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製動、轉向係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誌。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誌。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製、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於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係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並靠邊減速行駛,前、後車距不得小於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麵上的積雪或結冰,並采取防滑措施,前、後車距不得小於50m,行駛時不準急刹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並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麵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範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製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後,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台應有信號、安全標誌、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