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貯存
爆炸材料貯存
第二百九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條
建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製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麵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麵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條 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炸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2道門,由外往裏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於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於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築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於通向爆炸材料庫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並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鑽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牆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麵。
(七)爆炸材料庫上麵覆蓋層厚度小於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材料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二百九十八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條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庫房必須選擇在幹燥的地方,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m,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m。
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三百零一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mm以上的墊木。
(二)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25m以外的地點。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三百零三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5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20m。
(三)庫房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麵積不得小於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牆。
(五)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衝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麵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三百零五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镟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镟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零七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零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