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後,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01manbetx
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隻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本01manbetx
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本01manbetx
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後經檢查鑒定,鏽蝕程度不超過本01manbetx
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製動繩(包括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鏽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撚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製動鋼絲繩(包括緩衝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製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鏽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隻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鏽蝕情況,至少每月塗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隻準塗、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塗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於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於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於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於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岩機的懸掛裝置,不小於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於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於13,運物時不小於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係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並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衝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於或等於100J;
2.低溫(-30℃)下大於或等於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