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12)
作者:佚名
2009-04-26 22:42
來源:本站原創
( $)下述職責是否明確分配給有關人員:
&) 02manbetx.com 現場協調與決策;
’)應急操作;
!)通訊聯絡;
")危險及氣象條件監測;
#)技術援助;
$)後勤及行政 管理;
%)公眾和媒體聯係。
( %)是否有確保應急電源、照明和其他應急設備與資源的措
施?
( ()是否規定及時更新與應急救援有關的電話號碼和與場外
機構的應急合作協議?
( ))是否製定非授權人員不能進入指揮中心的規定?
四、應急反應機構的檢查
應急救援 預案中的應急反應(響應)機構的內容,應滿足以
下條件。
( &)應急 預案中是否有處置下述 02manbetx.com 的應急反應機構、程序
和資源?
&)火災;
’)爆炸;
!)泄漏;
")其他特大 02manbet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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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 預案的編製( !)每個應急響應隊是否針對具體 02manbetx.com 進行了培訓和配備裝
備?
( ")應急救援的具體任務分配明確、職責清楚嗎?
( #)每項應急任務最低的人員配備是否清楚,應急隊員花名
冊是否及時更新?
( $)應急救援 預案中是否有下述應急操作 標準:
%)指揮;
!)響應方法;
")應急結束;
#)與其他應急隊之間的協調;
$)與場外機構的協調。
( &)預案中除人員救助外,是否列出了應急響應行動的優先
順序?
( ’)是否針對具體危險進行知識與技能培訓、訓練、演習?
( ()泄漏控製程序中是否包括:
%)需要清除的物品;
!)預定的處置場所和運輸方式;
")儲存和運輸清除物的容器。
( ))所有應急隊員體能是否符合要求並按規定配戴防護裝
備?
( %*)預案中是否規定了應急隊員進入和離開應急區域的職
責和程序?
( %%)預案中是否規定了確定和標記危險區域和限入區域的
程序和方法?
( %!)預案中是否有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指導書?
( %")應急救援程序中是否包括:
%)啟用備用人員及進入應急區域的程序;
!)規定進入路線和至少兩條逃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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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能見度受影響時有助於識別進出路線的標記方法;
")提供應急人員進入現場的備用工具,如梯子等。
五、監測、報警與通訊聯絡係統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監測與報警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預案中是否有使用下述監測係統的內容?
#)煙感監測係統;
$)熱感監測係統;
!)遙感監測係統;
")泄漏監測係統;
%)過程監測係統。
( $)監測係統是$"小時連續工作嗎?
( !)對監測係統及其裝置進行定期測試、檢查、維護和校準
嗎?
( ")除監測係統外,對危險區域還有定期巡檢嗎?
( %)預案中有向應急人員宣布緊急狀態和報警的程序和方法
嗎?
( &)用什麼方式向應急人員報警:
#)電話;
$)廣播;
!)網絡;
")其他。
( ’)是否明確向來訪者、員工報警的 標準、方法和責任人?
( ()是否明確向附近居民或遙遠地區報警的方式與方法?
( ))是否規定由合格人員對報警係統進行定期測試和維護?
( #*)緊急通告是否簡單明確且易獲取?
( ##)緊急通告是否能說明下述’個問題:
#)什麼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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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在哪裏發生;
")哪個人或單位發生;
#)什麼時候發生;
$)如何發生;
%)目前程度;
&)所需援助。
( ’!)應急預案中有通訊聯絡程序和方法嗎?
( ’")是否確保下述通訊聯絡暢通:
’)應急指揮中心與各應急救援隊(組);
!)各應急救援隊(組)之間;
")應急指揮中心與場外機構;
#)應急指揮中心與後勤支持機構;
$)應急指揮中心與技術支持機構。
( ’#)是否有備用通訊聯絡係統,備用指揮中心的通訊聯絡
設備是否充足?
( ’$)是否定期測試和維護通訊聯絡設備與程序?
六、應急關閉程序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關閉程序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有應急關閉生產係統的程序?
( !)是否明確實施應急關閉行動的負責人?
( ")是否製定了每項具體操作、設備或區域應急關閉程序檢
查表?
( #)生產人員和應急人員是否方便獲取應急關閉程序檢查
表?
( $)實施應急關閉程序的專用工具是否方便獲取?
( %)是否確定了不必關閉的操作或設備?
( &)是否確定了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關閉的操作或設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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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所需時間?
( !)關鍵設備、閥門或控製係統是否清楚標識,是否有其分
布圖或示意圖?
( ")應急人員是否能便於聯係熟悉某項具體操作的技術人
員?
( #$)應急關閉程序應盡量明細,包括門、窗、水、電關閉,
文件保存,設備維護等。
七、應急設備與企業外援助方麵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設備與企業外援助內容,應滿足以下條
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有確定設備需求、設備清單和獲取的程
序內容?
( %)是否按製造商的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並建立程序?
( &)是否按規定對應急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並建立檢
驗檔案?
( ’)是否確保應急設備維護和檢驗人員合格培訓?
( ()是否確保每個工作班和應急人員方便獲得所需設備?
( ))是否有應急消耗器材最低供應量的程序文件?個體防護
設備及其他應急供給是否與正常生產供給分開?
( *)特殊危險材料應急設備清單是否隨著材料變化而更新,
應急人員可獲取應急設備與供給來源的清單?
( !)方便獲取的應急設備是否包括:
#)急救設備;
%)個體防護設備;
&)通訊設備;
’)消防設備;
()泄漏控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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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泄漏清除設備;
")監測設備;
#)維修工具;
$)中和劑等。
( $)是否能及時從企業內或企業外獲取事故現場氣象信息?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下述地方政府(社區)
部門的能力和資源:
%) 安全生產部門;
’)公安部門;
()消防隊;
))救護隊;
*)應急 管理機構;
!)醫療、衛生部門;
")環保部門;
#)運輸部門;
$)水、電供應部門;
%&)衛生防疫部門;
%%)有關港口、機場部門;
%’)醫院;
%()公用局;
%))政府其他部門;
%*)誌願者組織。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國家、省、市相關部門
的能力和資源:
%)應急救援中心;
’)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環保部門;
))中毒控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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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防化部隊;
")衛生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有關行業協會、學會、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實驗室)的資源和能力?
( $&)是否有與附近企業的應急互助協議並說明相互援助的
內容和方式?
( $’)是否提供了互助設備、人員及其他資源清單?
( $!)應急互助協議具有 法律效果嗎?
( $")協議和預案中是否規定了聯係方法和協調應急行動的
程序?
( $#)互助應急的指揮組織及其各自職責是否明確?
( $()是否進行過互助應急培訓、訓練或演習?
( $))外援機構(如消防、武警、醫療救護等)是否熟悉企
業情況?
( %*)預案中是否包括合作單位、政府部門、外援機構清單?
( %$)是否定期召開應急合作會議,對場外人員培訓以及通
過訓練和演習來測試應急程序?
( %%)是否建立下述書麵操作程序:
$)聯絡;
%)援助的類型;
&)補償;
’)責任範圍;
!)要求援助的具體事項;
")技術+危險情況。
八、疏散與警戒內容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疏散與警戒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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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 !)應急預案中有人員疏散的程序、集合地點等內容嗎?
( ")每個易發事故點至少有兩條疏散路線(主用和備用)
嗎?
( #)是否明確了發布緊急疏散和返回命令的責任人?
( $)是否有預定的可識別的疏散警報或信號?
( %)工作場所有關責任人是否明確自己的責任:
!)引導疏散並指明路線;
")檢查有無人員未疏散;
#)關閉有關設備、門、窗等。
( &)是否確保員工掌握疏散程序,並按要求定期演練?
( ’)是否確保疏散集合場所設在安全區域,到達的路線或地
圖標識是否清楚?
( ()應急預案中是否規定:
!)不在安全區域的人員如何聯係和行動;
")集合區人員清點程序;
#)來訪者清點程序;
$)負責清點的人員;
%)殘疾人疏散程序;
&)臨時食宿和交通。
( ))預案中是否有下述應急警戒程序:
!)應急指揮中心或指揮部;
")醫療搶救中心;
#)後勤供應庫房。
( !*)是否采取了適當的預防損壞應急設備(閥門、管線等)
的 措施?
( !!)是否有現場附近交通管製 措施?
( !")是否有預防應急過程中偷竊行為的 措施?
( !#)貴重物品的存放區是否標明並有安全保衛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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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九、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內容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內容,應滿足以下條
件:
( !)應急預案中有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的內容嗎?
( ")培訓 計劃中除應急預案本身外,是否還包括了下述相關
內容:
!)危險材料;
")個體防護設備;
#)預防性維護;
$)火災、爆炸、泄漏;
%)急救;
&)其他。
( #)培訓 計劃是否基於具體的危險和應急響應崗位職責,並
說明了培訓的形式和頻度?
( $)培訓記錄是否包括了日期、人員、類型、效果等?
( %)培訓課程內容是否基於預案中規定的各級崗位職責,並
根據危險和預案的變化而修改?
( &)是否定期進行培訓及其效果(知識、技能)評估和再培
訓並與場外應急培訓協調?
( ’)是否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新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
訓?
( ()是否確保各類應急救援預案都進行了培訓,並通過訓練
和演習來評估培訓的充分性?
( ))培訓方法是否包括了課堂培訓、手把手的指導和現場教
學?
( !*)是否將應急救援培訓與生產操作培訓結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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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 !!)是否明確各類應急活動最低培訓水平?定期進行下述
培訓:
!)危險化學品貯存要求;
")疏散程序;
#)應急報告程序;
$)滅火器的使用;
%)泄漏及其應急報警程序;
&)消防及其他專業救援人員按照消防 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
求進行培訓。
( !")應急培訓是否做到:
!)針對性:針對可能的事故情景;
")周期性:培訓時間相對短,但有一定周期;
#)定期性:定期進行技能訓練;
$)真實性:盡量貼近應急活動實際;
%)全員性:全員培訓。
( !#)應急訓練和演習是作為測試應急預案的一種手段,還
是僅僅為了培訓?
( !$)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並且測試所有預案及應急能力
嗎?
( !%)訓練和演習是否貼近實際,其結果是否評估並建檔,
發現問題是否采取糾正措施?
( !&)除定期進行全麵訓練和演習外,是否對下述關鍵要素
進行演練:
!)通訊;
")消防;
#)醫療’急救;
$)泄漏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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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應急指揮中心及其工作人員;
")監測與偵檢;
#)淨化與清除;
$)疏散。
( %#) 設計訓練和演習場景時是否考慮以下因素:
%)預案 評價與需求 03manbetx ;
&)明確目標與範圍;
’)費用與資源;
()潛在事故與可能的應急操作。
( %$)(企業內、企業外)各類人員都參加相應的應急訓練和
演習嗎?
( %))訓練、演習的策劃、實施、評估職責明確嗎?
十、重新進入和恢複方麵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恢複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包括應急結束後的重進入和恢複程序?
( &)是否建立恢複行動小組?
( ’)是否有設備更換(重購或租用)來源等資源清單?
( ()是否有保護事故現場及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如何實施事
故調查的程序?
( !)是否有下述恢複、索賠、理賠等程序文件:
%)委派清除和修理的監督人員;
&)保存來訪人員名單;
’)暫不上班人員的通告程序;
()優先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損失 評價單;
!)迅速發出的工作單或購置單;
")所需清潔設備的數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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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損壞物品、設備的臨時存放區域;
")具體 保險理賠及損失評估程序;
#)應急評估與預案更新、糾正程序;
$%)汙染水平測量及重新進入事故現場的危險程度評估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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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附錄安全生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製定本
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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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 法規(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 法律、
行政 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
作全麵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
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
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
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
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
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
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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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並根據 科技進步和經
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
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
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
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
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製度,依照本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
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
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
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
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
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 01manbetx 01manbe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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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
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
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
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
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
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
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
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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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
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
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
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
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
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 設計人、 設計單位應當對
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
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
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
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
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
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
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
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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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
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
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
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
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
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
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
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
汰 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
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
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
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建立專門的 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
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
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
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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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
有關 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
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
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
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 安全管理,確保 01manbetx 01manbetx 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
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並向從業人員如
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
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
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
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
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
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
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
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
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 安全措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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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
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
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
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
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
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
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工傷社會 保險,為
從業人員繳納 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
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
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 工傷社會 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
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
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
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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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
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
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
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
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
享有 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
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
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
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
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
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
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
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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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
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
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
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
(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
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
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
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
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
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
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
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
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
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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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
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
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
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
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
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
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
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
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檢查
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
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
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
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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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
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 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
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 評價、認證、檢
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
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
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材
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
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
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
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
財政部門製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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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
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
援體係。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
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
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
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
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
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
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
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
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
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
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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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
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總結
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
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
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
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
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
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
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 03manbetx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
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
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
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
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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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
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
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
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
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
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
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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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
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
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
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
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
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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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
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
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
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
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
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
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
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
行現場 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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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
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
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
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
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
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
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
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
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
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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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
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
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
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
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
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
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
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
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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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
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
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
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
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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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
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第!號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長王顯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製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
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
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
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
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
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
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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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
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
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
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
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
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
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
償要求。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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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
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於自己管
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
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
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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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
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
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製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
證件。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
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
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
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
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
定程序,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
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
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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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後應當及時報
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
寫統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
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
立案審批表,並全麵、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於兩
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
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
筆錄。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
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
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
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
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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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
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
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
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
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
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
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
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在行政處罰
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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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
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
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
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
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並且在行
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係;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注明受當事人
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
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
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
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
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
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
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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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
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
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後三
日內以書麵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
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
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
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
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製工作機構工
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
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
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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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
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
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
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審校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
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
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
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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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
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
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
(二)未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
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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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
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
使用的;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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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
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
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
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
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
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
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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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設備的。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
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
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
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
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
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
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
行現場 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
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
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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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
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
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
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
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
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
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
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ノ揮氪右等嗽倍┝⑿椋獬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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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
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
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
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
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
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
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於!次的。
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
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
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製采剝工作麵的階段
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
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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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罰款。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
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
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
層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條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
(三)未嚴格管理井下汙水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
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
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
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
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
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
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
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
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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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
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
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
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
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
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 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
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
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
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 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 安全技術說明書
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
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
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
業執照: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
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
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
更換或者修複,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
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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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
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
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
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
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
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
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
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
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
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
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
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
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
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
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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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
格。
第六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
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
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個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
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
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
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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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
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
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
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
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
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處
理物品,應當製作清單。
第七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
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
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
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
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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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
案。
第七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
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案
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上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後,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
單獨立卷歸檔。
第七十六條案卷立案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
加、抽取、塗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
卷。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使用的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式樣,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製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煤礦安全
監察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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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安全預評價導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礦山建設項目除外)安
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規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行為,確保安
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
製了《安全預評價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預評價導則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導則依據《安全評價通則》製訂,規定了安全預評價的目
的、基本原則、內容、程序和方法,適用於建設項目(礦山建設
項目除外)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目的和基本原則
安全預評價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為建
設項目初步設計提供科學依據,以利於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程
度。
•! " #•
" """"""""""""""""""""""""""""""""""""""
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安全預評價基本原則是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科
學、公正和合法地自主開展安全預評價。
!定義
!"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 $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03manbetx 和預
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
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是指找出危險、有害因素,並 03manbetx 其性
質和狀態的過程。
!" %危險度評價
危險度評價是指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和嚴重程度,確定承受水平,並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險
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過程。
!" &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是為了安全評價需要,按照建設項目生產工藝或場
所的特點,將生產工藝或場所劃分成若幹相對獨立的部分。
%安全預評價內容
安全預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危險度評價
和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預評價程序
安全預評價程序一般包括:準備階段;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與分析;確定安全預評價單元;選擇安全預評價方法;定性、定
量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安全預評價結論;編製安全預評
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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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 #準備階段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範圍,進行現場調查和收集國內外相關法
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建設項目資料。建設項目參考資料見
附錄!。
!"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
根據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生產工藝流程或場所的特點,識別
和分析其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 %確定安全預評價單元
在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分析基礎上,根據評價的需要,將
建設項目分成若幹個評價單元。
劃分評價單元的一般性原則:
按生產工藝功能、生產設施設備相對空間位置、危險有害因
素類別及事故範圍劃分評價單元,使評價單元相對獨立,具有明
顯的特征界限。
!" &選擇安全預評價方法
根據被評價對象的特點,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
量評價方法。常用安全預評價方法見附錄"。
!" !定性、定量評價
根據選擇的評價方法,對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
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以確定事故可能發生的部
位、頻次、嚴重程度的等級及相關結果,為製定安全對策措施提
供科學依據。
!" ’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根據定性、定量評價結果,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有害因素
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建議。
安全對策措施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 #)總圖布置和建築方麵安全措施;
( $)工藝和設備、裝置方麵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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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manbetx.com 現場協調與決策;
’)應急操作;
!)通訊聯絡;
")危險及氣象條件監測;
#)技術援助;
$)後勤及行政 管理;
%)公眾和媒體聯係。
( %)是否有確保應急電源、照明和其他應急設備與資源的措
施?
( ()是否規定及時更新與應急救援有關的電話號碼和與場外
機構的應急合作協議?
( ))是否製定非授權人員不能進入指揮中心的規定?
四、應急反應機構的檢查
應急救援 預案中的應急反應(響應)機構的內容,應滿足以
下條件。
( &)應急 預案中是否有處置下述 02manbetx.com 的應急反應機構、程序
和資源?
&)火災;
’)爆炸;
!)泄漏;
")其他特大 02manbet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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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 預案的編製( !)每個應急響應隊是否針對具體 02manbetx.com 進行了培訓和配備裝
備?
( ")應急救援的具體任務分配明確、職責清楚嗎?
( #)每項應急任務最低的人員配備是否清楚,應急隊員花名
冊是否及時更新?
( $)應急救援 預案中是否有下述應急操作 標準:
%)指揮;
!)響應方法;
")應急結束;
#)與其他應急隊之間的協調;
$)與場外機構的協調。
( &)預案中除人員救助外,是否列出了應急響應行動的優先
順序?
( ’)是否針對具體危險進行知識與技能培訓、訓練、演習?
( ()泄漏控製程序中是否包括:
%)需要清除的物品;
!)預定的處置場所和運輸方式;
")儲存和運輸清除物的容器。
( ))所有應急隊員體能是否符合要求並按規定配戴防護裝
備?
( %*)預案中是否規定了應急隊員進入和離開應急區域的職
責和程序?
( %%)預案中是否規定了確定和標記危險區域和限入區域的
程序和方法?
( %!)預案中是否有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指導書?
( %")應急救援程序中是否包括:
%)啟用備用人員及進入應急區域的程序;
!)規定進入路線和至少兩條逃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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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能見度受影響時有助於識別進出路線的標記方法;
")提供應急人員進入現場的備用工具,如梯子等。
五、監測、報警與通訊聯絡係統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監測與報警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預案中是否有使用下述監測係統的內容?
#)煙感監測係統;
$)熱感監測係統;
!)遙感監測係統;
")泄漏監測係統;
%)過程監測係統。
( $)監測係統是$"小時連續工作嗎?
( !)對監測係統及其裝置進行定期測試、檢查、維護和校準
嗎?
( ")除監測係統外,對危險區域還有定期巡檢嗎?
( %)預案中有向應急人員宣布緊急狀態和報警的程序和方法
嗎?
( &)用什麼方式向應急人員報警:
#)電話;
$)廣播;
!)網絡;
")其他。
( ’)是否明確向來訪者、員工報警的 標準、方法和責任人?
( ()是否明確向附近居民或遙遠地區報警的方式與方法?
( ))是否規定由合格人員對報警係統進行定期測試和維護?
( #*)緊急通告是否簡單明確且易獲取?
( ##)緊急通告是否能說明下述’個問題:
#)什麼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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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在哪裏發生;
")哪個人或單位發生;
#)什麼時候發生;
$)如何發生;
%)目前程度;
&)所需援助。
( ’!)應急預案中有通訊聯絡程序和方法嗎?
( ’")是否確保下述通訊聯絡暢通:
’)應急指揮中心與各應急救援隊(組);
!)各應急救援隊(組)之間;
")應急指揮中心與場外機構;
#)應急指揮中心與後勤支持機構;
$)應急指揮中心與技術支持機構。
( ’#)是否有備用通訊聯絡係統,備用指揮中心的通訊聯絡
設備是否充足?
( ’$)是否定期測試和維護通訊聯絡設備與程序?
六、應急關閉程序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關閉程序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有應急關閉生產係統的程序?
( !)是否明確實施應急關閉行動的負責人?
( ")是否製定了每項具體操作、設備或區域應急關閉程序檢
查表?
( #)生產人員和應急人員是否方便獲取應急關閉程序檢查
表?
( $)實施應急關閉程序的專用工具是否方便獲取?
( %)是否確定了不必關閉的操作或設備?
( &)是否確定了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關閉的操作或設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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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所需時間?
( !)關鍵設備、閥門或控製係統是否清楚標識,是否有其分
布圖或示意圖?
( ")應急人員是否能便於聯係熟悉某項具體操作的技術人
員?
( #$)應急關閉程序應盡量明細,包括門、窗、水、電關閉,
文件保存,設備維護等。
七、應急設備與企業外援助方麵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設備與企業外援助內容,應滿足以下條
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有確定設備需求、設備清單和獲取的程
序內容?
( %)是否按製造商的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並建立程序?
( &)是否按規定對應急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並建立檢
驗檔案?
( ’)是否確保應急設備維護和檢驗人員合格培訓?
( ()是否確保每個工作班和應急人員方便獲得所需設備?
( ))是否有應急消耗器材最低供應量的程序文件?個體防護
設備及其他應急供給是否與正常生產供給分開?
( *)特殊危險材料應急設備清單是否隨著材料變化而更新,
應急人員可獲取應急設備與供給來源的清單?
( !)方便獲取的應急設備是否包括:
#)急救設備;
%)個體防護設備;
&)通訊設備;
’)消防設備;
()泄漏控製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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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泄漏清除設備;
")監測設備;
#)維修工具;
$)中和劑等。
( $)是否能及時從企業內或企業外獲取事故現場氣象信息?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下述地方政府(社區)
部門的能力和資源:
%) 安全生產部門;
’)公安部門;
()消防隊;
))救護隊;
*)應急 管理機構;
!)醫療、衛生部門;
")環保部門;
#)運輸部門;
$)水、電供應部門;
%&)衛生防疫部門;
%%)有關港口、機場部門;
%’)醫院;
%()公用局;
%))政府其他部門;
%*)誌願者組織。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國家、省、市相關部門
的能力和資源:
%)應急救援中心;
’)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環保部門;
))中毒控製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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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防化部隊;
")衛生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
( $%)應急預案中是否考慮並評估了有關行業協會、學會、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實驗室)的資源和能力?
( $&)是否有與附近企業的應急互助協議並說明相互援助的
內容和方式?
( $’)是否提供了互助設備、人員及其他資源清單?
( $!)應急互助協議具有 法律效果嗎?
( $")協議和預案中是否規定了聯係方法和協調應急行動的
程序?
( $#)互助應急的指揮組織及其各自職責是否明確?
( $()是否進行過互助應急培訓、訓練或演習?
( $))外援機構(如消防、武警、醫療救護等)是否熟悉企
業情況?
( %*)預案中是否包括合作單位、政府部門、外援機構清單?
( %$)是否定期召開應急合作會議,對場外人員培訓以及通
過訓練和演習來測試應急程序?
( %%)是否建立下述書麵操作程序:
$)聯絡;
%)援助的類型;
&)補償;
’)責任範圍;
!)要求援助的具體事項;
")技術+危險情況。
八、疏散與警戒內容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疏散與警戒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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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 !)應急預案中有人員疏散的程序、集合地點等內容嗎?
( ")每個易發事故點至少有兩條疏散路線(主用和備用)
嗎?
( #)是否明確了發布緊急疏散和返回命令的責任人?
( $)是否有預定的可識別的疏散警報或信號?
( %)工作場所有關責任人是否明確自己的責任:
!)引導疏散並指明路線;
")檢查有無人員未疏散;
#)關閉有關設備、門、窗等。
( &)是否確保員工掌握疏散程序,並按要求定期演練?
( ’)是否確保疏散集合場所設在安全區域,到達的路線或地
圖標識是否清楚?
( ()應急預案中是否規定:
!)不在安全區域的人員如何聯係和行動;
")集合區人員清點程序;
#)來訪者清點程序;
$)負責清點的人員;
%)殘疾人疏散程序;
&)臨時食宿和交通。
( ))預案中是否有下述應急警戒程序:
!)應急指揮中心或指揮部;
")醫療搶救中心;
#)後勤供應庫房。
( !*)是否采取了適當的預防損壞應急設備(閥門、管線等)
的 措施?
( !!)是否有現場附近交通管製 措施?
( !")是否有預防應急過程中偷竊行為的 措施?
( !#)貴重物品的存放區是否標明並有安全保衛 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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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九、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內容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內容,應滿足以下條
件:
( !)應急預案中有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的內容嗎?
( ")培訓 計劃中除應急預案本身外,是否還包括了下述相關
內容:
!)危險材料;
")個體防護設備;
#)預防性維護;
$)火災、爆炸、泄漏;
%)急救;
&)其他。
( #)培訓 計劃是否基於具體的危險和應急響應崗位職責,並
說明了培訓的形式和頻度?
( $)培訓記錄是否包括了日期、人員、類型、效果等?
( %)培訓課程內容是否基於預案中規定的各級崗位職責,並
根據危險和預案的變化而修改?
( &)是否定期進行培訓及其效果(知識、技能)評估和再培
訓並與場外應急培訓協調?
( ’)是否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新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
訓?
( ()是否確保各類應急救援預案都進行了培訓,並通過訓練
和演習來評估培訓的充分性?
( ))培訓方法是否包括了課堂培訓、手把手的指導和現場教
學?
( !*)是否將應急救援培訓與生產操作培訓結合在一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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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 !!)是否明確各類應急活動最低培訓水平?定期進行下述
培訓:
!)危險化學品貯存要求;
")疏散程序;
#)應急報告程序;
$)滅火器的使用;
%)泄漏及其應急報警程序;
&)消防及其他專業救援人員按照消防 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
求進行培訓。
( !")應急培訓是否做到:
!)針對性:針對可能的事故情景;
")周期性:培訓時間相對短,但有一定周期;
#)定期性:定期進行技能訓練;
$)真實性:盡量貼近應急活動實際;
%)全員性:全員培訓。
( !#)應急訓練和演習是作為測試應急預案的一種手段,還
是僅僅為了培訓?
( !$)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並且測試所有預案及應急能力
嗎?
( !%)訓練和演習是否貼近實際,其結果是否評估並建檔,
發現問題是否采取糾正措施?
( !&)除定期進行全麵訓練和演習外,是否對下述關鍵要素
進行演練:
!)通訊;
")消防;
#)醫療’急救;
$)泄漏控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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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應急指揮中心及其工作人員;
")監測與偵檢;
#)淨化與清除;
$)疏散。
( %#) 設計訓練和演習場景時是否考慮以下因素:
%)預案 評價與需求 03manbetx ;
&)明確目標與範圍;
’)費用與資源;
()潛在事故與可能的應急操作。
( %$)(企業內、企業外)各類人員都參加相應的應急訓練和
演習嗎?
( %))訓練、演習的策劃、實施、評估職責明確嗎?
十、重新進入和恢複方麵的檢查
應急救援預案的恢複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 %)應急預案中是否包括應急結束後的重進入和恢複程序?
( &)是否建立恢複行動小組?
( ’)是否有設備更換(重購或租用)來源等資源清單?
( ()是否有保護事故現場及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如何實施事
故調查的程序?
( !)是否有下述恢複、索賠、理賠等程序文件:
%)委派清除和修理的監督人員;
&)保存來訪人員名單;
’)暫不上班人員的通告程序;
()優先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損失 評價單;
!)迅速發出的工作單或購置單;
")所需清潔設備的數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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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損壞物品、設備的臨時存放區域;
")具體 保險理賠及損失評估程序;
#)應急評估與預案更新、糾正程序;
$%)汙染水平測量及重新進入事故現場的危險程度評估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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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附錄安全生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年#月!$日第九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製定本
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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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 法規(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 法律、
行政 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
作全麵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
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
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
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
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
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
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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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並根據 科技進步和經
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
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
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
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
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製度,依照本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
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
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
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
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
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 01manbetx 01manbe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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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
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
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
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
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
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
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
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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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
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
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
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
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
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 設計人、 設計單位應當對
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
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
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
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
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
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
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
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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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
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
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
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
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
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
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
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
汰 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
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
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
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建立專門的 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
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
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
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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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
有關 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
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
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
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 安全管理,確保 01manbetx 01manbetx 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
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並向從業人員如
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
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
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
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
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
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
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
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
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 安全措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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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
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
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
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
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
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
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工傷社會 保險,為
從業人員繳納 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
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
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 工傷社會 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
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
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
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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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
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
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
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
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
享有 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
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
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
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
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
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
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
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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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
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
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
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
(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
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
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
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
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
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
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
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
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
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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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
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
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
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
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
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
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
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
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
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檢查
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
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
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
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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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
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 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
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 評價、認證、檢
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
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
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材
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
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
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
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
財政部門製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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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
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
援體係。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
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
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
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
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
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
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
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
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
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
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
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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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
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總結
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
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
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
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
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
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
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 03manbetx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
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
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
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
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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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
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
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
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
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
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
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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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
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
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
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
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
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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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
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
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
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
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
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
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
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
行現場 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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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
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
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
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
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
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
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
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
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
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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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
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
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
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
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
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
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
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
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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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
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
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
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
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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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
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第!號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長王顯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製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
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
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
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
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
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
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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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
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
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
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
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
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
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
償要求。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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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
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於自己管
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
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
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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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
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
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製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
證件。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
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
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
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
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
定程序,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
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
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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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後應當及時報
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
寫統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
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
立案審批表,並全麵、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於兩
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
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
筆錄。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
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
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
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
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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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
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
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
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
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
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
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
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在行政處罰
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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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
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
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
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
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並且在行
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係;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注明受當事人
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
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
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
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
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
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
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
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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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
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
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後三
日內以書麵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
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
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
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
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製工作機構工
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
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
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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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
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
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
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審校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
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
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
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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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
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
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
(二)未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
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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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
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
使用的;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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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
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
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
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
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
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
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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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設備的。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
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
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
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
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
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
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
行現場 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
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
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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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
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
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
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
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
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
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
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ノ揮氪右等嗽倍┝⑿椋獬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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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
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
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
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
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
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
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罰款: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於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於!次的。
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
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
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製采剝工作麵的階段
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
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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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罰款。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
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
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
層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條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
(三)未嚴格管理井下汙水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
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
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
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
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
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
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
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
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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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
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
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
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
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
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 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
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
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
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 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 安全技術說明書
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
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
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
業執照: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
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
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
更換或者修複,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
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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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
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
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
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
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
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
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
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
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
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
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
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
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
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
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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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
格。
第六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
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
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個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
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
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
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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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
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
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
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
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
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處
理物品,應當製作清單。
第七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
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
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
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
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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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
案。
第七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
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案
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上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後,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
單獨立卷歸檔。
第七十六條案卷立案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
加、抽取、塗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
卷。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使用的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式樣,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製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煤礦安全
監察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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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安全預評價導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生
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礦山建設項目除外)安
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規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行為,確保安
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
製了《安全預評價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預評價導則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導則依據《安全評價通則》製訂,規定了安全預評價的目
的、基本原則、內容、程序和方法,適用於建設項目(礦山建設
項目除外)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目的和基本原則
安全預評價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為建
設項目初步設計提供科學依據,以利於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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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防範與緊急救援及預案編製實用手冊安全預評價基本原則是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科
學、公正和合法地自主開展安全預評價。
!定義
!"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 $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03manbetx 和預
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
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是指找出危險、有害因素,並 03manbetx 其性
質和狀態的過程。
!" %危險度評價
危險度評價是指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和嚴重程度,確定承受水平,並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險
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過程。
!" &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是為了安全評價需要,按照建設項目生產工藝或場
所的特點,將生產工藝或場所劃分成若幹相對獨立的部分。
%安全預評價內容
安全預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危險度評價
和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預評價程序
安全預評價程序一般包括:準備階段;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與分析;確定安全預評價單元;選擇安全預評價方法;定性、定
量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安全預評價結論;編製安全預評
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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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安全生產法規!" #準備階段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範圍,進行現場調查和收集國內外相關法
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建設項目資料。建設項目參考資料見
附錄!。
!"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
根據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生產工藝流程或場所的特點,識別
和分析其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 %確定安全預評價單元
在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分析基礎上,根據評價的需要,將
建設項目分成若幹個評價單元。
劃分評價單元的一般性原則:
按生產工藝功能、生產設施設備相對空間位置、危險有害因
素類別及事故範圍劃分評價單元,使評價單元相對獨立,具有明
顯的特征界限。
!" &選擇安全預評價方法
根據被評價對象的特點,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
量評價方法。常用安全預評價方法見附錄"。
!" !定性、定量評價
根據選擇的評價方法,對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
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以確定事故可能發生的部
位、頻次、嚴重程度的等級及相關結果,為製定安全對策措施提
供科學依據。
!" ’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根據定性、定量評價結果,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有害因素
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建議。
安全對策措施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 #)總圖布置和建築方麵安全措施;
( $)工藝和設備、裝置方麵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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