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01manbetx
規定。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
第三百一十七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01manbetx
,並及時修改補充。
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百一十八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三百一十九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三百二十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二十五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二十八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三百三十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三百三十一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三十三條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麵。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第三百三十四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麵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麵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並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四十一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麵運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麵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可在地麵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築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於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麵。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隻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後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麵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