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采和頂板控製
回采和頂板控製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製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麵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01manbetx
。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01manbetx
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的傘簷不得超過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麵的浮煤應清理幹淨。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台階采煤工作麵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采煤工作麵,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簷的寬度、台階麵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麵,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製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牆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並與采煤工作麵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麵分上下麵同時回采時,上下麵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湧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麵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並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麵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麵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鬥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鬥工作麵之間的錯距,不得小於5m。
(三)采煤工作麵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鬥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台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鬥式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02manbetx.com
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02manbetx.com
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並報告礦調度室,製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並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後按01manbetx
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製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製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麵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製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麵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製放頂煤開采設計。(二)工作麵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後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於采放煤高度。(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