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m的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鑽孔應布置在岩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麵與煤層之間的岩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鑽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衝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衝孔、排放鑽孔、水力衝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鑽孔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麵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於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於急傾斜突出煤層倒台階采煤工作麵,應盡量加大各個台階高度,盡量縮小台階寬度,每個台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後,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麵執行上述措施時,鑽孔終孔位置應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於10m,上山與聯絡巷隻準1個工作麵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