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一)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01manbetx (一) (1996年10月21日煤炭部發布) 第一條為減少煤礦02manbetx.com ,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製定本01manbetx 。 第二條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 進行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01manbetx ,並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條 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 “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一炮三檢製”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製”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四條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須全斷麵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五條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條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經煤炭部批準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五)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八條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鬆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十條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係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係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人其他區域;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範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鑽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O.5h,由礦山救護隊進人工作麵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麵的岩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並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條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人,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十二條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製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 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 需淺眼爆破,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炮眼深度為0.6~1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1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l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2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2.5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3個; (六)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 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 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 m。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簷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 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和進行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