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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提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09-04-25 23:44 來源:互聯網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麵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麵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台進出吊桶,並隻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後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並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帶彈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於1.9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1.8m。帶彈簧的主拉杆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製止。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並發出停車信號後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隻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後,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台,並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係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台,打不開阻車器;搖台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後,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於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於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於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於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於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隻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係數不得小於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撚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鬆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後都應塗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杆。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台、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製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製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後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台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鬥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鬥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係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台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後,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並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後,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係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後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後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並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鬥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於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於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緩衝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並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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