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維修和報廢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複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隻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麵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裏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麵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