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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二)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09-04-25 23:41 來源:互聯網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二) (煤辦字[1995]第151號) 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鄉鎮煤礦,應當依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辦礦審查。 除經《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辦礦條件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須經市(地、盟)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辦礦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建成投產前,應當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鄉鎮煤礦,不得進行煤炭生產。 第十七條在《鄉鎮煤礦管理條例》頒布前開辦的鄉鎮煤礦,未按規定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在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補辦辦礦審查手續。 第十八條鄉鎮煤礦開采獲得工業儲量的煤炭資源,必須按照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開采程序和采煤方法進行開采,資源回采率應達到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鄉鎮煤礦應當按照礦井當年實際產量提取維簡費。維簡費專款專用,必須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不得平調或挪用。維簡費的使用範圍和提取標準,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安全與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煤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安全01manbetx 、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工種崗位責任製和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 第二十一條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煤炭產量較大的縣、鄉(鎮)對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固定,製度完善,責權明確。 第二十二條鄉鎮煤礦的礦長和辦礦單位負責人對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決定; (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有關規章製度; (三)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合理使用安措資金; (五)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實行正規生產;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組織處理02manbetx.com 。 第二十三條鄉鎮煤礦礦長,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未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的,不得擔任鄉鎮煤礦礦長。 更換鄉鎮煤礦礦長,應當征求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鄉鎮煤礦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驗工、井(坑)下放炮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主提升機司機等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未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二十五條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鄉鎮煤礦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培訓及考核發證製度,執行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二)分省區製定培訓計劃,分別進行礦長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技術工種工人培訓和全員培訓; (三)建立、健全培訓網,完善培訓設施; (四)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寫培訓教材; (五)采取多種形式解決師資來源,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鄉鎮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鄉鎮煤礦應與市、縣煤礦救護隊或鄰近國有煤礦企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並按當地有關規定交納安全救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鄉鎮煤礦發生傷亡02manbetx.com 後,應當保護02manbetx.com 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 重大傷亡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鄉鎮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有向事故調查組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事故調查組工作。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拒絕、阻礙事故調查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鄉鎮煤礦應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繪製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並應定期測繪,及時填圖。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換圖製度。鄉鎮煤礦應當定 期向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交換圖,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相鄰煤礦之間必須留有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的礦井隔離煤柱。未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鄉鎮煤礦不得開掘礦井隔離煤柱。鄉鎮煤礦進行采礦作業時,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相鄰煤礦之間貫通後,鄉鎮煤礦必須及時報告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照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決定進行密閉。 第三十條鄉鎮煤礦礦井(坑)停辦或關閉,必須向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實際開采的圖紙資料、礦井關閉後安全隱患資料及可行的安全閉井 (坑)措施,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辦理停辦或關閉手續,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圖紙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分別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 負責對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並有權對取得 礦長資格證書的礦長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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