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境內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煤礦企業(含集團公司、總公司、煤礦,下同)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各類煤礦礦長(含實際控製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各級安監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各類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負責人。
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下同)具體範圍依據國家規定。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湖南局)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煤礦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省直屬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的培訓的監督指導及考核發證工作。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以下簡稱分局)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煤礦企業前款規定以外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的監督指導及考核發證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負責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製度,製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必須按規定安排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組織落實本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並支付從業人員在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製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六個月以上複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從業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 煤礦井下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從業人員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地麵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在崗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安全培訓前應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進行文化課補習。
第八條 煤礦井下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為: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02manbetx.com
,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製性標準;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和權利;了解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災路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出入井手續、通風安全係統、報警係統和安全指示標誌;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如何預防瓦斯積聚;典型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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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地麵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應包括煤礦井下安全基本常識和本崗位安全知識與技能,並適當增加安全用電、運輸、通訊和邊坡、水危險區、礦坑、廢石場區域安全工作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簽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 負責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考核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製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
考核單位自考核開始之日起,對考核合格的,15日內核發證書。對考核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或本人。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十一條 從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嚴格在認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並經國家總局或者湖南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局統一製定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科學製定培訓方案,使用推薦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培訓質量。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四條 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滿前通過複訓向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複審一次。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經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意,不再複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持超過有效期或者沒有按規定複審的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十五條 申請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法人證書或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
(三)申請單位情況簡介,包括機構章程、辦學條件、教學組織以及後勤服務;
(四)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培訓專職管理人員、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職文件複印件;
(五)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情況彙總表、登記表;
(六)教師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及參加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七)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相關材料;
(九)申請延期、變更的機構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業績。
第十七條 初次申請安全資格證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曆證明;
(三)安全資格培訓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前1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張。
單位集中申請的,需同時提供用Excel製作的《申請安全資格證書人員名冊》及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申請安全資格證書複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資格證書複審申請表;
(二)安全資格複訓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三)在有效期內的安全資格證書;
(四)申請前1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張。
單位集中申請的,需同時提供用Excel製作的《申請安全資格證書人員名冊》及電子文檔。
第十九條 初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曆證明;
(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培訓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前1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張。
單位集中申請的,需提供用《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管理係統》錄入的數據庫。
第二十條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複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複審申請表;
(二)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複審培訓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前1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單位集中申請的,需同時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複審人員名冊》。
第二十一條 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遺失、損壞的,由申請人向發證機關書麵申報並作出說明,經發證機關審查認可,15個工作日內補發新證。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納入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包括以下內容的專項監察:
(一)安全培訓製度、計劃的製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煤礦及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煤礦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開展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情況進行監察。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持有湖南局頒發的培訓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單位或個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吊銷、暫扣條件的,分局應當立即暫扣,並於暫扣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暫扣的培訓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情況報湖南局,並對符合吊銷條件的提出建議,由湖南局複核,並依法作出決定。
分局要將轄區內吊銷、暫扣或者注銷培訓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情況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10日前書麵報湖南局,並將湖南局頒發的證書上繳湖南局處理(被責令停產整頓暫扣的除外)。
因被責令停產整頓暫扣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在按法定程序同意其恢複生產時,由分局返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
湖南局定期公布被吊銷和注銷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管理檔案。
分局要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向湖南局上報上一個月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從事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