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二節 通風設施
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五節 通風管理
第六節 巷道貫通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三節 瓦斯抽放
第四節 防治突出
第五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防塵管路
第二節 降塵措施
第三節 隔爆措施
第四節 粉塵測定
第六章 防滅火
第七章 監測監控
第八章 其 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家煤炭工業產業政策》、《煤礦安全01manbetx
》、《山西省煤炭企業辦礦標準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製定本規定。
第2條 “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和安全監管,不斷鞏固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
第3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境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各類煤炭企業。
第4條 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本規定,對所轄煤炭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發現有關煤炭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其行政處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5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設立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產煤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明確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領導和機構。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立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
第6條 30萬噸/年以上(含)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曆,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曆,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曆,並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30萬噸/年以下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曆,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中、高職以上學曆,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曆,並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第7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8條 煤炭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投資人)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和其他工作條件。企業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9條 各級“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各級安監機構(部門)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管,其它工作機構(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 “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10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煤炭企業的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輪訓。
第11條 煤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二)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三)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四)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五)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六)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七)礦井防突管理製度;
(八)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九)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
(十)礦井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第12條 煤炭企業必須製定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以 “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13條 煤炭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中用於“一通三防”方麵的費用不應低於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須保證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防突以及通風係統改造等方麵的基本投入。
第14條 煤炭企業必須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15條 生產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其中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井下爆破材料庫、采區變電所、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係統。
第16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第17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
第18條 串聯通風必須符合《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19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
第20條 工作麵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
第21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22條 以下安全措施必須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批準:
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係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2、改變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的安全措施。
第二節 通風設施
第23條 煤礦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嚴禁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或者改變通風設施的狀態。
煤炭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單位的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製度。
第24條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25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
第26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並能實現反風功能,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反風設施要符合《01manbetx
》有關要求,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第27條 煤礦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反風演習方案和結果必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28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29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如超過一周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30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31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第32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並實行掛牌製,其它人不準隨意停開。煤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以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第33條 嚴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34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35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人員要撤至全負壓通風巷道處,並在盲巷口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五節 通風管理
第36條 煤炭企業必須以風定產,以風定麵,采掘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核準通風能力允許的最多采掘工作麵個數,6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必須按照一采兩掘組織生產。
第37條 煤礦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按規定設置,並懸掛記錄牌。
第38條 煤礦必須製定通風巷道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39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應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40條 礦井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第41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六節 巷道貫通
第42條 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總工程師審批,通風區(隊)幹部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上級煤炭主管部門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
第43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平行巷道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貫通,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於橫貫間距,貫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經掘出的盲巷。
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時,隻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要到對麵工作麵(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隻有當對方工作麵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設好警戒,方可裝藥爆破。
3.正、副巷和橫貫的施工,不得同時裝藥爆破,每次裝藥爆破都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警戒。
4.橫貫貫通後應停止掘進工作,對後一橫貫立即組織封閉,並隨即進行改道移局扇。
5.貫通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督措施落實,進行貫通。
第44條 對掘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2.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等情況,隻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
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45條 采煤工作麵切眼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隻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 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內情況不明,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
第46條 對於已經存在礦井之間貫通的地點,煤礦必須進行可靠封閉,達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並掌握對方的開采範圍、通風方式及發火情況,以便及早在本礦受影響的區域內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47條 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構, 協調各方麵力量,促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製訂本地區煤礦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協調和幫助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長效機製。
第48條 煤礦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由煤炭集團(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彙總後,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鄉鎮煤礦報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鄉鎮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瓦斯鑒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49條 各煤炭企業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製度。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50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
第51條 井下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1%時,才準裝藥爆破。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52條 生產礦井必須根據瓦斯檢查範圍、類型、法定出勤等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檢定器(光學甲烷檢測儀),並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第53條 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製度,其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綜采回采麵與煤巷、半煤岩巷掘進麵應設專職專人檢查瓦斯。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道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54條 通風管理部門及其專業隊組要根據通風係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區域,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區域的巡回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製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
瓦斯檢查計劃圖表每月製定一次,當月內原確定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計劃圖表應及時修改。
第55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
1.采煤、掘進工作麵進風、工作麵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麵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第56條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負責區域各種峒室、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控裝置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進行檢查,發現有瓦斯超限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7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嚴禁2個工作地點共用1塊瓦斯牌板。
第58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麵的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麵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59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必須首先打開防爆蓋(門)或井上其它風門。主扇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
第60條 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61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第62條 采煤工作麵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排放,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瓦斯流經及影響區域必須事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63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地點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排放製度。
1.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調度,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3.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的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隊幹進行排放。
第64條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65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 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第66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三節 瓦斯抽放
第6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或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並製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一)瓦斯湧出量大於5m3/ min的采煤工作麵或瓦斯湧出量大於3m3/ min的掘進工作麵,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 min;
2.年產量100~150萬噸的礦井,大於30m3/ min;
3.年產量60~100萬噸的礦井,大於25m3/ min;
4.年產量40~60萬噸的礦井,大於20m3/ 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40萬噸的礦井,大於15m3/ 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68條 礦井必須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的原則綜合抽采瓦斯,並且提前3-5年製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製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9條 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麵,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70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生產礦井, 在采用鄰近煤層和采空區瓦斯抽放等多種方式進行綜合抽采的同時,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本煤層瓦斯預抽。
突出煤層工作麵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製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
第71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抽放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同意、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72條 瓦斯抽放應推廣使用水環式抽放泵,對於進行本煤層預抽或抽放濃度低於25%的瓦斯抽放係統必須使用水環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2套,1套運行,另1套備用。
第73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使用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 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
第74條 抽放的瓦斯利用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第75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76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專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須設置絕緣段。
第77條 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於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第78條 抽放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03manbetx
抽放效果,研究改進抽放技術方案。必須有專門的抽放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和抽放參數的 觀測等,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同時要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9條 抽放瓦斯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台帳。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幹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0條 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或專用排瓦斯巷內。在對敷設在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抽放管路進行連接、拆除等撞擊性維護時,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第81條 凡進行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在礦井設計時編製專項瓦斯抽放設計,按礦井建設審批權限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的處室(科室)審批。具體設計內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瓦斯抽放的內容;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瓦斯抽放專章(節)。
第82條 瓦斯抽放係統采區以上主幹係統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第83條 抽放工程竣工後,由礦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初驗合格後,然後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驗收。
第四節 防治突出
第84條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對於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必須編製防治煤層突出的設計方案。
第85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成立防突專業小組,配備通風、地質、防突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突技術指導、措施製定、資料積累與03manbetx
管理工作,編製年度防突計劃,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
根據突出煤層采掘範圍,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效果檢驗人員和相應儀器、設備,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效果檢驗工作。
第86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地質部門必須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資料(包括:斷層、褶曲軸、衝刷帶、構造煤、煤層硬度等地質變化情況),為編製防突計劃提供依據。
第87條 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及預測預報等資料,按照“四位一體”防突原則,組織有關部門製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後執行。
第88條 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投用前,由上級管理機構組織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
生產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生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
第89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不少於一個月的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征兆與防治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井下工作。
第90條 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91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施工地點必須配備專職機電維護工,經常檢查設備防爆性能,嚴防設備失爆。
第五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防塵管路
第92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防塵管路中應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並定期清理汙垢。地麵必須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應不小於200 m3,並具有備用水池。
第93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井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及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翻煤點、轉載點以及選煤樓、洗煤廠等產生粉塵地點均必須安設防塵管路。皮帶斜井、皮帶巷的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第94條 防塵管路應安設平直、吊掛牢固,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並設專門人員定期維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設距工作麵不得大於50m,防塵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壓風管。
第二節 降塵措施
第95條 采煤工作麵按照《煤礦01manbetx
》要求開展煤層注水工作。煤層注水必須提前編製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96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97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麵放煤口必須安裝使用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機掘工作麵應安裝使用除塵器或除塵風機。爆破作業必須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
第98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99條 回采、掘進工作麵、噴漿等作業地點,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100條 礦井必須建立定期衝洗刷漿製度,定期對井巷進行衝洗、刷漿;溜煤眼、皮帶頭、轉載點及易產生粉塵飛揚的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衝洗,確保各地點沒有連續長度大於5m,厚度超過2mm的粉塵堆積。
第三節 隔爆措施
第101條 新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對煤層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第102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必須集中布置安裝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設施管理台賬。
第103條 隔爆設施設置地點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設置地點:礦井兩翼與井筒相聯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距離不得小於50m。
3、輔助隔爆棚設置地點:回采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道,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位置應設在距工作麵60~200m範圍內。
4、隔爆水棚必須符合煤礦用隔爆水棚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隔爆棚不少於400L/m2;輔助隔爆棚不少於200L/m2。
6、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m~3.0m,主要棚的棚區長不少30m,輔助棚的棚區長不少於20m。
7、水棚掛鉤位置要對正,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掛鉤角度為(60± 5)度,鉤尖長度為25mm。
8、水棚之間的間隙與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m,棚邊與巷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1m,水棚距巷道軌麵不應小於1.8m,棚區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巷道需挑頂時,其斷麵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後各20 m 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節 粉塵測定
第104條 礦井必須開展粉塵測定工作,必須定期對井上、下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測定。
第105條 每一礦井必須開展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工作。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第106條 粉塵測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測點每月測定一次,在測定全塵濃度的同時,還必須測定呼吸性粉塵濃度。每個測塵點的布置要符合規定。
2、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3、粉塵測定點設置和測定方法應按AQ1020-2006《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防滅火
第107條 生產和建設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108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峒室進風口10m範圍應設置三通閥門,主要峒室應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修、維護。
第109條 煤礦井下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應急預案中明確作出規定,並予以保證。
第110條 礦井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11條 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後不得亂扔、亂放。
第112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進行處理。
第113條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114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遵循以下規定:
1.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封閉或製定專項防火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2.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
3.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
4.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回采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采空區等可能發火的地點,每周至少檢測03manbetx
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03manbetx
,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區(科)長或技術主管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然發火動態。
第115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完成撤設備和對采空區永久性封閉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其上級管理機構審批。
第116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後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後10米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築標準要求。
第117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然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118條 回風巷、峒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必須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幹淨。
第119條 礦井應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120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並製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02manbetx.com
發生。
第121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必須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其上級管理機構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執行。
第七章 監測監控
第122條 煤礦企業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並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係統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
第123條 煤炭企業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和專業隊伍負責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其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做到持證上崗。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業務管理原則上規定由通風部門負責。
第124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未建立檢修室的煤炭企業應將安全監控儀器送到所在地縣(市)檢修中心進行調試和維修。
第125條 監測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填寫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日報上,報送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等進行審閱。
第126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巷道無風筒幫一側。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有關要求。
第127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回風長度超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用雙巷掘作業方式時,還必須在雙巷回風混合段風流中增設甲烷傳感器。
第128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其設置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麵或工作麵回風),工作麵回風流應設置溫度傳感器。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礦井其它地點一氧化碳、風速、風壓等摸擬量傳感器及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應由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或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做出具體要求。
第129條 井下在用的安全監控設備必須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調校,調校瓦斯傳感器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並要做好調校記錄。調校風速感器和溫度傳感器時,可使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和溫度計。調校周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國家有關要求。
第130條 嚴格控製產量、頂板、人員監控及視頻監控係統的接入。必須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監控係統生產廠家的同意,並簽訂相應的技術協議。井下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131條 井下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等)屬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采掘作業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的移挪,隻能由采掘隊當班班組長進行。
第132條 井下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對照結果及時報告地麵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之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第八章 其 它
第133條 煤礦企業抽出的瓦斯要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應結合礦實際情況製定煤礦瓦斯綜合利用規劃,認真搞好節能減排工作,保護生態環境,變害為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利用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為煤礦企業瓦斯抽采利用項目提供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瓦斯抽采項目用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安排; 煤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用於瓦斯井上井下抽采係統建設。
第134條 煤炭企業所實施的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要按程序逐級申報,經省煤炭主管部門會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享受國家規定的鼓勵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係統項目,地麵鑽探、泵站項目,輸配氣管網項目,瓦斯壓縮、提純、儲存和銷售站點項目,利用瓦斯發電、供民用燃燒、生產化工產品及汽車燃氣項目等。
第135條 嚴格控製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影器材入井時,煤炭企業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136條 嚴格井下電焊、氧焊等明火作業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進風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內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請礦長批準。作業過程必須有通風人員現場檢查瓦斯,安監人員現場監督措施執行情況。施工完畢後,必須安排專人在現場留守觀察1h 以上,發現問題,立即處理。采區內及主要進風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噴漿封閉措施的煤層段巷道、主要硐室嚴禁進行電焊、氧焊等明火作業。
第137條 嚴格入井材料、設備的檢查把關,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入井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和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入井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材料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的試驗合格證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138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139條 本規定中“上級管理機構”是指企業內部的礦級以上部門。
第140條 各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各煤炭企業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141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