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規程(六)
爆破安全01manbetx (六)7.4爆破器材的貯存7.4.1一般規定7.4.1.1爆破器材應貯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裏;特殊情況下,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方準在庫外存放。7.4.1.2貯存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置爆破器材庫,應報主管部門批準,並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方可建庫;庫房建成並經驗收合格發給“爆破器材貯存許可證”後,方準貯存爆破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非法貯存爆破器材。7.4.1.3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有較完善的防盜報警設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7.4.1.4爆破器材庫的貯存量,應遵守下列規定:——地麵庫單一庫房的最大允許存藥量,不應超過表21的規定;——地麵總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一年生產用量。地麵分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三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半年生產用量;7.4.1.6當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的最大存藥量仍應符合表21的規定;當危險級別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一個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當危險級別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危險級別最高的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 7.4.1.7庫房建立後"任何單位不應在爆破器材庫的危險區域內修建任何建(構)築物。 7.4.2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 7.4.2.1庫區的布局與道路應遵守下列規定: ——庫區不應布置在有?膠欏⒒潞偷叵濾疃:Φ牡胤劍鬆柙諂У卮? ——相鄰庫房不應長邊相對布置。雷管庫應布置在庫區的一端; ——在庫區周圍應設密實圍牆,圍牆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15m(小型庫不應小於5m),圍牆高度不應低於2m; ——庫區辦公、警衛及生活服務等建築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庫區道路的縱坡坡度不宜大於:主要運輸道路6%,手推車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庫的結構,應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關規定。井下爆破器材庫要求見6.5.4的有關規定。 7.4.2.3爆破器材庫區的消防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根據庫容量,在庫區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庫容量小於100t者,貯水池容量為50m3(小型庫為15m3);庫容量100t~500t者,貯水池容量為100m3;庫容量超過500t者,設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庫房不大於100m,消防管路距庫房不大於50m; ——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庫區周圍,應修築防火溝渠,溝渠邊緣距庫區圍牆不小於10m,溝寬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庫房設置防護土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土堤堤基至庫房牆壁的距離為1m~3m,有套間的一側可達5m或按運輸要求確定; ——土堤與庫房之間,應設有磚石砌成的排水溝; ——允許用塊石或混凝土砌築不高於1.0m的堤基;堤基上部應用泥土、砂質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應用石塊、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庫房屋簷1m,頂部寬度1m,底部寬度根據土堤所用材料的穩定坡麵角確定。 7.4.3爆破器材庫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設施 7.4.3.1地麵爆破器材庫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 ——貯存爆破器材庫房的用電負荷按二級負荷供電設計,輔助建築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 ——從庫區變電站到各庫房的低壓線路,宜采用銅芯鎧裝電纜埋地敷設。當全長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杆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長度(m)應不小於兩倍的電纜埋入處的土壤電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應小於15m。室外架空線路不應跨越危險庫房。在電纜入戶端應將其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庫房內不應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燈具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3m; ——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庫房外麵,並裝在鐵製配電箱中; ——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應急燈,不應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 ——井下庫區的電壓宜為36V; ——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應安裝燈具; ——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鐵製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洞室裏; ——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庫區,應使用防爆型移動燈具和防爆手電筒;其他井下庫區應使用蓄電池燈、防爆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作為移動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庫區各類建築物的防雷級別的確定與防雷裝置的設置應參照GB50089的有關規定。 7.4.4爆破器材的貯存&收發與庫房管理7.4.4.1每間庫房貯存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 7.4.4.2爆破器材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於0.1m高度的墊木; ——爆破器材的碼放,宜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裝箱與牆距離宜大於0.4m; ——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7.4.4.3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7.4.4.4進入庫區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7.4.4.6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警報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 7.4.4.7庫區應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 7.4.4.8爆破器材庫房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製、治安保衛製度、防火製度、保密製度等,宜分區分庫分品種貯存,分類管理。 7.4.4.9庫區不應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並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帳、領取和清退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應發放使用; ——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使用; ——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隻準許整箱(袋)發放; ——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裏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 7.4.4.11應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7.4.5臨時性爆破器材庫和臨時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脅的地方。 允許利用結構堅固但不住人的各種房屋、土窯和車棚等作為臨時性爆破器材庫。 7.4.5.2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庫房宜為單層結構; ——庫房地麵應平整無縫; ——牆、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塗防火漆;窗、門應為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 ——宜設簡易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小於2m; ——庫內應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庫內應設置獨立的發放間,麵積不小於9m2; ——應設獨立的雷管庫房。 7.4.5.3臨時性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為:炸藥10t,雷管20000發,導爆索10000m。 7.4.5.4不超過六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用安裝有特製車廂的汽車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經過核準的專用同一車上裝有炸藥與雷管時,雷管不得超過2000發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 ——特製車廂應是外包鋁板或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0.3m×0.3m的鐵柵通風孔,後部應開設有外包鋁板或鐵皮的木門,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塗防火漆,並設有危險標誌; ——宜在車廂內的右前角設置一個能固定的專門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裏麵應襯軟墊,箱應上鎖; ——不應將特製車廂做成掛車形式; ——車輛停放位置,應確保爆破作業點、有人建築物、重要構築物和主要設備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應有人警衛; ——加工起爆管和檢測電雷管電阻,應在離危險車輛50m以外的地方進行。 7.4.5.5用船隻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隻,應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築物、其他船隻和爆破作業地點不應少於250m;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應有單獨的出入口並與機艙和熱源隔離;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應超過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固定牢固; ——船上應懸掛危險標誌,夜間掛紅燈; ——船上應有人員警衛;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艙,應用移動式蓄電池提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船上嚴禁煙火,並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時,岸上50m以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海上不應使用非機動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麵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作業地點隻應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應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裏,箱應加鎖。 7.4.5.7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材可臨時存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存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懸掛醒目標誌(白天插紅旗,晚上掛紅燈); ——爆破器材應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 ——存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應堆放任何雜物; ——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其間距離應不小於25m; ——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不應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 ——距存放場周邊50m範圍內嚴禁煙火。 7.4.5.8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7.5爆破器材的檢驗和銷毀 7.5.1爆破器材的檢驗 7.5.1.1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7.5.1.4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應進行嚴格的檢驗,並由炸藥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 7.5.2爆破器材銷毀的一般規定 7.5.2.1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或再加工。 鄉鎮管轄的小型礦場、采石場或小型爆破企業,對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應自行銷毀或自行加工利用,應退回原發放單位按規定進行銷毀或再加工。 7.5.2.2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7.5.2.3銷毀工作應根據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的書麵批示進行。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操作人員應?親ㄖ叭嗽輩⒕排嘌怠? 銷毀後應有二名以上銷毀人員簽名,並建立台帳及檔案。 7.5.2.4銷毀爆破器材,不應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裏進行。 7.5.2.5不能繼續使用的剩餘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後,可用焚燒法銷毀。 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 7.5.2.6銷毀爆破器材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銷毀。 7.5.2.7不應在陽光下曝曬爆破器材。 7.5.2.8銷毀場地應選在安全偏僻地帶,距周圍建築物不應小於200m,距鐵路、公路不應小於50m。 7.5.3爆破器材的銷毀方法 7.5.3.1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清除銷毀場地周圍半徑50m範圍內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有堅固的掩蔽體,掩蔽體到爆破器材銷毀場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 在沒有人工或自然掩體的情況下,起爆前或點燃後,參加銷毀的人員應遠離危險區,此距離由設計確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引爆前或點火前應發出聲響警告信號。在野外銷毀時還應在銷毀場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員,控製所有可能進入的通道,不準非操作人員和車輛進入。 7.5.3.5隻有確認雷管、導爆索、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爆炸筒和炸藥能完全爆炸時,才允許用爆炸法銷毀。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分段爆破,單響銷毀量不應超過20kg並應避免彼此間發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按銷毀設計書進行,設計書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並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銷毀的爆破器材一次運到銷毀場地,而又分批進行銷毀,則應將待銷毀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銷毀場地上風向的掩體後麵,其距離由設計確定。 7.5.3.8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采用電雷管、導爆索或導爆管係統起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確保全部從事銷毀工作的人員能撤到安全地點。導火索應從下風向敷設到銷毀地點,並將其拉直,覆蓋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繼爆管應包裝好再埋人土中銷毀。 7.5.3.9用爆炸法銷毀爆炸筒、射孔彈、起爆藥柱和有爆炸危險的廢彈殼,應在深2m以上的坑(或廢巷道)內進行,並應在其上麵覆蓋一層鬆土。 7.5.3.10銷毀爆破器材的起爆藥包應用合格的爆破器材製作。 7.5.3.11銷毀傳爆性能不好的炸藥,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燒法銷毀。焚燒前,應仔細檢查,嚴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應用焚燒法銷毀雷管、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和爆炸筒。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不應一起焚燒。 7.5.3.13應將待焚燒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個燃料堆允許燒毀的爆破器材不應多於10kg,藥卷在燃料堆上應排列成行,互不接觸。不應成箱成堆進行焚燒。 待焚燒的有煙或無煙火藥,應散放成長條狀。其厚度不應大於10cm,條間距離不應小於5m,各條寬度不應大於0.3m。同時點燃的條數不應多於3條。 焚燒火藥,應防靜電、電擊引起火藥意外燃燒。 7.5.3.14不應將爆破器材裝在容器內焚燒。 7.5.3.15點火前,應從下風向敷設導火索和引燃物,隻有在一切準備工作做完和全體工作人員進入安全區後,才準點火。 7.5.3.16燃料堆應具有足夠的燃料,在焚燒過程中不準添加燃料。 7.5.3.17隻有確認燃料堆已完全熄滅,才準走進焚燒場地檢查;發現未完全燃燒的爆破器材,應從中取出,另行焚燒。焚燒場地完全冷卻後,才準開始焚燒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燒場地可用水冷卻或用土掩埋,在確認無再燃燒的可能性時,才允許撤離場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可用溶解法銷毀。 在容器中溶解銷毀爆破器材時,對不溶解的殘渣應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燒法或爆炸法銷毀。 不應直接將爆破器材直接丟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銷毀,以防造成汙染。 7.5.3.19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使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藥的再加工 7.6.1粉(粒)狀硝銨炸藥的再加工 7.6.1.1當粉(粒)狀硝銨炸藥結塊或含水量超標時,不應用於井下爆破作業;可將其烘幹和粉碎後用於露天爆破,但炸藥結塊較堅硬時不得再加工,應及時銷毀。 7.6.1.2炸藥的烘幹和粉碎等再加工,應在專設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內進行。含硝酸酯的炸藥,不得粉碎。 7.6.1.3采用輪碾機和涼藥機再加工粉狀硝銨炸藥時,可按原加工工藝碾壓和幹燥。無涼藥機時,出藥溫度應低於45℃,以防重新結塊。 7.6.1.4不具備室內加工條件,而采用室外幹燥粉碎和包裝炸藥,應在天氣晴朗,風力小於三級的白天進行。墊板及運送炸藥的容器,應采用堅固、撞擊不產生火花的材料製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狀炸藥的總量不應超過1t。 7.6.2含水炸藥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藥在儲存期內發生輕度破乳,出現顆粒時,不應用於爆破作業。應及時退回生產廠進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藥可用於露天大直徑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藥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剝去包裝紙,將藥投入攪拌機內加熱攪拌至75℃~80℃,加入總量為0.5%~1.0%的乳化劑,再經攪拌乳化,冷卻後出料包裝。 7.6.2.3再加工的炸藥,應測定爆炸性能後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藥應及時使用。 7.6.3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解凍 7.6.3.1已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使用前應加以解凍,可在地麵或井下倉庫以及專設的解凍室內進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庫內自然存放解凍時,庫內溫度應維持在10℃~30℃,解凍時間不應少於2d。每批解凍的炸藥,應編號、記錄入庫和出庫的時間。 7.6.3.3在解凍室解凍時,應采用水暖係統,室溫不應超過30℃,並設超溫警報裝置。當解凍室作其他用途時,應徹底清洗地麵和牆壁。繼續用作解凍室時,應事先將一切雜物清洗幹淨方可使用。 7.6.3.4庫內或室內進行解凍時,工作人員不應超過兩人,不應做與解凍無關的其他工作。 解凍後的炸藥,應及時運往爆破地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