點 回風巷內距工作麵端頭10~15米處 放炮後工人已進入工作麵開始作業前,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
||
掘 進 工 作 麵 |
|
機組後4~5米處的回風側 司機工作地點 在未安設風筒的巷道一側,距裝岩機4~5米處的回風流中 在未安設風筒的巷道一側,距礦車4~5米處的回風流中 距作業地點4~5米處巷道中部 裝岩機回風側3~5米處巷道中部 在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在工作麵產塵點與除塵器吸捕罩之間粉塵擴散得較均勻地區的呼吸帶範圍內 在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米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米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米處 |
||
類 別 |
生 產 工 藝 |
測 點 布 置 |
||
錨噴 |
|
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米 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米 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米 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米 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側5~10米 |
||
轉載點 |
|
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10米處 距兩台輸送機轉載點回風側5~10米處 塵源回風5~10米處 司機和放煤工人工作地點 作業人員工作地點 |
||
井下其 他場所 |
|
作業人員回風側3~5米處 作業人員回風側3~5米處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
||
露天礦 |
|
鑽機下風側3~5米處 司機室內 電鏟作業地點下風側4~5米處 司機室內 |
||
地機作 業場所 |
地麵煤倉、選煤廠、建材廠、機修廠及火藥製造廠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
江蘇省煤炭工業總公司文件
蘇煤司(90)第012號
—————————— ★ ———————————
關於啟用修訂後的全省地方
煤礦通風月報表的通知
各市煤炭公司(局):
修改後的全省地方煤礦通風月報表,已印刷完畢並已寄到各單位,現將新報表啟用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報表從九○年九月份(十月十二日前上報)開始啟用,同時原報表停止使用,新報表不得缺項、漏項、負壓值需進行換算(1mmH2O=9.80665Pa≈9.81 Pa),不得直接填報毫米水柱值,否則,按有關規定扣分;
二、關於“蘇地煤(風)表三之一及表三之二”表中的K值的含義及計算方法:
K值是實測粉塵平均濃度與規程允許粉塵濃度之間的比值,其計算公式是:
預計掘進總長≯250米
送風距離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供風係數 |
1.08 |
1.1 |
1.12 |
1.14 |
1.16 |
1.18 |
1.202 |
1.224 |
1.246 |
送風距離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供風係數 |
1.268 |
1.29 |
1.318 |
1.346 |
1.374 |
1.402 |
1.43 |
1.464 |
1.498 |
預計掘進總長為300—500米
送風距離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供風係數 |
1.11 |
1.124 |
1.138 |
1.152 |
1.166 |
1.18 |
1.194 |
1.208 |
1.222 |
1.236 |
1.25 |
1.266 |
1.282 |
送風距離 |
230 |
240 |
250 |
260 |
280 |
290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供風係數 |
1.298 |
1.314 |
1.33 |
1.35 |
1.41 |
1.43 |
1.452 |
1.474 |
1.496 |
1.518 |
1.54 |
1.566 |
|
送風距離 |
370 |
380 |
390 |
400 |
410 |
420 |
430 |
440 |
450 |
480 |
490 |
500 |
|
供風係數 |
1.592 |
1.613 |
1.644 |
1.67 |
1.7 |
1.73 |
1.76 |
1.79 |
1.82 |
1.928 |
1.964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