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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一)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09-04-25 23:41 來源:互聯網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一) (煤辦字[1995]第151號)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鄉鎮煤礦,包括在我國鄉村、城鎮開辦的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聯營煤礦企業、股份製煤礦企業及其他經濟類型的煤礦企業。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鄉鎮煤礦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礦條件和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禁止無證礦井進行煤炭生產活動。 第五條國家通過製定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扶持、指導和幫助鄉鎮煤礦的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扶持鄉鎮煤礦的經濟政策,幫助鄉鎮煤礦籌集資金,促進鄉鎮煤礦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依法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煤炭開采秩序,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製裁和取締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煤炭市場秩序,改善和加強對煤炭市場的管理和監督,禁止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擾亂煤炭市場;保護鄉鎮煤礦的合法權益;對發展鄉鎮煤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開采工業儲量的鄉鎮煤礦,必須實行正規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掠奪式采煤方法,破壞、浪費煤炭資源。 國家鼓勵鄉鎮煤礦依法開采邊緣零星煤炭資源、國家規定開采厚度以外的極薄煤層、表外儲量及複采殘留的煤炭資源。 第七條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是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主要產煤縣(市)應根據需要,健全行業管理機構。 未設煤炭工業管理機構的產煤市、縣內人民政府授權的同級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行使行業管理職權,承擔行業管理責任,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 第八條煤炭工業行業管理的任務是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監督檢查。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發展鄉鎮煤礦和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技術規範,對鄉鎮煤礦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對鄉鎮煤礦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包括鄉鎮煤礦開采的資源範圍、開采順序、礦井布局、開采規模、煤炭產品流向和公用工程; (三)依法審查鄉鎮煤礦的辦礦條件和生產條件,對鄉鎮煤礦的辦礦與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鄉鎮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組織調查處理02manbetx.com ; (五)協調鄉鎮煤礦與其他煤礦企業之間、鄉鎮煤礦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對煤炭產品的運輸、銷售進行組織、協調; (六)推廣先進經驗,開展信息交流,進行技術指導,為煤礦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提供服務; (七)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資源與規劃 第九條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在保證國有煤礦企業開采煤炭資源的前提下,應在全國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中劃定可供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全國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應在地區煤炭資源開發規劃中劃定經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由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範圍。 第十條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鄉鎮煤礦不得開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煤炭資源。 鄉鎮煤礦開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煤炭資源,必須提交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料、論證材料和專項設計,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經過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從其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鄉鎮煤礦在國有煤礦企業井田範圍內開采邊緣零星煤炭資源或複采殘留煤,必須征得國有煤礦企業同意,征得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國有煤礦企業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鄉鎮煤礦開采前款規定的煤炭資源,必須與國有煤礦企業簽訂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並報國有煤礦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及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明確劃給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範圍及儲量; (二)訂有不影響國有煤礦企業及其他礦井安全生產的內容; (三)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內容。 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的履行情 況,進行檢查監督。 三、辦礦與生產 第十二條開辦鄉鎮煤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國煤炭工業發展規劃; (二)有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可供開采的、開采層位及邊界清楚、與鄰近礦井無資源爭議的煤炭資源。礦井可采儲量能夠滿足礦井生產能力在有效服務年限內正常生產的需要; (三)有與所建礦井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裝備和技術人才; (四)有經過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不同井型和煤炭工業設計標準批準的采礦設計;年生產能力小於1萬噸及缺煤地區開采不穩定煤層的礦井,編製開采方案;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根據工程的需要在安全培訓、安全裝備、安全防護、安全製度等方麵所采取的安全生產措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六)辦礦負責人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關於鄉鎮煤礦礦長培訓、考核和發證的規定進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 (七)在國有煤礦企業井田範圍內開辦的鄉鎮煤礦,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當持有與國有煤礦企業簽訂的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及國有煤礦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鄉鎮煤礦在缺煤地區開采極薄煤層、表外儲量和複采殘留的煤炭資源及邊探邊采不穩定煤炭資源的,市、縣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地質特征製定管理辦法,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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