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纜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麵熱補或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