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衝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
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措施。
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衝擊地壓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製定恢複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範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鑽孔、超前爆破鬆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衝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後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鑽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衝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並製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八十八條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同時回采。2個工作麵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麵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後進入工作麵的時間,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