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關閉一座煤礦,獎勵政府500萬元
“對按規定時限和標準完成關閉任務的縣(市、區)政府,每關閉一座煤礦獎勵500萬元。”3月30日,太原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明確了2009年煤礦關閉工作的標準、措施及獎勵措施。
為了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太原市研究決定,2009年全市繼續淘汰關閉落後小煤礦50座。太原市政府要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國土部門、工商部門和太原煤監分局分別收回《煤炭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逐級上報原發證機關予以吊銷;縣(市、區)煤炭部門負責收集生產、建設等技術資料,組織編寫《閉坑地質報告》,建立關閉礦井檔案;火工用品由縣(市、區)公安部門進行清理和統一處理,並作文字記錄,供電電源由縣(市、區)供電部門切斷並拆除供電線路;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關閉煤礦井筒完全毀閉、填實及井口場地平整、植被恢複工作;礦井關閉後,縣(市、區)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的履行驗收簽字手續,填報《關井驗收單》。
太原市政府還製定了相應的獎勵辦法。對被關閉煤礦繳納的資源價款,按核減動用儲量後的剩餘儲量全部退還;對按規定時限和標準完成關閉任務的縣(市、區)政府,每關閉一座煤礦獎勵500萬元;太原市發改委、國土局、供電局等部門在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用地指標、轉產過戶費等方麵對縣(市、區)政府給予傾斜支持。太原市政府要求,煤礦關閉拆除設施、井口爆破作業由縣(市、區)政府組織專業技術隊伍,製定嚴格安全技術措施後進行,嚴禁煤礦自行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每關閉一座煤礦,太原市政府將補助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